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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4:42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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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政发〔2005〕2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作用,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市长助理、专职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葫(出差、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政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逐步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市政协常委会协商的重大事项,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事先请示与沟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形成两个以上方案报市政府讨论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行政执法要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行政责任挂钩,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二十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视察、检查和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教育;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市政府领导包案、接待、督查等信访制度,涉及行政违法引发的信访案件坚持依法办理,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二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长助理、专职副秘书长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驻葫中省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三)讨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布置工作等;(六)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专职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列席。
三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审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说明。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必须将书面汇报材料或多媒体音像资料等,在会议召开前1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报送与会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工作必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将情况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经秘书长同意后,可请部门的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汇报工作。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纪要要做到准确无误,印发及时,最迟不得超过会后1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审定。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并市长审定。特殊紧急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出席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八、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和《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并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3个工作日内或按要求时间提出本部门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四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报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市长签发。
四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八、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定后转市委发文。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按照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报送市长审定的公文,分管副市长应提出具体拟办意见;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市长、副市长需参加的全市性重要会议,主管部门要先报告,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后,报副市长、市长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市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一般不为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或秘书长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国,须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送市长审批。
五十三、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和接待重要内宾,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秘书长具体协调安排。
五十四、市长、副市长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内容,须经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本人审定。要减少市长、副市长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的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要精减报道内容。〖第十章 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抓好各项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由秘书长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管理责任制,实行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应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分别将自检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在认真审核、查实的基础上,报送秘书长、副市长、市长。
市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五十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从严治政方针,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承担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市政府各部门、县及县级以下政府对因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而影响社会稳定;因社会治安、安全生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因官僚主义、推诿扯皮造成工作重大失误,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对外不得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需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学习,密切关注新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市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了解情况,体察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领导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减少陪餐人数。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要严于律已,自觉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务必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克己奉公,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树立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严禁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小汽车;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出国出境旅游。
六十二、严格请假制度。市长离葫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离葫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葫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离葫出差(出访)、学习、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六十三、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要定期、逐级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即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在得知事(案)发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十四、市政府一般每季度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报告一次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秘书长负责通报前一阶段工作的督促检查情况;由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汇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分管副市长做情况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下发情况通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工作制度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葫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军分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2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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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体人字[2003]254号)精神,开展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条件及程序
  详见《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配合,做好高层次体育人才推荐和选拔工作。
  (二)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不重复推荐。
  (三)请被推荐人或自荐人按照要求填写登记表,有关表格可自行下载。
  (四)请各有关单位、自荐人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联系人:刘立强 李凤琴
  联系电话:67112233-2214
  传真:67140737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选拔办法

  一、选拔范围
  高层次体育人才原则上面向体育总局系统选拔产生,部分类别可面向全国体育系统选拔。(具体推荐、选拔范围见附件。)
  二、选拔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选拔资格
  详见附件。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选拔程序
  1、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推荐人选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自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确定人选后报总局审批。
  3、确定培养对象,下发通知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
  附件:1、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选拔方案(略)
     2、高层次体育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选拔方案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附件2 :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相关教育背景;
  2、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3、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4、具有丰富的产业开发和经营管理实践经验或从事相关工作;被推荐人应为现职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且从事产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相关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业务熟练;
  5、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优秀负责人,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各相关厅、司、局以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

  附件3: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英语或法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专业八级水平,具有良好的听、说、读、写、译能力;
  3、基本掌握第二外语,能进行阅读和交流;
  4、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技术;
  5、具有8年以上外事工作经验;
  6、任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
  7、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在总局系统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机关相关厅、司、局及各直属单位至少各推荐1名人选。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推荐。

  附件4: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部分不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系列可适当放宽);
  3、主持过两项以上(含两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一项以上(含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获体育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备战奥运科技攻关与科技服务二等奖以上。
  4、具有较高外语水平;
  5、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科学技术人才在全国体育系统公开选拔。

  附件5: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原则上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个别优秀人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2、原则上具有高级教练以上职务;
  3、所执教的运动员(队)获得过奥运会前6名或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前三名或亚运会冠军;
  4、具有一定外语水平;
  5、能够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从目前奥运会项目国家队一、二线,以及省区市优秀教练员中选拔产生。
  三、推荐程序
  1、各项目中心至少推荐1名。
  2、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人选,应由项目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

  附件6:      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任职人才选拔方案

  一、推荐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外语达到大学外语考试六级以上水平,能进行一般笔译和口头交流;
  3、熟练掌握计算机及互联网应用技术;
  4、具有10年以上体育工作经验;
  5、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推荐范围
  1、总局系统优秀副处级或中级职称以上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任职的优先;
  2、地方体育局优秀外事干部,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任职的优先;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三、推荐程序
  各单位均可推荐,名额不限。

  附件7:   高层次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选拔方案

  一、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资格
  1、从事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管理或从事单项体育竞赛组织管理的总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项目中心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2、从事竞赛组织管理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3、曾组织或参与组织2次以上(含2次)国际、国内大型体育竞赛工作,或参与过奥运会、亚运会或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熟悉相关国际体育竞赛组织的业务。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5、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从总局系统选拔产生。各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综合协调人才推荐名额不限。
  三、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资格
  1、奥运会相关项目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综合协调能力。
  2、曾从事国内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或裁判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熟悉相关项目竞赛规则,熟悉相关项目竞赛的规律及发展趋势。
  3、在国际或亚洲单项体育组织技术委员会中任职的优先。
  4、曾担任过奥运会、亚运会、相关项目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的优先。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熟练掌握计算机等应用技术。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推荐范围
  高层次体育竞赛裁判人才由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推荐产生,每个运动项目至少推荐1名人选。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废 止
由第127号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47号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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