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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42:58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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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意见
建设部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部要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的要求,对1994年实施“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居工程”要以建设平价住宅为主,重点解决城市居民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实施“安居工程”的城市需要具备的条件:
①地方政府有实施“安居工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②地方政府和个人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安排部分自筹资金,并具有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③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
④已经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二、平价住宅的建设资金在国家还未予安排贷款的情况下,除可先由地方财力安排一部分外,从实行房改以后的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以及其他地方自筹资金中予以安排。亦可适当引进一部分外资用于“安居工程”。
三、为降低平价住宅造价,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要实行计划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供应。建设用地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市政配套费由地方在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属经营性配套的,其配
套费用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配套的,由政府、企业、购房人共同承担。
四、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的平价住宅,以建设成本的价格或房改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
①平价住宅的建设成本价格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费、建设用地费和不超过前三项费用之和3%的管理费。
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拥挤户、居住不方便户或无房户。
③中低收入的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
“安居工程”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建设。还可以采取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个人投资建设住宅的形式建设。
五、为了解决个人购买负担能力问题,应建立个人购买平价住宅的储蓄、抵押贷款制度。银行可开展对个人买房的抵押贷款业务。
六、“安居工程”的住宅建设既不能搞高标准豪华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楼。应遵循节地、节能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要积极推广建设部住宅小区试点的经验,努力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
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七、“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规划设计要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对原址有价值的景观和人文历史环境,应尽量保护和利用。对“安居工程”规划设计,要组织
专家予以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的立项程序批准实施。
八、“安居工程”住宅等单体设计,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住宅设计要在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方面下功夫。设计的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在设计上还要广泛采
用新技术,提高“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综合效益。
为了促进“安居工程”住宅设计的改进,建设部和各省建委(建设厅)将在近年部、国家评出的优秀住宅设计项目和优秀住宅试点小区的基础上,推荐一批不同类型的优秀设计方案供地方参考。各地应组织力量编制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设计方案。
九、要抓好“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中标或承建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使施工工程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建设部
颁布的工程验收规范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十、建成的平价住宅出售,必须保证按“安居工程”的要求,出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各地应制定具体办法,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十一、加强对建成的住宅区的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体制。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十二、加强对“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加快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认真研究,明确政策,对“安居工程”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在做好“安居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可以先选择一、二个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安居工程”的实施试点,取得经验后加以推广。建设部有关司和直属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结合当地住宅建设计划、规划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制定“安居工程”的具体操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




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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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根据物流业的产业特点和物流企业一体化、社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要求,统筹完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研究完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既要促进物流企业集约使用土地,又要满足大宗商品实际物流需要。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占地面积大、资金投入多、投资回收期长,要在加强和改善管理、切实节约土地的基础上,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全国物流园区发展专项规划,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对已出让经营权的繁忙路段,应根据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权。尽快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物流管理体制改革,打破物流管理的条块分割。加强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结合制(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流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条件,改进资质审批管理方式。认真清理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审批项目,逐步减少行政审批。要破除地区封锁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为物流企业设立法人、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便利,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进一步规范交通、公安、环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合理规划口岸布局,改善口岸通关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进一步确定物流业的产业地位。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鼓励整合物流设施资源
支持大型优势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对分散的物流设施资源进行整合;鼓励中小物流企业加强联盟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和服务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目前只为本行业本系统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运输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支持物流企业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全面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软件、移动物流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攻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快先进物流设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物流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物流标准的贯彻实施。鼓励物流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流企业的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要积极给予扶持。推动有关部门、重点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物流企业不断提高物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物流信息的科学采集、安全管理、有效利用、深度开发、有序交换和集成应用。调整完善物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处理好安全与协同的关系,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物流信息的互通交换,促进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协同和联动,提高物流服务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八、优先发展农产品物流业
要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畅通高效、安全便利的农产品物流体系,着力解决农产品物流经营规模小、环节多、成本高、损耗大的问题。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地到销地的直接配送方式,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主产区大型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促进大型连锁超市、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发挥供销社和邮政等物流体系在农村的网络优势,积极开展“农资下乡”配送和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抓紧开展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试点,妥善解决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中存在的问题,鼓励大型企业从事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产品物流业的规模效益。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含社区菜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新建城市居住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菜市场或相应的商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提高粮食物流现代化水平,推进粮食储、运、装、卸的“四散化”,加强东北产区散粮收纳和发放设施及南方销区的铁路、港口散粮接卸设施建设,推动东北地区散粮火车入关,加快发展散粮铁水联运。进一步推进棉花质检体制改革,提高棉花包装质量和物流技术装备水平与标准化程度,在全国范围推行棉花的机械快速装卸作业法,组织好新疆棉外运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业的重要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积极推动物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物流业发展的协调指导,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切实规范物流服务,提升物流业经营水平。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物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实现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新跨越,在去年《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基础上,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审批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取消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切许可证和专项审批。非城镇地区开办个体工商户实行先经营后规范,备案后试经营一年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试经营期间
,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2、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差额部分3年内补足。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以专利技术。注册商标和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以约定为准。
3、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干部、下同)投资或入股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之余可参与生产经营。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或到其中就业,5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给全额工资的80%。5年后要求回原单位的? SΠ才攀实惫ぷ鳎患绦邮赂鎏逅接玫模从泄毓娑ò炖泶侵笆中? 4、新办市场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1年内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5、省外来青投资从事于科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省定优势产业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可在10年内享受《青海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即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县以上城镇户口,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 延谩F渥优谝逦窠逃锥斡山逃棵虐才啪徒胙В坏檬杖∫斓亟瓒练鸦蚶嗨品延谩? 6、鼓励私营企业以独资、合资或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公路、机场、通信、电源开发、旧城改造。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私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7、个体私营企业承包开发“四荒”地或参与退耕还林(草)的,承包开发期限可达50年。前15年内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8、对专门从事贩运本地农牧副产品到省外销售的个体私营企业,经属地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9、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兴办各种形式的旅游企业,实行与国有旅游企业同等的政策。新办的中小旅游企业可试经营两年,试经营期间实行备案制,不列为税费征收对象。
10、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购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3年内付清。购买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性经营活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出让。
11、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私营科技企业,享受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的各项优惠政策。私营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科技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一般科技产品由经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标准,允许生产。一时无法
制定标准的,允许以企业标准试生产和销售。
12、个体私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共同实施。对评定的各类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予以聘任,并给予相应待遇。
13、多渠道解决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资金。银行在信贷支持上,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并积极开展各类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各级政府要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4、连续2年平均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私营企业,由省私营企业协会帮助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报批手续。
15、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因公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申报,外事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参加省、州(地、市)政府及省政府部门组织的因公出访团组,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由组团单? 话压夭⑼骋幌蚴⊥馐虏棵派瓯ā? 16、个体私营企业获准使用的土地和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占用和拆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应先安置后拆迁,造成损失的给予合理补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土地或生产经营用地,经批准可以出租、抵押、转让、折价入股,改变其使用用途。

17、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和严格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并须开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专用票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乱罚款。严禁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强行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赞助或强行接受有偿服务。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投诉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收费、罚款、摊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有权拒绝,
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18、规范对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检查,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19、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范围之内,个体私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费用。在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鼓励私营企业和职工共同出资,建立补充保险。
20、本《决定》涉及到的省级各职能部门,在《决定》发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办法,报经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每年都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建立行政稽查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优惠政
策落实到位,对贯彻本《决定》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本《决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21、本《决定》由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以前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22、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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