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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08:50  浏览:9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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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民事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直致诉讼终结双方既未就管辖问题发生争执,即对管辖业经合议(参照对内适用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试行通则》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自不得因判决于自己不利,在上诉中又有争议。
上诉法院可先就当事人所主张之管辖权错误这一个问题作一个审查,如果由于无管辖权法院受理的结果,以致实体上的审判发生错误时,自可撤销原判径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作第一审的裁判。如果审判结果毫无错误,当事人的主张显系在于钻空取巧,拖延时间,则可不考虑管辖权问题,径行驳回其上诉。
为谋诉讼进行迅速,替当事人实际解决问题起见,上诉法院可径行移送,不必送请上级法院转发,以减轻当事人受诉讼的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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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3日 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水平,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审核的范围
  全国共选择158所高等学校进行调查审核(详见附件1),其中1/3是中央部门(单位)管理高校,2/3是地方管理高校。按照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位于本地的高校调查审核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的主要原则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2.学校收入情况。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包括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结构、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基建支出及其结构等。
  (二)审核的主要原则
  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
  3.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规定,重点审核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2003年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是2000年、2001年和2002年3年各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调查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审核的基本方法、2001年与2002年支出科目对照详见附件3。
  三、调查审核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6月底)。各省(区、市)成立调查审核工作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送“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只印送附件2中的表一、表二和表三,表四不印送学校)。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调查阶段(7月初~7月底)。组织各高校认真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填写调查表,提供学校自行出台的工资、公务费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定。调查表和文字材料经校方签章认可,一并上报。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即先选取1所高校开展调查审核,落实工作方案,积累工作经验,然后在各高校推开,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三)审核阶段(8月初~8月底)。审核学校上报的调查表和文字材料,到学校认真查阅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明细账、原始凭证等资料,实地了解核实情况,纠正数据错报漏报问题。审核结果(附件2中的表四)要及时向校方通报。
  (四)汇总上报阶段(9月初~9月底)。整理、汇总调查审核数据资料,起草调查审核报告。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附件2)及调查审核报告于10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教育部(财务司)。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安排。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成立调查审核工作组。各部门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周详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调查审核工作顺利进行,尤其是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制度,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工作质量。
  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信箱: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成钢,010-68501742,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gjjw0069@mx.cei.gov.cn(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可到网上公用邮箱gjjwnbc@263.net下载,密码nbc10000)
  财政部综合司,王清剑,010-68551418,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
  教育部财务司,刘景,010-66096569,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zonghechu@moe.edu.cn

附件:1.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学校名单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4_fagaiban347f1_20050609.doc
2.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表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4_fagaiban347f2_20050609.doc
3. 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4_fagaiban347f3_20050609.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
编号:
------------------------------------------
| |个人姓名 | | 审批日期 |
| 申请人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
|-----|----------|--------------| |
| 经办人 | | 审批人 | | |
------------------------------------------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 |姓名Name________
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___
------------|----------------------------------------------
公司或团体 |名称Name________
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__
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
-------------------------------------------
|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 支付金额 | 支付日期 | 纳税年度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nt of payment |Date of payment |Taxable year|
|--------|------|---------|--------|------|
| | | | | |
|--------|------|---------|--------|------|
| | | | |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eis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 for the Avoidance of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Capital)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Approved by: Data(Y/M/D):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1.填发本证明时,有条件的地区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2.填写审批表时注意编号备查。
3.本表原件交纳税人之前,税务局应复印存档。
4.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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