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3:06:39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5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各级环保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上公示项目受理情况,应同时公布报告书简本,并附审批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此,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

  一、一般要求

  报告书简本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摘要以及公众参与篇章全文。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告书简本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规范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减少技术推导过程的描述。

  报告书简本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公众参与篇章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告时应作必要技术处理。

  报告书简本应提交相应环保部门一式两份(封面盖建设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内容要求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

  2.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包括环保投资),并附工程特性表;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比选,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附有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对生态影响的途径、方式和范围;

  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附相关图件);

  3.按不同环境要素和不同阶段介绍建设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及其预测评价结果;

  4.对涉及法定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介绍对环境敏感区的主要环境影响和预测评价结果;

  5.按不同环境要素介绍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标准、达标情况及效果,生态保护措施及效果;

  6.环境风险分析预测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技术、经济论证结果;

  8.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结果;

  9.建设项目防护距离内的搬迁所涉及的单位、居民情况及相关措施;

  10.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境监测计划及环境管理制度。

  (四)公众参与

  1.公开环境信息的次数、内容、方式等;

  2.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次数、形式等;

  3.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4.公众意见归纳分析,对公众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5.从合法性、有效性、代表性、真实性等方面对公众参与进行总结。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六)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联系人和详细联系方式(含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总则
第一条 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为部直属司局级单位。为使驻各地特办干部优化、精干、廉洁,保证特办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办干部是指从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外经贸机构借调到特办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职务分为特派员、副特派员、处长、副处长、干部。
第三条 特办干部按派遣计划实行定期轮换,每任期为两年。
第四条 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都有到特办工作的义务。

二、计划
第五条 特办干部的派遣计划为指令性计划。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特办编制管理,制定、下达并组织实施特办干部派遣计划。
第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的派遣与轮换计划由人事司负责,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特办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的派遣与轮换由各单位按人事司下达的计划和要求安排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计划的(主要指调整地点、提前或延期轮换),需事先向人事司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选派
第九条 选派范围:部机关及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
第十条 选派条件:
(一)德才兼备。到特办工作的人员应思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熟悉经贸业务,能够胜任特办工作。优先选派各级后备干部。
(二)身体健康。凡患有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不得派往特办。特办干部经医生诊断需休息两个月以上者,由原单位及时派人接替。
(三)年龄适当。凡派往特办的干部,男同志不超过58周岁,女同志不超过53周岁。为适应计算机签证工作的需要,发证业务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特派员、副特派员实行原籍回避制度。
(五)夫妇双方同为部直属单位干部的,一方已在或拟选派到特办工作,另一方可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如符合条件,可视工作需要照顾派往同一特办。
第十一条 派遣程序:
(一)特派员、副特派员的选派由人事司提名、考核后,报部党组审批,任命通知下发后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任职。
(二)处级干部的选派由各单位根据人事司下达的计划职数报送推荐干部的有关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由人事司审批,任职通知下发后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报到任职。
拟提为处级、副处级到特办工作的干部,其职级的提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一般干部的选派由各单位根据人事司下达的计划要求,向人事司推荐人选(推荐材料附“干部登记表”)。人事司审核同意后发派遣通知书,本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人事司报到,凭人事司开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到特办报到。
(四)若需从特办所在地借调干部到特办工作,由特办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借调人选,报人事司审批后办理有关借调手续。

四、轮换
第十二条 特办干部的两年任期,从其到特办所在地工作之日算起。特派员、副特派员原则上两年轮换,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轮换。
第十三条 各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一年度需轮换人员名单报人事司,人事司据此编制下一年度派遣计划。
第十四条 特办干部任期期满时,必须在接替人员到达特办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特办。交接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少数在特办与特办之间轮换工作的干部,任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任期期满调回时应递交离任工作报告,内容为: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回顾和本人的实绩,经验教训,对今后特办工作的建议等。呈报部领导并抄送办公厅、人事司、对外贸易管理司。
第十七条 特办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调回前应写出自我鉴定,特办为其做出组织鉴定,由人事司转交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妥善做好从特办调回干部的工作安排。

五、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从部机关选派特办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机关的干部相同,仍由原所在单位发放。
第二十条 从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特办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仍由原派出单位发放,奖金的发放不得低于原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提职到特办工作的干部,其新确定的职务工资从人事司发出的任职通知的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办干部按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的生活用品补助,其床上用品及饮、餐具由特办提供。
第二十三条 工资关系不在特办所在地的特办干部,按出差到当地的补助标准领取生活补贴和市内交通费(原单位的交通费停发)。
第二十四条 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特办干部,按出差到当地的补助标准的半数领取生活补贴。市内交通费按当地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
第二十五条 特办干部(不包括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可按在外地工作的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已在原单位休过本年度探亲假的当年不予安排),假期30天,不包括往返路程。特办干部(不包括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干部休假。特办干
部任期期满调回后可安排休假15天。
第二十六条 特办干部因公不能休假,其配偶当年可到特办探亲一次(工资关系在特办所在地的干部除外),特办可按合理路线为其报销往返旅费。
第二十七条 特派员、副特派员可以带配偶到特办。
(一)配偶在外单位的可以借调,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给。符合选派条件的,特办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待遇同特办干部。
(二)配偶已离退休或已到离退休年龄,以及没有工作单位的,特办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按家属对待,不享受特办干部的待遇。特派员、副特派员一届任期内可为其配偶报销往返旅费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调整工资或评定职称时,对特办干部应和本单位干部一并考虑,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院校教师在特办期间,应按满教学工作量对待。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关心在特办工作的干部,要主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六、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特办干部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特派员、副特派员由部人事司负责,处以下干部由特办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特办干部考核的原则、内容、范围、评定等级、考核办法等参照部机关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特办工作人员的奖惩,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原则,做到功过分明、奖赏得当。
第三十三条 奖励条件:特办干部有下列表现的,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发现重大伪造、倒卖进出口许可证案件,给国家挽回严重经济损失的。
(二)坚持原则,拒绝贿赂,廉洁公正的。
(三)对改进工作提出建议,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取得较好调研成果的。
(五)其它方面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四条 奖励种类: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职、通令嘉奖六种。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并用外,其他皆可并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授奖审批权限:
特办干部受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之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奖励程序:由受奖干部所在特办领导提出奖励意见,经群众民主评议通过后填写奖励审批表,以特办名义签署意见,并附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附件和民主评议材料,向规定的审批机关呈报,一经批准,应书面通知本人,在一定的会议上宣布,并抄送干部派出单位备案
。奖励审批表和审批机关的批复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惩戒条件:特办干部违反纪律,屡教不改或不能适应业务工作者,经人事司同意可提前调回。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定及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在审核许可证中因个人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滥发或越权发放许可证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五)泄漏国家机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纪法规的。
第三十八条 惩戒种类: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第三十九条 惩戒审批权限:
特办干部受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惩戒程序:特办核实干部违纪事实后,做出书面结论和处分决定,报送人事司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处分审批表、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批准生效后,应书面通知受处分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对所受处分不服,允许申诉。

七、岗前业务培训
第四十一条 凡派往特办工作的干部,都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岗前业务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办工作人员还可进行有关内容的短期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组织特办工作人员的上岗前业务培训由办公厅牵头,对外贸易管理司、人事司、配额许可证事务管理局和管理学院协助,学习内容由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三条 工勤人员采取合同聘用或向当地有关单位借调的办法,合同工的工资可比照同工种当地标准发给。聘用人员违反合同,可随时解聘。聘任期满后是否续聘,由双方另议。借调的工勤人员可按其工种和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90)外经贸人二字第45号文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18日

铜川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21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铜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营者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线路以专项专车等租用形式提供客运服务的车辆。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由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
第五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实施管理。
市公安、交警、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制度。
第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二)对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经营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
(三)负责年度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总量控制,发布有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出租汽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对城市规划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
(三)征收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费,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四)负责出租汽车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出租汽车站、场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七)处理乘客投诉。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实施处罚;
(二)核发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标志;
(三)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行业培训,核发驾驶员《监督服务证》;
(四)对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审核出租汽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处理乘客投诉。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持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持申请书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后,领取《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格审批表》;
(三)持《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资格审批表》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持营业执照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领取《出租汽车审批表》。
第十条 申报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名称、性质、规模、车型、地址及车辆技术等级等基本情况;
(三)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持《出租汽车审批表》对其所属车辆统一办理下列手续后,车辆方可营运:
(一)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总量控制审批手续;
(二)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性能和车辆综合技术性能检测,检测合格的,领取检测合格证;
(三)到市公安部门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隔离网;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安装计价器;到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报户手续,领取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到市财产保险部门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市物价部门领取租价标签;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证》手续,领取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领取出租汽车营运标志。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性能良好,车容美观整治;
(二)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三)安装收费计价器;
(四)安装报警装置和安全隔离网(带);
(五)车门两侧明显位置喷涂公司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
(六)在规定部位张贴租价标签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开业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由出租汽车公司统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营运资格。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申请停业或歇业,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缴销营运证件、车牌及未使用的票据,清缴税金、规费,并向工商、税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为营业额的8%,两费均实行逐月征收,征收时间为每月28日至次月5日。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足额上交市财政,作为城建资金专项收入;管理费专项用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支出,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根据发展需要而决定增加的客运出租汽车牌照,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十七条 在乘客比较集中的火车站、饭店、宾馆、长途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新建居民区等重点地区,应当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各主要出租汽车营业站向全行业开放,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指定的有关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但不得独揽经营业务。进站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关团或者改变用途,不得随意侵占。
第十八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二)有车必供,及时调配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二)严格执行由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运价标准和收费办法,使用管理机关核发的统一票据,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办法或使用其它票据;
(三)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营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四)按标准及时缴纳各种规费和税金;
(五)执行市政府各项应急决定,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六)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应调离、辞退或除名。不得雇聘无《监督服务站》的驾驶员。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监督服务证》后方可驾驶出租汽车,在运营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佩戴各种证件和服务标志;
(三)使用计价器合理收费,付给乘客有效统一票据,不得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计价器;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多收车费,不得暗示、索要、私收礼物和小费,不得敲诈乘客;
(五)服从调度人员调派;
(六)仪表端正,服饰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不论里程远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除乘客要求外,不得绕远行车;
(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为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提供方便,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行驶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九)车辆不得在街道乱停乱放,严禁在主干道原地调头,不得停靠公共汽车站点、交叉路口和人行横抢客、拉客,必须在距离公共汽车站点30米以外,或在指定停车点停车待客,在城市道路上停车不得超过1分钟。
第二十一条 乘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车时,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或所带物品伸出窗外,车未停稳不得上、下车,不得随便开启车门;
(二)恶性传染病人或无监护人的精神患者及醉酒者,不得租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可能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乘车;
(四)随身配带枪械、警器具和刀具等人员,经出示有关证明后方可租乘出租汽车,否则可以拒载;
(五)乘客有监督、举报、申诉权,可以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客运出租汽车公司的《营运证》、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者,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取消营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和各种规费的缴纳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控,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客运出租汽车未按规定悬挂出租汽车标志和票价表、车门两侧未喷涂公司名称、监督电话和和私自张贴、喷涂广告的,责令其纠正、完善,并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计价器收费,或收针不给票,或虚报收入、哄抬运价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以非法收入的10倍罚款,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举报;
(四)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不符合,责令停业,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五)伪造、涂改、出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收入,收缴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六)《经营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度审验的,处以每辆车50元罚款;
(七)经营者停业或歇业,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扣留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票据或私自印制、伪造、转让、倒卖车票者,没收其全部票据和非法收入,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九)拒绝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吊销营运证件;
(十)服务态度恶劣,刁难乘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对违章人员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十一)不服从管理调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0天;
(十二)出租汽车易主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吊销其营运证件;
(十三)无《监督服务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客运出租业务以及聘用无《监督服务证》人员的,责令其车辆停止运行,补办《监督服务证》;
(十四)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有关税费的,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逾期10日未缴纳的,责令其停业;
(十五)客运出租汽车公司违章违纪问题多或者较严重时,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