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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0:05  浏览:9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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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0 〕 13 号 ) ,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 ) 中心 , 承担或参与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 , 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 “ 研发机构 ” ) ,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 ) 国家和省 ( 市 )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 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 ) 中心 。 对于已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 , 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 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 ,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技部 、 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 , 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要按照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 ) 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 。 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 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 , 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 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 》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 ) 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 “ 走出去 ” ,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 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 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 ) 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 。 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 ) 研究院 , 加强对行业战略性 、 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 、 装备和设施 。 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 与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 、 上下游企业 、 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 , 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 ,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 , 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 ) 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 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 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 建立紧密 、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 , 或通过投资控股 、 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 , 探索企业选题 、 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 、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 ) 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 。 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 、 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 , 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 技术咨询 、 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 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 ) 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 。 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 、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 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 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 ,探索有效的模式 , 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 。 要充分利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 , 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 ) 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 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 。 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 , 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 。 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 , 按国家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 , 要积极给予落实 。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 、 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 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 ) 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 。 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 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 。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 , 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 提供有关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 。 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 , 提高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 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 )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 、 网络化服务 。 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 , 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 、 交流 、 培训等 。 推进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加强企业间技术 、 信息的高效互动 。 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 , 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 发展基于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 、 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

(十二 ) 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 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 。 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法规 、 标准 、 评定程序 、 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 , 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 , 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 。 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 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 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 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 、 实训基地 。 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 , 吸引院士 、 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 。 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 、 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 , 采取团队引进 、 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四、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四 ) 加强组织和协调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 , 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 , 消除障碍 。 要强化服务意识 , 创新服务手段 ,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 , 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 。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 ) 加强政策宣传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 , 通过多种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 , 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 。 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 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 , 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 )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建立高效 、 便捷的问题反馈机制 , 便于民营企业对建设研发机构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 。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 , 抓紧制订和完善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 , 认真解决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 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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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四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保障公民享受、参与、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益。

第九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间、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目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技术平台,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形成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企业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古城发掘中,优先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借助多种方式和技术进行文化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并将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文化产业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业协会和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文化产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等方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文化相关产业,推动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市场培育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优势文化企业,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鼓励公众文化消费,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文化产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除享受文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民间演艺项目和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历史文化产业。

开展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文化消费意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的政策,编制并公布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录,公开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为文化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展销和商业演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在创意策划、研发设计、出国参展、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投资、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影视节、出版物展销活动等平台,扩大对外贸易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加强市、县两级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发[2004]5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4年第11号)精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单独设立,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当好参谋和督查落实。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与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径,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观念。
(3)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4)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监督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5)做好维护民族团结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协助政府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
(6)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做好宗教反渗透工作,引导宗教走独立自主自办道路。
(7)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村和宗教团体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务。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科。
(一)秘书科(民族事务科)
(二)宗教事务科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科级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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