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13:06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道部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运(1991)57号


总 则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 旅客运输




  第1条 旅客运输组织
  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售票时间要向旅客公告。


  第2条 车票的种类
  车票分为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直达特别加快、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变径票。


  第3条 客票
  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如发生往返乘车时,除铁路规定者外不予办理)发售客票。发售软座客票时,不能超过旅客的换车站或本次列车的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市郊、棚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其中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客票。始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客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时,不得超过两小时。


  第4条 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不换车的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特别加快票最远售至列车终到站。发售需要在中转站换车的普通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
  1.有快车始发站的车站。
  2.旅客最后在北京、上海、沈阳站换乘的各次普通快车的停车站。


  第5条 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身高不够1.1米的免费小孩,单独使用卧铺时,只买全价卧铺票及相应的空调票。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铺位,如旅客的到站是预留站或预留站以近的车站时,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卧铺票。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必须在客票背面签注××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卧铺通知单(式样见《管规》附件八-5)上注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第6条 外籍旅客票
  外籍旅客乘车应购买外籍旅客票(式样见附件一)。中国旅行社接待的外籍华人,在华侨民、留学生、文教专家及其家属凭证明可按照中国旅客办理。


  第7条 小孩减价票
  身高1.1米至1.4米的小孩乘车时,应随同大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的空调票(以下简称小孩票),但不能超过大人的到站。超过1.4米的小孩应购买全价票。每一大人可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一名,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买小孩票。


  第8条 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式样见附件一)的学生证或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所在地车站的硬座车的半价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车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学生票。
  学生回家或返校,径路中有一段坐其他交通工具,经确认后,也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从接到录取通知地点至院校的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华侨学生、港澳学生如要求在国内参观、游览或探亲访友时,凭县以上教育机关证明,每年可买两次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供养学生的直系亲属一方(指父或母),另一方在外地,学生到外地探亲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地点,或从实习地点回学校时。


  第9条 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非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可购买半价软、硬座客票及附加票。
  “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式样见附件一)。


  第10条 市郊客票
  乘坐市郊列车的旅客,应购买市郊客票。市郊客票限100公里以内。
  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购买市郊定期客票。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必须提交工作单位或学校的证明(注明乘车区间、姓名)和一张一寸最近半身脱帽照片。连续买票时,可凭上月、季度票办理。但职工每年初,学生每学年初开始购买市郊定期客票时,须另提交证明。


  第11条 站台票
  到站台迎送旅客的人员应购买站台票(式样见附件一)。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小孩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除补收站台票价外,并加收五倍的站台票款。
  遇有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


  第12条 团体旅客
  30人及其以上乘车日期、车次、到站、径路、座别相同的旅客,集体乘车时为团体旅客,应优先安排。如填发代用票(式样见附件一)时,除持票本人外,另发给每人一张团体旅客证(式样见附件一),并加盖日期、车次戳,作为团体旅客的凭证,随同代用票使用有效。对号入座时,注明车、座位号。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填写在代用票的记事栏内。


  第13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车票有效期间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300公里以内为二日,301公里以上每增加5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5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使用有效。空调票、变径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市郊单程客票当日当次车有效。市郊往返客票,往程当日当次车有效,返程三日内有效。市郊定期客票从月、季初起至月、季末止有效。提前换购的市郊定期客票可提前使用。
  4.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5.改签后的客票、加快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应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指定乘车日起计算。
  车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有效期间:
  1.因列车满员、晚点等铁路责任不能按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到达到站时,车站可适当延长客票(市郊客票除外)、加快票的有效期间,延长日数从客票有效期间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实际医疗日数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天。卧铺票不能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车站在办理延长有效期间手续时,应在客票背面注明“因××延长有效期×日”并加盖站名戳。因铁路责任还应在行李票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上同样签注。


  第14条 乘车条件
  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并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径路、座别和铺别乘车。
  旅客可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在中途停车站上车,但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也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郊客票除外),并可在客票和加快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即行失效。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加快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旅客持用的市郊定期客票的有效期间,在乘车途中终了时,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大人带小孩或小孩和小孩,可共用一个卧铺。
  持有卧铺票的旅客,在开车1小时以后还不到卧车时,列车长可将该卧铺另行出售。如持原票旅客再来卧车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式样见附件一)交给旅客,到站凭原票和客运记录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在没有市郊列车运行的区段,或市郊列车不能满足需要时,对持有市郊定期客票的旅客,铁路局可指定乘坐管内或直通旅客列车。涉及有关铁路局时,应事先通知。


  第15条 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直达特快车票在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改签。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铁路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乘车时,乘车站应按旅客要求尽早安排改乘有能力列车去到站。办理改乘手续时,在车票背面注明“因铁路责任”字样,并加盖改签乘车日期车次戳。发生票价差额时,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还时,按第17条二款办理。
  旅客在中转站换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办理签证手续。中转换乘管内旅客列车,是否签证由各铁路局自定。
  为了方便旅客办理签证手续,各中转站应积极开办站台签证、上车签证、委托列车签证等业务。列车上签证时,核收签证费并发给列车上签证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16条 检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站、车秩序,保证旅客安全,进出站人员,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出车站,并主动出示票证。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有效期间尚未终了的市郊定期客票、返程未使用的市郊往返客票以及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客票、加快票不加剪也不收回。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剪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代用票、区段票(式样见附件一)应撕角后交给旅客。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列车的检票工作应由列车长亲自执行,并按规定及时检验车票,必要时列车员也可在车内和车门口验票。乘坐卧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下车前交还。旅客在乘降所下车时,列车员应收回车票,交前方营业站。
  列车稽查员检票时,应持有规定证件,佩戴规定臂章。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17条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除按下列规定办理外,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包括预订的车票)。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但直达特快车票必须距开车2小时以前办理。团体票必须在开车6小时以前办理。
  2.因病(包括同行人),在客票有效期间内,提出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在发站退还全部车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车票票价的差额。
  3.市郊定期客票,凭单位证明,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月、季票未使用前,退还全部票价,季度票使用后,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月份票价的差额。月票开始使用后不退。

  4.在中途站不能退票。遇有特殊情况,在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提出证明,经车站同意,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直达特快车票、卧铺票不退。
  5.退还车票票价时,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6.站台票不办理退票。
  由于铁路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列车开车前退还全部票价,但最迟不超过开车后6小时以内办理。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遇有第15条二款情形时,中途站换发代用票,退还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退“客快联合票”、“客快卧联合票”中一至二种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退还带有○行、○车戳的客票时,应先办理行李、自行车、单人轻便摩托车变更手续。


  第18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条件乘车的旅客和人员,除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并核收手续费:
  1.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自乘车站(不能判定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发现时的最近前方停车站止,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继续乘车时,另行补收票款。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加倍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外,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持用过期、借用、涂改的市郊定期客票乘车时,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借用或涂改的从有效期开始日)起至发现日止,按票面记载区间每日往返各一次,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同时收回原票,并通知其单位。
  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越席乘坐票价高的座席、卧铺或越级乘坐高等级列车时,如经车站和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车票票价差额。
  5.持市郊客票乘坐非指定列车时按无效处理,应另加倍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持市郊客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但持市郊定期客票中途下车时,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已乘区间的票款。
  6.旅客使用减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加倍补收全价票价与减价票价的差额。
  7.旅客未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车票又未经剪口,应另行补收所乘列车乘车区间的票款。如经车站剪口,应换发代用票。但对错后乘车超过2小时按失效处理。
  8.持站台票送客的人员不准上车。如已经上车来不及下车并及时声明时,应在最近前方停车站下车,补收所乘列车的票款。如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或有意持站台票乘车时,则视同无票按第1项规定处理。
  9.确因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经车站发给补票证(式样见附件一)或特殊情况经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旅客,补收旅客所乘列车下车站止的票款(持旅客乘降所发给的补票证不收手续费)。
  10.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小孩,补收小孩票款;超过1.4米持用小孩票乘车时,应补收小孩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11.旅客按车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但未经车站剪口;应签证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
  对违章乘车拒绝按章补款的人员,铁路可责令下车。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或三等及其以上的车站处理(旅客的到站近于上述移交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通知其单位,追补应收的款额。


  第19条 丢失车票的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最近后方营业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车站、列车都应填发代用票。不能判明是丢失车票时,按无票处理。
  旅客买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连同原票和代用票,在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的票价,核收退票费。


  第20条 误售、误购和误乘的处理
  由于站名相似、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时,按下列规定补收或退还已收票价与正当票价的差额:
  1.在发站,换发新票。
  2.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应退还票价时,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交给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
  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的旅客,在免费送回的区间,不得中途下车。如中途下车时,对往程乘车区间补收票款,对返程乘车区间加倍补收票款,核收一次手续费。
  由于误售、误购、误乘,原票有效期间不能到达正当到站时,应根据折返站至正当到站间的里程,重新计算车票有效期间。


  第21条 变更座别、铺别
  因铁路责任,使旅客变更座别、铺别时,所发生的票价差额,应补收的不补收;应退款时,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到站退还变更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程票价差额。变更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均不收退票费。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票价低的不办理。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持用软座票要求改用硬卧时,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产生退款时不退还),核收手续费。


  第22条 变更径路
  旅客在中途站或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径路,但变径时应在分歧站以前提出声明,并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能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办理时换发代用票,补收或退还从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只补收不退还,并核收手续费。列车办理退还票价时,在代用票记事栏内注明“由到站退款”。到站退款时收回代用票,填写“退票报销凭证”(式样见附件一),交旅客作为报销依据。车站办理补收票价时,可使用变径票。
  旅客越过分歧站声明变更径路时,持远径路客票变近径路,里程差额票款不退,列车长可在客票背面签注“经由×××站”,加盖列车长名章,核收手续费。如变更远径路时,加倍补收自分歧站起算的新旧径路里程差额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持加快票的旅客,变径后新径路没有快车或乘坐低等级列车时,不退还加快票价差额。
  变更径路,两个径路里程相同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变径后的客票有效期间,从办理站起按新里程重新计算。


  第23条 越站和分乘
  旅客在原票到站前要求越站乘车时,在本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给予办理。核收越站区间的票款和手续费,但最远不能超过本次列车的终点站。
  二人以上的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换发代用票,按分乘票数核收手续费。


  第24条 旅客携带品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旅客携带品的范围:
  1.重量:大人20公斤,小孩(包括免费小孩)10公斤,外交人员35公斤。
  2.外部尺寸:杆形物品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其它物品每件长、宽、高相加之和不得超过160厘米。
  3.下列物品不准带进车站和列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危险品;
  (3)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军人、公安人员、民兵及猎人随身佩带的枪支、子弹(须有持枪证)。
  (2)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3)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香水、冷烫液。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4)初生雏20只。
  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超过免费重量或规定的外部尺寸时,在发站应按规定办理托运手续,不准带上车。如在列车内或下车站发现时,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2.发现超过上述第3项规定范围的物品时,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五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3.外籍旅客携带品超过范围时,相应对超重部分或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包裹运费。
  4.如旅客携带的物品价值较低,应补收运费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可适当减收,以不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50%为限。
  5.补收运费时,最远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到站。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5条 携带品的暂存
  为了方便旅客,三等及其以上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均需设置旅客携带品暂存处,其他车站可由服务处或行包办理处兼办携带品暂存业务。核收暂存费,填写暂存票(式样见附件一)。
  携带品存放范围,以允许旅客携带的物品范围为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骨灰,尖端、精密产品,易腐物品和各种动物等,不予存放。
  携带品暂存范围和暂存处的工作时间、收费方法等,应在暂存处的明显处所公告旅客。


  第26条 携带品的搬运
  铁路局应指定一些较大的车站,配备搬运员,在广场、候车室、站台搬运上下车旅客携带的物品,核收搬运费,发给搬运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


  第27条 遗失物品的处理
  对于旅客遗失的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移交旅客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当次列车的终点站。
  主要客运站应设置遗失物品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的物品,必须加强管理,定期查点,妥善保管。向查找站转送时,内附清单(一件整体物品除外),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危险品和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办理转送)。物品重量超过5公斤时,到站应按品名补收运费。

第二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28条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工作,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的原则,合理地、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


  第29条 行李的范围
  下列物品可按行李办理:
  1.旅客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和旅行必需品。
  2.持有搬家、调转证明的家庭用具、生活用粮、自行车和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50立方厘米,变速档数不超过2个)。
  3.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每张客票各一辆)。
  4.持有县以上文化部门证明的文艺团体演出用的服装、道具。
  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第30条 包裹的范围
  包裹分为五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10天以内的报纸和30天以内的杂志、政府布告、标语,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军委和各大军区、省军区出版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新闻图片,电影广告。
  二类包裹:书籍,电影、电视拍摄人员用的摄影机、录像机及其附属品和电影放映队用的放映机、不带汽油的发电机。
  鲜和冻的鱼介类、肉类、肠衣,果蔬类,乳类,生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
  1.抢险、救灾物资,抢修用的工具,零星急需支农物资和军用物品,急需少量的尖端、精密产品。
  2.金、银、珠宝、货币、证券等贵重品及各种票证。
  3.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4.少量的化验用的样品。
  5.药品,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6.蚕种,飘蛋,鱼苗,科研用及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蛇、狮、熊、虎、豹、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除外),警犬,猎犬和每头不超过20公斤的小家畜,家禽等活动物。
  7.电影片、幻灯片、幻灯机。
  8.文教用具,日历,年画,宣传画。
  9.少量急需进出口物品。
  10.购置或修理的残疾人用车。
  11.比赛用的体育用品,测量用具,公、检、法部门专用警械。
  四类包裹:
  1.仪器、仪表、钟表、眼镜、镜架、镜盒。
  2.放映机,投影机(仪)电影摄影机,摄像机及其附属品。
  电视机、电唱机、收音机、录音机、广播机、音箱、喇叭、录音带、录像带、唱片。
  空调(温调)机(器)、电扇、排风扇。
  洗衣机、电饭锅、电炒锅、电烤箱。
  电子管,显像管,灯泡(管)、灯罩、灯具。
  电子计算机(器)及其外部设备,复印机。
  3.照像机、照像器材,乐器,道具,玩具。
  4.首饰、工艺品,字画,文物。
  5.服装,羽绒制品,毛线、人造毛线、鞋、帽、被褥、棉丝网套。
  6.烟,茶,药材,干菜。
  7.暖水瓶(胆)、保温瓶(胆),铝制品,不锈钢饮具。
  8.动、植物标本。
  9.鲜花、人造花、盆景。
  10.展览品(属于五类品名的除外),纸型。
  五类包裹:
  1.竹、藤、棕、柳及其类似材料制品,家具。
  2.暖水瓶壳、保温瓶壳,空容器(属四类品名除外),烟筒。
  3.凭客票托运的自行车、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
  4.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
  5.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除上述各类包裹品名以外,经车站同意的同一品名、到站每天托运不超过5件的其他零星急需物品。
  竹藤制品,空笼筐,衣柜、床、桌、椅、沙发,金属门、窗、管、棒、锭、板,轮胎,钢圈,曲轴,电缆,高压磁瓶等体大笨重物品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危险品(另有规定者除外),灵柩、尸体、尸骨、骨灰、棺椁,燃料,车辆类以及易于损坏、污染车辆和其他行李、包裹的物品;《危规》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物品和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都不能按包裹办理。
  铁路局可规定管内包裹的运输范围。


  第31条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和一辆按五类包裹计费的自行车,或不带汽油的单人轻便摩托车。每张客票托运行李不能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发、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始发、终到或经过的停车站。托运包裹时,应按车站指定的日期办理手续。
  托运下列包裹时,托运人须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1.贵重品、各种票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和尖端精密产品。
  2.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3.无线电收、发报机,军用物品。
  4.按一类包裹办理的政治宣传用的非卖品。
  5.按二类包裹托运的电影、电视拍摄人员及电影放映队所用的物品。
  6.科研用及供公共观赏用的动物。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铁路对旅客或托运人自己填写的事项不承担责任。
  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第32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价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
  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第33条 包装和货签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保证安全。对不符合“行李、包裹铁路运输包装标准”(见铁道部铁运函〔1989〕4号文)要求的,车站不得承运。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拴挂一个铁路货签(式样见附件一)。货签上的行包票号栏,必须打印号码,不准用笔填写,也不准写代号。其他各栏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楚,不得省略。
  为防止货签脱落,旅客或托运人应在包装上写上(缝上、贴上)发站、到站,托运人和收货人单位、姓名、地址及邮政编码,或粘、挂一个自备标记。同时还应在包装内放置一个内容相同的标记。易碎品、流质物品,应在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不准倒置”相应的标志(式样见附件一)。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车站应负责及时整修,并在行李、包裹运输报单上注明“×××站修补”,加盖站名戳。费用由铁路负担,用运营进款垫付。


  第34条 承运和装卸
  车站对托运的行李、包裹,有权进行检查,经确认内容相符,并符合运输条件时,方可办理承运手续。
  承运同一到站(列车终点站除外)的包裹,每一列车每一发货单位,只能托运一批,最多不能超过20件。活动物每日每站每次列车限装一批20件。行李、包裹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长度和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体积不能少于0.01立方米。遇特殊情况超过40公斤时,由客调批准,跨局时与有关铁路局协商后办理。
  承运行李时,每次都应在客票背面加盖戳。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戳。
  行李、包裹票(式样见附件一)必须逐项填写,使用规定文字,不得潦草,加盖规定名章(字迹清楚),不准签字代替。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由旅客、托运人自己写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上,然后由车站行李员撕下,分别粘贴在行李、包裹票的相应栏内。
  行李、包裹的装卸,除带运包裹由旅客自行装卸外,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以及从行李车卸下至规定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由发站和到站分别核收装费或卸费。


  第35条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托运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鱼苗,蚕种和途中需要饲养的各种动物等,应派人押运。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摄影机、显像管、电子管等易碎品也可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列车行李员对押运人应进行登记,并向其说明有关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不影响车内秩序,不损坏车内设备和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经车站同意,旅客可将按包裹托运的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尖端、精密产品带入软、硬卧包房内,对占用的包房应按定员购买车票。带运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公斤。


  第36条 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三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三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一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第37条 逾期到达的处理
  行李、包裹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表1),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违约金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旅客或收货人要求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时,应自提取次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出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应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支付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表1

---------------------------------------| 违    逾|  |  |  |  |  |  |  |  |  |  ||  约   期|  |  |  |  |  |  |  |  |  |10 ||运  金  日|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 日 || 到  比 数|  |  |  |  |  |  |  |  |  | 以 ||  期   率 |  |  |  |  |  |  |  |  |  | 上 ||   限   %|  |  |  |  |  |  |  |  |  |  ||-------|--|--|--|--------------------||  3日    |10 |20 |30 |                    ||-------|--|--|--|---                 ||  4日    | 5 |15 |20 |30 |                 ||-------|--|--|--|--|---              ||  5日    | 5 |10 |20 |25 |30 |              ||-------|--|--|--|--|--|---           ||  6日    | 5 |10 |15 |20 |25 |30 |           ||-------|--|--|--|--|--|--|---        ||  7日    | 5 |10 |10 |15 |20 |25 |30 |        ||-------|--|--|--|--|--|--|--|---     ||  8日    | 5 | 5 |10 |15 |20 |20 |25 |30 |     ||-------|--|--|--|--|--|--|--|--|---  ||  9日    | 5 | 5 |10 |15 |15 |20 |25 |25 |30 |  ||-------|--|--|--|--|--|--|--|--|--|--|| 10日以上  | 5 | 5 |10 |10 |15 |20 |20 |25 |25 |30 |---------------------------------------


  旅客要求将逾期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客票免费运送,不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38条 到达保管、通知和转运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免费保管3天,逾期到达的免费保管10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发给保管费收据(式样见附件一)或填发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因铁路责任或不可抗力延长客票有效期间的行李、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包裹到达后,车站根据包裹的性质、必要性,应用电话、明信片等方法通知收货人及时提取,通知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12点。
  行李、包裹逾期未到,旅客或收货人前来领取时,车站应向有关站进行查询外,并在行李、包裹票背面加盖行包逾期未到戳,注明时间,记录旅客、收货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行李、包裹到达后,应及时通知领取。
  旅客继续旅行,要求把行李转运至新到站,可凭新客票及原行李票重新办理托运(原行李票收回)。


  第39条 交付
  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凭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必须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地区,须提出居民身份证),经车站确认无误后交付。
  要求凭印鉴领取包裹的单位,应和车站签订协议,不能再凭包裹票领取。车站应建立凭书面证明和印鉴领取包裹的登记簿(式样由各局自定)。交付时,收货人应在登记簿上签字并加盖印鉴。
  到站可将行李、包裹运输报单加盖□交付讫戳后交收货人,作为报销凭证。不能提出行李、包裹票的除外。
  旅客或收货人领取行李、包裹时,如发现短少或有异状,车站必须复查重量,必要时可开装检查。如构成事故,车站应编制事故记录交旅客或收货人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再次要求查询时,核收查询费。


  第40条 变更运输
  行李、包裹在发站办完托运手续至装车前,旅客或托运人要求取消托运时,应收回行李、包裹票,退还全部运费,按日核收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已收运费低于保管费和变更手续费时,运费不退也不再补收。
  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时(凭客票办理的物品只办理运回发站和中止旅行站,鲜活物品不办),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站对要求运回发站的行李、包裹,应收回行李、包裹票,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原票内容,交旅客或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包裹的凭证;对要求变更到站的行李、包裹,在行李、包裹票上注明“变更到××站”,加盖站名戳,注明日期,交给旅客或收货人,并发电报通知有关车站和列车。
  2.列车接到电报找到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可按此项办理)。
  3.行李、包裹所在站接到电报后,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应收保管费日数,改正货签上的发、到站,连同行李、包裹运回发站或运至新到站(对列车移交的也同样办理)。

  4.发站或新到站收到行李、包裹后,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区间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退款时填写退款证明书。如超过保管期间时,核收保管费(包括所在站发生的保管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要求把行李运至原到站时,应补收停止旅行站至原到站的行李与包裹的运费差额,核收变更手续费。
  因误售、误购客票而误运行李时,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正当到站的运费差额。


  第41条 品名和重量不符的处理
  发现品名不符时,要区别性质,正确处理。不属于有意取巧的只补收正当运费差额。对伪报一般品名的,在发站应取消托运,核收变更手续费和保管费;在到站应对品名不符货件补收应收运费与已收运费差额的两倍运费。
  在行李、包裹中发现有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伪报其他品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发站,停止装运,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
  2.在中途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领取,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实际运送区间补收五类包裹运费。
  3.在到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补收全程五类包裹运费。
  4.在列车上,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属危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
  车站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认为有必要时,可交有关部门处理。
  车站、列车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旅客的行李、包裹时,应编制客运记录,分别附在伪报品名的和被损坏和行李、包裹票上,交有关到站处理。由责任者的到站负责追索赔偿。
  发现实际重量与票面记载重量不符时,应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正当运费的差额。


  第42条 无票运输的处理
  对于应办行李、包裹托运手续而不办理的,车站和列车应拒绝装运。发现已经装运的,列车长、列车行李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到站对移交和自站发现的上述行李、包裹,按照实际运送区间,根据品名加倍补收运费,核收手续费。


  第43条 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无法交付的行李、包裹,旅客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车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动用,并设法寻找原主。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到达通知日起,遗失物品和暂存物品从收到日起,满90天无人领取时(易变质物品应及时处理),车站进行公告。公告满90天仍无人领取时,报铁路分局批准予以变卖。但军用物品、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和证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无法交付的物品,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以外,其它物品均应作价移交。在扣除发生的一切费用后,属于旅客遗失物品、无人领取的暂存物品、行李及包裹作价剩余款额,自变卖日起180天内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来领取时,车站应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的书面证明报铁路分局审核拨款。不来领取时,上交国库。属于事故行李、包裹作价剩余款额拨归铁路收入。
  车站应建立“无法交付物品登记簿”,记载物品内容及处理情况,逐季报铁路分局。

第三章 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




  第44条 运价里程的计算
  车票和行李、包裹的运价里程,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以规定的接算站接算。车票、行李和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包裹按最短径路计算。


  第45条 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
  车票票价的计算:
  1.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附件二)计算。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硬卧中、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有空调设备的车辆,除广九线另有规定外,均按空调费表分别客、卧票种(高级软卧按其票价的15%)计算。外籍旅客票不另收空调费。
  2.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车票的起码票价里程:客票按20公里,加快票按100公里,卧铺票按400公里计算。
  行李、包裹运费的计算:
  1.行李、包裹的运费按行李、包裹运价表(附件三)计算。
  2.一至五类所列品名以外的包裹按三类包裹运费计算。
  3.旅客托运的行李重量在50公斤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公斤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公斤),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旅客凭一张客票第二次托运行李时,不论第一次托运重量多少,都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4.自行车、残疾人用车每辆按25公斤计算,警犬、猎犬每头按20公斤计算,超过20公斤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5.运价不同的包裹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6.旅客托运行李至客票到站以远的车站时,应分别按行李和包裹运价计算,加总核收。不足起码运费时,分别按起码运费计算。
  7.行李、包裹的计费重量以5公斤为单位,不足5公斤的尾数按5公斤计算。起码运费里程:行李为20公里,包裹为100公里。每张行李、包裹票的起码运费为1元。
  外籍旅客车票票价和行李、包裹运费分别按附件二和附件三中二号表计算(按照中国旅客办理的外籍旅客除外)。
  票价按每人每种计算,行李、包裹运费按每张票据计算。折扣票价、浮动票价按每人联合票价计算。
  票价尾数(特定者除外)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市郊票价、棚车票价、半价票价的尾数,以角为计算单位。
  行李、包裹运费的尾数,以角为计算单位。
  票价和运费除另有规定外,都按现付办理。


  第46条 杂费
  铁路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道部制定。
  下列杂费为全路统一的收费标准:
  1.站台票;
  2.手续费;
  3.退票费;
  4.车上签证费;
  5.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6.行李、包裹查询费;
  7.货签费;
  8.安全标志费;
  9.自备标记费;
  10.迟交金。
  下列杂费的收费标准,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并商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同意,报铁道部审批:
  1.订票费;
  2.送票费;
  3.行李、包裹保管费;
  4.行李、包裹装卸费;
  5.行李、包裹搬运费;
  6.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7.携带品暂存费;
  8.携带品搬运费。
  各项杂费的计费条件及统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第四章 包车、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和行驶




  第47条 包车条件、运价和餐车使用费
  凡旅客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按包车办理。包车单位应事先和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联系,同时提出全程路程单,经协商同意后,办理包车手续。
  包车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餐车根据日数)核收票价、运费和餐车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定员核收全价票价。
  2.卧车,按铺位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和卧铺票价。
  3.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66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330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4.公务车,按18个定员核收全价软座票价和高级软卧的下铺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计算),核收棚车票价。
  6.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1/3计算(不足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乘坐包车的旅客,票价高的与票价低的混乘一辆包车时,按票价高的核收。超过定员人数时,对超过的人数分别核收票价。
  包车加挂在快车、特别快车上或加开专用列车按快车、特别快车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票价的人数,核收加快票价。
  包车全部运行途中,在一个停车站一次停留超过2天时,里程分段计算,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一个停车站一次停留2天以内时,里程通算。


  第48条 包车停留费和空驶费
  包车时,根据包车单位提出的全程路程单,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时,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减半核收。
  1.餐车每日每辆66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330元。
  2.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公务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230元。
  3.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硬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183元。
  4.棚车,每日每辆92元。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间(里程通算)不分车种,每车公里(收款当时未确定径路时,按最短径路计算)核收2.278元的空驶费(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包用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餐车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包车的票价和运费,都由发站核收。


  第49条 包车的变更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间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它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小时(不包括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48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包车停留费。
  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6小时以内提出时,核收票价、餐车使用费、运费50%的延期使用费,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餐车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时,应根据其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第50条 租车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应与所在地铁路分局协商,经铁路局同意,报铁道部批准后,由铁路分局与厂矿、企业签订合同(式样见《管规》附件九-1),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办法》已经1998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各级产业工会在地方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产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应支持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活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产业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同级工会参加。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机构中应有该单位工会或工会推荐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地方和产业性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群众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代表职工对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与本单位协商;
(三)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工作;
(四)参加对劳动保护资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审议、监督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工会应注意收集和听取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工会应配合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搞好安全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 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在生产场所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职工违章作业的,工会应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在生产场所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工会有权建议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会应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安全防护装置、职业卫生设施、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采取维修、更换等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的,工会应督促用人单位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工会参加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方面的评审,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工会在参加职工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中,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可以聘任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其具体职责和聘任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各级工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检查员,由工会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8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印发实施以来,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部地区巩固成果、发挥优势、加快崛起的关键时期,为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主要成就。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中部地区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经济实现较快增长,总体实力大幅提升,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逐步提高;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以下称“三基地、一枢纽”)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稳步推进,区域合作交流不断深入,全方位开放格局初步形成;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加,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经过不懈努力,中部地区已经步入了加快发展、全面崛起的新阶段。
(二)机遇与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扩大内需战略全面实施,中部地区广阔的市场潜力和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得到发挥;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快调整,为中部地区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造了良好机遇;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中部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但也应看到,中部地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城镇化水平偏低、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等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转变发展方式任务依然艰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任重道远。
(三)重大意义。中部地区是全国“三农”问题最为突出的区域,是推进新一轮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重点区域,是内需增长极具潜力的区域,在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在新形势下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推动中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缩小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客观需要;是发挥中部地区区位优势,构筑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战略枢纽,加快形成协调互动的区域发展新格局的现实选择;是激发中部地区内需潜能,拓展发展空间,支撑全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四)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更加注重转型发展,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更多依靠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协调发展,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更加注重和谐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五)发展目标。到2020年,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明显成效,年均经济增长速度继续快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更加清晰,“三基地、一枢纽”地位更加巩固,城乡区域更加协调,人与自然更加和谐,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城镇化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东部地区水平,努力实现全面崛起,在支撑全国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稳步提升“三基地、一枢纽”地位,增强发展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六)巩固粮食生产基地地位。毫不松懈抓好粮食生产,结合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充分挖掘增产潜力,到2020年中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达到3600亿斤以上,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提升在全国粮食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中部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的支持力度。统筹实施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加快农田水利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不断完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继续实施良种补贴,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建立农业关键技术补贴制度。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在黄淮海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和洞庭湖地区、山西中南部等农产品优势产区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区,着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力争使中部地区走在全国农业现代化前列。
(七)提高能源原材料基地发展水平。继续推进晋北、晋东、晋中、淮南、淮北和河南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加快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支持在长江沿岸规划建设大型煤炭储备中心。加强煤层气资源开发利用,鼓励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快大型火电基地建设,合理规划建设水电站,支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稳步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水电扩容增效等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制定中部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指导目录,加大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建立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产地储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推进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实现原材料工业由大变强,推动建设布局合理、优势突出、体系完整、安全环保的原材料精深加工基地。
(八)壮大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实力。依托骨干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汽车、大型机械、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轨道交通设备、船舶等装备制造业升级和发展。以掌握核心技术为突破口,培育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重大产业发展创新工程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成果应用示范工程。充分发挥武汉、长株潭地区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武汉信息、郑州生物、南昌航空、合肥电子信息等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逐步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推动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发展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能源资源开发与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九)加快发展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重点物流园区的规划与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内陆无水港。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壮大演艺娱乐、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文化创意等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发展金融、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休闲娱乐、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
(十)强化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统筹发展各种运输方式,加强与东部沿海和西部地区的交通通道建设,强化中部六省之间的互联互通,全面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进一步巩固中部地区在全国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战略地位。加快完善铁路网,尽快贯通“四纵四横”客运专线中部段,有序推进城际轨道交通建设,继续实施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加强煤运通道建设,提高运输能力。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完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中部路段建设,加快构建沿长江快速通道,推进高速公路拥挤路段扩容改造,打通省际“断头路”,基本实现所有县通高等级公路。加快长江、淮河干流及重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统筹岸线资源开发,加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重点内河港口建设。加强武汉、郑州、长沙等枢纽机场建设,支持与其他国内枢纽机场合作开通中转联程国际航线,新建和扩建一批支线机场,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建设郑州、武汉等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实现各交通方式之间以及与城市交通的无缝衔接。
三、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十一)支持重点经济区发展。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和重大交通干线,加快构建沿陇海、沿京广、沿京九和沿长江经济带,引导人口和产业集聚发展,促进经济合理布局。重点推进太原城市群、皖江城市带、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原经济区、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发展,形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地带和全国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推动晋中南、皖北、赣南、湘南地区开发开放,加快汉江流域综合开发,打造湘西、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带。
(十二)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完善功能、增强实力,培育壮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城市群,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推动大中小城市与周边小城镇进一步加强要素流动和功能联系,实现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支持郑(州)汴(开封)新区发展,建设内陆开发开放高地,打造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先导区。根据城市群发展需要,适时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十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把县城和中心镇作为承接城市辐射、服务农村发展的重要节点,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建设标准,培育形成一批中小城市,强化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稳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试点。
(十四)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扭转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发展差距扩大趋势。推动在武陵山区率先开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积极开展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帮扶)工作。加大对低洼易涝区、行蓄洪区、南水北调工程渠首区的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加大对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专项,扶持引导资源型城市尽快形成新的支柱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民生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快发展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支持中部地区有特色高水平地方高校发展,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等教育水平,推进产学研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建设,加大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力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中部地区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各项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继续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就业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培养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对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健全最低工资和工资指导线制度。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部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十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高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福利机构基础设施,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定不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十九)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试点。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大力支持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扎实推进湖北省国家低碳省试点和江西南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适当扩大中部地区低碳省份和低碳城市试点范围。支持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合理确定碳排放初始交易价格。推动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推动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支持丹江口库区开展生态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建设渠首水源地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探索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二十)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和淮河、黄河、海河、巢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快推进城市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推动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改善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继续实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湖、梁子湖、巢湖等重点湖泊和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快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鄱阳湖和洞庭湖湖区防护林建设,加强汉江中下游生态建设,推进武汉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加大京津风沙源治理力度,继续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和崩岗治理试点。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大矿区塌陷治理力度。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十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工作力度,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和范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入推进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大对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中央给予补助。加快山西、河南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支持建设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城市、园区、企业。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再制造示范基地(集聚区)建设。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进一步治理淮河,加强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推进长江、黄河、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防洪工程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强洞庭湖、鄱阳湖、巢湖综合治理,推进长江、淮河流域蓄滞洪区建设和黄河滩区治理,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及配套工程建设。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大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协调推进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做好三峡库区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完善防灾应急体系,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灾害防治和综合治理。
六、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十三)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土地、资本、产权、技术和劳动力等市场。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支持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发展活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探索建立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导向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中部地区在城乡土地管理、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二十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打破城乡分割的制度障碍,推动城乡之间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加大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城乡规划统筹协调,提高以城带乡发展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稳定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统筹村庄布局,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农民住宅和居民点建设,稳步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一体化试点。大力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建设。
(二十五)完善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完善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推进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活力,发挥科技领军人才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对重大科技专项的支持,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支持源头创新,加强创新型人才示范基地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集聚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发展,推进安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和合肥、郑州、武汉、长沙等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十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完善政府服务,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延伸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对外出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矛盾排查、信息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七、全方位扩大开放,加快形成互利共赢开放新格局
(二十七)大力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完善开放政策,优化开放环境,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重点支持省会等中心城市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航空口岸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加快长江流域开发开放,探索建立沿长江大通关模式,实现长江水运通关便利化。推动重点口岸建设,加强与沿海港口口岸战略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推动武汉、合肥、南昌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依托本地产业基础和要素优势,不断提高服务外包水平。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支持在湖南湘南、湖北荆州、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江西赣南等地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鼓励中部地区企业“走出去”。
(二十八)不断深化区域合作。健全合作机制,创新合作形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水平上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密切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等东部沿海地区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合作层次和水平。鼓励与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加强与西部地区在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互动合作,以国内区域合作支撑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向西开放和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研究加快跨省交界地区合作发展问题,大力支持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试验。支持办好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广泛开展各类经贸活动。
(二十九)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中部六省行政首长定期协商机制,鼓励中部六省在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合作,加强在科技要素、人力资源、信用体系、市场准入、质量互认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对接,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太(原)榆(次)、合(肥)淮(南)、郑(州)汴(开封)、(南)昌九(江)等重点区域一体化发展。鼓励和支持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开展战略合作,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八、加强政策支持
(三十)扶持粮食主产区经济发展。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粮食主产区提高财政保障能力,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快改变“粮食大县、财政穷县”状况。国家扶持农业生产的各类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奖励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奖励。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和利益补偿,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主产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等农业发展项目,支持在主产区中心城市和县城布局对地方财力具有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引导粮食主销区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稳固的产销协作关系。
(三十一)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快旧城区、城中村和煤矿沉陷区改造,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在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中部地区倾斜,保障工业化和城镇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支持中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将煤炭、部分金属矿产品等纳入资源税改革试点。支持武汉、郑州、长沙、合肥等地区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中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扶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优惠政策。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品种。
(三十三)加强投资、产业政策支持与引导。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中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中部六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根据中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特色产业条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十四)完善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淮河源头、东江源头、鄱阳湖湿地等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新安江、东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受益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环境补偿。逐步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对资源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并落实好“两个比照”政策。进一步加大中部地区“两个比照”(中部六省中26个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分工合作,加强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试点等方面的沟通协商,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整体合力。中部六省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中部六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切实把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2012年8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