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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6:09  浏览:8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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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2005〕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

治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崩滑体、坍岸)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三期工程治理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组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三峡地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及技术要求;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做好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申报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协调落实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落实市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对三期治理项目实行“防治任务、投资控制、质量工期、组织实施”总包干;负责按照规定组建和管理项目业主;负责投资控制,确保本地区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总体上不突破概算,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级项目验收及备案;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及监测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参建单位的管理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本辖区内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职责分工;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管理体系和资金监督网络体系。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管理部门参与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管理,负责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进行稽查;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督和市级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衔接国土资源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规划;负责衔接中咨公司等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技术顾问单位审查重大设计变更,指导审图机构做好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负责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登记备案及诚信档案的建立;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认。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进度;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做好施工图备案和工程质量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衔接财政部落实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负责按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三期工程防治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组织财经稽核,督促违规区县(自治县、市)及时进行整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招投标监督、设计变更审查、市级验收。

第九条 市审计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审计监督部门,负责衔接国家审计署;根据审计计划及市政府交办任务,负责对三期治理项目防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市)对审计处理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三期工程治理项目防治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质量进行再监督;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条 市监察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负责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负责查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一条 市移民局是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衔接国务院三峡办;负责涉及库区移民和移民迁(复)建工程相关项目的协调;参与项目市级验收。三期地质灾害防治高切坡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稽查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程质量监管;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涉及规划、水利、交通、市政、科研等相关项目的调查论证和协调、指导、监管工作,配合完善三期工程治理项目有关手续,协助指导区县(自治县、市)做好统筹工作,参与项目市级验收。



第三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实行“以规划为基础、详勘定项目、概算定投资”的原则,分类分步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项目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可研)及概(估)算,按程序申报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三期规划项目按照应急项目和非应急项目分类报批。应急Ⅰ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应急Ⅱ类项目经国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开工建设。非应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三期应急项目中,经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批准,地方自筹资金已提前实施治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三峡地防办初审后,上报国家审查批准,国家下达资金后予以归垫;经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提前开展了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纳入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三峡地防办聘请专业机构作为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技术顾问单位。技术顾问单位参与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的论证和审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对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等各个环节参建单位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退出制和登记备案制。承担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并按照规定登记备案,参与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也要登记备案。严禁有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的单位和挂靠单位参与建设,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工程。凡发现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申报要与移民迁建规划、计划、进度紧密结合,优先申报受三峡工程三期水位蓄水影响的库区岸线、人口集中的城镇和居民点的崩滑体、塌岸治理项目。防治措施要多方案比选,首选技术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投资合理的方案。对结合防护堤、港口工程以及城市建设实施的综合整治项目,要客观科学地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投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设计书、勘查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经技术顾问单位、咨询评估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合格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予以审批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文件及技术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建设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国家审批文件之内。对施工图文件实行机构审查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审批文件、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工程安全和投资控制。

施工图文件一经审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及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或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的,超出的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用地的征用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特别是要联系移民部门完成涉及施工场地的三、四期移民迁建工作;

(二)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等;

(三)具备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文件及预算已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已经到位;

(五)完成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手续;

(六)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

在开工准备工作结束后,项目业主向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开工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核准备案后下达开工令,并抄报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三期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材料采购等,除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外都要进行招标。业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计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具体招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政府监督、项目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三期工程治理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严格查处建设中的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当地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并出具监督报告。

项目业主要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派驻现场业主代表,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的控制管理。

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负责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及施工安全和现场的组织协调。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按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技术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施工中加强监测,确保施工安全和崩滑体等地质灾害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108号)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05〕128号)以及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资金。建立市级财政稽核制度,加强财经稽核,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财经稽核、专项审计、行政监察的资金监管机制。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向项目业主派驻财务总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管理本辖区项目,加强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均应控制在国家批复的概算范围之内。个别因地质条件复杂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新勘查、设计变更的项目需要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程序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节余资金,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本辖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在审计和稽查中被发现管理不严、超出概算、或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三期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备案,同时抄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要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三期工程治理项目的后期维护及监测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后期维护及监测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维护与管理,确保治理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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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经研究,因防治“非典”而推迟举办的第七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现定于2003年9月1日-12月1日举办,报到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第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推延到2004年举办,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举办第七、八期烟草系统大中型企业领导工商管理培训班的通知》(国烟办培[2003]5号)中名额分配表落实第七期培训班送培人员。
  报名联系人:方平、李小平
  联系电话:0551-3602664
  传真:0551-3601345




二○○三年七月七日




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是解决多个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笔者认为,将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与整个民事执行不甚协调,加之相关法律条文原则笼统,致参与分配制度在适用中缺陷重重。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衡平公平与效率价值,已成为当前民事执行的重要课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有限优先原则


在参与分配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是平等受偿,还是按照申请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各国基于不同的理念,形成三种立法例: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和折中主义。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立法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是和其他申请人按比例分配,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平等主义的立法例,即不管债权人申请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也不管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所有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均以自己的债权额比例参与分配。


平等原则基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法理,保障债权人基于债的平等性所享有的平等受偿的权利。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承载着填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漏,采用平等原则以保障非法人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受偿。


优先主义是按照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债务人财产分配的顺序,在先申请的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理论基础在于鼓励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强调执行程序的效率优先性。应当说,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付出了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法律应当奖励勤勉者。平等应该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平等,唯此才真正的符合公平原则。且执行程序以尽量缩短执行周期,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制度设计必须以效率优先为价值追求。置于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首先在于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节省执行成本,其次才是保障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因此,参与分配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出公平前提下的效率优先性。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应采用有限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即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上,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权,且对该债权人为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参照破产共益费用优先予以偿付,以衡平参与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顺位。


二、许可超额查封财产


查封制度必须与参与分配所采用的原则相适应。平等原则下,因其他债权人可加入已查封的财产平均受偿,若限制查封财产的范围,会使先查封的债权人因其他债权人的参与而减少受偿份额。因此,平等原则下应当允许超额查封。


优先原则下,债权人按查封的先后顺序受偿,若在查封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申请查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因此,优先原则下应允许重复查封。


我国采公平主义的参与分配原则,与之相适应的查封制度应当允许超额查封。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均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作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查封制度不允许超额查封,却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使原本以为已查封足够财产而不必继续查封其他财产即可全部得到受偿的在先查封人,因随时增加的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受偿比例不断降低,从而债权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既然以实现各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为主要价值取向,则应许可债权人超额查封。


因有限优先原则仍是建立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上,只是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权,有限优先原则仍承担着公平原则所承担的保障债权人基于债的平等性所应享有的平等受偿的权利。若禁止超额查封,则会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与随时增加的债权额不断加入参与分配之间的矛盾,使先查封的债权人面临受偿份额减少甚至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与采用有限优先原则相适应,我国应许可债权人超额进行财产查封。


三、明确参与分配期限


期间制度是实体法律制度中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程序法律制度中保障当事人各方权益的重要组成,明确参与分配的期间有利于使参与分配程序协调统一,便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对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至关重要。科学设置参与分配期限,不仅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实现债权,而且能更好地体现作为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效率性功能。


我国对参与分配的期间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规定含义不明,伸缩性很大,给参与分配的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并导致分配程序不断拖延,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


参与分配的期限如此重要,如果因法律规定的伸缩性大,而被某个法院或执行人员所控制,对司法公信力影响无疑将是巨大的。结合我国的执行实践,笔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始期可明确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始期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强,一方面可保证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财产可供分配,另一方面可避免盲目参与到他人的执行程序中,徒增劳顿。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终期可确定为当次分配表作成前一日,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分配表作成后申请参与分配而不断修改分配表,拖延强制执行程序的进度,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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