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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55:19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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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社会前进的源动力。从广义来说,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加快我市文化建设主要指狭义文化概念,其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道德建设、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文化设施、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文化精品创作、文化思想传播、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
2、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任务。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铸造城市精神、以地方特色文化塑造城市形象、以健康文化生活陶冶市民情操、以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文化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部署要求,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实施“文化兴市”战略的精神,特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谋划全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文化建设朝着预定目标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文化发展全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惠州的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根本,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文化事业,打造文化精品,壮大文化产业,为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文化兴市”战略全面实施;文化生产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全市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及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水平,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文化对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珠三角和粤东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大市。
——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尊崇,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精神得以确立,市民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较大提高,共建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惠州的主人翁意识、创业者观念得到大力推崇。
——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完善。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便捷有效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逐步建成,文化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文化思想传播健康发展。报纸、广播、影视、网络、出版等文化思想宣传阵地更加巩固,正面宣传鼓劲为主、积极健康向上的正确舆论导向,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思想传播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
——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的文化精品不断涌现,高雅艺术和大众文化迅速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数和文化精品数居全省地级市前列。
——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文化人才队伍不断扩大,文化产业生产、服务、销售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日趋活跃,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和资源开发能力、生产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教育事业均衡发展。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教育强市目标。
——卫生事业全面进步。农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体育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广泛开展,竞技体育水平显著提高,体育产业不断壮大。成功承办第13届省运会,第13届省运会我市金牌数和团体总分双双进入全省前八名。
——科普教育全面加强。科普体系更加健全,科普投入保障有力,科普教育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科学素养进一步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文明城市创建获得突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市民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达到先进地区水平,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幅提升,力争2008年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题教育、完善宣教网络、扩大宣教阵地等措施,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着力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坚定党的领导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实践,推动“八荣八耻”荣辱观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深入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全面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深入挖掘和弘扬惠州“水城文化”特质,着力培育“包容并蓄,艰苦奋斗”的新时期惠州人精神。2008年起,“十百千万”驻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在所在村举行2次以上专题报告会;市和各县(区)在讲师团的基础上,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巡讲团”,每年深入基层单位举行100场以上的专题巡讲,年受教育群众10万人以上。
7、加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高理论研究与普及水平。全面实施《惠州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实践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对建设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支持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四大工程”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激励。力争从2007年起,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界每年完成1项以上专题研究、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到2011年,基本建成具有惠州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一批学科和专题研究成果进入全省先进水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周”受众面更加广泛,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指导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8、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全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财政投入,完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在保证2008年前完成“两馆一中心”等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市数字图书馆、县(区)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广场和镇(乡、街道)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力争2011年前,建成市和各县(区)数字化图书馆,全市基本建成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其中市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全市人均拥有图书馆藏书0.8册以上;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转正常,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对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开放;现代文化服务设施更加健全,95%以上的行政村通无线电话、通广播电视、通互联网。
9、加强文化传播体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市、县(区)舆情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社会思想动态,进一步健全和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广播等文化传播媒体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传播管理体制,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加强网站管理,掌握网上宣传的主动权;使各种文化传播媒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对外宣传惠州的新渠道。
10、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全面推进我市作为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市的各项工作,着力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文化企业运作机制、文化产品创作机制、文化发展激励机制等体制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文化与企业联姻、文化与经济结合、文化与现代传媒联手发展的新路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11年前,完成惠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演出公司和市歌舞剧团的改制改组,建立起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惠州报业传媒集团、广电传媒集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形成有效的文化资产监管机制;“专业与业余结合、创作与演出结合、拍卖与收购结合”的文化创作机制良性运作;各类文化艺术展演和以送戏、送电影、送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三下乡活动健康有序推进。
11、大力培育文化精品,努力促进文艺创作繁荣。实施文艺精品工程,着力打造一批文学创作精品、文艺演出精品、民间艺术精品和节庆文化精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每年有10件以上文学作品获全国、省级奖项,争取有3件以上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以及“文华奖”、“群星奖”等全国大奖;每年创作排练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新节目,平均每年推出一个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原创小品、话剧或歌舞剧;到2011年,龙门农民画、蓝田瑶族舞蹈、惠东渔歌等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成为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艺术精品,全市培育出15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惠州悠闲旅游节、龙门南昆山旅游文化节、惠东鞋文化节、客家民间艺术节等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节庆文化精品。
12、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打造全市经济新增长点。引导、鼓励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室、休闲浴场等休闲娱乐企业健康发展,大力扶持罗浮山、西湖、南昆山、叶挺红色旅游景区、平海、龙门功武村等龙头文化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多元发展文化演艺业,进一步做大广告传媒、印刷出版和互联网服务业,培育和规范网上阅读、在线娱乐、互动游戏、手机短信、数字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等新兴文化市场,鼓励、支持发展艺术培训业,大力扶持创意、动漫设计业和文博会展业。力争2007年起,全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全市GDP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到2011年,惠城区培育成3—5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2个以上融书画、古玩、惠州特产经营于一体的特色街区,其他各县(区)培育成1—2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全市培育出2个以上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
13、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全民文化教育水平。通过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实施城乡教育联动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助、补、贷、减、免、奖的助学体系,全面实施教育“阳光工程”等措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全市群众文化教育水平。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起,每年有2个以上乡镇创建为教育强镇,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25%以上乡镇成为教育强镇,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4、加强公共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完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2011年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一护士”的建设目标,所有万人以上的社区建有卫生服务站,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非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标准;基本建成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的前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从目前的60元提高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
15、加快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民体质和体育运动水平。加快省运会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加强竞技体育训练,做大做强体育产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第13届省运会所有场馆建设;2010年,成功承办好第13届省运会,力争我市代表团金牌数和团体总分进入全省前八名;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群众占比不断提高,到2011年,达到45%以上。
16、加强科学普及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养。通过建立基地、完善体系,大力推进科学普及工作。2008年前,全市每个城市社区、行政村要建成6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橱窗(栏),到2011年,全市共建立150个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科普示范镇,50所以上科普特色学校。
17、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断丰富惠州特色文化内涵。摸清家底,全面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构,加强保护。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文化和历史遗产的摸底、分类和分级工作,完善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开发规划;到2011年,全部文物保护工作实现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档案、有保护机构和人员“四个有”;完成惠城区桥东白鹤峰周边地区、铁炉湖街区、水东街街区、桥西金带街街区和惠东平海古城楼、十字街街区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有计划地修复和完善古城墙、宾兴馆、东坡祠、合江楼、桃子园、东江民俗文物馆等一批文物景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平海渔歌、惠城舞麒麟、龙门农民画等申请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到2011年,全市有3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获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2个以上获评全国民间艺术之乡;有惠州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有效推进,获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18、加大引进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文化专业人才队伍。通过拓宽引进渠道、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选拔和奖励制度,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文化专业人才,造就一批引领时代潮流的文化名家,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化经营、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从2007年起,每两年举行一次“文化名家名作”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推出文化名人。2008年,建立起我市书画、影视、戏剧、小说、网络等文化创作人才库,大力培养和引进图书、档案、文博、策划、经管类高级人才,到2011年,全市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达到80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达到100人以上、国家级各类专业协会会员数达50人以上。
19、加强文明创建工作,力争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通过完善创建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突破重点难点,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向基层和纵深发展。振奋精神,一鼓作气,举全市之力,力争经过近一年的攻坚冲刺,2008年5月前,全面完成科技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合生大桥、惠南大道等设施建设和西湖整治美化等重点工程,全面突破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惠阳区硬件建设和环境整治等难点工程,大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确保全市创建工作在硬件方面不扣分,在软件方面多加分,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2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文化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文化大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充实和完善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文化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落实文化发展方针政策,把握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化建设,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惠州特色文化建设上来,形成文化发展合力。
21、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十一五”时期各项宣传文化经济政策,重点落实好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政策、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等。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逐步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精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并随着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集中打击刊载色情、反动、非法内容的出版物和网吧、娱乐场所等的违法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22、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形成财政资金、企业资金、银行贷款、文化基金、证券融资、民间捐助、境外资金等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和项目,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及股份制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和经营。对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除国家明文规定限制进入的文化领域外,支持民资、外资以合资、合作、参股、兼并、收购、项目招标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积极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项目贷款应适当倾斜,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对新办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引导社会力量以民建公管、冠名权出让、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结对共建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公益性文化,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建文化事业的格局。
23、健全完善文化发展激励机制。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对在文化发展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和重大项目进行奖励。建立和完善文化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形成以文化项目完成率、文化经费投入率、文化设施利用率、辖区资源共享率、社区居民参与率、文艺作品创作率、各类比赛获奖率、文化产业贡献率、文化人才占有率、不文明事件曝光率等为主要内容的量化考核体系。加大对文化创新成果的奖励,2007年起,政府收取的宣传文化建设费应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文化作品的出版发行、改编拍摄、排练演出、对外交流和“文化名家名作”奖励;设立全市文化建设奖,评选表彰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先进,树立标兵,充分调动起全市各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本《纲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五、附 则

24、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本《纲要》由惠州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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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21号

  《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交通局是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并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城管、财政、税务、物价、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应用,提高出租汽车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规范化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根据市、县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营运证件。
  第九条 负责对出租车客运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培训。
  第十条 会同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在市城区和县城营运站、停车站点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做好价费和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必须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以及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五、有与经营方案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方案、营运管理制度和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开业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本辖区出租汽车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停业须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缴销其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业执照和税务手续后方可停业。
  经营者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分别到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经营资质、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行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经营资质与管理费挂钩,实行分等收费。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核定的经营资质继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定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应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被降级的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三级要求的,不能取得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一级(不含一级)以下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经营资质等级定级满两年,其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己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连续3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一级资质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享受市政府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投放当次均价一定数量的经营权指标。
  第二十七条 对新开业的出租汽车企业,按其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设施、管理水平等条件评定其临时经营资质等级。在其经营满两年后,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质等级复审,正式确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经营资质的定级、晋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
         第五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属政府所有,经省政府批准对其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限期使用。
  第三十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由市、县交通局主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的投放应符合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与城市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利增进公众便利。
  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应征求社会意见,广泛调查,反复论证,确保其可行性。
  第三十二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方式、数量、对象和使用年限由市、县交通局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营权有偿出让价格由市、县交通局、物价局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政府在作出经营权投放决策前,应将经营权投放时间、是否有偿投放、有偿出让方式、数量、对象、使用年限、出让价格征求社会意见,按省上规定举行听证会。
  经营权投放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其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以及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权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取得经营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经营使用权私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
  经营者转让经营使用权的增值部份,按规定比例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 经营使用权使用年限期满自动终止。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与出租汽车要求相符合的驾驶证,驾龄须两年以上,安全行驶5万公里;
  三、经出租汽车行业岗位培训考试合格。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经营者间的双向选择应签订合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章 营运管理
  第四十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的运行线路和停车,必须服从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服从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应当优先供车。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遇有抢险、救灾、外事、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时,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调派供车。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出租汽车运价。
  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泸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交通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时向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填报《泸州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以下简称行业统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承接包车客运业务时,按客运包车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租汽车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件齐备;
  二、车顶安置统一的出租标志顶灯,并与车辆示宽灯同步开启;按规定统一喷印车身颜色、标志和经营者全称;
  三、张贴交通、物价部门核定的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表;
  四、牌照齐全、平整,号码清晰,并与行车执照相符;
  五、公路路码表和空调、音响等设备完好;
  六、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计价器;
  七、安装防劫、防盗车设施;
  八、外观整洁,座套齐备,车内卫生;
  九、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貌待客,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
  二、按规定使用出租标志顶灯、计价器;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或者营运站营运时,服从调派,按序出车,不得擅自载客;
  四、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五、载客出市境、夜间出城区、县城或夜间去偏僻地区时,应到就近公安值勤点办理乘客验证登记手续;
  六、乘客失物应当设法归还,不能归还,应当及时上交单位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出租汽车必须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速度行驶,保障行车安全,不得违章随意调头转向;
  九、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价收费,不得乱收费和出具的车费发票金额超过收费标准。
  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一、利用计价器收不应收取的费用;
  二、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途中搭乘他人的;
  三、索要高于收费标准车费的;
  四、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五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隐匿营运收入。下列行为属隐匿营运收入行为。
  一、收取的车费高于车费发票记帐联或者存根金额的;
  二、收取车费后不出具本次营运业务车费发票;
  三、收取预付款后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四、收取车费后出具废发票、假发票的;
  五、载客不使用计价器的;
  六、其他隐匿营运收入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的下列行为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行驶中或营运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因乘客不遵守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驾驶员拒绝提供服务的,不属前款所列拒载行为。
  第五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站调度员必领做到:
  一、值勤时佩戴服务卡,衣着整洁,态度和蔼,做好调派业务及乘客失物的登记工作;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不循私情,在车辆供不应求时,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载、擅自载客行为。
  第五十五条 租乘出租汽车的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支付车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电话预约费、预付款和应当由乘客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出市境、夜间出城区、县城或偏僻地区时随驾驶员到就近公安值勤点验证登记或向110指挥中心报告并登记;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四、不得污损车辆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
  五、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六、不得在禁停车路段强行停车。
  醉酒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随车陪同监护,患有传染病者不得乘车。
  第五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付费:
  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程、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统一车费发票或者预付款凭证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第八章 营运站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宾馆饭店,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站及停车场地。
  第五十八条 出租汽车的营运站(点)和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点的设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
  第五十九条 各主要出租汽车营运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向全行业开放,共同使用。
  未设营运站的宾馆饭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宾馆饭店制定营运秩序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统一规划设置的出租汽车营运站及停车场地,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九章 投 诉
  第六十一条 乘客对经营者或者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直接向经营者投诉,经营者应当认真
接待,及时查处,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六十二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要求驾车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驾驶员多收费的,经查实后,由经营者及时退还多收款额。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 经营者私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或者扰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行业统计报表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上报不真实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乘客投诉的;
  四、不按时参加车辆检测的;
  五、不按时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议累计达2次的;
  六、自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出的《查询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经营者不答复核查处理结果的;
  七、不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六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其经营资质等级降低一级:
  一、年内有责投诉率占车辆总数的15%以上;
  二、年内违章驾驶员率超过30%;
  三、未经物价、交通部门同意,擅自收取其他费用;
  四、不按时参加经营资质等级复审。
  第六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衣冠不整、举止粗鲁、语言粗俗、不使用规范用语;
  二、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标志顶灯、从业资格证;
  三、从业资格证与服务单位不符合;
  四、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五、不按规定收取车费;
  六、在营运站不服从调派,擅自载客和不按序出车3次以上的;
  七、车辆卫生不符合要求或无座套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器;
  九、故意绕道行驶;
  十、拒载;
  十一、将乘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占为已有;
  十二、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者1次多收费超过标准1倍以上;
  十三、刁难、侮辱或者殴打乘客;
  十四、在被处以暂停营运期间继续营运;
  十五、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1年内有严重违章经营两次或被处以罚款达到2000元以上;
  十七、1年内被记录3次以上违章或一次违章行为情节严重;
  十八、1年内两次参加违章学习班仍有违章行为或两次被吊扣从业资格证;
  十九、其他应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运站调度员有下列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佩戴服务证;
  二、有车不供,调派车辆不公,或者不制止驾驶员拒载、擅自载客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利益。
  第七十条 乘客污损车辆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的,应当予以赔偿,传染病患者隐瞒病情乘座出租汽车的,应当承担防疫、消毒费用。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章驾驶员率,是指违章驾驶员数在其服务单位占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七十三条 装置计程、计价器的车辆在营运时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载客里程和等侯时间认定该业务的营业收入。
  第七十四条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12日颁发的《泸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2008〕115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寺重建、改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依法登记的清真寺的重建、改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建是指在清真寺原址重建或迁址重建。改建是指将原有清真寺主体建筑局部拆除改变式样的建设。
第四条 清真寺重建、改建的原则及要求:
㈠ 坚持符合城乡规划、保证安全、经济实用、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㈡ 清真寺迁址重建选址应布局合理,不宜设立在学校、医院、村(队)委会办公室等场所附近。
㈢ 迁址重建不能占用耕地,要明确原址和迁址清真寺土地性质,旧证应收回按作废处理,旧址不能再用作清真寺用地,严禁出现一新一旧两个清真寺用地的现象。
㈣ 重建建筑样式一般不做大的变动,清真寺主殿和前廊不得超面积建设和豪华装修;主殿室内高度要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修建穹顶,主殿外顶端四角不建塔;墙面使用普通涂料(仿瓷涂料或水涂料);地面宜使用红砖、水泥、木板等建筑材料;一般不修建地下室。
第五条 重建、改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㈠ 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清真寺土地等原因需重建的,可申请重建。
㈡ 清真寺建筑主体改变式样的建设,可申请改建。
第六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的审批程序:
㈠ 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向清真寺所在村(队)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原清真寺及辅助设施平面图、结构、门楼(塔)高度等文字说明材料;
2.属于危房的需提供具有鉴定资质单位的意见;
3.建筑平面设计图(面积、结构、门楼高度等)。
需迁址重建的,提出迁址重建的理由、有关部门的说明、建筑工程预算书(包括土地征用费、设计费、建筑材料费等)、资金来源说明、重建项目责任人名单等。
㈡ 村委会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村委会主任在书面申请上签字后向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㈢ 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地察看经集体研究后,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㈣ 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宗教事务部门实地察看和审核后,提请县(市)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㈤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和审核后,提请自治州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文批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㈥ 根据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复,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到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㈠ 未按本办法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
㈡ 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资料的;
㈢ 以拆旧建新为目的,故意损坏清真寺的;
㈣ 向信教公民摊派修建资金的;
㈤ 由少数几个人出资,企图按个人意愿操纵修建清真寺的;
㈥ 迁址重建清真寺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有关手续的;
㈦ 清真寺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
㈧ 重建、改建预备资金达不到预算资金80%的;
㈨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重建、改建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㈠ 清真寺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㈡ 对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资,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定期向信教公民公布使用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向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重建、改建清真寺申请后,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重建或改建的意见,对拟同意的,报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施工监督
㈠ 清真寺的重建、改建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㈡ 清真寺重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精神,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严禁使用预制板、槽型板,砖木结构也要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制作建筑平面设计图和建筑工程预算书,明确外观、所用材料等相关要求。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对清真寺重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按照审批内容施工,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㈢ 清真寺重建、改建的管理工作由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擅自重建、改建清真寺的,或未按审批内容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清真寺主殿、附属设施的维修由县(市)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维修的,由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文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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