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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7:14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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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5〕19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认证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以及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识别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票面上的明文信息和密文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及时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分为网上认证方式和介质认证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网上认证的具体方式包括实时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


实时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批量认证,即完成多份发票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第四条 网上认证方式的推行工作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市)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组织实施。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认证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认证方式相关技术管理、数据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流转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网上认证方式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开发商范围内选定,负责对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申请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首先应与所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进行培训,在培训合格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单位与纳税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


(四)用于储存密钥的介质,如软盘、U盘等。


纳税人经网上认证方式技术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方可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


第七条 使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市)局凭《登记表》在网上认证系统中进行开户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户登记时,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开户登记。


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岗位人员根据《登记表》资料在认证子系统“网上认证管理”菜单下对企业进行网上认证开户,并将开户生成的网络传输密钥文件(key.dat)下载并保存到纳税人介质中,由纳税人自行导入到客户端软件。纳税人对网络传输密钥必须妥善、安全保管。


第八条 变更登记。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时,应及时到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见附件2),首先由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有关资料交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在《变更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将《变更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办理网上认证变更登记。


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变更或丢失网络传输密钥的,认证岗位应将原纳税人开户登记信息在系统中注销后重新予以办理。

第九条 注销登记。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跨区县迁移;


(四)非正常户(包括走逃、失踪户)。


凡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见附件3)报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将《注销登记表》返主管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以及纳税人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由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于2个工作日内注销企业开户信息及传输密钥。




第三章 抵扣联认证




第十条 实行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应通过网上认证软件自行扫描,并将扫描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网络直接传输给国税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纳税人由于抵扣联票面字迹清晰可辨但难以扫描识别,或者在扫描设备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键盘录入方式,将抵扣联票面有关明文信息及84位密文信息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录入,形成相应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服务器进行认证并返回认证结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第一次报送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应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核对修改正确后重新报送认证。纳税人对认证未通过的抵扣联只能核对修改2次。


经2次修正重新报送的抵扣联电子数据仍未通过认证的,纳税人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携带抵扣联原件到所属认证发票的办税服务厅(室)认证。纳税人不得随意处置未通过认证发票抵扣联原件。


第十二条 如遇以下情况,纳税人持抵扣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一)由于网上认证软件或硬件设备损坏,在当月无法恢复使用网上认证方式对抵扣联进行认证的;


(二)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


(三)税务机关服务器系统故障无法进行网上认证的;


(四)纳税人网上认证未通过或属于抵扣联丢失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持指定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认证的。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抵扣联电子数据报送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认证,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月认证结果相符的抵扣联只能在当月申报抵扣。


纳税人当月未经认证、认证未通过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抵扣联,不得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每天对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的纳税人的认证情况进行查询、监控,对认证未通过的发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抵扣联原件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问题抵扣联送交的,由认证管理部门报区县(市)局税政部门同意后,暂停该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


对经确认属“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由认证岗位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认证岗位人员应于次月1日前为网上认证纳税人打印所属期认证的《认证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每月完成网上认证工作后,应打印所属月份的《认证结果清单》留存备查,并按照打印的《认证结果清单》顺序与税务机关打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合并装订成册备查。





第四章 认证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抵扣联认证结果分为: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重复认证、失控发票、密文有误和无法认证等。


第十七条 对认证结果的处理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失控发票”和“重复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及时按规定送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与纳税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并负责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纳税人的培训、咨询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做好纳税人网上认证软件的操作、应用培训、安装、调试及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行为规范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局应做好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工作,督促其不断提高培训、维护质量和水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


认定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主营业务




月平均认证发票数量




认证人员1姓名



身份证号




认证人员2姓名



身份证号




网上认证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名称




公司(厂)申明:


我公司(厂)自愿申请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即网上认证方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认证抵扣本公司(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手人: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


采集方式变更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识别号:


申请变更内容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号



主管税务机关审签情况:


经办人: 所长:


(章)


年 月 日

税政部门审签情况:




经办人: 科长: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六份,税源管理部门、所属认证办税服务厅(室)、税政部门、信息中心、纳税人、技术服务单位各一份。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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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空管局: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民航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民航总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航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五、民航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局领导按排序主持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民航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航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民航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的职能。
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一、加强民用航空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航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认真履行空中交通管理职能,加强空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空管保障能力,制定和完善空管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空管服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民航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按照“积极、渐进、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航空运输双边和多边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事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民航总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民航安全和经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大型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民航总局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实。民航总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后,民航总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航总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民航总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民航总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承办。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民航总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总局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民航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民航总局实行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和领导例会制度。
三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通过由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三)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部署民航总局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民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总局各部门工作汇报。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前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准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每月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和分析。
(二)部署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其它涉及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要事项。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每月l0日召开。
三十二、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总局领导例会沟通近期工作情况,部署工作,研究、处理民航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局领导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十三、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局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作说明。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民航总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或领导例会,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应会签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民航总局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民航总局领导汇报。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四十一、民航总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民航总局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及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局长签署。
四十三、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四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五、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民航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民航总局各内设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对外发文。
四十七、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八、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开。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外,尽量减少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五十一、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总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接收除本部门专项业务之外的活动邀请,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民航总局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五十三、民航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局长、副局长出访,需报国务院审批;各部门负责入出访,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十五、民航总局直属单位正司局级领导出访,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副司局级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民航总局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六、民航总局领导会见重要外国宾客,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七、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民航总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均应报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九、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十、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民航总局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一、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根据《民航总局领导工作协作制度》向代管的总局领导移交有关重要工作,领导秘书应将民航总局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预计回京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民航总局其他领导。
六十二、各部门领导离京外出,正职需提前向局长报告,获准后,报分管副局长备案,并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工作;副职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各部门领导不得同时外出,应有一名领导在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航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民航总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民航总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民航总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民航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民航总局同意。
六十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出席部门或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应遵守有关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六十六、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民航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编报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编报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厅财字〔2010〕2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编制单位
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决算报表编制单位为我部直接管理的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我部委托的港口建设费代管单位(以下简称“港建费征管单位”),以及我部下达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单位。非我部直接管理的代征单位的决算由代管单位负责布置、审核、汇总后上报。
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按本通知的要求编报“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2010年财政转移支付部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在本决算报表中反映。
二、决算报表格式
2010年度港口建设费决算报表包括:
(一) 港口建设费收入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1表);
(二) 港口建设费分货类收入表(会港征年汇02表);

(三) 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3表);

(四) 集团公司使用分成资金明细表(会港征年汇03-1、03-2表);

(五) 港口建设费征管经费结算表(会港征年汇04表);

(六) 代征港口码头货物吞吐量统计表(会港征年汇05表);

(七) 港口建设费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会港征年汇06表)。

上述决算报表格式可通过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网站下载中心(网址: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caiwusi/xiazaizhongxin/)下载。

三、决算编制要求

(一)请各单位加强对决算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算编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报送决算报表时要做到报表齐全、数据准确、账表一致,填报的内容真实完整,特别是在填报“港口建设费分货类收入表”、“代征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时,要根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据实填列,不得倒算或估算。

(三)请各港建费征管单位和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单位对2010年的港口建设费报表及征缴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年决算报表数据较上年同期存在的较大变动情况及变动的原因;

2.当前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3.港口建设费基建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的清算工作,请各单位准确计算“集团公司所属码头”和“非集团公司码头”征缴数据,并据实填报。

(五)各征管单位在编报决算前,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已征收的费款,同时抓紧催收应收账款,对年底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要进行认真分析,并详细说明原因。

(六)我部委托的港口建设费代管单位在报送汇总决算时,应同时附送所属代征单位的决算报表。

四、决算报表及说明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单位通过刻录光盘的形式将电子数据上报,同时将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章后的书面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各一份)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部财务司。

决算编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港口建设费 财务 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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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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