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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25:17  浏览:8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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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叶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紧密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重点,坚定不移地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是国家局确定的今年工作重点。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加强工商交接烟叶质量监督是“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的重要内容。烟叶质监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年,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行业烟叶质监体系已初步建立;近年来,烟叶收购等级合格率有较明显的提高,已初步达到或接近标准的要求;去年国家局组织抽检的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平均为60%,达到3年来最好水平。但从总体上看,工商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特别是省际间交易的等级合格率距标准的要求还较远,尚不能满足卷烟厂要求,烟叶质监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烟叶是卷烟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质量是否符合卷烟生产需求,直接影响到卷烟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活动都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诚实守信、确保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缺乏信用就会失去市场。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烟叶质量监督工作,是促进烟叶等级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经营活动重要的基础性措施,是应对激烈市场竞争,实现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省级局(公司)领导对此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质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省级局(公司)是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省(区、市)烟叶质监工作年度计划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今后三年烟叶质监工作的重点是:继续开展工商贸易交接烟叶等级合格率的监督检查,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烟叶内在主要化学指标的检验;开展烟叶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为使上述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
  建立并完善烟叶质监体系,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今年要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国家局以初步实现“重点卷烟厂所购烟叶交接、入库情况动态管理”作为完善行业烟叶质监体系、提高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省级局(公司)质监主管部门、重点卷烟厂、复烤厂必须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各省级局(公司)和重点卷烟厂要在现有基础上,通过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烟叶质监体系,强化制约、监督职能;尚未建立烟叶质检室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必须在今年内落实。
  2、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质检人员技术水平
  烟叶质监工作包括烟叶等级质量判定和烟叶内在成分分析两部分。进一步提高省质检站、重点卷烟厂和复烤厂烟叶质检人员技术水平,是确保烟叶质监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今后几年,国家局每年将举办《烤烟》标准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烟叶质监(检)员进行烟叶分级技能的强化培训。各省级局应加强对当地烟叶质监(检)员、特别是技术骨干的培养。
  3、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前移
  明年,将全面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监督打叶”。为此,交接烟叶质监工作重点必须前移。从今年开始,卷烟厂烟叶质监(检)员要在烟叶采购期间采购人员到产地开展监督检查;质检中心和省质检站烟叶质监人员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烟叶主产区,开展巡回抽检,掌握当年烟叶的质量状况;每年3、4季度,各省级局(公司)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交接烟叶质监工作,其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当地重点复烤企业和卷烟厂调拨、购进的本年度生产的烟叶质量,并根据需要加大抽查频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把重点力量用于组织开展省际间调拨烟叶质量的监督检查。
  4、要将烟叶主要化学指标作为必检内容
  开展把烟及片烟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是实现科学种烟、科学配方、稳定产品质量、强化管理、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技术措施,必须抓紧实施。
  从今年开始,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对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单等级在5000担以上)的主要化学指标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逐年完善。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质检站,必须在6月底前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
  各打叶复烤厂必须按照《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行业标准,全面开展片烟中总糖、烟碱、氯和钾四项主要化学指标的检测,并向卷烟厂提交检验报告。卷烟厂在接收片烟时,要对四项化学指标进行复核。
  今年,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河南等主产区的烟叶化学指标实行重点检测。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到部分重点复烤厂、卷烟厂对《打叶烟叶 质量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叶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5、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都有明确限定,而“农残”超标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我们必须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防患于未然。从今年开始,各省级烟草质检站、重点卷烟厂要逐步开展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全国烟草质检中心要着手开展对进口烟叶中农药残留量的检验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各省级烟草质检站要将本地生产和外购主导烟叶的主要化学指标检测情况报全国烟草质检中心汇总,由国家局科教司和社会公布。每年1月底前,各省级局要将上年度工商贸易交接烟叶质监工作总结报国家局科教司。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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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事局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乌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现将《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印发各有关单位,请按规定组织实施。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人事局
乌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乌海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劳社字[2005]1号)精神,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2004年1月1日后经市、区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新进的聘用人员(市、区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核准未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新进人员除外)。事业单位自主聘用的人员(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新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聘用人员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及其新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第五条: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2004年1月1日后的新进人员,个人缴费第一年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全部新进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2004年个人缴费比例为4%,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10%,资金来源按财政供给方式解决。新进人员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度逐步提高。


(三)单位及聘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从缴费之月起,社保经办机构按聘用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标准,为新进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新进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新进人员的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新进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标准待国家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4号
2005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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