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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0 07:46:06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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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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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23日十一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物价,保持物价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征集,用于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农业、审计、物价、法制和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每年适当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价格调节基金。

第八条 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开发建设〖JP3〗的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二)对本市市属发电〖JP3〗企业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02元征收。

(三)对本市从事〖JP3〗卷烟批发的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1%征收。

(四)在本市从事娱乐业、特种服务业的企业(含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按摩、沐足)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五)在本市河道从事河砂开采的企业按批准采砂量每立方米1元征收。

(六)在本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金矿石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2%征收;其他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3%征收;非金属类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收入0.5%征收。

(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本条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市直及端州区所有应征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市政府每年从征收端州区属单位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中定额返还给端州区用于市场价格调控。鼎湖区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肇庆高新区价格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应征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实行属地随税按月征收。不能随税按月征收的,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缴纳期限和应缴数额征收。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企业应当每月按有关规定向负责征收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凭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申报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缴交。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审核确认后的应征数据传送给负责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二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使用统一的税收票证,以附注的形式注明为价格调节基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企业有设立、合并、改组、联营等情形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5天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据以核定其缴纳事项。有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清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企业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逾期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形:

(一)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

  (三)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四)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五)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六)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相关业务支出;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发展特色产业等而批准使用的其他相关用途。

第十七条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统筹安排,采取财政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四种使用方法。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预算支出的,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使用项目及理由、数额、拨付方式等;

2、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附本复印件、基本账户情况、年度财务报告;

4、具体的使用操作方案及第三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民种植、养殖户提供村委会相关证明);

6、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用于低收入困难群体补贴项目预算支出,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书面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申请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补贴标准、申报理由等;

2、申请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

3、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内。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的,在受理之日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需要分期分批拨付的,按分期的时间拨付。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设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人擅自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费用(包括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业务经费和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按规定纳入市级部门预算,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包括宣传、培训、系统开发以及票据、报表印刷等相关费用支出。县(市、区)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费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每季将基金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报领导小组。审计部门每年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07〕68号)同时废止。

关于2004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4]31号

关于2004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2003年度国内样品取样方案的基础上,结合2004年全国各省烟叶种植计划,经研究,确定了2004年度取样方案(见附件1)和国内外烟叶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见附件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样品取样/检测分析工作要求
  1、国内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各取样单位要按照取样方案的要求,对照各自的取样清单,认真做好取样工作,并与对应的检测单位联系好样品的交接工作,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由于样品取样工作的代表性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的可用性,各取样单位务必派人到产区取样,各省局(公司)科技、烟叶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样品取样工作。样品取样费用由国家局负担。
  全国烟叶样品取样的监督、指导工作由郑州烟草研究院烟叶质量评价课题组总负责。
  2、国外烤烟样品取样工作
  今年的国外样品主要为巴西和津巴布韦的进口烟叶,共36个等级,全部安排由本企业技术中心检测,请技术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样品问题,如果没有样品,请及时与科教司联系样品调剂工作。
  3、样品检测分析及数据结果的上报工作
  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须认真查收样品,编制样品档案。并及时开展分析工作,于2005年3月1日前将所有分析数据汇总到郑州烟草研究院,通过数据的填报格式上载数据,数据填报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网址:sjk.ztri.com.cn。2004年6月15日起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该网查询2003年度烟叶样品数据结果。
  二、关于《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项目所需烟叶样品的安排
  《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项目已经开展了一年,由于该项研究需要一定的烟叶作为基准样品,为减少取样工作量,避免重复取样,要求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统一研磨后,除自留做检测用外,须于12月15日前向郑州烟草研究院等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4)分别寄送整套样品。所有样品须附送烟叶卡片两张(可复制),并附上样品清单。
  各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国家局科教司或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
  科教司联系人:张虹、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23,63601389
  E-mail:zhangh@stma.tobacco.gov.cn
      kj-kj@stma.tobacco.gov.cn
  郑州院联系人:赵明月、王峙、尹启生
  电话:0371-6230543,0371-6228800转2361、2381。
  E-mail:wz@ztri.com.cn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件:

  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89&pic_id=0
  2004年度国内烟叶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89&pic_id=1
  2004年度国外烤烟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89&pic_id=2
  参加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快速测定方法(近红外)研究单位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89&pic_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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