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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03:12:17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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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试行办法的意见

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提
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统
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坚持
“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积极开
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全州
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73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981人, 技能性培
训5814人,创业培训505人,完成自治区下达培训任务1.1万人的157.2%。
当年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2.2万人,其中第一产业6599人、 第二产业
4779人、第三产业1.14万人。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
力8319人,实现转移城镇就业0.9万人。

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部分县市、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
训工作重视不够,乡镇级转移就业培训机构尚未成立,组织化程度较
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与生产和服务实际脱节,不能满足就业需要;
少数民族语言教材缺乏和农民工培训的各种优惠政策未到位,特别是
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训资金
方面欠帐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
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
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面向
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技能
培训、创业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
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州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
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州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80%,
其中,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13500人,转移城镇就业单项职业技
能培训6000人,创业培训500人。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城镇就业10万人。

三、培训补助对象

(一)对于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引导性
培训和技能培训,在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
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后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
能鉴定费)依照本意见予以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城镇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
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
担。

(三)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
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四、培训补助标准

自治州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
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单项职
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费,一名农村富
余劳动力在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补助。

(二)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在
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后,按职业(工种)类别分别给予补助。

其中:A类,学费补助410元,鉴定补助90元

B类,学费补助340元,鉴定补助60元

C类,学费补助250元,鉴定补助50元

D类,学费补助210元,鉴定补助40元

E类,学费补助200元,鉴定补助35元

3、参加创业培训,实现成功创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人
均1000元补助学费。

五、培训形式

(一)引导性培训

主要是对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政策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
就业岗位选择、基本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培训,实行免费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自治区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
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
排培训内容,规范培训课程,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定向培训为主。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富余劳
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要制定规划,加强领导,
逐步形成以州级统一规划、县(市)统一领导、乡镇具体组织、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网络。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2名专职人
员,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就业培训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意向,组织农村富余
劳动力参加各项职业培训。

(二)明确资金筹集渠道

按照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计算,预计需要学费补助550
万元。其中: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13500人,预计430万元;转移城
镇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预计70万元;创业培训500人,预计
50万元。资金筹措,采取财政预算、教育费附加调剂、就业再就业经
费支持的办法,分别筹集、分级管理。其中财政预算、教育附加费、
就业再就业经费各承担三分之一。

(三)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与包乡住村扶贫帮困工作相结合
各包乡住村对口扶贫单位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富
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 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
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由扶贫单位承担,并将此项工
作开展情况纳入包乡住村工作考核体系。

(四)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工作,大力促进跨地
区、跨省劳务输出。

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免费培训项目的开
展,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以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重
点,以劳务派遣组织建设为手段,力争实现一个乡建立1—2个劳务派
遣组织的目标,充分发挥其内承外联的纽带作用,积极搞好外出务工
人员跟踪服务和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附件: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工种)技能分类



附件:

自治州农村贫困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
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

A类:

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
车工、钳工

B类:

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
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
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

C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
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
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
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
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
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
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
美发师、护理员

D类:

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
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
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
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

E类:

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
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
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注:凡未列入此工种目录及新兴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工种),
鉴定部门参照上述类别,由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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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
全文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超限货物的道路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道路运输方式运输特殊超限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统一组织管理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工作,邮电、电力、公安
、市政、公用、铁路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必要时,由市交通委员会
进行协调。


第四条 委托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托运单位),应通过局级业务
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局提出运输申请,并申报运输计划,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技术资料,
经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业务手续。承担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
,应予协助。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殊超限货物:
(一)货物装车后,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五点五米的;
(二)需要通过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无轨电车线路和电气化铁道口,货物装车后
,顶部距地面高度超过四点四米的;
(三)货物长度超过二十五米的;
(四)货物宽度超过运计路面最窄段三分之二的。


第六条 市交通局根据托运单位的要求,在运输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有关部门勘测、选择运输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二)按照确定的运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排除运输障碍和对道路设施进行改造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承运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车辆进行审验;
(四)必要时组织模拟运输。


第七条 根据运输方案要求,需要有关部门排除障碍或改造设施的。有关部门应
按时完成;需要砍伐树木的,由市交通局提前向园林、农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特殊超限货物的运输,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
悬挂标志。


第九条 市交通局在运输过程中负责保证运输安全,妥善处理意外情况。


第十条 用于运输的排障费、设施改造费、工时物料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由有
关部门根据相应规定编制预算,征得托运单位同意后,双方结算包干使用。双方意见
出现分歧时,由市交通局进行协调、决定。
运输前的组织协调工作和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市交通局同托运单位按有
关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由托运单位出资改造的运输道路或设施,托运方和产权方应就设施改
造标准和保持期限签定协议,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擅自降低的,应
按改造后的标准修复。


第十二条 对擅自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的单位,由市交通局没收承运单位的全部运
费收入,处以托运单位相当于全部运费50%的罚款。罚没款一律上缴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复议,市交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颁布
的《天津市公路运输特殊超限货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此,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少地方来信,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委发文〔81〕9号函复,同意对侦查羁押期限如何起算规定如下: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理由是:
1.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已经说明“拘留”等项强制措施是依附于侦查并包含在侦查之中的。
2.刑诉法第四十三条也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把拘留和羁押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剥夺了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
3.现在有些地方对侦查中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是根据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一个批复文件。这个批复说:“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上述解释是在刑诉法公布以前,主要是说明“拘留”和“逮捕”的区别,在刑诉法公布以后,关于“羁押”的解释,应以刑诉法的规定为准。
1.有的地方对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除了有理解上的问题,也存在着办案中人、财、物力不足,遵守法定时限确有困难,而要求把法定时限放宽的因素。我们认为,实际困难是存在的,但执法一定要严肃,对有的案件确实不能如期结案的,可按照刑诉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办理,以保证办案质量。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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