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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3:37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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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我部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将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建设部令第87号中有关资质升级、增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
 
  二、《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部令第87号正在进行修订。在新的部令正式出台前,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其中,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及其子公司申请特级、一级资质由总公司将申请资料汇总后,直接报建设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的原主项为二级资质的子公司申请升级,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的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企业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申请资质,原企业资质需重新核定,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四、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向建设部报送资料时,应列出每家企业所报附件材料的详细目录。

  五、2004年7月25日到8月15日建设部受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报送的书面材料。为建立并完善企业数据库,经审批同意的企业应及时完成网上资料填报。

  六、2003年底已报送资质升级书面材料,但未被受理的企业,此次申请升级,可不再重新报送书面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时,要列出具体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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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令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项目,以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但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水利、市政管理、文化、人防、地震、气象、安监等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主要部门,自来水、煤气、热力、电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单位为主要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进行增减。

  第五条 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等主要审批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审批跟踪负责,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

  确定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经贸部门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部门为用地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部门)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房管部门为房屋预售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联办部门,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七条 联合窗口应严格执行“一口进、一口出”的审批办事制度,统一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并颁发行政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八条 联合窗口应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中心、牵头部门和各阶段主办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一门受理。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心可以直接受理,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为申请人提供全程包揽式服务。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中心。

  (三)同步审批。

  1.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限时办结。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必要时,主办部门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牵头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上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上报中心。

  需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勘察。(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先行提出审批意见,再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达到条件。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部门应提前报告中心,并告知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规划、国土、环保、地震、公安消防等)的反馈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投资额较小、涉及面较窄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参加的小型联合审查会议。

  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应视各自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本阶段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4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

  (二)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五)水利部门: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预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反馈主办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

  (六)公安消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地震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八)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书审查;

  (九)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前置审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可与用地审批、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阶段。

  国土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完成设计方案论证,出具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他参与审查部门3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国家、省投资或市以下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审查,5个工作日完成。

  不实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完成审批并反馈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5个工作日完成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房屋预售许可阶段。

  房管部门根据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组织价格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

  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安监、卫生、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条件实施验收。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或复验,由相关部门报中心批准后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由中心进行通报,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市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市级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告知承诺制首先在企业设立的部分前置审批项目中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开。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窗口只要收到已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属特殊情况须经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并颁发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视为已经表示同意,并承担审批责任。

  (六)工商窗口在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应通过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照《关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严肃纪律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 、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
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
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
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
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
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
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
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三、在建工程 ┃ ┃ ┃ (万元) ┃(万元)┃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 ┃(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 (万元) ┃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 ┃日期┃日期┃(平方米)┃ (米) ┃ (台) ┃(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 (万元)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 ┃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 ┃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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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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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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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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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勘探程度分(万吨) ┃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 ┃矿区(段) ┃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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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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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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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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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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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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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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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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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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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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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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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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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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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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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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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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