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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6:36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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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允许广告媒体法定代表人参股经营广告公司的请示》(辽工商〔199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及广告部的主要负责人都不得以各种形式个人投资入股设立广告公司。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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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民政厅(局):

1997年,财政部、统战部、劳动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的生活
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9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采取
切实措施,帮助原工商业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但目前仍有部分原工商业
者收入水平较低,生活存在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进
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就原工商业者
(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生活
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好现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原工商业者的基本生活。各
地要对贯彻落实财社字[1997]90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将有关政策落到
实处。

二、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工商业者,在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要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统
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
府帮助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其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解
决;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要认真研究保障其基本医疗
的有效办法,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四、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全额发给生活费。

五、要继续发挥工商联、民建中央建立的生活互助金的作用,按规定筹集
和管好用好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工商业者,地方政府可适当给予补助。

原工商业者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
了重要贡献。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措施,
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各地统战、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对安排落实情况要
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事项要立即向当地党
委、政府报告。各省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告我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曾广荣


  原告徐某为一项财产纠纷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经审查徐某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后徐某本人也意识到这一问题,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对徐某的撤诉申请应怎样处理,有人认为这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本身的权利,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存在一种隐含之意,即徐某作为原告是适格的,只不过是基于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而准予撤诉,这与审查查明的徐某非适格原告是背道而驰的。所以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准许其撤诉。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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