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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07:55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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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中,根据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就业司。

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
为健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规则和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方式,更好地帮助劳动者求职和单位用人,促进就业,制定本规程。
一、职业介绍服务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服务遵循以下服务标准:
1.文明服务。场所整洁、设施便利;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语言文明;尊重隐私,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2.公平服务。对各类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一律平等对待,公平服务,不歧视。
3.优先服务。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六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应提供优先服务和重点帮助。
4.高效服务。尽最大努力提供全面、快捷、准确的服务,使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满意。注重增强求职人员竞争就业能力,培养其自主就业意识。
5.灵活服务。服务方式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服务约定建立在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的基础上。
6.公开服务。公开服务规章制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
二、职业介绍服务范围
职业介绍机构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对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活动:
1.信息服务。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收集、信息交流与信息发布等。
2.咨询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及服务咨询、职业培训信息咨询、求职和用人咨询、个人开业咨询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咨询等。
3.指导服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试评估、职业分析与评价、职业生涯设计、求职及用人观念和方法指导等。
4.介绍服务。包括求职和用人面谈、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举办招聘洽谈会、引导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5.委托服务。包括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招聘、受求职人员委托存放档案,以及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及有关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等事务。
6.管理服务。包括就业登记、单位用人备案、职业介绍服务中的争议处理、协助进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协助组织和管理劳动者流动就业等。
三、职业介绍服务程序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入职业介绍机构以后,职业介绍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提供服务:
-----------
--|提供劳动力市场信息|---------------
| ----------- |
---- | |
|接待|→| ------ | ------ ↓
|登记| |-|面 谈|-- | |介绍就业| ---
---- | ------ |←- --|推荐用人|-- |实|
↑ | ↓ | | ------ |→|现|
| | ------ |←---→| | |就|
| --|职业指导|-- | ------ |-|业|
| ------ |-|推荐相关|--||和|
| |服务项目| ||用|
| ------ ||人|
| |---
------------------------------
(一)接待登记
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和招聘人员,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要求他们进行就业登记或用人登记。随后,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确定服务形式,并引导他们进入相应服务程序。
(二)提供信息
通过电视屏幕、计算机或广播等设备,以及广告、报纸、手册或卡片等书面材料,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和求职信息及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提供的信息主要应包括:
——岗位空缺信息;
——劳动力供给信息;
——职业培训信息;
——职业供求分析预测信息;
——相关就业服务项目;
——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其他劳动力市场信息。
(三)求职和用人面谈
求职和用人面谈分为初次面谈和再次面谈。初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本需求,确定服务形式,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再次面谈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并研究服务需求,调整服务形式,再次介绍就业和推荐用人,或推荐相关服务项目。
1.求职面谈的基本程序
——收集信息。了解求职人员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了解的基本情况,确定求职人员的服务需求,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求职人员应开展的活动,向求职人员提出迅速和有效实现就业的建议。
——介绍就业。如有适合的空缺岗位,要安排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面谈;否则,待有适合的空缺岗位时,及时与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联系,迅速介绍就业;若本辖区内没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应与求职人员协商,向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
——推荐相关服务。在求职人员不能直接通过配置实现就业,或本地和其他地区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时,应根据该求职人员具体情况和要求,向其建议接受求职指导,参加就业训练、生产自救或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2.用人面谈的基本程序
——了解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及相关情况。
——确定需求。根据所了解的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用人要求和实现用人所必要的服务,明确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需要开展的活动,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招聘用人建议。
——推荐用人。若有合适的求职人员,要迅速向用人单位推荐;否则,应积极寻找适合的求职人员;若在本辖区未能找到合适的求职人员,应与其他地区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选择人员,推荐用人。
——推荐相关服务。对于一时难以招聘到人员的空缺岗位,应根据该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建议其接受用人指导或相关服务。
——再次面谈。对接受相关服务,或经三次推荐用人仍不能填补的岗位空缺,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再次面谈,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分为求职指导和用人指导。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指导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
1.求职指导的基本程序
——能力评估。根据求职人员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职业性向测试结果,对求职人员职业能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职业分析。进行职业分析预测,并结合对求职人员的能力评估,帮助他们调整就业观念和求职意愿,指导其确定新的职业目标,提出职业培训建议。
——就业计划。在能力评估和职业分析后,对于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能力,在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就业计划,确定职业介绍机构可提供的服务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安排。对于其他求职人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

——约见服务。根据就业计划,每隔三至四周约见一次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介绍服务内容和求职人员的求职活动进行相应调整。
——再指导。对于就业计划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要帮助其研究求职过程,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对于未制定就业计划、经初次求职指导三十日后仍未实现就业、并继续寻找工作的其他求职人员,也应提供相应的再指导服务。
2.用人指导的基本程序
——空岗分析。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和用人要求,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对难以填补的空缺岗位及其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分析,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该职业在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中的状况。
——服务约定。根据空岗分析情况,向用人单位建议确保空缺岗位填补所需要的职业介绍服务和其他活动安排。
——调整用人。对于不能通过现有职业介绍服务及时填补的空缺岗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建议其调整工作要求和用人条件。
——人事咨询。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问题,主动帮助用人单位调整相关政策和管理方式。提出培训单位内部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并向用人单位适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促其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规范用人行为。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和未满足需求的用人单位,要根据他们的不同要求,指导其再进入其他服务程序。
四、对就业困难求职人员的服务程序
对于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按以下内容和程序提供服务。
1.求职登记一个月内
在求职人员登记求职一个月内,应向他们提供以下服务:
——登记和咨询;
——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
——求职面谈;
——介绍与推荐;
——职业指导;
——其他就业服务建议;
——其他服务。
2.求职登记一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一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应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每隔三十日到职业介绍机构确认登记一次。职业介绍机构可与求职人员一起研究改进求职方法。对制定就业计划的求职人员,应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3.求职登记三个月以后
对登记求职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求职人员,应与他们共同研究求职经过,并提供进一步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就业计划。对已经制定就业计划的人员,要帮助其修改或重新制定就业计划,寻求最佳求职效果。在此期间,应要求求职人员参加以下两项活动:
——求职培训班:讲授各类求职方法和技巧,帮助求职人员分析问题,提高求职成功率;
——就业讨论会:主要是针对求职人员就业难的状况,研究求职经过、就业计划,帮助求职人员确定新的职业方向,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形式。
4.求职登记六个月以后
对求职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提供以下专项服务,帮助其进一步修改并实施就业计划:
——再就业培训班:帮助求职人员制定再就业计划,提供求职方法培训和职业指导服务,提高其就业自信心和求职能力。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职业培训:对需要提高或更新职业技能的人员,提供有关职业培训信息,帮助他们制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计划,并与职业培训机构联系,推荐其参加适合的职业培训。
——求职交流:开展求职人员之间求职和就业经验交流,并进一步提供各类求职指导,提高求职人员自主就业能力。
——职业设计培训班;帮助想从事新职业的求职人员,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估,测试职业能力,并进行职业设计,与求职人员共同研究确立新的职业方向。
——社区服务:组织求职人员开展社区服务,从事一些临时性、自愿性的工作,从事非正规就业。
——自谋职业服务;对开办小企业,从事自谋职业的求职人员,提供规划、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其他相应的服务。
——生产自救: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导管理部门共同组织一部分失业人员到劳动部门指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安置就业,或接受在岗技能培训、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新的再就业计划:对于求职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需利用一周的时间,帮助其开发新的再就业计划,重新安排服务项目和求职活动,并逐步实施。这是要求求职人员必须参加的服务项目。
对于接受相应职业介绍服务后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的求职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指导他们再进入相应的服务程序。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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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申(1992)21号《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1945年吉寿山将自己承典张裕坤(下落不明)的现兰州市城关区山字台北衔6号两间东房转典给李有福。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李有福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李有福对该房享有无期限的典权,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立据将该房转让给朱伯华,1979年朱伯华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91年房屋产权换证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报无异议后,为朱伯华颁发了该房所有权证。据此,我们认为,1974年李有福及其子李生华所立转让字据可视为典权让与行为,并非该房所有权的转让,即李有福脱离典的关系,由受让人朱伯华承受其承典人的地位,后经登报公告无异议后,朱伯华取得该房所有权证。现李有福的子女李秀萍、李生华对该房主张回赎,不应予以支持,讼争房屋应归朱伯华所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2年2月2日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

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4、树木补偿标准;

5、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附1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基本价格按下表执行:

类 别
价 格
结构、装修及设备情况
备 注

结构
等级
建筑面积

(元/m2)

框架
1
850
钢筋砼框架、框剪、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混合
1
810
钢筋砼柱、梁、砖墙共同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混结构
1
750
砖或部分钢筋砼梁(有构造柱、圈梁)承重,钢筋砼屋面、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2
70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圈梁;钢筋砼桁条;钢筋砼楼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3
650
砖墙承重,钢筋砼地圈梁;平屋面、瓦屋面(钢筋砼桁条);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俱全。。


砖木结构
1
600
24扁砖墙、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2
580
24砖墙、大大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8—3.0米(含2.8米)。


3
560
18或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5—2.8米(含2.5米)。


4庇房
250
半砖、半土、土墙、瓦顶


简易
1
200
泥焊小瓦或大瓦屋面,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不规则门窗,有水、电、檐高2.5米以上(含2.5米)。


2
170
各类屋架、屋面、内粉刷,不规划木门窗、水泥地面,不正规桁条,有电。



2、成新标准系数按下表执行:

建筑年代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18年
18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0.6


3、区位划分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区 位
增 减系 数

一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南至大别山路以北,西至解放路以东,北至皋城路以南闭合区域
+0.3

二类
东至淠河总干渠以西,南至龙河路以北,西至磨子潭路、黄大街、鼓楼街以东,北至光明路以南闭合区域
+0.2

三类
东至宁平路,华山路以西,南至佛子岭路,响洪甸路以北,西至老淠河以东,北至解放北路以南闭合区域
+0.1

四类
其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
0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增减系数

性质
使 用 性 能
增 减系 数

经营用房
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
+0.5

生产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等房屋
+0.20

办公用房
单位或人个于办公、会议等房屋(含文、教、卫公益用房)
+0.15

仓储用房
单位或个人用于储存货物的房屋,含公厕等公益配套房屋
+0.1


说明:房屋结构分类、区位增减系数、成新标准,等同于住宅房屋。

5、非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楼 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增减系数
+0.25
0
-0.1
-0.15
-0.2
-0.25
-0.3


6、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类别
范 围
增减

系数

主要街道
皖西路(解放路至梅山路)
+2.0

云路街、古楼街(云路街至皖西路),解放路(小东街至大别山路),黄大街(紫竹林路至皖西路)
+1.5

人民路、梅山路(大别山路至球拍路),球拍东、西路,紫竹林路、皖西路(五里墩大桥至梅山路),大别山路(梅山路至磨子潭路)
+1.0

皋城西路,梅山北路,磨子潭路(振华路至紫竹林路),解放北路(小东街至华山路),解放南路(大别山路至二水厂)
+0.6

其它街道
一类地区其它街道
+0.3

二类地区其它街道
+0.2

三类地区其它街道
+0.1

四类地区其它街道
+0


说明:沿街两侧经营用房增减系数底层按上表执行。二层以上(含二层)沿街系数均为0。

7、住宅房屋楼层增减系数按下表执行:

增 楼 层





层 数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七层


+0.08
+0.05
+0.02
0
-0.01
-0.01
-0.01



+0.03
+0.03
+0.01
+0.01
+0.01
+0.01




+0.02
+0.01
+0.03
+0.03
+0.03





0
+0.01
+0.03
+0.03






-0.02
-0.01
0







-0.03
-0.02








-0.03


8、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2)经营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沿街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3)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本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附2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备注
备 注

供电
单相总表
700元/户


三相总表
600元/KW

分电表
60元/个

供水
单户总水表
1200元/户


分水表
40元/个

空调
分体式
2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300元/个

窗式
100元/个

热水器
太阳能
50元/个

电能
50元/个

燃、煤气
5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15元/m2


砖石
8元/m2

围墙
砖石
20元/m2


土、篱笆
8元/m2

门斗
30元/m2

炉灶
单口
60元/m2
1、移动式煤炉不补偿

2、煤气及液化气灶台按单口灶

双口
80元/m2

名 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 注

卫生设施
浴缸
100元/个


座便器
80元/个

蹲便器
30元/个

洗脸池
30元/个

通讯
电话
210元/部
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
200元/个

其他
PVC门窗
120元/m2
补偿费

铝合金门窗
100元/m2

铁门
40元/m2
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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