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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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中国 巴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林王国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邀请,巴林王国首相哈利法·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殿下于2002年5月16日至1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分别会见了哈利法首相殿下。朱镕基总理同哈利法首相殿下举行了会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中巴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和共同关心的国际与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哈利法首相向江泽民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转达了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陛下的问候。江泽民主席和其他中国领导人也请哈利法首相转达对哈马德国王陛下的问候。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劳务合作及培训领域的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2002-2004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建立中国-巴林联合商务理事会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在巴林设立中国投资与经济服务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双方对建交13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仅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也符合两国的共同利益;表示愿继续巩固和加强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
关于共同关心的政治问题,双方强调,在国际关系中,各国应坚持和平共处、和平解决争端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国际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认为这对地区乃至世界的安全与稳定十分重要。
巴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巴方重申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一致强调维护海湾地区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重申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框架内,通过政治谈判公正、合理地解决包括伊拉克问题在内的所有海湾战争遗留问题,以实现该地区的长治久安。
双方对中东局势的恶化深表忧虑,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滥用武力予以谴责,强调包括建立独立国家在内的巴勒斯坦人民合法民族权利应得到保障。双方呼吁有关各方尽早恢复谈判,并敦促国际社会进一步承担起促和责任。双方强调支持中东和平进程,并将继续推动中东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和338号等有关决议及“土地换和平”原则基础上实现公正、全面和持久的解决。
双方对巴林首相哈利法殿下访华并与中国领导人会见所取得的良好成果表示满意,上述成果将有力推动和加强友好的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强调通过互访落实这些成果十分重要。
巴林首相哈利法殿下对此访深表高兴,对他及代表团受到的盛情款待深表谢意,并正式邀请中国总理朱镕基访问巴林,朱镕基总理表示感谢并接受邀请。
关于维生素C注射液等238个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维生素C注射液等238个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维生素C注射液等238个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附件:1.维生素C注射液等238个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目录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应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f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9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6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特教学校中的职高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市各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数以内,超计划招生数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
2007年和2008年入学的一、二年级学生已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按《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做好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锡财教〔2008〕12号)规定执行。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新生的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实施差别化发放。主要是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其他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20%以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分别承担。
国家助学金的经费原则上由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从教育费附加的职教专项和职教统筹金中集中一部分用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具体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分别发放。从每年9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资助年度,
第七条 各学校分别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将实际受助在校学生名单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市学校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统计表分别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条 双学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在“备注”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直接打入受助学生储蓄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资助对象审核工作,确保每位资助对象都能不折不扣地享受助学金政策。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