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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48:59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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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
哄抬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
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严禁非法倒卖合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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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1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5月31日
  
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为继续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围绕工会重点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会的依法治会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工会工作和广大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开展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职工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性。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围绕工会重点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职工群众,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职工群众的根本需求,努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与方法。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增强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进一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的能力。
  (三)深入学习和宣传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维权和依法治会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灵活多样、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工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6年)
  1、制定规划。各地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和各地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工会重点工作,制定 “五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于2006年年底前报送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编写教材与读物。全国总工会负责编写修订工会系统“五五”普法教材与读物。
  3、宣传动员。各级工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6]7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提高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对“五五”普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4、培训普法队伍。各级工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一批普法宣传骨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
  重点学习《宪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障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根据我国法制工作进程和取得的成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送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2010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以上工会干部“五五”普法验收考核,开展评选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2、2010年下半年,各地工会对本地“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省级工会间的互查和抽查。年底前对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全国总工会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全总法律工作部)承担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工会系统普法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省级总工会要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的各种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保证实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切实予以保障。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设立和核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审函〔1999〕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执业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同意你署在广东等省(市)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试点时,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应实行单位财政归口管理,专项用于制卷、考务管理、考试场租、上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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