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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5:40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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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6日 财会[2000]23号

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在执行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现就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明细科目,用以核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
实施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发生天然林保护经费支出,借记“专项应付款--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拨款增减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104-caikuai200023f1_20050705.gif

二、林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天然林保护经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1.事业单位收到天然林保护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天然林保护经费”科目,贷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
2.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明细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目级科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事业单位对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天然林保护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事业单位发生上述各项支出,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报各项支出。年终结账时,将“事业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3.年度终了,“事业结余--天然林保护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不予结转。
4.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同时增编“天然林保护经费收支明细表”,报表格式如下: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104-caikuai200023f2_20050705.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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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被告人林暂度系牌号为蒙L15295的“解放”牌货车车主,经常帮助郭建东(另案处理)等人运输假烟。2010年11月,林暂度雇用被告人徐印为其驾驶上述货车为他人运输假烟。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徐印为他人运输假烟并代为收取货款,先后共将11.48万元假烟销售款汇入林暂度账户。2011年3月19日,徐印经林暂度安排,将货车开至福建省漳州市角美镇,由他人装好假烟,并于次日凌晨将装假烟的货车驶离漳州,欲经衢州前往上海等地交货。次日晚8时许,货车到达衢州,根据郭建东、林暂度提供的联系电话,被告人徐印联系上衢州的接货人,又在接货人带领下,在衢州市双港路段将74件假烟卸掉,并从接货人处收取1万元的烟款。当被告人徐印正欲离开卸货地点时,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查获,当场缴获23600条的假烟。经价格认定,上述查扣的假烟总计价值为1890050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暂度、徐印明知是他人用于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运输,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他人运输,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林暂度、徐印运输假烟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已达到200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量刑档次处罚;但在该量刑档次对其处罚,还应鉴于其货值金额的数额,依法以犯罪未遂论处。据此判决:被告人林暂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徐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

【不同观点】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可能存在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或者既遂与未遂并存的三种形式。对于只有既遂或者未遂的定罪处罚,理论与实务界均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如何定罪处罚,则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第一种观点是:对全案仅追究既遂部分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未遂的刑事责任,或者仅将未遂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尽管未销售的假烟草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但二人的销售金额仅为12.48万元,故对两人应按照销售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即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第二种观点是:分别以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定罪处罚,然后确定全案所应判处的刑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二人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然后将上述两处刑罚予以相加。

第三种观点是:将未遂与既遂部分的数额累计计算,全案以既遂认定,依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后再考虑部分未遂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890050元,二者相加为2014850元,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考虑到本案中的未遂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四种观点是:既遂犯罪和未遂犯罪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犯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来,被告人林暂度、徐印的销售金额为12.48万元,对两人选择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两被告人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依法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考虑到货值金额系未遂数额,二被告人又系从犯,对各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选择量刑。

【法官评析】

对两被告人分别量刑后选择较重的法定刑幅度从重处罚

针对同种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时的定罪处罚,选择不同的做法所判处的刑罚大相径庭。对于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赞同第四种。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上述第一种做法中仅以既遂论处,对未遂部分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仅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这种做法在既遂数额大于、等于或略小于未遂数额时不存在问题,但是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又特别巨大的情形中,采用此种做法容易出现罪刑失轻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而查获扣押的未销售货值金额达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上述做法只能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换一种危害性更小的情形,即如果行为人生产货值金额200万元的伪劣产品,未来得及销售即被查获,在这里没有任何销售金额,危害性显然要小于前面一种情形,但却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之后再考虑未遂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上述案件应当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两相比较,危害性更小的情形所判处的刑罚却远远重于危害性更大的情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明显相背离。

其次,上述第二种做法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量刑后实行并罚,缺乏理论依据与法律依据。无论是我国理论界通说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针对同种数罪能否实施并罚问题,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又发现有同种漏罪未予判决,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可以并罚之外,在判决之前的同种数罪均不并罚,仅按照一罪处理,这已经是惯常的观点与做法。因此,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不能将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分别量刑并实施并罚,而只能以一罪论处。

再次,上述第三种做法将既遂部分(销售金额)与未遂部分(货值金额)累计相加,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尽管我国刑法对数额犯罪通常采用累计计算其犯罪数额,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但在这里是对犯罪既遂情况下的数额累计计算。而犯罪未遂与既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在数额型财产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危害要远远小于既遂。正因为如此,在以盗窃罪、诈骗罪为典型的犯罪中,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都是以数额巨大为标准。同样,在伪劣商品解释出台之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的未遂情形甚至一度被认为不具可罚性,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即便后来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未遂的定罪起点数额也要求是既遂数额即销售金额的3倍。另一方面,将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数额累计计算,还面临着对整个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无法认定的问题。在既、未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将整个犯罪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均不合理。此外,按照这种做法,当既遂数额较小,而未遂数额特别巨大时,同上述第一种做法一样,容易出现量刑失衡问题。例如,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销售金额为5万元(既遂部分),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00万元(未遂部分),按照这种做法要认定销售金额为205万元,依法要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无疑失之严苛,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对此,“两高”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解释》)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中处罚。”此外,“两高”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亦有类似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据此,对于既未遂并存的案件,首先要分别根据行为人的既遂数额和未遂数额判定其各自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未遂部分还需同时考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之后根据比较结果,如果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方法,即以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反之,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则需要采用未遂吸收既遂的方法,以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来,对于伪劣香烟,两被告人林暂度、徐印已经销售的部分即销售金额为124800元,依法应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选择量刑;根据200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之规定,两被告人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1890050元,应在七年有期徒刑之上量刑;两相比较,按照未遂部分(即未销售货值金额)选择的量刑幅度要远远高于既遂部分(销售金额)的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选择量刑档次时以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即1890050元)为依据,依法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适用刑罚。考虑到两被告人具有未遂与从犯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均可予以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本案中,法院在选择量刑档次时,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妥当,但对两被告人最终选择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


2000-11-01

教体艺[2000]6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的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制定新课程体系的同时,及时调整课程计划、大纲和教材,是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决定对现行义务教育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初中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教学大纲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小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初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种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应选择部分学校试用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学科修订后的教学大纲,并组织好教师的培训;2001年秋季开学后将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和新教材;2002年秋季开学后所有年级均须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和新教材。
小学各年级只使用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教师用书,不得使用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生用书(课本)。
二、各地应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课程教学改革的经验,结合修订后的大纲和教材,组织教研员、校长和广大教师进行研讨,鼓励并指导教师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请各地对使用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四、小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初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课程教学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各地在使用修订后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同时,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为新一轮课程改革积累经验。

  附件:一、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
     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
     三、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
     四、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
     五、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音乐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
     六、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中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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