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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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航天总公司部分岗位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天人〔1996〕03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航天工业企业部分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航天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
你总公司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承担军品型号研制生产任务的部分一线生产工人,部分辅助生产工人,承担技术保障、动力保障、生产保障的部分工人和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建筑公司中的部分生产工人及与之配套的部分辅助人员,可以分别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部分管理人员、供销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为生产及管理服务的司机、治安、消防人员等可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6年5月17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汕头市森林自然保护小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农村村宅的绿化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有保存价值的古树名木、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规定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保护小区)。
第三条 保护小区应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保护小区的面积一般应控制在1000亩以下。
第四条 保护小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总体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列表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五条 经批准建立的保护小区,由所在管理区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管理单位应对自然小区进行命名挂牌,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管护措施,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保护小区经批准建立后,管理单位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㈠实行封山育林。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木均不准采伐、打枝、采松脂;确需进行抚育间伐的,应在有利于促进林木生长前提下,提出设计任务书报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㈡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采石、炸石,挖砂取土,以及从事其他损毁林木植被和景物的行为。
㈢严禁在保护小区范围内从事放牧牲畜、打鸟狩猎、捕杀野生动物等活动。
㈣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中空地,应限期补缺,全面植树。
㈤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㈥禁止在保护小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
第七条 凡在保护小区范围内,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进行勘探设计、修筑工程,开采矿产等活动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后方准施行。
第八条 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保护小区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属于有争议的山林,原则上不得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确需划入保护小区范围的,应在建立保护小区前明确山林权属。
对已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在建立保护小区时,应经过承包双方协商,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管理区或村委会以建立保护小区为由无偿收回已承包给农民经营的山林。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保护小区的建设,把保护小区建设作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保护小区建设中的存在问题。
第十条 对建立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林业、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2号
1998-1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企业采取新的信贷管理措施,实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农业发展银行与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款问题上理解不一,个别地方已影响企业当期实现税款的缴纳。为了保障粮棉收
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款缴纳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后,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具体可采取按企业每次销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由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
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的形式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发出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据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粮棉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基层税务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
税收是维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和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