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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3:05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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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2003年11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妥善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之间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录用、调动、考核、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

(二)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人才流动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人事争议: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的干部任免和轮岗交流;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单位自行确定的福利待遇;

(四)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七条 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对争议的事实和处理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库。仲裁员从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中聘任。

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仲裁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3年;

(二)从事组织人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四)从事其他工作10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收集证据,调取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庭进行审理。

仲裁庭由当事人共同选定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对选定仲裁员意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并指定其中1名担任首席仲裁员。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省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黔单位的人事争议;协调处理省际间和省内跨地(州、市)的人事争议;可以委托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省管辖的人事争议。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直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协调处理管辖范围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第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同一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提请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或者当事人不愿提请主管部门协调,需要申请仲裁的,须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供仲裁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仲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者职称、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请求事项以及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仲裁事务。委托代理时,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经仲裁庭成员和当事人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开庭仲裁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不需要公开审理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况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直接仲裁,并于仲裁5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首席仲裁员回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其他成员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并将决定及时通知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对自己的仲裁请求或者答辩提供证据。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对开庭仲裁情况做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

仲裁庭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

必要时,仲裁庭可以将人事争议案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及时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项、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履行期限、仲裁费用负担和裁决日期,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裁决书一经送达,当事人未申请复审的,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当事人未按期履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执行催告通知,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经调解或者裁决允许流动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调解或者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完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的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需要复审的,可以复审一次,并应当另行组织仲裁庭在30日内完成复审。复审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假证据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逾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

第三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收取仲裁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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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路内外有偿调拨各型旧机车若干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向路内外有偿调拨各型旧机车若干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


一、各铁路局必须加强对贮备机车的管理,按《铁路机车运用规程》的规定做好机车贮备保管工作,确保机车技术状态良好,保证调拨时按机车运用状态交车。
二、向路外和铁路局以外的路内各工厂、工程局等单位有偿调拨机车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路局在接到机务局代部发布的调拨命令后方可办理机车移交和财务结算等项手续。
调拨机车的基本价格以各型机车重置完全价值为基础,其折算价格按机车新造后的使用年份每年折减2.5%。但调拨机车的最低折算价格不得低于各型机车可供利用的残值数额。
三、本通知自1989年6月1日起实行,原发(78)铁机字1219号文中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1989年4月15日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4-11-18



新出联[2004]25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对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对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专项治理。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扫黄"办按照《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落实部署,取得良好成效。

  但是,这项工作在各地开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等非法出版物在一些地区屡禁不绝,尤为恶劣的是一些地区的不法商贩在中小学附近大肆兜售内容低俗、充满暴力甚至淫秽色情的“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等,一些地方反映,许多租书屋大量出租、出售此类出版物,而且出租、出售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学生,使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

  为此,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同志的意见,各地新闻出版、“扫黄”“打非”、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版物市场执法和检查力度,依法收缴各种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要重点整治出版物零售出租环节,重点清理中小学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出版物经营场所,严厉打击贩卖、兜售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游商、摊贩,彻底截断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发行渠道。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出版、印刷、复制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流入市场。要结合贯彻落实近日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8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出联[2004]22号)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从事出版、印刷、复制的非法活动,对违规出版以及承接印刷、复制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扫黄”“打非”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要追根究底,按照“打团伙、端窝点、破网络、查大案”的要求,打掉从事非法出版、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传播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犯罪团伙,端掉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查处大案要案,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组织开展“清理小书包,拒绝不良口袋书”活动,坚决禁止不良或有害读物在校园内传播,净化校园学习环境。要组织引导青少年学生阅读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要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开展一系列拒绝盗版、远离精神毒品的活动,引导中小学生自觉抵制有害出版物。

  五、共青团组织和综治委预防办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宣传不良出版物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打击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各级新闻出版、“扫黄”“打非”、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不辜负中央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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