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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和《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0:20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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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和《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张新起

  二ΟΟ五年二月十八日

  潍坊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项目,以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但涉及向上争取优惠政策或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及市级审批权限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阶段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水利、市政管理、文化、人防、地震、气象、安监等部门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主要部门,自来水、煤气、热力、电力、有线电视、邮政、通信等单位为主要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进行增减。

  第五条 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公安消防等主要审批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牵头、主办部门负责制。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对项目受理后各阶段的审批跟踪负责,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

  确定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经贸部门为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主办部门;规划部门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阶段的主办部门;国土部门为用地审批阶段的主办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或建设部门)为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建设部门为施工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房管部门为房屋预售许可阶段的主办部门。

  各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审批事项,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联办部门,集中反馈办理结果等。

  第七条 联合窗口应严格执行“一口进、一口出”的审批办事制度,统一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并颁发行政审批证照和批文。

  第八条 联合窗口应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条 并联审批参加部门应积极与主办部门配合,及时参加联审会议并出具审批意见。

  各并联审批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中心、牵头部门和各阶段主办部门组织协调解决。

  第二章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为:

  (一)一门受理。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联合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心可以直接受理,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为申请人提供全程包揽式服务。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对受理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部门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部门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发送联办通知,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分头同步办理。主办部门应及时确定审查方式,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移送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办理情况抄告中心。

  (三)同步审批。

  1.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项目,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申请事项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审批事项需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审批的,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抄告中心和主办部门;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内部移交,限时办结。

  2.对实行联审制的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与申请人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审;必要时,主办部门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部门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中心授权牵头部门或由中心直接召集和主持。

  参加联审的部门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负责该项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出席,重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召集部门请假,改派其他能够提出处理意见的人员参加。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应在联审会议上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召集部门负责即时起草、印发各参加联审的部门,并上报中心。

  需现场勘察的,由主办部门组织联合勘察。(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或联审意见确定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主办部门。对经审查确定批准的事项,应及时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对拟不予批准的,工作人员应拟定初步审查意见并附有关理由上报,由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决定。对确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审查理由并注明日期。

  对经初步审查确定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在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基础上,先行提出审批意见,再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材料、达到条件。对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部门应提前报告中心,并告知主办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并联审批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规划、国土、环保、地震、公安消防等)的反馈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联审制或抄告制。实行联审制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及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参加会议。投资额较小、涉及面较窄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组织召开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参加的小型联合审查会议。

  项目审查通过后,参加并联审批的部门应视各自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工作已完成,及时进入本阶段的审批。

  本阶段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为: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4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方案出具核准意见;

  (二)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供规划条件,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五)水利部门:不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预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反馈主办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

  (六)公安消防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地震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八)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书审查;

  (九)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贸部门)前置审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可与用地审批、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

  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阶段。

  国土部门为本阶段的主办部门。除存量土地外,应组织开展勘测、征地和农转用等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报告中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供地决定。

  第十六条 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申请人提交设计方案后,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完成设计方案论证,出具批复;重大工程上报市政府审查,根据市政府审查意见出具批复。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他参与审查部门3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规划部门。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国家、省投资或市以下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部门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审查,5个工作日完成。

  不实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事项,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阶段完成审批并反馈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规划部门抄告相关部门,进行催办;也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审会议。5个工作日完成对有关图纸及其他资料的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联办通知和所移交的相关资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阶段。建设部门根据申请,即时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备案手续。涉及拆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条件具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拆迁许可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房屋预售许可阶段。

  房管部门根据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属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由物价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核定价格(组织价格听证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

  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实行“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安监、卫生、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条件实施验收。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审查批准书或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部门于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当日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中间验收或复验,由相关部门报中心批准后自行组织。其他需单独组织专项工程验收的,应征得牵头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由中心进行通报,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的,有权向中心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中心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市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审查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企业设立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市级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严格控制的项目外,属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前置审批事项,均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前置审批项目所属各行政审批部门均为参加部门。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告知承诺制首先在企业设立的部分前置审批项目中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开。

  第三条 告知承诺制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确认。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5.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6.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如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其它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股份制经济实体须是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须作出承诺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依托,由工商和各前置审批机关驻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工商登记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将企业设立条件及涉及的前置审批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指导其到前置审批机关办事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时,审批机关应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对申请人如何理解告知承诺内容和填写告知承诺书进行辅导和讲解。

  (三)申请人领取告知承诺书后,仔细进行阅读,在了解告知承诺的具体内容并认为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批准条件、标准和要求后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企业设立相关材料送工商登记窗口,一份交行政审批机关,一份申请人留存。

  (四)本着同步进行、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前置审批机关正式提供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之前,工商窗口只要收到已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即可启动办理程序,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五)前置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经过材料审查即可确认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场发放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属特殊情况须经现场勘察或技术鉴定才能确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并颁发许可证或制作批准文件。行政机关未按承诺时限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并未告知理由的,即视为已经表示同意,并承担审批责任。

  (六)工商窗口在前置审批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齐全后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应通过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具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审查、资质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审批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差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

  工商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共享,对有不履行承诺记录的,以后在申请企业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重点进行审查或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凡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将依照《关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严肃纪律的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市级各行政机关委托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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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9〕10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含改、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校舍场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市财政、市教育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建住宅年度计划,编制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住宅在报批供地方案前,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教育设施提出规划要求。
  第七条 新建住宅规划红线内的配套初中、小学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其规划红线内配套的幼儿园用地与该项目用地一并出让。
  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地前,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周期等出具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范围内配套教育设施用地一并征用和拆迁,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成本。
  第十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初中、小学、幼儿园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提高房屋抗震等级,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二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当兼顾特殊学生群体的使用和安全,按国家规范要求配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的教育设施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配套的初中和小学,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初中和小学的产权人。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用地为划拨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建设,或者经批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新建住宅用地为出让的,由土地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土地受让方是该幼儿园的产权人。
  第十六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以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当事人在诉状中要提供法律依据
  ●传票由原告方送达
  ●被告可以要求放弃送达诉状及传票


值得借鉴的美国联邦法院的立案与送达程序

  李富金


  立案和送达是重要的审前程序,直接影响到以后审判程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但在研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立案和送达程序的改革尚未引起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考察一下国外的相关程序,对我们或许有一些借鉴意义。比如美国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但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中,对立案和送达程序却有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
  诉状和答辩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是以法院立案作为诉讼程序的起点,而在美国,民事诉讼是从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开始的。他们的诉状一般由律师代写,这在诉状的开始部分即有交待:“兹有原告某某,经由他们的律师某某代理,就其起诉状,作如下陈述”。诉状不同于我们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三段论格式,主要包括诉讼性质、管辖权、审判地、当事人、背景等。
  在诉讼性质(Nature of the Action)部分,需简要说明案件的类型,类似于我们的案由,但其中要引用相关法律依据。管辖权和审判地(Jurisdiction and Venue),说明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上述两项内容均要求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这是与我国的规定不同的。我们现在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中提供法律依据,可能与律师制度尚未完全成熟有关。而要求当事人举证并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争点,增加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防止法官在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适用其他规则,搞“突袭裁判”。如有一个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被告要求原告补足欠缺的货物数量,而法官裁判却是买卖无效,大大出乎当事人的意料。
  当事人(Parties),说明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等事项,与我们的差别不大。背景(Background)相当于我们的案件事实经过,这部分内容通常很详细,要说明纠纷的来龙去脉。救济请求(Prayer for Relief),由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这里通常是根据诉讼请求逐项填写。由于诉讼请求是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依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当事人反复无常,将会影响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是,在诉状递交给法院后,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要求“当然修改”诉答文书(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一次,但一次以上的修改或超期修改,须征得法院的同意,这是根据“讼争一成不变的原则”要求的。不同于我们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诉讼主张、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因此有的当事人在诉状中“留一手”,而到诉讼中搞“突然袭击”。对于审理程序,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美国的当事人在诉状之后还可附陪审团审理请求书,根据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的规定,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的,可以请求陪审团审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适用均是由法官决定的,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也许是值得借鉴的。
  诉状审查
  诉状交由法院的接待书记官进行格式审查,书记官的职责就是找出其中的错误,以便律师进行纠正。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另外,书记官还要对律师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如果书记官发现诉状上签名的律师是不熟悉的,他就应查阅该地区法院的律师名册,以确定该律师是否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的成员。在美国,律师介入诉讼是从起诉开始的,我国在此方面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直到开庭前一分钟才委托律师,有的情况下也属于事实上的“突袭”。
  案件登记
  法院收到诉状后,要在上面注明“美国地区法院已收到并归档”,注明收到的日期时间,并由助理书记官签名,同时在诉状上注明案号。立案审查是由书记官进行的,因为立案属于程序而不是实体问题。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案机构一般称为“立案庭”,审查一般也由立案庭庭长或法官作最终决定,“规格”上比美国高,书记员主要是搞一起登记、填表之类的“手续事”。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立案机构被称为“分案室”而不叫“庭”,因其不从事案件审理,这种称呼还是有道理的。
  在美国,每一个案件还要填写民事案件登记表,主要内容有:⑴原告、被告的姓名;⑵管辖根据,在已经提供的各种管辖选项中进行选择;⑶主要当事人的州籍,这也是在已经提供的选项中进行选择;⑷诉因,引证起诉所依据的美国制定法,并给出一个简短的原因陈述;⑸诉讼的性质,在列出的几十种案由中进行选择;⑹案件来源,主要是指初审,还是移送等;⑺诉讼要求,主要是用来确定是否属于集团诉讼,是否要求陪审团审理;⑻相关案件,如法院已经审理过或正在审理有与该案相关的案件时,则写明处理该案的法官姓名和案卷号。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也经常会发现有相关的案件分到不同的承办庭,处理上因而产生差异,所以美国的这种做法也值得借鉴。在此表格的最后是律师签名,也就是这个表格仍然属于当事人填写的范围。与我们的立案登记表相比,性质都属于法院的案件管理。但我们的立案登记表是由书记员或法官填写的,与美国不同。美国的这个表格由书记官处和美国法院管理局使用,主要用于司法统计,其内容不能用于替代诉讼文书。案件登记后,由书记官处利用电脑等方式进行随机分案,确定承办法官。这种随机分案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国内现在也有随机分案,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化,有的地方是庭长或审判长分案。
  送达
  法院立案后,原告要将起诉状等材料送达给被告。由当事人进行送达,这是美国与我国在送达方式上的重大差别。原告还要向被告发出《诉讼通知书和放弃送达请求书》,通知对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并将起诉状副本附后。告知被告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间内和答辩,则根据原告起诉所请求的救济,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同时,在该制式文件中,原告提出为了节省送达费用,被告可以放弃传票的正式送达。被告只要填好已经附上的《传票送达放弃书》,即可避免不必要的送达义务。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被告愿意放弃受送达,因为既可减少被告的费用负担(被告应负担旅行费及送达费),而且可以获得更多的答辩时间(不放弃送达的答辩期为20天,而放弃送达的答辩期为60天)。如果被告要求送达,则原告在诉状提交后120天内必须完成送达。送达一般可以由原告委托任何超过18岁的美国公民来实施,只要他不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由原告律师聘请送达员进行的。送达完成后,送达人应立即向法院提交送达证明书或回证,还要提交宣誓陈述书,证明受送达人实际收到了文件。之所以要有宣誓陈述书,是因为送达时并不要受送达人签字,只要送达人宣誓保证确已送达即可了。送达方式是直接递交本人、留置给本人住所“适龄适智”的人、送给经授权的人。原告也可提出请求,由法院指示美国执达员、助理执达员等进行送达,执达员送达不需要宣誓陈述书。如果在120天内未完成送达,法官就要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不带偏见”地驳回诉讼或指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送达。驳回诉讼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如果因此而超过时效,则责任由当事人自行负担)。我国的送达,法院是负责到底的,如果不能送达,当事人可能还会责怪法官。在出现当事人下落不明等送达困难的情况,则要进行公告送达。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的法官让原告带传票给被告,但这被认为是不规范和不合法的行为。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在这一点,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资料:
  ①《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流程》,汤维建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证据规则》,白绿铉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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