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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5:41  浏览:8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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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失效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以下简称《征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的缴纳单位和缴纳人:
(一)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地方政府;
(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分配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办理。
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第四条 征集调节基金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一律按当年收入总额计征。
(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计征:
1.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总额计征。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以及经财政机关批准抵顶预算拨款数额后的余额计征。
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后的净收入计征。
5.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收入总额计征。
6.市场管理费按扣除规定列支的临时雇用人员经费后的余额计征。
(三)国营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按当年提留总额计征;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的各项专项基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先在企业缴纳调节基金以后再集中。
(四)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预算外企业,按照计税利润扣除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征。
(五)联营企业凡实行先分利后纳税的,其所分利润由分得利润的单位并入原单位,按税后留利计征;凡利润留在联营企业的,按税后留利计征。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计征。未确定企业所有制性质的,由当地财政、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
际情况确定,暂时按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办理。
(六)股份制企业按税后留利计征,缴纳调节基金后再分红利。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企业所有制性质计征。
第五条 凡当年应缴纳调节基金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个体工商户税后利润不足2000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其困难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调节基金的照顾。
第六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意外事故,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的,应由缴纳单位或缴纳人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财政厅(局)审批,酌情给予定期减征或者免征照顾。
除上述原因以外,其它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由国家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提出,报财政部批准;重大项目的减免,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减免口子。
第七条 调节基金的缴款方式,具体明确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除铁道、邮电、船舶工业、航天工业和银行系统,由主管部门在北京集中缴纳外,均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缴纳。
(二)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均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缴纳。
(三)部队及其所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和武装警察总部在北京集中缴纳。
(四)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部队办的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调节基金,均以独立核算的单位就地缴纳。
第八条 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应当按照《征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应缴调节基金的项目、计征依据、计征比例、计征方法、缴纳环节、缴纳期限等逐项进行审核和鉴定,填写《国家预算调节基金鉴
定表》,报经县(区)税务局签章后,分送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收执,并自存一份,作为征纳调节基金的依据。鉴定表和内容有变动时,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订。每一年度终了后,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逐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修订。
第九条 缴纳单位或缴纳人经批准关闭、合并、迁移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当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动登记。
第十条 调节基金的缴款办法,采取按月或者按季缴纳,年终根据有关决算资料,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税务机关可按照缴纳单位、缴纳人缴纳调节基金数额的大小,确定其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均应于期终后10日内填写缴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缴清。因结算关系,在10日内缴纳有困难的,可报请税务机关核定,酌情延长缴纳期限。
第十一条 《征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预缴款,可按第三季度或者11月份的实际缴款数缴纳。必要时税务机关还可根据缴纳单位、缴纳人以前年度同期缴款情况确定其预缴款的数额。
第十二条 缴纳单位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同时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会计报表。月份(季度)会计报表于月份(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送,集中缴纳单位,报送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须附报
所属集中缴纳单位的分户会计报表(部队和军工部门免报分户表)。
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如遇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缴纳调节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纳单位和缴纳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凭证、单据、帐册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关财务、决算和缴纳调节基金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五条 对缴纳单位和缴纳人有漏缴、少缴、欠缴、抗缴或者截留挪用调节基金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缴纳单位或者缴纳人同税务机关在缴纳调节基金问题上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税务机关的意见如数缴纳入库,然后在15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上级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缴纳单位和缴纳人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纳调节基金的数额。
第十八条 财政、税务机关每年都应组织力量对缴纳单位、缴纳人的缴纳调节基金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或者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分别书面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税务机关应为检举者保密。对检举揭发者可以比照1978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规定,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调节基金申报登记表、罚款通知书和缴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样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可根据《征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对调节基金的具体征集管理工作,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授权国家税务局解释。



198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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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结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等工作,对电子缴税开票方式的完善和制度创新。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系统自行在计算机终端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开票“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有效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真正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缓解办税大厅压力、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征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是税务机关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征缴效率,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赢”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工作内容
  (一)工作前提
  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地区,均可实施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
  1.已实施推广税务、国库、商业银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且横向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能保证电子税票数据准确完整。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能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申报数据准确。
  (二)基本流程
  以省辖市或省级税务机关为单位,在互联网网站建立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开票平台),按日将纳税人缴税信息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缴税信息从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经整理转换为可开具缴款凭证信息后,存入网上开票平台数据库。税务机关也可以将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功能纳入电子申报系统,由商业银行将电子缴税扣款成功的税票信息上传到税务机关电子申报网站,供纳税人下载打印。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互联网网站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网上开票登录密钥后,按权限登录税务机关互联网网站,查询缴款情况,打印缴款凭证。
  (三)系统功能
  主要包括纳税人缴款情况查询及缴款凭证的下载和打印、税务人员查询、密码修改或重置等。
  (四)服务范围
  开票对象包括所有电子缴税的纳税人(缴款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网上开票系统应提供至少半年至一年的纳税人缴款数据供纳税人查询和打印,具体时期由各地自行决定。
  (五)缴款凭证式样和用途
  1.凭证式样
  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系统税票号、打印日期、税务征收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全称、银行账号、税(费)种名称、税(品)目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等。其中,凭证编号指所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的编号;系统税票号为缴款信息在税务征管系统中的税票号码,是该信息在税务征管系统中的唯一性标志;银行账号指纳税人缴款银行账号;缴款日期指商业银行扣款日期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解缴现金日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备注栏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或税务登记证号码。
  电子缴款凭证上应包含省辖市或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缴款专用章图像(即电子章)。章戳大小、形状、颜色、内容等由各地自行决定。
  本凭证可按纳税人每次缴款记录开具明细缴款信息,可一票多税。
  电子缴款凭证参考式样如下,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此凭证的基本要素、式样等进行适当调整。
  

电子缴款凭证





(凭证编号)
打印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征收机关


纳税人全称

银行账号


系统税票号
税(费)种
税(品)目
所属时期
实缴金额
缴款日期
备注









































金额合计
(大写)


本缴款凭证仅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凭证使用,电子缴税的,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纳税人如需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请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税务机关(电子章)




  
  2.凭证用途
  纳税人网上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其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纳税人取得网上开具的缴款凭证后,如需汇总开具正式完税证明,可凭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如涉及办理退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既是优化税款征缴流程、提高税款征缴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系统加强纳税服务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在各项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推进工作开展。
  (二)周密部署,分步实施。各地要在认真分析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已经实现电子缴税的单位(包括使用全国TIPS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和使用当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拟订具体的工作实施计划并报总局备案(上报网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会计处/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实施计划),2010年上半年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并尽快在全省推行;尚未实现电子缴税的单位,要积极创造实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条件,条件一旦具备,要尽快开展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2010年税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推进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三)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要认真拟定推行工作方案,做好业务需求编写和软件开发工作,加强组织培训,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操作指导,为顺利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积极沟通,注意协调。各地税务机关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要加强与当地国库、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协作,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各地在实施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
  (五)加强保障,确保安全。各地要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做好网上开具缴款凭证业务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强化身份管理和访问控制措施,并做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附件:1.上海国税局、地税局网上开具缴款凭证业务流程介绍
  2.江苏、浙江地税网上开具缴款凭证业务流程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高[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10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10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887个本科专业和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1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616个本科专业和16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考察或评估的9个医学类专业(见附件5),待考察或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5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望各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1.2010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337302.doc

     2.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01160.doc

     3.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10557.doc

     4.2010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18992.doc

     5.需考察或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26604.doc

     6.同意撤销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32315543567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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