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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3:36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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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我国住宅建设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在解决住宅数量的同时,迫切要求解决住宅质量问题。为了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的决议,实现两个转变,实现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在建筑业中重点建设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大力开发新型建材及制品的总体要求,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地
建设住宅,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必须加速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为此,建设部决定组织实施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住宅产业是生产与经营以住宅(区)为最终产品的重要产业。近年来,我国的住宅产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由于传统习惯和体制的影响,仍处于粗放型的生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低,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住宅施
工周期长,劳动生产率只及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远高于发达国家;百分之八十七左右的墙体材料是以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实心粘土砖,年毁地超过十万亩;住宅成品质量低,住宅规划设计与住户需求相脱节;住宅部件质量低、不配套,
且与住宅建筑的要求不协调;住宅区管理水平低,物业管理才开始起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原材料供应有限、资金有限,最终解决住宅问题必须依赖于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现在,城乡住宅的年竣工面积已接近十亿平方米,完成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0%,因此,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益和质
量,带动建筑材料工业的升级换代,是当务之急。
住宅产业的发展,涉及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物业管理,涉及相关的材料和部件,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中国住宅发展纲要》的要求,在“九五”计划期间,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用3至5年的时间,为住宅产业向现代化发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试点的目标
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即用现代科学技术加速改造传统的住宅产业,以科技进步为核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全面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大幅度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相关材料和部件为基础,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导向,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主要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导向的住宅生产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改
善住宅使用功能,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之路。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1.形成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
2.缩短住宅施工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普遍应用建筑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以居住环境质量和住宅使用功能为评价标准,降低住宅建造成本;
6.建立和完善优良住宅部件的认定制度;
7.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区域性试点的要求
1.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水平。要树立以人的需要为中心的思想,通过本地区居住实态调查,以当代人的生活模式和居住需求对人的居住行为进行分析,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出本地区住宅建设标准,提出不同住宅
类型和套型,使之具有良好的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2.以墙体改革为突破口,选用适合本地区综合经济效益好的住宅建筑体系。贯彻节地、节能方针,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应用。从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应用等方面采取节能技术与措施,提高节能效益,实现部颁节能标准,达到建筑综合能消耗降低30~50%的目标。

通过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以上。
3.用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方式,开发、生产相应的各类部件。按照先进的产品标准,通过优选、改造和引进,重点开发厨房和卫生间的成套产品、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和轻质隔断、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建筑五金系列产品等,并扶植骨干企业规模化生产,实现配套供应。按
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生产的住宅部件的应用量应达到试点地区城镇住宅总建设量的30%以上。
4.加强住宅建筑标准化工作,为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在全国建筑标准化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况下,允许地方有更多的选择和补充余地。要与相关行业协作,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本地区共同遵守并指导设计、部件、施工共同工作的模数协调协议。通
过试点实践,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模数协调体系提供经验。
5.贯彻执行ISO9000-GB/TI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本地区住宅建设质量控制体系。为保证住宅的功能和环境,对住宅的声、光、热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制定住宅技术性能评审制度,从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为保证住宅部件的质量,在试点地
区先行推广住宅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和优质部件的推荐制度。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通病,住宅竣工验收的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60%以上。
6.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的覆盖面应达到试点地区住宅建设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试点地区应选定试点实施载体,以一个或若干个国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中心,形成集约式的住宅建设经济、技术、市场流通联合群体。
7.结合并消化小康住宅产业工程试点和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科技成果,重点解决当前的应用问题。
8.最终产品应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
四、试点的方法
选择若干地区,进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区域性地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在建设部的统筹规划下,围绕住宅这一最终产品,全方位研究住宅建设的技术、政策定位,研究建筑体系和生产方式,研究住宅建筑材料和部件的更新换代产品,研究每一部件的技术性能标准,确定
试点方案,制定技术和产品推荐使用目录、限制使用目录。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明确为在全国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所需要确定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
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和小康住宅试点要围绕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主要研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定位和各地区的适用性,研究建筑材料和部件生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1.以经济较发达并具有积极性的省市为主;
2.有较大并持续发展的住宅建造量;
3.有较好的住宅建材和部件的生产基地和协作条件;
4.有素质较高的住宅建设科技力量;
5.有较好的市场有效需求。
六、试点的组织领导
1.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由建设部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与国家建材局共同商定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有关建材发展的重大事项。
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设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承担组织和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各有关司配合工作。
设立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试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2.试点省市应成立试点领导机构,由省市主管领导主持,负责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在建委(厅)内设立试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3.试点省市的试点办公室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同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试点地区的确定及试点的管理
1.由建设部与有关省市协商,选定试点城市。
2.试点的省市应根据本《大纲》,结合地方具体条件,研究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证,提出本地区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建设部审定。
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的启动、实施、完成时间;
(2)技术进步的主攻方向;
(3)选定的建筑体系与住宅部件技术标准;
(4)建设项目、材料生产和供应等实施方式;
(5)引进建筑材料、部件生产线或技术改造项目的选定方案;
(6)试点实施范围;
(7)试点方案的实施,在节能、节约土地、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成效分析,以及住宅的市场适应性分析。
3.建设部对试点的省市进行基本条件考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其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的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在试点的省市修改、完善后予以审定和批复。
建设部协助试点省市将试点项目向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列入基建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
4.试点省市定期向建设部报告实施情况,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深入发展。
5.点省市在试点计划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总结经验,积累文字、图片、图象等资料。
6.试点省市的试点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后,作出试点工作总结,对实施试点计划全过程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建设部提出报告。




199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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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1992年8月7日 甘政发〔1992〕16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外汇、银行、土地、规划、环保、水电、海关、商检、审计、监察、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企业提供方便,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保障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主权。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经营,照章纳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税收管理、税款征收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办理。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及外资企业的投资方要信守合同、章程,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认缴出资,享有并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
  (二)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权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金制度。银行对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
  (四)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招聘、招收和解聘本企业人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及有关事宜,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长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具体办法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董事不得在章程规定之外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通过董事会按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协商处理。


  第八条 对由中方推荐或委派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推荐或委派单位应征得董事会的同意,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违反规定者,省政府外资办责成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金融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优先贷放,并重点支持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国家统配或专营的原材料,省计委在编制年度原材料计划时,应予以优先考虑,以扶持外资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国内跨地区与国内企业联营组织生产,可申请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类企业),由省政府外资办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同时享受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对两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显著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的中方负责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办法和金额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政府外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外,未经省政府外资办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通知企业填报统计报表,不得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者外,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于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并有权向省政府外资办投诉,省政府外资办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检查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未领取省政府外资办签发的许可证,不得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考察,检查评比或进行其他活动,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者,企业可以拒绝接待、拒绝提供资料,并可向省政府外资办投诉。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出国考察、培训、采购、推销及执行合同等出国事宜,由企业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即可向省经贸委申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可申请办理一至两名中方管理人员多次往返有效护照,或不定期由中外双方联合派人出国推销。外资企业中的人员出国,企业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申报。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环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四、及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有关信息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定期公告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情况。将本地区已经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公布各地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

五、制定清洁生产推行年度计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年度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及评估验收工作进度安排、监督管理措施等。总体进度要求是: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七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2011年起,各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完善促进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

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名录》所列行业的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由于实施清洁生产形成的总量减排成果不予认可。各地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定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各级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应予以支持。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重点企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七、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带头示范作用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名录》所列重点行业中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并将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审核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并经我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八、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对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适时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地于2010年5月17日前,将本辖区内已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按附件二格式)报送我部,同时请报送电子件。请各地于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并报送我部,同时对社会公开。我部将对各地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杨俊峰

电  话:(010)66556277,66556243

传  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mep.gov.cn

地  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  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2.省(区、市)完成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行 业 类 别
子行业(产品)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燃料发电等)
2.炼焦 焦炭、干馏炭生产(含煤焦油、沥青等副产品生产)
3.多晶硅 多晶硅生产
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贵金属冶炼(包括金冶炼,银冶炼,其他贵金属冶炼)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包括钨钼冶炼,稀土金属冶炼,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炼铁(包括高炉炼铁,直接还原炼铁,熔融还原炼铁)
球团及烧结
炼钢(包括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铁合金冶炼(包括硅铁,锰铁,铬铁,镍铁,其他常用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包括热轧,冷轧,涂镀层,热处理)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包括锰冶炼,铬冶炼)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铁矿采选、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9.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他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0.橡胶制品 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橡胶靴鞋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11.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11.煤炭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12.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3.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4.轻工 酿造,包括: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包括: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包括: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5.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6.皮革及其制品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包括毛皮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加工处理
1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电机制造(包括电动机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业,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包括电力电容器制造业、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业)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电池制造(包括锌锰电池、镉镍/镍氢电池、铅酸蓄电池)
照明器具制造(包括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
1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修理,涂装)
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包括金属船舶制造,非金属船舶制造,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修理及拆船)
2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电子器件制造(包括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电子元件制造(包括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
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21.环境治理 城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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