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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2:09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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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

天津市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津政发〔1988〕35号)作如下修改:《意见》第十二条原规定
“为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统一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犯法纪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规定进行查处。”现修改为:“为有利于稳定经济,稳定物价,各业务主
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统一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199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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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3、披露报告期内代理保管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
(二)按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和代销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三)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本期与上期按月计算的自营证券年均余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四)披露本期与上期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五)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本期与上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电子技术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包括所投资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等价格的异常波动、对一项金融资产的大额投资、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自然灾害、重大证券交易等等。应详细披露这些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以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
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
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缺陷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3—4人)访问塞内加尔;
  3.中方派艺术团访问塞内加尔(15人);
  4.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5.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6.中方于一九九0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二人;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大区文化中心赠送图书,提供适当物资援助(具体待定);
  8.双方为版权机构的合作建立基础,以便开展他们之间的交流。

 二、新闻
  9.双方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0.中方派武术和乒乓球教练各一名赴塞任教,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中方向塞方赠送一批体育器材。

 四、教育
  12.双方鼓励中、塞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13.本计划期间,中塞双方同意互换奖学金,交换的奖学金等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14.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5.中方继续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高等院校任教。

 五、费用
  16.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费用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塞方为中方赴塞任教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水电以及必要的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和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17.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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