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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2:14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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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198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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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储备工作,及时为工业企业提供用地,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南府发〔2008〕77号),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工业用地储备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征用、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用地储备,是指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新建和搬迁改造等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工业用地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重点保障我市列入自治区层面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超前储备原则。市人民政府在安排自治区下达给我市掌握使用的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之前市财政下达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到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预先征地。

  (三)合理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每年预计的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储备。避免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小,不能为新增的工业项目及时提供用地保障,或者工业用地储备量过大,积淀大量的储备资金,增加财政负担。

  (四)专项储备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设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储备。

  (五)滚动储备原则。每年下达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当年年末收回市财政,次年再重新制定资金安排计划。

  (六)鼓励先进原则。凡是用好储备专项资金,取得良好效果的,今后在资金的安排上优先考虑;凡是违规和低效的,不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还会在新的资金安排上给予扣除。

  第三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第六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范围:

  (一)城区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储备、闲置工业用地收储和城区范围内的搬迁改造工业项目“退二进二”、“退二进三”土地收储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二)县工业园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由县一级政府筹措,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内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原则上资金筹措以开发区为主(含社会资金),如确实存在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四)市人民政府要求纳入储备的工业用地安排工业用地储备资金。

  自治区和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核、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准入标准。原则上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原则上列入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必须是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开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

  第四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的标准

  第七条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当年需用地总面积和单位面积土地收储成本核算,用地收储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土地使用报批费用。原则上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的工业用地储备费用由工业用地储备资金支持一部分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自筹一部分资金。

  第五章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每年11月前申请次年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申请材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经济主管部门填写《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附表一)、《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附表二),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用地预审或批复文件、列入自治区或南宁市层面统筹推进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工业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进行搬迁改造的批复文件或通知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市规划局、国土局、国资委等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制定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区、开发区收到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文件后,与市经委、财政局签订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借款协议书,然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份市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方式收回当年下达的储备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上年度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工业用地储备资金要按市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计划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工业用地储备资金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业用地储备资金安排申请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7.xls
     2、 《工业用地储备项目情况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n5252437.files/n5252208.xls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下同)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加强部门协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办法。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土地税收数据库内的信息。要定期将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的地籍资料等相关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为了方便纳税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分等的资料,对全省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定级和确定适用税额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各市、县、镇的税额标准进行综合平衡,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等定级和确定的税额标准能够客观反映各地间地价和土地收益的差别。
各市、县、镇的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级资料,对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等级划分不合理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偏低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适时做出调整。
七、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各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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