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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5:48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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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87]教基字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 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 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供暖锅炉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平方米。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定额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 用面积2.57平方米。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平方米;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   科 │3.72│3.55│3.49│3.39│  │农林、医药 │3.09│2.89│2.75│2.71│  │政法、财经 │2.78│2.68│2.60│    │  │体   育 │2.56│2.35│    │    │  │师   范 │4.23│3.97│    │    │  └──────┴────┴────┴────┴────┘  
第二节 图书馆 (室 )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室、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6% │ 15% │ 14% │ 13%  │  │ 政法、财经    │ 18% │ 17% │ 16% │     │  │ 体   育    │ 10% │  8%  │     │     │  │ 师   范    │ 18% │ 17% │     │     │  └─────────┴────┴─────┴─────┴─────┘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万册)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8   │ 11   │ 14   │16   │  │ 政法、财经   │ 11   │ 14   │ 16   │     │  │ 体   育   │  6   │ 8   │      │     │  │ 师   范   │ 11   │ 1 4  │      │     │  └─────────┴─────┴─────┴──────┴─────┘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41 │ 1.28 │ 1.19 │ 1.08 │  │ 政法、财经   │ 1.55 │ 1.37 │ 1.23 │     │  │ 体   育   │ 1.02 │ 0.91 │     │     │  │ 师   范   │ 1.50 │ 1.32 │     │     │  └─────────┴─────┴─────┴─────┴─────┘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每种专业制定较详尽的定额。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3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   科  │ 8.00 │ 7.50 │ 7.00 │ 6.50 │  │农林、医药  │ 7.20 │ 6.70 │ 6.20 │ 5.70 │  │政法、财经  │ 2.00 │ 1.75 │ 1.50 │     │  │体   育  │ 1.40 │ 1.20 │     │     │  │师   范  │ 1.70 │ 1.50 │     │     │  └───────┴─────┴─────┴─────┴─────┘  
第四节 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表4A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  │建筑面积定额 │   8.09   │  7.79 │  └───────┴─────────┴──────┘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表4B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14│0.88 │0.81 │0.68 │  └───────┴────┴─────┴─────┴─────┘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5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0.77│0.72│0.68│ 0.65 │  │  政法、财经  │0.68│0.65│0.62│     │  │  体   育  │1.23│1.19│    │     │  │  师   范  │0.62│0.62│    │     │  └─────────┴────┴────┴────┴─────┘  
第六节 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平方米,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11 │ 1.00 │ 0.96 │ 0.91 │  │  政法、财经  │ 1.05 │ 0.94 │ 0.87 │     │  │  体   育  │ 1.34 │ 1.19 │     │     │  │  师   范  │ 0.89 │ 0.83 │     │     │  └─────────┴─────┴─────┴─────┴─────┘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平方米;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平方米;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平方米;工勤人员每人4.5平方米。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表7                   (单位:平方米/生)
  
  ┌──────┬──────┬───────┬───────┬──────┬─────┐  │      │      │ 教职工与学生│ 其中:   │附属单位人 │     │  │ 类别   │ 规模(人)│       │ 教师与学生 │ 员与学生 │ 定额   │  │      │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  ├──────┼──────┼───────┼───────┼──────┼─────┤  │      │  640 │ 1:4.0 │ 1:8.0 │ 1:20  │7.21 │  │工、农、林、│  960 │ 1:4.25│ 1:8.5 │ 1:20  │6.80 │  │医、药   │ 1280 │ 1:4.5 │ 1:9.0 │ 1:20  │6.48 │  │      │ 1600 │ 1:4.8 │ 1:9.5 │ 1:20  │6.15 │  ├──────┼──────┼───────┼───────┼──────┼─────┤  │      │  640 │ 1:4.5 │ 1:9.0 │ 1:66  │5.70 │  │政法、财经 │  960 │ 1:4.8 │ 1:9.5 │ 1:66  │5.34 │  │      │ 1280 │ 1:5.2 │ 1:10.0│ 1:66  │4.96 │  ├──────┼──────┼───────┼───────┼──────┼─────┤  │ 体 育  │  640 │ 1:2.75│ 1:5.0 │ 1:50  │9.23 │  │      │  960 │ 1:3.0 │ 1:5.2 │ 1:50  │8.43 │  ├──────┼──────┼───────┼───────┼──────┼─────┤  │ 师 范  │  640 │ 1:6.15│ 1:10  │ 1:120 │4.15 │  │      │  960 │ 1:6.15│ 1:10  │ 1:120 │4.15 │  └──────┴──────┴───────┴───────┴──────┴─────┘  
第八节 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8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 1.31 │ 1.22 │  └───────┴─────┴─────┴──────┴──────┘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9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0.33│ 0.29│0.26│0.25│  │  财经、政法  │ 0.29│ 0.26│0.23│    │  │  体   育  │ 0.41│ 0.37│    │    │  │  师   范  │ 0.24│ 0.22│    │    │  └─────────┴─────┴─────┴────┴────┘  
第十节 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平方米,建筑面积5平方米;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平方米。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平方米。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平方米。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平方米。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10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 2.64 │ 2.36 │ 2.26 │ 2.14 │  └───────┴─────┴─────┴──────┴─────┘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总表1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  │学校│ 学校  │    │     │ 实验室、 │ 风雨 │ 教师办 │  │  │     │ 教室 │  图书馆 │ 实习工厂 │    │     │  │类别│ 规模  │    │     │ 附属用房 │ 操场 │ 公用房 │  ├──┼─────┼────┼─────┼──────┼────┼─────┤  │工 │ 640 │3.72│ 1.41│ 8.00 │1.14│ 0.77 │  │  │ 960 │3.55│ 1.28│ 7.50 │0.88│ 0.72 │  │  │1280 │3.49│ 1.19│ 7.00 │0.81│ 0.68 │  │科 │1600 │3.39│ 1.08│ 6.50 │0.68│ 0.65 │  ├──┼─────┼────┼─────┼──────┼────┼─────┤  │农 │ 640 │3.09│ 1.41│ 7.20 │1.14│ 0.77 │  │林 │ 960 │2.89│ 1.28│ 6.70 │0.88│ 0.72 │  │医 │1280 │2.75│ 1.19│ 6.20 │0.81│ 0.68 │  │药 │1600 │2.71│ 1.08│ 5.70 │0.68│ 0.65 │  ├──┼─────┼────┼─────┼──────┼────┼─────┤  │政 │ 640 │2.78│ 1.55│ 2.00 │1.14│ 0.68 │  │法 │ 960 │2.68│ 1.37│ 1.75 │0.88│ 0.65 │  │财 │1280 │2.60│ 1.23│ 1.50 │0.81│ 0.62 │  │经 │     │    │     │      │    │     │  ├──┼─────┼────┼─────┼──────┼────┼─────┤  │体 │ 640 │2.56│ 1.02│ 1.40 │8.09│ 1.23 │  │育 │ 960 │2.35│ 0.91│ 1.20 │7.79│ 1.19 │  ├──┼─────┼────┼─────┼──────┼────┼─────┤  │师 │ 640 │4.23│ 1.50│ 1.70 │1.14│ 0.62 │  │范 │ 960 │3.97│ 1.32│ 1.50 │0.88│ 0.62 │  └──┴─────┴────┴─────┴──────┴────┴─────┘  ┌─┬────┬────┬────┬────┬────┬────┬─────┐  │学│ 行政 │ 教工宿 │ 学生 │ 教工 │ 学生  │ 福利及 │     │  │校│    │  舍  │    │    │    │  附  │ 合计   │  │类│ 用房 │ 及住宅 │ 宿舍 │ 食堂 │ 食堂  │ 属用房 │     │  │别│    │    │    │    │    │    │     │  ├─┼────┼────┼────┼────┼────┼────┼─────┤  │工│1.11│7.21│5.00│0.33│1.56│2.64│32.89│  │ │1.00│6.80│5.00│0.29│1.40│2.36│30.78│  │ │0.96│6.48│5.00│0.26│1.31│2.26│29.44│  │科│0.91│6.15│5.00│0.25│1.22│2.14│27.97│  ├─┼────┼────┼────┼────┼────┼────┼─────┤  │农│1.11│7.21│5.00│0.33│1.56│2.64│31.46│  │林│1.00│6.80│5.00│0.29│1.40│2.36│29.32│  │医│0.96│6.48│5.00│0.26│1.31│2.26│27.90│  │药│0.91│6.15│5.00│0.25│1.22│2.14│26.49│  ├─┼────┼────┼────┼────┼────┼────┼─────┤  │政│1.05│5.70│5.00│0.29│1.56│2.64│24.39│  │法│0.94│5.34│5.00│0.26│1.40│2.36│22.63│  │财│0.87│4.96│5.00│0.23│1.31│2.26│21.39│  │经│    │    │    │    │    │    │     │  ├─┼────┼────┼────┼────┼────┼────┼─────┤  │体│1.34│9.23│6.00│0.41│1.56│2.64│35.48│  │育│1.19│8.43│6.00│0.37│1.40│2.36│33.19│  ├─┼────┼────┼────┼────┼────┼────┼─────┤  │师│0.89│4.15│5.00│0.24│1.56│2.64│23.67│  │范│0.83│4.15│5.00│0.22│1.40│2.36│22.25│  └─┴────┴────┴────┴────┴────┴────┴─────┘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表1
  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类 别      │    │    │     │      │  ├─────────┼────┼────┼─────┼──────┤  │工、农、林、医  │  42 │  39 │  37  │  35   │  │政 法、财 经  │  29 │  27 │  25  │      │  │ 体   育   │  48 │  47 │     │      │  │ 师   范   │  29 │  27 │     │      │  └─────────┴────┴────┴─────┴──────┘  
第三节 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 非体育类学校 │ 19 │ 18  │16   │14   │  │ 体育学校   │ 34 │ 33  │     │     │  └────────┴────┴─────┴─────┴─────┘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类 别  │规模(人)│ 校舍建 │ 体育 │ 集中绿 │总用地 │  │      │     │ 筑用地 │ 用地 │ 化用地 │面积定额│  ├──────┼─────┼────┼───┼────┼────┤  │      │ 640 │ 42  │ 19 │  5  │  66 │  │工、农、林、│ 960 │ 39  │ 18 │  5  │  62 │  │医、药   │1280 │ 37  │ 16 │  5  │  58 │  │      │1600 │ 35  │ 14 │  5  │  54 │  ├──────┼─────┼────┼───┼────┼────┤  │      │ 640 │ 29  │ 19 │  5  │  53 │  │ 法、财经  │ 960 │ 27  │ 18 │  5  │  50 │  │      │1280 │ 25  │ 16 │  5  │  46 │  ├──────┼─────┼────┼───┼────┼────┤  │ 体 育   │ 640 │ 48  │ 34 │  5  │  87 │  │      │ 960 │ 47  │ 33 │  5  │  85 │  ├──────┼─────┼────┼───┼────┼────┤  │ 师 范   │ 640 │ 29  │ 19 │  5  │  53 │  │      │ 960 │ 27  │ 18 │  5  │  50 │  └──────┴─────┴────┴───┴────┴────┘  

  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附件: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  │ 教 室 名 称       │ 设计定额  │间数│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平方米/生)│  │               │ 备注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  │               │      │  │               │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  │ 80人的合班教室       │ 1.29  │ 1 │80×1.29×1=103   │              │  ├───────────────┼──────┼──┼───────────────┼──────────────┤  │ 准备室            │      │ 1 │    28         │              │  ├───────────────┼──────┼──┼───────────────┼──────────────┤  │ 40人的设计制图教室     │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  ├───────────────┼──────┼──┼───────────────┼──────────────┤  │ 制图模型室          │      │ 1 │    28         │              │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 0.70  │ 1 │320×0.7×1=224   │              │  ├───────────────┼──────┼──┼───────────────┼──────────────┤  │ 电教用房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  │ 40人的语音教室及准备室   │ 2.00  │ 1 │40×2.0×1=80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2903                          │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4466                          │  └─────────────────────────┴──────────────────────────────┘  

  例1 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平方米/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平方米。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上表: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设学生自习和老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平方米/生,故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下表:
  
  ┌──────────┬────────────────┬─────────┐  │   项  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  ├──────────┼────────────────┤设计定额均见《定额│  │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 》第二章第二节  │  ├──────────┼────────────────┼─────────┤  │ 特种阅览室     │        50       │         │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  │ 目录厅、借书处   │       100       │         │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        88       │         │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  │折合建筑面积(k=0.70)│     1079       │         │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0=400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  ├──────────┼────────────────┤ 均见《定额》第二 │  │折合建筑面积(k=0.90)│      444       │ 章第二节     │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  └──────────┴────────────────┴─────────┘  

  3.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尺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池、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平方米/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81×1280=1037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 名      称 │ 使用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  │ 室内篮(排)球场 │ 21×34=714 │    793   │K=0.90│  ├─────────┼──────────┼─────────┼──────┤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243   │K=0.70│  ├─────────┼──────────┤         │      │  │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        60 │         │      │  ├─────────┼──────────┤         │      │  │ 厕所       │        30 │         │      │  ├─────────┼──────────┼─────────┼──────┤  │ 合计       │       884 │ 1036     │      │  └─────────┴──────────┴─────────┴──────┘  

  5.其他各种定额:如行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职工宿舍及住宅、教职工食堂、学生宿舍以及福利及附属用房等,基本上只与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有关,不再赘述。
  三、关于定额的使用问题
  为了使中等专业学校按本《定额》能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及进行总体规划,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所属中专校的任务、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专业设置、学制年限确定下来(简称五定)。
  新建学校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可根据“五定”的结果直接套用本《定额》来计算。
  老校编制扩建总体设计任务书时,首先要查清现有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其中的危房面积等基本情况。从校舍总面积中,扣除《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锅炉房、人防、商业网点;退休、已故教职工的遗属和调出人员占用的住宅等)和必须拆除的危房后,再与按《定额》算出的需要数相比较,即可求出应扩建的校舍面积。由于老校的设计不一定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还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再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并进行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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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与外商合资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商投资发展迅速,外商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也逐渐增多。但近几年,一些省市为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缺口,竟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对外招商合资,有的已与外商签约,有的正在与外商洽谈,而且,这种势头还在进一步发
展。这给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带来了如下问题:1、已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再对外招商,引进的外资实际是用于倒换人民币,解决国内资金的缺口,其结果是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控制通货膨胀增加压力。同时,也加重了国家外汇平衡
负担。2、国外贷款机构认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属长期优惠贷款,是提供给我国政府的,并带有开发援助性质,其贷款本身不能用于支持外国私人投资项目。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国家对外承担债务的长期优惠贷款,且过去对进口设备还给予了免征进口关税
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其好处不应转给外商。4、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项目投产后的效益,而转为与外商合资合作后,若不能妥善处理好债务问题,就难以保证按期对外偿还贷款,进而影响对外信誉。对于最近出现的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地方转变成为与外商合资项目,国际
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主管机构先后曾向我们提出问题,为什么政府贷款拿去与外国商人合资。
为加强控制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外债规模,同时使利用国外贷款工作能顺利进行,抓住机遇,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长期优惠贷款,确保债务按期偿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安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各地申报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凡已考虑对外合资合作的,一律不予安排。对已列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备选项目,如地方又提出对外招商、洽谈合资合作的,应
首先撤销优惠贷款。
二、对已经签约或已建成投产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原则上不得再对外招商、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如地方认为非与外商合资合作不可的,除按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报批外,必须首先报原批准单位同意(包括与国内转贷机构理顺关系、明确国外贷款的债权债务关
系),同时还需经国家对外窗口部门商得国外贷款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外商签约。为保证国家对外信誉,与外商合资后所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偿还国外贷款。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上述意见执行。特此通知。



1995年7月4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0号


各市、县人民
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
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参照本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应当在依法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固化为计算机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公开化、透明化。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包括: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控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主体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所有行政权力上网运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行政绩效、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省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前瞻性研究并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及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监察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行政监察。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权力库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制监督。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相应的省级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权力库建设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
(三)开展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
(四)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采取联合审批、联动监管等形式,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 行政权力清理及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行政权力清理并负责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
(三)内部流程图及裁量基准,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和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暂停行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行政权力库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库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建立部门行政权力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全部列入部门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一条 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应具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并标明“在用”、“暂停”、“取消”等权力运行状态。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及有关信息应当与行政权力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及变更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有关事项,应在确认后10日内对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和部门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裁量基准等由部门决定调整的事项,应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10日内录入部门行政权力库,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第五章 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六条 网上政务大厅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设置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网上办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状态查询以及网上咨询、投诉、求助、举报等服务窗口。
(二)建立网上受理、内部办理、信息反馈和监察监控工作机制,实现与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部门网站及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设立对外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完成材料上网。应当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权力库信息、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办理信息、行政监察信息、政府法制监督信息等向同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并由同级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上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上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网上政务大厅中涉及下级部门业务的,其运行数据应当向下级网上政务大厅开放。

第六章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通过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第三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当在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如行政相对人是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是个人,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其中相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当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存档的文书,应当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流程控制功能:
(一)流程合法性检查和自动控制;
(二)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自动审查;
(三)对各岗位办理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时自动提醒;
(五)对多次补正、退回、暂停等异常操作进行控制和提醒;
(六)对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进行控制和提醒;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流程控制功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记录内容。在线系统保留3年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

第七章 行政监察平台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平台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与实施主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二次监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全程监控。通过自动采集还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信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自动发现、提醒、督办,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控;
(二)预警纠错。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风险点等情形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报警,采取纠错措施,达到防范效果;
(三)投诉处理。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流程。各部门、单位的监察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或接收上级监察系统的督办事项时,应责成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进行认定;
(四)统计分析。采集相关信息,按照时间、部门、岗位、权力等不同标准进行统计,并形成行政权力运行、制约、防控及发展趋势的相关图表;
(五)绩效评估。自动采集统计分析数据,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
(六)督查督办。监察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的情况,责成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后,由监察工作人员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认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功能。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设置监察规则库,自动筛选、交叉比对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异常。
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和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与专门人员处理行政监察平台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下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上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投诉处理、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条 对督查督办的事项,监察部门应当明确督查的事项内容、承办单位、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批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接受督查督办任务,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地反馈办理过程和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察平台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督查督办等的认定结论纳入部门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实施主体自行制定。

第八章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十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应当配建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检索和统计分析功能;
(二)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库,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法制监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监督。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管理;
(五)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具备行政权力数据管理、查询统计以及行政权力调整申报审批等功能;
(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四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实施法制监督时,对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可以发起督办。相关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督办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管理和维护的机构及人员,保证平台正常运行。
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数据统计报送、申请行政权力调整、负责督办事项的联络和回复等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仍未整改的,应当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
第五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或者行政权力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在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实施主体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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