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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4:05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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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0年3月12日,国家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独立核算的城镇集体水路、公路运输企业,集体装卸搬运企业,集体联运、港口等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会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企业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的工作。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照章办事。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或抽调。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和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 企业的财务计划是企业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金计划、流动资金计划、成本计划、利润计划、专用基金计划等。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市场供求情况,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积极而又稳妥地编制财务计划。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出不同要求。有关编报时间、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经批准执行的年度财务计划,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金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固定资金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表现形态。包括劳动资料中的各种运输、装卸设备,房屋和建筑物及其他机器设备等占用的资金。固定资金的主要来源有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项目进行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生产业务出租的船舶、车辆和仓库,下同)。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包括料、工、费)入帐。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本企业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以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买进旧车、旧船,应以买价加上支付的接车费、接船费(有运费收入的,应予以扣抵),以及车、船的第一次修理、改装、增添设备等费用以后的价值入帐。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因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项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六、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打捞的固定资产,应按现状估价,加上第一次的修理费用入帐。
八、购置或自行组装的各种汽车、摩托车,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九、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十、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十一、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二、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船舶、工程船舶、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4.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土地;
2.未使用、不需用和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
3.租(借)入不属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4.帐面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5.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车间、基本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其停工期间的设备不提取折旧。
(三)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后,予以报废,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非常损失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计算依据,根据月初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算当月应提折旧,计入当月成本,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对使用的车辆、运输工具,可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使用里程计算提取;对某些价值很大、而又不经常使用的大型设备,可按工作时间或工作台班计提折旧。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要分别明确责任。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更情况。
三、完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认真做好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及时核对帐目。
四、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盘盈、盘亏和由于毁损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处理。
(一)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更新改造基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并相应调整成本。
(二)对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固定基金,收到的保险赔偿金和事故责任人的赔偿金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五、合理安排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第四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用于流动资产的那部分周转资金。流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产发展基金、银行借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生产经营状况比较正常的企业,应当按照既保证生产需要,又节约资金的原则,核定定额流动资金。企业应建立流动资金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将各项资金定额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班、组、队等基层单位,使资金统筹调度,加速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
第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物资(包括燃料、材料、修理用的配件及低值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做到物资采购有计划,各种物资要有严格的计量、验收、领退、限额、保管和清查盘点及核算制度。要加强物资储备定额管理,合理控制库存量。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营业运输特点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合理地制定单台车辆、船舶的物耗定额以及运输、航行费用定额。
企业要定期对流动资产进行盘点。除按季对实物进行定期盘点以外,年终必须彻底清查盘点一次。对企业的材料及各项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当在财务决算期内,查明原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核定的流动资产盘盈,应冲减营业运输成本(或企业管理费)。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除由过失人负责赔偿款外,属于自然灾害和非常损失(扣除保险赔偿款)列入营业外支出;属于营业运输经营管理中的盘亏和毁损的部分,列入营业运输成本。
第十九条 企业的往来帐目,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办理收、付手续。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坏帐和无法付出的款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在帐上。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信贷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一切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采用现金结算的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

第五章 工资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是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基金的管理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工资、津贴。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生产车间、管理部门职工(含炊事员)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列入成本。超过规定支付给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自费改革工资支付的工资,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金。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专项奖金列入成本。在标准工资、加班工资以外支付给职工的奖金(包括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分成工资等工资形式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12%列入成本;实行计件工资的,在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30%以内列入成本。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和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竞赛奖,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三、企业工会干部的工资、奖金、津贴,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在专项资金中列支;退职、退休、离休人员和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费用,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实行统筹预提“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退职、退休、离休人员的工资费用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及津贴,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税务机关同意的标准执行;劳动部门没有制定标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确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工资管理制度,要有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工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计件单价;实行浮动工资、分成工资和其他工资形式的,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加强对成本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以及牲畜饲料、牲畜药品等费用。
(一)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车(船)队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方法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净值摊销法。
(四)企业购进的役畜按购进原值列入成本。购进原值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分次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自繁自养的幼畜,日常的饲养费列入成本,淘汰、死亡时的残值收入转作营业外收入。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
1.经税务机关同意提取修理基金的企业,所提取的修理基金。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在提取的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进入成本;
2.不提取固定资产修理基金的企业,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列入成本。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待摊费用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四、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五、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
六、在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七、企业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一)企业在停工期间支付给运输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列入成本。收到的过失人或责任人的赔偿金,冲减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成本。
(二)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成本。
八、企业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以及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
(一)海损、机损、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修理费、抢救和善后费用,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以及因人身伤亡事故而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费等,在扣除向保险公司投保收回的索赔收入,以及事故对方或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货物在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因承运方、港方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货损、货差事故损失及处理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理的超定额损耗,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各种货物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九、财产保险费和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实际缴纳的财产保险费用,以及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咨询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应列入引进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加收的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超过部分应从企业自有资金或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
十二、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装卸费、代理费、洗车费、车辆牌照和检验费。航行外港船舶支付给港方的速遣费,列入成本。收取港口的延期费,应按实际收入冲减成本。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列入成本。
十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养河费、港务费、过渡费、过闸费、过桥费、水上交通费列入成本。
十五、按统一规定发生的办公费、旅差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列入成本。
十六、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基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和范围的各项支出;
三、企业对外发行股票和联营投资入股发生的股息支出;
四、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罚金、赞助金;
五、缴纳所得税、建筑税、奖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及购买国库券、债券、股票的支出;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费用开支;
七、应由港务局管理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八、各种摊派款;
九、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准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要划清各种费用和成本的界限,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得互相混淆,影响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上的需要,确定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方法。成本项目和核算方法确定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加强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企业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等资料,应正确完整,内容真实,记载和编制及时,在规定的保管年限内,不得丢失或损坏。

第七章 营运收入和利润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营运收入包括客货运输收入和装卸、搬运堆存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
企业必须加强对营运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认真履行运销合同,企业的营运业务,要及时办理结算,所有营运收入应全额入帐,不准采取任何方式隐瞒和抵扣。企业在基建、专项工程及福利设施等方面发生的营运业务,也应作营运业务收入处理。船员参加装卸的收入,应纳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运业务收入应当缴纳的税金,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缴纳。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可以列支。
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按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可以列支。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旅客保险收入(已在运输收入中核算的除外)、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修船拆件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无法支付的款项、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金的结余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或损失,其范围如下:
一、劳动保险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实行退休统筹办法的企业,支付的劳保退休统筹金在营业外列支,其支付的退休金在退休统筹金开支。
二、企业搬迁费。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和随迁职工家属的差旅费、行李费。
搬迁到新地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物的改造、扩建等所需资金,在基本建设基金中列支。
三、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指按照国家规定企业自办的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建基金解决。
四、技工学校经费。指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五、非常损失。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核销的流动资产损失部分(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因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款,应从本项目中抵减。
六、治理“三废”支出。企业治理“三废”发生的开支,除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外,用治理“三废”实现的收入及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其不足部分,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当地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企业过去三年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列支。
对于上列项目,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企业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运输利润(或亏损,下同)、堆存利润、装卸利润、代理利润、其他业务利润、附营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相抵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下列规定计算分配:
一、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扣减税前分出联营利润和国家允许在税前扣减的利润,加上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即为计税利润。
二、企业计税利润,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的余额,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三、企业分配利润,要本着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不少于50%,奖励基金与分红基金之和不超过25%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并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
企业对专用基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要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如下:
一、生产发展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部分;
2.国家给予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转入的部分;
3.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补充流动资金;
2.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3.补充更新改造基金;
4.开发试制新产品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支出;
5.缴纳建筑税。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2.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3.按规定提留的“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4.由于固定资产遭受非常灾害而收取的保险赔偿金;
5.其他。
(二)使用范围:
1.机器设备、船舶车辆的更新,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和扩建;
2.为降低能源材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效率,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
3.劳动安全保护设施支出;
4.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5.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6.治理“三废”措施支出;
7.缴纳建筑税。
三、修理基金
(一)来源:
财务制度健全和有固定资产大中小修标准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二)使用范围:
1.各种船舶的大、中、小修费用,船舶主副机和附属设备的更换,结合修理改造船型、船壳所发生的费用;
2.各种车辆的大、中、小修的费用,车辆大修的总成更换;
3.其它固定资产及附属设备的大、中、小修理费用,以及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主要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等工程。
四、职工福利基金
(一)来源:
1.按规定比例在成本中提取的;
2.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
3.原有公益金及分红基金转入的部分;
4.其他。
(二)使用范围:
1.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及医务经费;
2.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人员的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以及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费、修理费;
3.修建或购置职工宿舍和其他福利设施支出;
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开支(包括独生子女补助费);
6.按国家规定应由职工福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五、职工奖励基金
(一)来源:
1.企业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
2.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
(二)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的奖金;
2.自费调整职工工资支出;
3.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津贴;
4.缴纳奖金税。
六、分红基金
(一)来源:
从企业分配利润中转入的。
(二)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职工分红,分红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分红基金的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或转入职工福利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 条交通运输企业附营业务可参照有关行业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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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7〕2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下水道和化粪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下水道、化粪池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下水道,是指排放雨水、生活污水及工商服务业污(废)水的管道;本办法所称化粪池,是指使粪便沉淀并发生发酵腐化,通过三格沉淀,使污水澄清,然后再排入下水道的构筑物。

第三条 吉安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公用下水道以外的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维修与清掏清运的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小区内下水道、化粪池的管理工作,吉州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15米以下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青原区建设局负责青原区城区所有街道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城区内各街道、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工作;共用设施设备不齐全但住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由区政府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对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由街道、居委会协调组建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此类房屋的实际状况和服务内容制定,报吉州区或青原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组织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水道、化粪池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工程所在地详细规划,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新建、改建工程下水道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现有下水道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进行改造。

第九条

中心城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下水道规划设计方案,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编制地下排水管网平面及竖向排水规划设计方案及化粪池的平面布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审查同意后,与主体工程规划方案同时报市规划建设局审批。没有编制以上方案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下水道、化粪池规划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下水道的管径和材料、化粪池的型号和有效容积等必须根据房屋居住人口规模、粪便清掏周期等因素确定,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下水道的位置、管径、材料以及化粪池的位置和容积。市市政设施管护处对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该分部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公用下水道的,应当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建设的现场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加强对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纳入质量验收范围。

第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审查时,应当将下水道、化粪池建设列入重点内容,由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下水道及化粪池竣工图,并现场对照验收,对不符合建设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下水道、化粪池交付使用后,维护维修的责任划分为: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市市政设施管护处负责维护维修。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吉州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的城市公用下水道,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维修。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由青原区建设局负责维护维修。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维护维修;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由产权面积占多数的产权人负责组织维护维修,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维修。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维修,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的,由街道、居委会牵头组织住户进行维护维修。

第十六条 维护维修费用的承担:

(一)吉州区城区主次干道和15米以上(含15米)支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

(二)吉州区城区15米以下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吉州区区级财政预算,由吉州区财政承担。

(三)青原区城区所有道路城市公用下水道的维护维修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

(四)吉州区城市主次干道的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解决。青原区城市污水干管及其检查井的维护维修费用,由青原区财政安排解决。

(五)城市公用下水道驳接口以外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其中,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且其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已包含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六)居住小区内共用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七)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下水道、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承担;一栋房屋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屋既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又有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各产权人按产权面积分摊,产权人聘用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下水道、化粪池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产权人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列支,房屋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产权人续筹。

(八)零散的居民楼、个人建造的房屋以及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又没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房的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维护维修费用,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组建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担,尚未组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该部分住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街道和居委会协调住户筹资解决。

第十七条

吉州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市环卫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承担。青原区城区内所有化粪池和公共厕所的粪便清掏清运工作,统一由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负责,粪便清掏清运费用列入青原区区级财政预算,由青原区财政承担。市环卫处和青原区市政公用事业管护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清掏周期,实行定期清掏、密闭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和清掏清运责任人发现下水道损坏、污水冒溢或化粪池堵塞、满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清掏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等现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下水道、化粪池的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擅自接入城市公用下水道;

(二)堵塞下水道、化粪池或者向下水道、化粪池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三)向下水道、化粪池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四)擅自占压、拆卸、移动、穿凿下水道或化粪池;

(五)损害下水道和化粪池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经规划批准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下水道和化粪池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有关手续,并处工程总造价的3%至5%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经审查合格的下水道、化粪池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市规划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三)对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由市规划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维护维修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维护维修下水道和化粪池,清掏清运责任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运输、处理要求清掏清运粪便,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网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

  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申报的154家小轿车品牌销售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公布企业的变更登记工作。为了规范汽车品牌销售,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品牌汽车销售企业中已有13家企业原已取得小轿车经营权,请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通知,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为品牌轿车销售。根据企业发展原公布的一汽 —— 大众奥迪A6品牌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规范为一汽 —— 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154家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汽—大众所产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通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煜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奥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利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烟台天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烟台大成金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沂水兴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上海通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康桥宏马汽车有限公司
青海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甘肃金岛汽车超市有限公司
兰州金岛骄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无锡市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大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裕华星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兴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珠海市钜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中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宝泰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成远汽车有限公司
青岛瑞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显升小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博瑞祥达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首汽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华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景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苏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华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戎马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博程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市梅花园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鑫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冀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森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豫港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辽冶大众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拉萨康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弘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温州将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万事得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广西鑫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汽汽车有限公司深联汽车销售分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山西必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乐山市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瑞华粤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中机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常熟华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邯郸市盛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市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四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安庆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芜湖亚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米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北京乐驰经贸有限公司
乐清市冠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信田汽车有限公司
东营顺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济宁鸿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益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东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襄樊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新秦高级轿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新盛荣贸易有限公司
长春市成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州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信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友好车业有限公司
宁夏东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常熟梦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市升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天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株洲市宏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顺德市合田汽车有限公司
泰州市宝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晋城市东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所产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北京三元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北京方庄丰田汽车销售服务中心
北京广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柳林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东联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于洪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大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开隆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由由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无锡常隆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长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金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世泰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济南明星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黄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兴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沙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龙的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顺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海桂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渝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贵阳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奥德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北京中新兴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北京森华创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上海东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上海联合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宁波龙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深圳市华日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深圳市深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广州广保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顺德市合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成都安利捷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四川成都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唐山冀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已取得轿车经营权)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

辽宁美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福特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万国汽车有限公司
南京福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富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天道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广物福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宝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达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冠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丰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安福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成都万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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