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8:10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
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 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上报以下材料
1.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五份)
2.技术鉴定(视同鉴定)证书(五份)
3.整套技术鉴定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二套)
第九条 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应交纳审查费100元,用于支付评审活动经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在“中国医药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2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裁决,异议应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单位、地址及异议内容。
异议的任何一方应按异议处理单位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弃权。
若获奖者认为奖励等级编低、允其撤回。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该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一般应按项目鉴定证书中所确定的数额及顺序申报。
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提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奖金由局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分配方案应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是剽窃他人的成果,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46号




内蒙古、新疆检验检疫局:
继蒙古国东部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后,该国首都乌兰巴托也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2001年4月2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第156号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目前中蒙边境境外一侧囤积了大量偶蹄动物产品,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疫把关的形势非常严峻。在我国把关禁令解除之前,为防止疫区可能携带口蹄疫的产品流入我国,现将严防口蹄疫传入的有关措施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真执行第156号公告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检疫和防疫措施,严格依法把关。
二、加强口岸查验,确保货证相符,防止禁止进境物随允许进境物入境。
三、各局在依法把关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进口商盲目将禁止进境物运至口岸堵塞通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防止禁止进境物通过非法途径进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1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函〔2006〕98号

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的通知


做好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动态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和研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特别是客运专线有关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6号),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日常管理

1.标准动态跟踪日常管理工作由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负责。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及时汇总和分析有关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每季度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告情况。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召开标准动态情况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有关标准问题。

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颁布施行后,其动态跟踪工作原则上由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标准主编和参编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和跟踪与标准有关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情况,提出标准应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3.经规院(标准所、定额所)应及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最新情况和信息。

二、建设标准

1.客运专线建设标准动态跟踪应和客运专线工程试验段、国际咨询、工程实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工程试验段、国际咨询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外方提出的中外标准不匹配、不一致等问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标准主、参编单位均应要求外方提供其咨询和标准制订的依据及相关资料,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和建议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抄送经规院和工管中心。

2.当前客运专线建设标准跟踪的重点是无碴轨道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耐久性混凝土设计、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各专业接口及涉及系统集成有关的标准。

3.铁道部有关单位在客运专线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与建设标准有关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给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三、造价标准

1.经规院(定额所)应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工程定额测定和动态跟踪,收集汇总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建议,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经规院(定额所)应及时收集相关行业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工程定额及有关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并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进行分析对比,及时掌握、研究、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定期发布价格信息。

四、标准设计

1.标准设计通用参考图动态跟踪工作内容是及时跟踪、了解、掌握并解答图纸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施工配合;研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并及时组织图纸修改完善工作。

2.通用参考图动态跟踪和技术服务工作由经规院委托图纸编制单位负责,经规院在与有关单位签订图纸编制合同时应明确图纸动态跟踪和技术服务的内容。

3.通用参考图编制单位有责任根据合同要求做好动态跟踪工作,对于施工中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应直接进行回复和指导;对于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报经规院、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