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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4:23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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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地批(1996)89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
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
96〕027号)收悉。中文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
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
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
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
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
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
确规定,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
国务院规定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
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
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
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受让方”,应是指原划拨
土地使用权人即转让方的对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不宜再
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各省级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出让合同应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
权人转让房地产也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的条
款,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才能决定有关当事人可以不办
理出让手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虽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要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缴纳有关土地收益。目前,有些地方片面理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擅自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经办理出让手
续转让房地产,甚至一些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经依法批准未办理出让手续也不依法
缴纳有关土地收益就擅自转让房地产,不仅违反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使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不能正常贯彻执行,造成土地市场混乱。为制止各种非法转让行
为发生,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
台之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暂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有关审批和出让手续,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前法中的第四十七条和后法中的第六十六条也都是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条款,
在处理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应当同样有效,但各自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当事人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房地
产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经审查如准予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
当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除此之外,均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七条和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
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应当上缴租金中所含的
土地收益,实施该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制定具体办法,
应暂按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实施第五十五
条的具体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执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连
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认定其租赁行为违反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四十五
条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是作为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土地管理部门依出让合同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问题,是对
法律的进一步界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
此类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八、你们在请示中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的应用问题,可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
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国土批〔1995〕13号)一
并执行。

19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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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外交部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事办公室,各驻外使、领馆: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制止涉外买卖婚姻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41号)精神,原由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已移交民政部主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交部承担的部分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移交民政部主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向我驻外使、领馆发送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及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处理我驻外使、领馆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有关当事人的涉外婚姻的函、电、照会及信件,解答有关婚姻方面的疑问,解决婚姻登记方面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婚姻登记方面的咨询,核查有关中、外籍人员的婚姻状况。
(三)解决我驻外使、领馆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方面有关证件中所出现的问题。
二、民政部与外交部联合向驻外使、领馆发送有关涉外婚姻方面的文件规定。有关涉外婚姻具体业务,我驻外使、领馆可直接与民政部联系,并主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外交部领事司。
三、涉及到外交、法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外交部、民政部研处。
四、各地民政、外事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如涉及中国公民违法婚姻、违法出证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民政部。凡涉及我驻外使、领馆所处理的问题,应抄报外交部。
五、涉外婚姻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它不仅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各级民政、外事部门及驻外使、领馆要严格把关,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1995年2月9日

重庆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开展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是我市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重庆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八项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00〕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中央有关在渝直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主要考核各地各部门在抓思想观念、政策措施、政务管理、法制保障、新闻舆论、文化氛围、市容市貌、治安状况、文明礼貌、社会服务、窗口整治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近期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十个一批”的情况。
三、考核方式
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实行打分制,总分100分,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全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和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制定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四、考核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按照当年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工作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签署意见。
(三)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初步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方案。
(四)将初审考核意见方案送副市长、副秘书长征求意见。
(五)将征求意见稿修改整理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奖惩
(一)专项考核结果分4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80分(含80分)为良好,8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对当年评定为优秀的部门和地区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督查室实行专项督查,限期整改。
(三)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送有关部门。

附件一: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
| 项 目 | “十个一批”工作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
|---------|------------------------------------|--|---------|
| 一、贯彻部署 | 1.组成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子; | 3| |
| | 2.对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传达学习、动员部署;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 3.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 4|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
| | 1.停止执行市政府已公布停止适用和废止的各类政府文件; | 4| |
| 二、文件清理 | 2.按标准认真清理重庆直辖后政府系统制定的文件;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 3.按照渝府发〔2000〕25号文件发布的指导标准,对该废止或修订的文件进| 3|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行废止、修订或报请市政府废止、修订。 | | |
|---------|------------------------------------|--|---------|
| 三、许可审批 | 1.凡没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许可、审批,须停止执行; | 5| |
| | 2.对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许可、审批进行清理并将保留和停止的许 | 5|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可、审批项目全部上报市政府。 | |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凡没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收费项目,须停止执行; | 4| |
| | 2.对有市政府以上文件作依据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上报清理结果;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 3.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 3|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 五、中介机构脱钩| 1.中介机构的人财物真正与主管部门脱钩; | 4| |
| | 2.严禁继续从脱钩的中介机构谋取利益;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 3.严禁继续利用行政权力为中介机构谋取利益。 | 3|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 六、破除垄断 | 1.废止有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内容的文件; | 4| |
| | 2.不允许继续进行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活动;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 3.认真处理和解决社会反映的问题。 | 3|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 七、报刊征订发行| 1.对现有报纸实行了政报分离; | 5| |
| | 2.不允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下发落实征订任务的文件,不得利用职权或 | 5| 某一项未达到 |
| (10分) |行业特权搞强行征订和硬性摊派。 | |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 | 1.重大政务决策须按要求发布,该让群众知道的办事程序等应向群众公 | 2| |
| |示; | | |
|八、政务公开和实行| 2.设置接受群众监督和投诉的对外公开电话,并对群众投诉做到认真处 | 2| 某一项未达到 |
| 窗口办事制度 |置; | |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10分) | 3.制作本单位办事指南并上墙、上报、上网公示; | 2| |
| | 4.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接件与办件分离制度”; | 2| |
| | 5.承办人员外出,不得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 2| |
|---------|------------------------------------|--|---------|
| 九、窗口地区整治| 按照市政府第69号、73号令规定,进一步搞好朝天门、菜园坝等重要窗口|10| 未达到要求扣 |
| (10分) |地区的综合整治,实施沿江联治和水、陆、空同治。 | |除该项分值。 |
|---------|------------------------------------|--|---------|
| | 1.遵守法定办事时限并尽量提高办事效率,无法定时限的实行15天办事 | 4| |
| |时限; | | |
| 十、办事效率和 | 2.办理各类审批、许可、登记、收费等做到热情待人、主动服务,简化办 | 3| 某一项未达到 |
| 服务质量 |事程序; | |要求扣除该项分值。|
| (10分) | 3.对工作不负责、办事拖沓推诿、甚至刁难当事人的人和事,做到严肃处 | 3| |
| |理。 | | |
-------------------------------------------------------------

附件二:重庆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专项考核范围
一、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68个)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市交委、市外经贸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机械办、市轻工办、市纺织办、
市化工办、市煤管局、市盐业局、市人防办、市建委、市市政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志办、市文史馆、市档案局、市爱卫办、市红十字会、市招办、市科委、市移民局、市外办、市侨办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市供销社、市农机局、市商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民宗委、市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二、中央有关在渝直属机构(20个)
市电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证管办、民航重庆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口局、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电力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中国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西南兵工局、市气象局、农业银行市分行
、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市国税局、市邮政局、市烟草专卖局。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40个,名单略)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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