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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7:14:59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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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需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同时还规定了上述人员中不准出境的条件。
过去由于对不准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办法无明确规定,以致某些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国家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上带来不利的影响;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为有效地执行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处理好不准出境的问题,特制定《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处理,要把确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员控制在极少数。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
1.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限制出境的决定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2.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5.对其他需要在边防口岸限制出境的人员,可按1985年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做好入出境查控工作的通知》(〔85〕公发24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3.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但应在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处理了结,同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国家安全机关扣留当事人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如在出入境证件有效期内不能了结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安机关。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及公安机关对某些不准出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样式附后,自行印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在紧急情况下,如确有必要,也可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然后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交控手续。控制口岸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说明
(一)应逐项详细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外国人姓名一栏,既写中文又写外文。护照号码前如有外文字母,字母应与数字号码一并填入通知书。
(二)控制期限限于三十天以内。
(三)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在控制期内已无需再控制的,应立即通知撤控。已超过控制期限。而未办理续控或撤控手续的,作自行撤控处理。

附:《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式样
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
发往单位:
--------------------------------------------------------
| 姓 名 | | |
|--------------|----------------------------| 像 |
| 别 名 | | |
|--------------|----------------------------| |
| 籍贯或国籍 | |性别| |出生| | 片 |
| | | | |日期| | |
|--------------|----------|------------------------|
| 护照证件种类| | |
| 和 号 码 | | |
|--------------|------------------------------------|
| 职 业 | |
| 或社会身份 | |
|--------------|------------------------------------|
| 体貌特征 | |
|--------------|------------------------------------|
| 可能出境口岸| |出境后可能| |
| | |前往的地点| |
|--------------|----------------|----------|------|
| 交控日期 | |控制期限 | |
|--------------|------------------------------------|
| 阻止出境的法| |
| 律依据和说词| |
|--------------|------------------------------------|
| 发现后的处理| |
| 和联系办法 | |
|--------------|------------------------------------|
| | |审盖| |
| 备 注 | |批 | |
|--------------|--------------|机 | |
| 审批机关意见| |关章| |
--------------------------------------------------------
交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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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加强宗教事务机构的建设。”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场所内进行。”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符合参加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支持宗教教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八、删去第十八条。

九、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或者跨设区的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报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有关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宗教、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其成员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的争论。”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的活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宗教、公安、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法管理。”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文物保护部门应予指导和支持。”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第一款修改为:“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拆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旅游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同一宗教的教职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公民,进入旅游区(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免收门票。”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其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二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备案举办宗教培训活动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的;

“(三)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教职未经备案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教派之间争论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活动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跨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擅自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拆迁宗教房屋、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五、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修改,条文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提升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综合服务能力,我们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卫生部和教育部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确保助理全科医生培训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实施本培训标准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与规划、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正确处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与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关系,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助理全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培训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卫生部备案。

  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是现阶段落实全科医生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培训基地、师资建设以及培训期间人员管理参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相关办法执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训经费、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等保障政策,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单位完善招录、培训、管理、考核等环节制度建设,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及时将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卫生部、教育部。

  附件: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doc


卫生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10日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的要求,为做好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制定本培训标准。
总 则
一、培训对象
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拟在或已经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良好的医德修养,愿意在农村基层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二)理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具有全科医学理念,掌握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公共卫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熟悉全科医学的诊疗思维模式,能够运用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指导医疗卫生实践;具有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能力、预防保健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和农村社区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的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三、培训年限和方式
(一)培训年限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年限为2年(共104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训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
具体时间安排。临床培训82周,安排在认定的临床培养基地进行;基层实践16周,安排在认定的基层实践基地进行;理论和综合素质课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理论授课2周,临床、基层实践和人文等综合素质课程穿插在临床培训、基层实践过程中进行;综合考试考核与结业1周,机动3周(基地可结合本地特点自行安排,如执业助理医师考前强化训练或由学员自选科室学习等)。
(二)培训方式
1.培训须在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基地由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为主)和基层实践基地(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培训过程中综合素质和职业相关能力培养的课程可由有关高等医学院校承担。
2.培训以提高农村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理论教师及具有带教资格的临床培养基地医师、基层实践基地医师共同组成的师资团队承担带教任务,培训全程实行指导教师制。
3.培训过程注重临床轮转和基层实践的实际效果。在带教师资的指导下,临床轮转阶段加强常见疾病诊疗思维的培养和诊疗技能的培训;基层实践阶段突出临床各科所学理论课程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整合与应用,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内容的实践操作。临床轮转与基层实践穿插进行、有机衔接,使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始终着重强化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的临床能力培训和基层实践训练。
4.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及全科医生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培养采取集中授课、讲座和见习等形式进行。理论培训的内容除安排一定学时集中授课外,其它内容均分散安排在临床培训与基层实践阶段穿插进行,使全科医学理论与实践紧密融合。
四、培训内容及要求
(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即临床培训、基层实践、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培训。
1.临床培训
临床科室轮转时间为82周。轮转期间,学员在具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参与临床基地中相关临床科室的医疗工作,轮转科室及时间分配详见表1。
临床培训期间,内科轮转时间为34周,其中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5周,临床轮转协助管床数不少于3张;神经内科轮转时间为8周,其中安排神经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2周,临床轮转协助管床数不少于3张;急诊急救10周,训练内容包括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两部分;其他临床科室的轮转时间详见表1。
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临床科室轮转中安排地方病的学习。对于少见病种和季节性较强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
轮转期间,每周安排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可采用单独开设的综合课程、系列讲座、案例讨论、技能模块训练等方式,学习临床诊疗和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及技能。各培训基地根据大纲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在临床轮转期间,应及早穿插安排必要的基层见习与实践,引导学员根据农村基层全科医疗岗位需求加强针对性的临床能力训练。
临床培训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部分。
表1 临床轮转科室及时间分配表
内 容 科 室 时间分配(周)
临床培训
(合计82周) 内科(心血管8周,呼吸6周,消化6周,内分泌代谢6周,泌尿4周,血液2周,风湿免疫2周;其中内科门诊时间不少于5周) 34
神经内科(其中门诊不少于2周) 8
急诊急救(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 10
外科 6
妇产科(计划生育咨询1周,妇科门诊2周,产科门诊1周,产房1周,产科病房1周) 6
儿科(门诊2周、病房2周) 4
中医科 2
传染科 2
皮肤科 2
眼科 2
耳鼻咽喉科 2
精神科 2
康复医学科 2
2.基层实践
基层实践16周。其中全科医疗服务技能培训8周,预防保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7周(其中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4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技能培训1周。
基层实践的具体形式可采取在基层实践基地带教师资的指导下,从事全科医疗活动、公共卫生实践、健康教育小讲课、案例讨论、教学研讨会、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践和社区卫生调查等。在基层实践期间,可针对有关临床问题,加强临床基地相关带教医师对学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基层实践的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部分。
3.理论培训
理论培训共计357学时,其中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81学时,临床医疗服务相关课程126学时,基层全科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课程105学时,综合系列讲座45学时。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课程采用集中授课形式进行,其他内容穿插在临床培训及基层实践过程中进行。
理论培训课程及其时间安排详见表2,具体内容与要求详见“细则”。
表2 理论课程及其时间安排
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上课形式 建议上课时间
全科医学基本理论与职业理念和综合素质相关课程(81学时) 1.全科医学理念与基本
理论 27 集中 第1-2周
2.全科医疗中常见行为与心理学问题 18 集中 第1-2周
3.全科医疗中的医学伦理、法律法规问题及医患沟通 18 集中 第1-2周
4.卫生经济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 9 集中 第1-2周
5.文献检索与阅读 9 集中 第1-2周
临床医疗服务相关课程(126学时) 1.临床基本技能训练 36 集中或分散 临床阶段
2.临床综合课程(专业、
人文) 45 集中或分散 临床阶段
3.常见症状的鉴别诊断 27 分散 临床阶段
4.危重症的识别与处理 18 分散 临床阶段
基层全科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相关课程(105学时) 1.临床预防与健康教育 15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2.社区常见慢性病健康
管理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3.社区特殊人群保健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4.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18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5.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6.预防接种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7.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
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8.法定传染病报告与处
理 9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综合系列讲座(45学时) 1.现场急救与病人转运 12 分散 临床阶段
2.常见病的规范诊治与
管理 9 分散 临床阶段
3.社区康复理论与技术 9 分散 临床阶段
4.基层合理用药 15 分散 基层实践阶段
(二)培训要求
培训过程中要突出全科医生作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岗位特点,强化全心全意为居民健康服务的思想、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医疗卫生法制观念,培养其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精神。
五、考试与考核
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
(一)培训过程考核
1.临床培训阶段
临床培训阶段考核包括临床各科出科考核和临床培训阶段综合考核。
(1)出科考核。临床各科轮转结束时,由各临床科室根据培训内容要求进行出科考核,考核内容包括:①政治思想、医学伦理与职业道德;②服务态度与医患沟通;③完成本学科培训细则要求的培训内容及要求情况(轮转科室的时间、规定的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④专业理论知识的考核;⑤临床基本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考核。考核形式根据轮转科室时间的长短采取试卷考试、病例分析、临床技能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2)阶段综合考核。在出科考核的基础上,对整个临床阶段培训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学员完成整体培训的情况,并据此对临床阶段的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2.基层实践阶段
基层实践阶段重点对培训对象在全科医疗服务技能培训、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技能培训等方面实践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和职业态度等综合表现。在基层实践阶段结束时组织阶段综合考核。可采用综合考卷和实际病人管理案例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结业考核
学员在2年培训结束时,过程考核合格者,须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
六、培训合格证书颁发
完成全程培训,各项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并且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


细 则

一、临床培训
(一)内科(34周)
1.轮转目的
(1)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心电图基本操作与判读、常用临床检验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常见内科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常见内科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给予及时、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3)具有一定的自我学习和在医疗实践中提高的能力。
2.基本要求
(1)常见症状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呼吸困难、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痛、腹泻、便秘、呕血与便血、血尿、水肿、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8周
①高血压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老年人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的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的处理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了解: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动态。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冠心病的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医疗。
了解: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症。
③充血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治疗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常用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
熟悉: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
了解: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阻滞); 低危心律失常患者的处理原则及高危心律失常患者的识别及转诊处理。
熟悉:介入治疗与起搏器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⑤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心电图机操作,正常与异常心电图的判读。
了解: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的应用范围。
2)呼吸系统:6周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合理用药的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病因、发病机理、流行病学特点、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分型、发病机理、流行病学特点及社区预防管理。
④呼吸衰竭
熟悉: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诊断(肺性脑病的识别与鉴别)及正确及时的转诊;呼吸衰竭的紧急处置原则。
⑤肺炎(重点社区获得性肺炎)
掌握:常见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包括抗生素的停药指征)。
熟悉:肺炎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⑥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吸痰术;胸部X线片判读。
熟悉:胸腔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了解:常规肺功能测定方法;血气分析结果的判定;痰涂片、抗酸染色、革兰氏染色、痰脱落细胞检查、结核菌素试验的临床应用;胸部CT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胸水检查结果的判读。
3)消化系统:6周
①慢性胃炎
掌握:慢性胃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和常用的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溃疡病的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消化性溃疡发病机制、幽门螺旋杆菌感染检出与治疗方法、手术治疗指征及胃镜等检查前的准备;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肠道传染病处置措施及报告程序。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预防原则。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症及准备工作。
④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病因、临床表现。
熟悉:肝硬化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常见并发症的识别与转诊指征;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⑤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并发症。
了解: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
⑥胆囊炎
熟悉:胆囊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原则。
⑦胰腺炎
熟悉: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和转诊原则。
⑧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灌肠法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留置胃管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熟悉: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和消化系统X线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并发症;腹腔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4)内分泌及代谢系统:6周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治疗原则;低血糖的原因、临床表现及预防;糖尿病常见并发症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高血糖高渗状态的诱发因素;胰岛素的正确应用。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理。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非药物与药物治疗方法。
熟悉: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
了解: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及监测指标。
③甲状腺功能亢进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甲状腺危象诱因、临床表现及转诊指征。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药物治疗(包括药物的副作用,日常监测项目);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的临床表现、三种治疗方案(药物、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优缺点,甲状腺危象的预防。
④甲状腺功能减退
掌握: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转诊指征。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药物治疗、实验室检查;亚临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治疗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病因、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糖尿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及快速血糖检测。
熟悉:甲状腺功能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
了解:内分泌试验(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胰岛功能检查等)的测定要求。
5)血液系统:2周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和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贫血的转诊指征。
熟悉: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溶血性贫血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转诊指征。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及转诊指征。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实验室检查及其临床意义。
④相关的诊疗方法
熟悉:骨髓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输血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6)泌尿系统:4周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肾炎
熟悉:急、慢性肾小球肾炎的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转诊指征及预防原则。
了解: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动脉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熟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预防及早期筛查。
了解:非透析疗法(营养疗法);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的适应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分期及鉴别诊断。
④相关的诊疗方法:
掌握:导尿术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熟悉:肾功能检查方法、应用和结果判断;尿标本的采集方法。
7)风湿性疾病:2周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诱发因素、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②类风湿关节炎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8)常见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及地方病监测和防治措施。
了解:当地常见地方病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3)临床常用注射技能
掌握: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输液操作技术。
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4。
表3 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
1.高血压 8
2.冠心病 4
3.充血性心力衰竭 4
4.常见心律失常 8
呼吸系统:
1.上呼吸道感染 6
2.支气管哮喘 2
3.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4
4.呼吸衰竭 2
5.肺炎 3
消化系统:
1.慢性胃炎 4
2.消化性溃疡 3
3.急、慢性腹泻 2
4.肝硬化 1
5.胃食管反流病 1
6.胆囊炎 1
7.胰腺炎 1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
1.糖尿病 10
2.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6
3.甲状腺功能亢进 4
4.甲状腺功能减退 4
血液系统:
1.贫血 3
2.出血性疾病 1
3.急、慢性白血病 1
泌尿系统:
1.泌尿系统感染 5
2.肾小球肾炎 4
3.慢性肾功能不全 4
风湿性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1
2.类风湿性关节炎 2
常见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表4 内科轮转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1.吸痰术
6
2.胸部X线片判读 15
3.心电图机操作,正常与异常心电图的判读 15
4.灌肠法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1
5.留置胃管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1
6.糖尿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及快速血糖检测 5
7.导尿术的适应症、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2
8.肌肉注射、皮内注射、皮下注射和静脉输液操作技术 各5
熟悉:
1.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的适应症、禁忌症及操作方法
2.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和消化系统X线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和并发症
3.甲状腺功能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
4.输血的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5.肾功能检查方法、应用范围和结果判断
6.尿标本的采集方法
了解:
1.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应用范围
2.肺功能测定方法
3.血气分析结果的判定
4.痰涂片、抗酸染色、革兰氏染色、痰脱落细胞检查、结核菌素试验的临床应用范围
5.胸部CT检查的适应症、禁忌症
6.胸水检查结果判读
7.内分泌试验(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胰岛功能检查等)的测定要求
注:各科轮转要求的病例数和基本技能操作的例数为最低要求;对于有创性技能操作,可在模型上进行;未明确要求例数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二)神经内科(8周)
1.轮转目的
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了解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CT、MRI阅片。
2.基本要求
(1)常见症状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面肌瘫痪、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治疗新进展。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脑梗死)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5)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6)其他疾病,如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
熟悉: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疾病的诊断要点及治疗方法。
了解: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等疾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基本技能
掌握:神经系统的体格检查技术。
熟悉:腰椎穿刺的适应症与注意事项;卧床病人的护理。
了解:头颅CT、MRI阅片。
神经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5,基本技能要求见表6。
表5 神经内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脑梗死) 3
3.脑栓塞 2
4.脑出血 2
5.蛛网膜下腔出血 1
6.其他疾病(痴呆症、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脑膜炎) 各1

表6 神经内科轮转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神经系统体格检查 5
熟悉:
腰椎穿刺
卧床病人的护理
了解:
头颅CT阅片
头颅MRI阅片

(三)急诊急救(10周)
急诊急救培训包括院内急救和院前急救两部分内容。
1.轮转目的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诊治急诊病人,了解急诊急救的诊治流程,学习常见急症的诊断方法与抢救原则,掌握心肺复苏术、电除颤、洗胃、包扎、患者搬运等急救技能;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和医患沟通技巧;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农村地区常见急症的能力,对危重症能正确评估其潜在风险,并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
掌握:急症的诊断和抢救原则;常见急症的识别与初步处理原则、转诊指征;院前急救流程及急救技术;常用急救药物的用药原则和注意事项。
熟悉:高级心肺复苏的步骤、条件以及心肺复苏的终止指标;急症缓解后处理原则。
了解:现代急诊医学主要内容;现代急诊医疗体系基本组织形式;灾难抢救、重大交通事故、地震、水灾、火灾等重大抢救处理及防疫原则。
(2)院内急救
1)心脏骤停
掌握:心脏骤停的快速诊断、复苏流程。
熟悉:心脏骤停的高级心肺脑复苏术。
了解:心脏骤停的定义、病因。
2)急性左心衰竭
掌握:急性左心衰竭诊断和急救处理。
熟悉:急性左心衰竭的常见原因。
3)自发性气胸
掌握:自发性气胸的临床表现与体征及影像学特点。
熟悉:自发性气胸的病因及处理方法。
了解:自发性气胸的发病机制。
4)重症哮喘
掌握:重症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抢救处理原则。
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掌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诊断标准和急救原则。
熟悉: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鉴别诊断。
6)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
掌握: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的临床表现、心电图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原则。
熟悉:急性心肌梗死溶栓和急诊介入的指征。
了解:冠心病的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症。
7)休克
熟悉:休克的基本分类和抢救原则。
8)上消化道出血
掌握:上消化道出血的诊断、救治及转送方式。
熟悉:上消化道出血的常见病因、失血量估计、是否继续出血的判断方法。
了解:上消化道出血内镜治疗指征与外科手术指征。
9)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掌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识别和急诊处理。
10)癫痫持续状态
掌握:癫痫持续状态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急救处理。
熟悉:癫痫持续状态的搬运方法。
了解:癫痫持续状态的病因。
11)中毒与意外伤害
掌握:常见中毒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原则;常见意外伤害的紧急救治原则及其转运注意事项。
了解: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及中毒机制;农村常见意外伤害的原因。
12)急腹症
掌握:急腹症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急腹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13)脑出血、脑血栓
掌握:脑出血、脑血栓形成的诊断和急诊处理。
了解:脑出血的外科处理,脑血栓的溶栓治疗。
14)创伤
掌握:颅脑外伤诊治程序;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的诊断。
熟悉:多发伤的诊治流程;骨折伤情判断程序。
15)犬咬伤(狂犬病暴露)
掌握:狂犬病暴露后的伤口处理;疫苗注射时间、流程及注意事项。
熟悉:狂犬病暴露后处置规范。
(3)院前急救:
1)创伤
掌握:多发创伤现场急救及转送原则;颅脑外伤的现场急救原则及转送指征;气胸、肺挫伤、肋骨骨折的诊断、现场急救及转送指征;骨折急救方法以及颈椎外伤、脊椎外伤、合并截瘫、四肢骨折病人的搬运方法;手外伤伤口紧急处理方法及断指保存方法;烧伤现场急救原则及转院指征。
熟悉:多发性创伤诊断程序;骨折伤情判断程序。
了解:胸部外伤和骨折分类。
2)中毒和意外伤害
掌握:常见中毒的诊断、鉴别诊断、急救及转送原则; 中暑和动物咬伤的紧急处理方法; 淹溺的紧急处理方法。
熟悉:动物咬伤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了解: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及中毒机制;中暑的病理生理及临床分类;动物咬伤主要毒理作用机制及预后。
3)心脏骤停
掌握:心脏骤停的现场识别和复苏流程。
熟悉:心肺复苏终止指征。
4)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掌握: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的识别和非药物治疗的方法。
5)昏迷
掌握:昏迷患者的现场救治和转运原则。
熟悉:昏迷的常见病因。
6)急性心肌梗死
掌握:急性心肌梗死现场救治原则。
熟悉:急性心肌梗死转运监护和处理。
7)脑血管病
掌握:脑血管病现场识别、处理及转运监护原则。
8)低血糖症
掌握:低血糖症的现场识别、处理及转院指征。
熟悉:低血糖症的病因。
(4)基本技能
掌握:院内单、双人心肺复苏技术、电除颤术;洗胃术操作方法及准备工作;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骨折石膏固定后的护理技术和注意事项。
了解:气管插管术的适应症和注意事项。
急诊急救轮转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见表7,基本技能要求见表8。
表7 急诊急救学习主要疾病和例数要求
疾 病 名 称 最低例数
1.心脏骤停 2
2.急性左心衰竭 2
3.自发性气胸 1
4.重症哮喘 1
5.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
6.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 各2
7.休克 2
8.上消化道出血 2
9.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2
10.癫痫持续状态 1
11.中毒与意外伤害 3
12.急腹症 3
13.脑出血、脑血栓 各4
14.创伤 5
15.犬咬伤(狂犬病暴露) 1
16.昏迷 2
17.脑血管病 2
18.低血糖症 2

表8 急诊急救的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1.院内单、双人心肺复苏技术、电除颤术
3
2.洗胃术操作方法及准备工作 3
3.创伤的包扎止血固定 3
4.骨折石膏固定后的护理技术和注意事项 2
了解:
气管插管术

(四)外科 (6周)
1.轮转目的
(1)学习外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门诊病人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体表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农村地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急诊手术,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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