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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3:52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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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电力公司,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切实履行电价监管职责,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企业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成本信息,包括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输配电成本核算政策变更,影响输配电成本变化的投融资、兼并重组、资产处置以及内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专项报告;与输配电成本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电网企业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输配电成本信息。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六条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报送财务及成本报表,应当包括合并成本报表和母公司成本报表。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省级电网企业明细到所属市、县电网企业和直属单位。

第七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月度成本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报表格式、内容、程序、时限等,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

第八条 电网企业采用以下主要会计政策,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1、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标准,共同费用的分配方法。

2、从事电网业务的人员薪酬制度和电网企业设备采购、材料领用制度。

3、应收账款坏账的确认标准、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4、委托贷款计价,利息确认方法以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5、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7、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

8、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

9、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

第九条 电网企业发生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书面报告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对当期的影响和调整金额。

第十条 电网企业建立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费用开支应该在《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中明确的成本项目下核算。发生的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应当在输配电成本项下增设输电费和委托运行维护费。

电网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明确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的标准,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相关制度,应当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发生对输配电成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电网企业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专项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输配电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等抄送电力监管机构;项目批(核)准的结果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对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兼并重组或者涉及输配电业务以外的重大投资,应将投资额、对电力业务的影响报电力监管机构。

(二)电网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将筹资方案、筹资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三)电网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将筹资方案、筹集资金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

(四)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报电力监管机构。

(五)电网企业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价款,都属于关联方交易。电网企业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送关联方交易协议或合同,说明关联方交易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十三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会计政策制定和变更、费用支出、审批规定以及成本管理制度,在制度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四条 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可行性研究方案,在投资、筹资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涉及输配电成本变化的电网投资、融资结果,在投资、筹资结果明确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产处置及关联方交易行为,在资产处置完成及交易行为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要求电网企业即时报送有关输配电成本信息,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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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5]57号

印发《办理信访事项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理信访事项规定

为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信访工作,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设置的信访部门,或者直接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诉求。符合受理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三)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属于本级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政府决定。

4.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四)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直接收到信访事项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收到由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同时抄送给转送、交办该信访事项的信访部门。

3.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五)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首接信访的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受理;受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部门。

(六)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政府或者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受理。

(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信访事项由受理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属政府受理的,可由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承办。

(二)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四)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包括开展信访调查、提出办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和督促执行等。

1.开展信访调查。办理部门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提出办理意见。办理部门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理部门作出信访事项办理决定后,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答复信访人。

属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交办的,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结情况。

4.督促执行。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信访办理决定应当执行,属办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办理部门落实;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由办理部门督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执行。

(五)办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指定联系人与信访人沟通,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处理进展等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六)信访复查与复核

1.信访人对办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或者复核,如果办理机关是非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复查或者复核机关可以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如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查或者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如果办理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信访人向市政府请求信访复查、复核的申请,在省信访复查、复核具体操作办法出台之前,暂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受理,指定相关部门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后,信访局报分管信访工作的市领导审批,答复信访人。

省信访复查、复核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后,按省的规定处理。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

(一)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督促检查,认真履行督办职能,促进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提高办结率,有效减少越级访和重复访,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信访部门发现信访事项办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督办的形式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情况通报、派人调查、要求办理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政府领导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部门收到信访部门发出的督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未采纳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信访部门对多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或多次督办仍处理不力的单位,可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在一定范围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六)信访部门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办理信访事项的纪律

(一)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中,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各级信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办理信访事项,违者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5年11月29日印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调香工程方案》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现将《卷烟调香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 件:

卷烟调香工程方案

卷烟调香技术是构建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是形成卷烟产品特色的关键技术。为进一步提高中式卷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将卷烟调香工程列为重大战略课题进行重点研究。为有效地推进卷烟调香工程的开展和实施,依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和行业总体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意义
近些年来,随着烟草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向前推进,尤其是随着卷烟加工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烟草化学的不断发展,行业在卷烟调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品质和加工工艺技术的有机结合得到进一步加强,加香加料控制水平明显提高;卷烟品质的整体谐调性有所提高,卷烟的香吃味有所改善,卷烟调香技术应用水平有所提升;针对卷烟产品发展需求,在香原料研发和评价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些香原料分析方法,积累了一些香原料评价经验;部分中草药提取液的开发与应用取得明显成效。这些工作,推动了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卷烟产品研发,提高了卷烟产品质量,对形成中式卷烟风格特征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向前推进,随着卷烟品牌整合扩张步伐的逐步加快,随着卷烟市场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卷烟调香技术领域,还存在一些与行业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和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国内卷烟调香技术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对卷烟调香的重要性还存在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现象,行业用于卷烟调香相关科技开发的投入不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积累较少;二是行业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相对匮乏,在相应技术人才的使用上,部分卷烟企业还存在“用不上、提不高、留不住”的现象;三是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不高,对烟叶、香精香料缺乏理性、科学和完整的把握,自如地应用香原料进行香精调配、卷烟产品开发的技术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过度依赖香精香料企业提供调香服务甚至卷烟产品开发服务的现象,不能在调香技术方面处于主导地位;四是卷烟企业香精香料品控能力不强,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香精香料的内在质量,导致对所使用的香精香料组成成分和品质波动不可知、不可控;五是行业和卷烟企业在烟用香精香料供应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些现象和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卷烟品牌的技术安全和行业“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的实施,影响到我国烟草核心技术水平的提升,影响到我国烟草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实施卷烟调香工程就是要立足于卷烟产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行业在卷烟调香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水平的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队伍;有利于构建中式卷烟核心技术体系,充分发挥调香技术的作用,提高香精香料科研、生产和应用水平;有利于实现卷烟企业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增强对卷烟产品的控制能力,为行业发展、品牌整合扩张提供技术保障; 有利于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提升,促进中式卷烟发展,提高中式卷烟的国际地位。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为指导,以打造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中式卷烟品牌为基点,以卷烟企业掌控香精香料核心技术、实现技术主体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共同利益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相结合,继承发扬与创新特色相结合,自主研发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调香技术研究与人才队伍建设,为行业实施“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战略服务。
三、工作目标
利用6年时间,构建支撑卷烟品牌发展的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提升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调香技术水平,在稳定和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创新中式卷烟风格特色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能够反映香精香料品质特征的品控方法和标准,提高卷烟企业对香精香料“可知、可控”的品控能力;培养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的中、高级调香技术人才队伍,实现卷烟企业“以我为主、由我掌控”的调香技术主体地位。
四、工作内容
(一)技术体系
1.应用技术研究。
准确把握香精香料特性,深入开展香精香料调配技术、施加技术、以及香精香料与烟叶原料、工艺、材料等之间的适配性研究,提高香精香料的调配技能和技巧,解决目前国内卷烟产品不同程度存在的烟气干燥、辛辣、涩口等质量缺陷,提升卷烟产品品质。
2.特色技术研究。
结合企业品牌特色,重点开展利用调香技术赋予卷烟产品香气风格与口味特征的研究,并通过研究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弥补卷烟降焦后造成的香味不足,提扬香韵,突出自然烟香,强化卷烟产品特色。
3.基础理论研究。
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基础研究;探索卷烟化学成分、理化指标与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指导卷烟补香、增香、创香等方面的技术实践,科学把握香精香料配方设计的理论和技术。
4.功能性评价研究。
深入研究香精香料稳定性、有效成分、转移率、作用阈值等理化评价指标,以及香气、谐调、刺激、余味等感官评价指标;建立并完善烟草化学与感官评价相结合的功能性评价方法, 形成系统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以及相关系列标准;系统地进行各类香原料的功能性评价。
5.香原料信息库构建。
了解、收集国内外单体香原料、功能性香基,构建香原料信息库,香原料信息库分为行业中心库和企业特色库;行业中心库包含实物样品层、数据信息层和网络服务层,由行业共建共享;企业特色库由卷烟企业自主建设。
(二)品控体系
1.品控技术。
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检测技术,开展模式识别、模糊数学、指纹分析等先进的香精香料品质控制方法的研究与应用;加强香精香料的化学成分及香味成分研究,深化表征香精香料品质特性的有效成分检测研究,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品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香精香料分类检测方法,形成品控系列相关标准;更新、升级香精香料品质检测手段。
2.品控管理。
树立现代品质管理理念,引入标准化模式,建立、健全香精香料品质管理体系;形成包括从物理、化学指标到嗅香、功能验证、安全许可等方面的香精香料品质检测程序,以及涵盖检验入库、存储、配制成品、卷烟产品跟踪、市场反馈等全过程的香精香料品控程序。实现对香精香料全面质量的有效监控,促进香精香料品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
3.安全性研究。
结合国内外研究进展和行业发展要求,研究香精香料安全性技术评价方法和标准,建立并完善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的分级目录。
(三)人才体系
1.人才培养。
通过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合作进行学历、学位教育,系统地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素质;通过国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高级研修等多种方式,培养中、高级调香技术人员;通过设立行业开放性调香重点实验室,开展项目研究,培养调香技术学科带头人;通过树立在实践中培养人才的理念,在产品开发维护等调香相关工作实践中提高调香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实用型调香技术人才。
2.人才使用。
卷烟企业创新用人理念,制定能够体现“以待遇留人、以感情留人、以事业留人”的人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调香技术岗位、实行项目负责制、有条件的卷烟企业还可实行首席调香师负责制等方式,为调香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3.人才评价。
针对调香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从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发展潜力、思想素质及职业素养等角度出发,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保障人才评价及管理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
五、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卷烟调香工程由国家局总体部署、组织管理,省级公司密切配合、监督落实,卷烟企业、科研单位和香精香料企业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卷烟调香工程。
(二)实施方式
以卷烟企业为主体,以科研院所、香精香料企业为“两翼”,以科研项目带动工程开展,构建支撑中式卷烟发展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
卷烟企业要立足于品牌建设与产品发展需要,开展应用技术、特色技术研究,建立、完善香原料企业特色库,积极参与功能性评价研究与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开展品控方法、标准与品控程序等研究工作,结合行业品控技术研究进展,构建企业品控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相关人才政策,搞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工作,构建企业卷烟调香人才体系;最终形成支撑企业自主调香技术主体地位的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
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院所要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企业需要,牵头开展功能性评价、品控方法和标准等共性技术研究以及香原料行业中心库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热裂解机理、香味学、卷烟化学成分和理化指标与卷烟感官指标之间的相关性等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精心组织,做好行业调香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为行业、卷烟企业构建卷烟调香技术、品控、人才三大体系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香精香料企业应围绕卷烟企业的需求,开展香原料单体和香基的研究开发工作,积极参与烟草行业香原料中心库建设、香精香料品控体系构建和安全性研究工作。
(三)实施进度
卷烟调香工程总体时间规划为6年,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2006—2008年):
选择8家左右示范卷烟企业,围绕卷烟产品,进行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建设。构建以应用技术、特色技术、香原料企业特色库为重点的调香技术体系框架;香精香料品控技术和管理取得进展;调香技术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第二阶段(2008—2010年):
20家左右的卷烟企业构建较为完善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卷烟企业调香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利用香原料单体、香基进行自主调香;科学、合理、有效的品控体系基本形成,行业建立香精香料许可、限制和禁用分级目录;构建基本满足卷烟企业自主进行卷烟产品开发和卷烟产品维护需要的卷烟调香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阶段(2010—2011年):
行业所有卷烟企业完成构建为卷烟品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的卷烟调香技术体系、品控体系和人才体系,并实现调香技术主体地位。在卷烟调香技术方面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在卷烟品牌上得到应用;实现对香精香料的有效监控和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业、卷烟企业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调香技术人才梯队。
六、保障措施
卷烟调香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战略工程,关系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业上下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分步实施,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国家局成立战略工程领导小组,由国家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科技、人劳、财务、运行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科教司、人劳司、财务司、运行司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作为小组成员,从战略高度对工程进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管理决策。
2.领导小组下设战略工程办公室,由国家局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协调等工作。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战略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科技部门负责;人才政策、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由经济运行部门负责。
4.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对企业卷烟调香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服务,不断促进卷烟企业调香工作水平的提高。
5.卷烟企业要从提升核心竞争力与加强品牌安全管理的战略高度出发,集中相关技术、管理、供应等方面的人才,成立相应的卷烟调香工程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组织好卷烟调香工程的实施。
(二)强化激励机制
1.国家局加大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的步伐,制定人才激励的宏观政策;卷烟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努力推进人力资源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卷烟调香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
2.定期评价考核卷烟企业自主研发、自主维护卷烟产品的运行和发展状况,对于自主调香做得好的卷烟企业,国家局或省级工业公司应在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国家局、省级工业公司要对在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在调香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卷烟企业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国家局投入一定的科研引导经费,主要用于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以及应用开发技术等科研项目的开展。
2.卷烟企业是卷烟调香工程经费投入的主体,卷烟企业必须加大对卷烟调香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技术中心调香实验室的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卷烟企业技术、人才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局项目的卷烟企业和相关省级工业公司要按照国家局的引导经费,以一定的比例投入匹配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开展和实施。
3.科研院所要通过为卷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项目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方法,拓宽融资渠道,创造研发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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