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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2:58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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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社127号


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推进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好科技惠民、促进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为加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在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科技部和财政部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为实现惠民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科技引领。以民生科技需求为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等的研发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责任明确,协同推进。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基层(县、市、区,下同)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组织机制,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
(四)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开。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优奖劣汰。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
第七条 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普及。
第八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基层科技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
(一) 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 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 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筛选编制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在科技部网站上统一公开发布,并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 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 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 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组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在条件具备时,应当积极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和评审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限项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各省推荐项目实施方案的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努力程度等,将作为确定本省项目推荐数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鼓励省级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适当放宽限项要求。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组织单位推荐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年度立项建议(含后补助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向省级组织单位下达立项批复,并抄送基层组织单位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组织单位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开展监测与评估。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基层组织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对省级组织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将调减甚至取消所在省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省级组织单位在组织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组织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后,省级组织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先进技术成果及经验在全国的推广应用。省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成果的推广方案,也可从科技成果目录中遴选其它新的技术成果充实推广方案,明确推广目标、推广范围、推广主体及保障措施,推广方案实施时间一般为三年以上。省级组织单位按照推广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级组织单位,为其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将项目验收材料及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分年度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实施效果。对于实施效果不良、弄虚作假、组织管理不力的项目,视情况调减省级组织单位下年度项目推荐数量。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等情况,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网上申报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惠民计划实施总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评估,优化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示范性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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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5〕49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30项,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侯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一、二等奖者,退休后提高退休工资5%。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官方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性标志管理与保护,提升中国铁路整体品牌形象,维护铁路产品及服务信誉,依法打击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是中国铁路的象征性标志,由铁道部专属所有并实施控制。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三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包括以下四种: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图4)。

  “中国铁路”字体为黑体,路徽图形及尺寸比例按照铁道行业标准TB/T1838的规定制作。

  凡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应当符合上述图形、色彩、字体及尺寸比例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范围包括: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2.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上述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

  4.中外政府间举办的铁路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项目,铁道部组织开展的境外铁路项目;

  5.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铁路职工证章、证件、文书、信笺、信封、铁路制服,铁路移动、固定设备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铁路公用物品标记;

  6.铁道部批准的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7.铁道部批准可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其他单位、载体或活动。

  第五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受理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会同办公厅办理授权文书。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道部官方标志使用申请的业务审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审查、授权:

  1.铁道部、铁路管理机构和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铁路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铁道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可以直接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

  2.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法人单位(含多经企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上级单位同意并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后使用。

  3.国铁控股、参股的合资铁路公司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经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国铁出资人代表所在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

  4.涉外铁路项目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经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并由该主管单位统一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国际合作司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6.铁路报刊、书籍、音像等制品,铁路网站及各类文化体育活动需要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由使用单位向铁道部提出使用申请,经铁道部政治部宣传部业务审查和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同意后使用。

  第七条 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必须说明用途、使用图案和使用范围。为特定事项申请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应当明确使用期限。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及授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铁道部官方标志,严格规范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积极维护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专用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努力塑造中国铁路的优质品牌形象。禁止任何有损于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第九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违反规定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行为。

  铁道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的规范管理。各铁路局应当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铁道部官方标志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铁道部官方标志,有损“中国铁路”品牌形象的,对下属单位、合资铁路公司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路徽图形(白底黑图 图1)

  2.路徽图形(白底红图 图2)

  3.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黑字黑图 图3)

  4.路徽图形加“中国铁路”文字(白底红字红图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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