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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9:05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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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5月18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社会热切期待改革取得新突破。顺应人民愿望,把握时代要求,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意义十分重大。现就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更大的勇气、智慧和韧性,大力推动促进经济转型、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的改革,坚决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总体要求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处理好加强顶层设计与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关系,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二、大力推进年度重点改革
  2013年改革重点工作是,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民生保障、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
  (一)行政体制改革。
  1.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意见。(中央编办牵头)
  2.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负责)
  3.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二)财税体制改革。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财政部牵头)
  5.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6.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7.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三)金融体制改革。
  8.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建立健全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研究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负责)
  9.完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则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健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推进煤炭、铁矿石、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市场建设。(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能源局等负责)
  10.推进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形成有效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和规范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和面向小微企业、“三农”的中小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负责)
  (四)投融资体制改革。
  11.抓紧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电信等领域。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原则,制定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能源局等负责)
  12.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建立公益性运输补偿制度、经营性铁路合理定价机制,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领域创造条件。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通过股权置换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等负责)
  (五)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13.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水电、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14.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15.整体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研究制定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有序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16.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的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逐步形成保障特困群体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的长效保底机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17.建立最严格的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
  18.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和规范科学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区域间环境治理联动和合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加强大气、水、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排污权、碳排放交易市场,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七)城镇化和统筹城乡相关改革。
  19.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以增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为重点,开展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实施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创新城乡社会管理体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农业部等负责)
  20.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转移人口情况,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相关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农业部、法制办等负责)
  21.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改革,调研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措施,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健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的政策和相关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22.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研究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负责)
  三、继续深化已出台的各项改革
  对已经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切实抓好落实,力求年内取得新的进展。
  (一)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
  (二)继续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金融、物流、教育、科技、医疗、体育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开展保税工厂改革试点。加快制定并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港澳和内地服务贸易自由化,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积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建立健全双边、多边和区域投资贸易合作新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三)加快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社会事业各项改革。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文化领域政事、政企、政资分开,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优化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社会办医政策,逐步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等改革,加快管办分离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快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政策,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五)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完善改革协调推进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改革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认真做好改革方案研究制定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制定方案,统筹好改革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使改革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惠及民生。
  扎实抓好改革方案实施和社会引导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提出工作方案、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配合。要注重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积极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优先在试验区部署重大改革任务,发挥其探索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围绕迫切需要推进的重大改革,组织实施一批攻关性试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改革试点。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改革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委要采取建立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统筹安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将改革进展情况和重要问题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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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吴金成


  当前,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作为执行人员,执行工作要做好,首先就要弄懂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程序、权限和内容等知识。其中,弄清楚在执行工作中,什么财产可以执行,什么财产不可以执行是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下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作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可以通过一定是程序变现,当然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在了解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后,我们还要注意一下有哪些财产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下财产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必须品。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不因执行行为而剥夺被执行人生活的权利。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留下的费用不应低于该标准。否则,有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这是因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不可随意剥夺。
  4、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因为身体原因所必须的辅助器械和药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可对之采取执行措施。
  5、法律有规定的其他物品。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造就和选拔同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和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认真
研究国际、国内法学教育发展情况和充分论证专业设置的基础上,对1985年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在保证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的前提下,较好地体现了自学考试的特点和学历规格的基本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这次印发的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增加了各类高等教育形式的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提高、接考本专业本科段的规定。接考条件应严格按本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执行。
二、根据《关于印发〈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通知》(教考试厅〔1997〕1号)的精神,为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加大全国统考课程力度,减轻各地的命题工作量,更有效地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部分课程将从19
98年下半年起实行修订计划后的全国统一考试。
三、已经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地区,如1998年不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认真研究本考试计划,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进行过渡,做到与本计划的要求相一致,以便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过渡工作应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专业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全国考委确
定(见考委〔1998〕3号文)。2000年以后,各地不得对本专业的统考课程进行单独命题和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组织考试。对于本专业在实施和过渡期间,原考生继续学习的课程衔接的个别问题过渡办法和期限时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在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考试计划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二、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三、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设置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水平相一致,要求毕业证书获得者在政治思想上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二、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基础科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科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
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三、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均采用学分制。各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本专业设可衔接的基础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各门课程均为本科要求。
专科毕业:凡取得法律专业考试计划基础科段规定的13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达70学分以上,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凡已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并取得本科段所规定的14门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累计不少于133学分,且毕业论文合格,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全部课程(含外语)考试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一)基础科段
---------------------------------------
| 序号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
| 1 |哲学 | 4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4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4 |法理学 | 7 | |
|----|-----------|----| |
| 5 |宪法学 | 4 | |
|----|-----------|----| |
| 6 |中国法制史 | 5 | 基础科段必考课程13门,累|
|----|-----------|----| |
| 7 |刑法学 | 7 | |
|----|-----------|----| |
| 8 |民法学 | 7 |计70学分。 |
|----|-----------|----| |
| 9 |刑事诉讼法学 | 4 | |
|----|-----------|----| |
| 10 |民事诉讼法学 | 5 | |
|----|-----------|----| |
| 11 |行政法学 | 5 | |
|----|-----------|----| |
| 12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13 |国际法 | 6 | |
---------------------------------------
(二)本科段
-------------------------------------------
| 序号 | | | |
|-----|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备 注 |
|必考|选考| | | |
|--|--|-----------|--|--------------------|
|1 | |中国革命史 |4 | |
|--|--|-----------|--| |

|2 | |外语 |14| |
|--|--|-----------|--| |
|3 | |法律文书写作 |3 | |
|--|--|-----------|--| |
|4 | |国际私法 |4 | |
|--|--|-----------|--| |
|5 |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 |
|6 | |合同法 |4 | 本科段必考课11门,选考课列出9 |
|--|--|-----------|--| |
|7 | |公司法 |4 |门,可从中任选3门,累计学分不少于 |
|--|--|-----------|--| |
|8 | |劳动法 |4 |63学分。 |
|--|--|-----------|--| |
|9 |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 |
|10| |知识产权法 |4 | |
|--|--|-----------|--| |
|11| |婚姻家庭法 |3 | |
|--|--|-----------|--| |

| |1 |外国法制史 |4 | |
|--|--|-----------|--| |
| |2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基础科段与本科段累计133学分以 |
|--|--|-----------|--| |
| |3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上。 |
|--|--|-----------|--| |
| |4 |金融法 |4 | |
|--|--|-----------|--| |
| |5 |税法 |3 | |
|--|--|-----------|--| |
| |6 |票据法 |3 | |
|--|--|-----------|--| |
| |7 |保险法 |3 | |
|--|--|-----------|--| |
| |8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9 |房地产法 |3 | |
-------------------------------------------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二)其它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律师专业专科段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实行规定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年龄在40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三至四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五)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
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五、学习考核要求
(一)为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本专业专科段课程和本科段必考课应坚持全国基本一致。本科段选考课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由全国考委法学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教委颁布,各地须认真贯彻执行。
本专业专科段和本科段必考课的各门课程,应逐步统一使用全国考委组织编写的教材。
(二)考试命题应根据各门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层次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专科段课程与本科段必考课的命题,应向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向发展,逐步加大全国统一命题的比例。
(三)各门课程考试的答卷时间一般应为2.5小时。必考课、选考课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学习教材和参考书目
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是法律专业的基础课程,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
《法学基础理论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理学》,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法学基础理论》,全国考办组编,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理学》(律师专业自考教材),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宪法学
宪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列为必考课。本课程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
《宪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宪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魏定仁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宪法概论》,肖蔚云、魏定仁、陈宝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中国阶级社会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具体阐明其阶级实质、基本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从中揭示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制史》,全国考委组编,叶孝信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制史》,蒲坚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
刑法学
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列为必考课。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学习本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掌握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原则;掌握各种具体犯罪特别是常见罪、重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高铭暄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法论》,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民法学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是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在此列为必考课。它主要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及其内在规律性;民法在实践中的经验
和问题等。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并列为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强制执行、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新编写),全国考办组编,王国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民事诉讼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和必考课。其内容包括: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诉讼管辖,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及其义务,诉讼证据,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调解、公证、仲裁,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民事诉讼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柴发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考书目:
《民事诉讼法学教程》,刘家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行政法学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主干课和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程序法、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行政法学》,全国考办组编,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出版。
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分为经济法总论、企业法(含公司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等五编,内容丰富。本课程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经济法制建设的实际,着重阐述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和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经济法学》(第二版),全国考办组编,杨紫煊、徐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刘隆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际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基础科段的一门必考课。课程的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居民、人权法、条约法、外交关系法、国际组织、国家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等。要求全面掌握国际法的基
本知识并能联系实际结合分析国际关系中的实际问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法》,全国考办组编,端木正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国国际法年刊》,中国国际法学会主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参阅各册中的有关论文)。
法律文书写作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属专门研究各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写作和各类民用法律文书写作规律的学科。该课程具体论述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并能够引导考生提高写作技能。
《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法律文书写作》,全国考办组编,宁致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司法文书教程》,熊先觉、周道鸾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宁致远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是一个独特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私法》,全国考办组编,李双元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私法》(修订本),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法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研究对象为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
《国际经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国际经济法学》,全国考办组编,陈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国际经济法总论》,陈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合同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主要研究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课程内容主要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规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及后果、合同的履行和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消灭,合同的担保、违反合同的行为及责任。
《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合同法》,全国考办组编,王利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公司法
本课程为法律专业的必考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地位、公司法的历史沿革、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集团、公司债、公司财务
与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公司法》,全国考办组编,顾功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新编公司法教程》,江平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劳动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它是法学的一个分类,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部门。劳动法学主要是研究劳动法的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规范;同时还研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劳动法及国际劳动立法等。
《劳动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学习教材:
《劳动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李景森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劳动法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法基本理论、国家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的污染防治;自然资
源保护部分土地、森林、草原、物种、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
《环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环境法》,全国考办组编,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环境法》,程正康著,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的必考课,是研究著作权、工业产权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专业主干课。其课程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的归类及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等;系统掌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
项制度的原理与规则;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知识产权法》,全国考办组编,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知识产权法教程》,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婚姻家庭法
本课程是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必考课。它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也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原则;亲属;结婚;夫妻;父母子女;收养;祖孙和兄弟姐妹;
离婚;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附论等。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婚姻法学》,全国考办组编,杨大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婚姻家庭法教程》,张贤钰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外国法制史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其内容阐述了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人类法律发展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和规律。包括法律的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外国法制史》,全国考办组编,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外国法制史》,林榕年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群众出版社。
2、《日耳曼法简介》,由嵘著,法律出版社。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段、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旨在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和特点,阐明它们形成、发展、演变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
和规律。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中国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参考书目:
《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张国华、饶鑫贤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选考课。主要研究和阐述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考办组编,张宏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王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金融法
金融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主要研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法、货币及信用管理法、证券及期货管理法、金融信托及融资租赁管理法、银行贷款、储蓄、结算、金银管理法等内容,分析研究当前金融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金融法》,全国考办组编,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金融法概论》,吴志攀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三版。
2、《商业银行法教程》,史纪良、吴志攀等主编,金融出版社,1995年出版。
税法
税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中的一门选考课程,也是律师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必考课程。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国家利用法律的形式,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特殊手段。本课程内容包括:税法概述、流转税法、收益税法
、财产税法、资源税法、行为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税法》,全国考办组编,严振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新编税法教程》,林新祝编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税法理论与实务》,严振生著,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票据法
票据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程。其内容主要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的特性,票据瑕疵,票据抗辩,票据时效,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和追索权规则,本票和支票的特别规则及其适用汇票规则,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等。本课程紧密联系我国票据法与票据实践,并着重于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原理和票据司法、金融实践的应用。
《票据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票据法》,全国考办组编,姜建初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票据法概论》,谢怀轼主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保险法
保险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通过学习,要求学生掌握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及基本原则;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内容;了解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即保险业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
《保险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保险法》,全国考办组编,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书目:
1、《保险法教程》,庄永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
2、《保险法概论》,覃有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主要阐述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的法律制度,研究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资格,律师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和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义务
、工作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学习教材:
《公证与律师制度》,全国考办组编,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参考书目:
《律师与公证》,冯超主编,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之一。该课程阐述了房地产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及其实际应用,特别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市住房商品化制度,突出既依法保护耕地,又依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国策;同时也论述了房地产业务中的一些法律操作
性问题。
《房地产法自学考试大纲》,全国考委制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学习教材:
《房地产法》,全国考办组编,程信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参考书目:
1、房维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
2、徐康平主编:《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学苑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旧计划与法律
专业(本科段)新计划衔接表
----------------------------------------
|序号| 基础科段旧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序号| 本科段新计划课程名称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6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学基础理论 |7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中国法制史 |6 |5 |劳动法 |4 |
|--|-------------|--|--|------------|--|
|6 |宪法 |4 |6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7 |刑法 |7 |7 |外国法制史★ |4 |
|--|-------------|--|--|------------|--|
|8 |民法 |6 |8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9 |刑事诉讼法 |4 |9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0|民事诉讼法 |4 |10|法律文书写作 |3 |
|--|-------------|--|--|------------|--|
|11|经济法概论 |6 |11|婚姻家庭法 |4 |
|--|-------------|--|--|------------|--|
|12|国际法 |6 |12|合同法 |4 |
|--|-------------|--|--|------------|--|
|13|婚姻法 |3 |13|公司法 |4 |
|--|-------------|--|--|------------|--|
|14|逻辑学★ |4 |14|知识产权法 |4 |
|--|-------------|--|--|------------|--|
| |公证律师制度★ |3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公证律师制度为司法 | |17|票据法★ |3 |
|--| |--|--|------------|--|
| |部委托开考法律专业的选考 | |18|保险法★ |3 |
|--| |--|--|------------|--|
| |课程) | |19|房地产法★ |3 |
|--| |--|--|------------|--|
| | | |20|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说明:
原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两门课程。
2、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的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打“★”号的课程,为法律专业的选考课。

律师专业(专科)与法律专业(本科)衔接表
-------------------------------------------
|序号| 律师专科课程 |学分|序号| 法律本科课程 |学分|
|--|--------------|--|--|--------------|--|
|1 |哲学 |4 |1 |中国革命史 |4 |
|--|--------------|--|--|--------------|--|
|2 |政治经济学 |4 |2 |外语 |14|
|--|--------------|--|--|--------------|--|
|3 |大学语文 |4 |3 |国际私法 |4 |
|--|--------------|--|--|--------------|--|
|4 |法理学 |6 |4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
|--|--------------|--|--|--------------|--|
|5 |宪法学 |4 |5 |合同法 |4 |
|--|--------------|--|--|--------------|--|
|6 |民商法原理与实务 |6 |6 |公司法 |4 |
|--|--------------|--|--|--------------|--|
|7 |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 |4 |7 |法律文书写作 |3 |
|--|--------------|--|--|--------------|--|
|8 |刑法原理与实务 |5 |8 |劳动法 |4 |
|--|--------------|--|--|--------------|--|
|9 |刑事诉讼原理 |5 |9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
|--|--------------|--|--|--------------|--|
|10|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5 |10|知识产权法 |4 |
|--|--------------|--|--|--------------|--|
|1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 |6 |11|外国法制史★ |4 |
|--|--------------|--|--|--------------|--|
|12|婚姻家庭法 |3 |12|婚姻家庭法 |3 |
|--|--------------|--|--|--------------|--|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 |13|中国法律思想史★ |4 |
|--|--------------|--|--|--------------|--|
|14|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 |4 |14|西方法律思想史★ |4 |
|--|--------------|--|--|--------------|--|

|1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5 |15|金融法★ |4 |
|--|--------------|--|--|--------------|--|
| | | |16|税法★ |3 |
|--|--------------|--|--|--------------|--|
| | | |17|票据法★ |3 |
|--|--------------|--|--|--------------|--|
| | | |18|保险法★ |3 |
|--|--------------|--|--|--------------|--|
| | | |19|公证与律师制度★ |3 |
|--|--------------|--|--|--------------|--|
| | | |20|房地产法★ |3 |
-------------------------------------------
说明:
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时,实行以下规定:
1、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不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必须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两门课程。
2、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程考试,在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对上述情况总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所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表中本科课程打“★”号的,为法律专业本科段的选考课。



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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