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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02:10  浏览:9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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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节约集约用地是缓减土地供需矛盾、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理念,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第三条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要求是: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积极探索规划引导、市场调节和依法管理的新机制,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的根本转变,土地管理方式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全过程综合监控的根本转变。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第四条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节约集约用地的整体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工业向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科学高效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聚集效应。


第五条认真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项目,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动态管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利用效率,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用地需求。


第六条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第七条从严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大力发展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建筑和紧凑型城镇,避免因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重复建设等浪费土地资源。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核减不合理用地。到2012年,市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以内,县(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制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市区城市建设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0.7以上,县(市)达到0.5以上;除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外,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小高层、高层为主,容积率适当提高。


第八条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限制低层建筑。严控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类产业项目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和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确保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


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城区工矿企业“退城进园”、“退二进三”。要积极开展对市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内工矿企业的调查摸底,制定和实施分期、分批“退城进园”、“退二进三”计划。对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搬入集聚区和工业园,借机扩大规模,更新设备,优化生产线布局;对于效益一般且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要通过政府收储或者企业自行改造的方式将原传统工业退出城区,并将地块改造成第三产业用地或按照新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对濒临倒闭应依法破产的企业,要加快实施破产步伐,破产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并通过重新规划和公开出让,优化城区土地利用结构。


第十条加快推进“三村”改造。要总结我市“城中村”改造经验,借鉴外地成功做法,全面实施“城郊村”和“城边村”改造,缓解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按照“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三村”改造。改造中,对于零星地块要进行捆绑式开发,临街临路地块要限制横向开发,鼓励纵深开发。在建设高层时,既要考虑城市功能,又要考虑公共设施配套以及腾空土地的开发利用,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生活、就业。


第十一条大力开展节地挖潜。要引进先进理念,积极探索节地城市模式,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综合解决交通、绿化、居住、环境问题。要整合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地,采取多部门捆绑,建设综合办公楼等措施,腾出或置换多余土地,优先满足社会需求。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查处理力度,对闲置满一年的土地,依法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无偿收回。


第十二条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兴办商场、娱乐、停车场(库)等场所。广场、绿地、公园等地上承载较少的地下空间,要优先规划、优先开发。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发改等部门制订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意见和操作办法。


第四章工业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1年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推进计划的意见》,推进全市10个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提速增效,提档升位。新上工业项目在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原则上必须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各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可通过购买、租赁等形式入驻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新上市级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确定,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十四条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必须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要普遍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应建造3层(含3层)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3层以下厂房。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内部整合建设或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凡用于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不少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凡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严禁单独供地。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按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单独组织建设用地报卷,不受批次数量限制,优先报批。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其用地由市、县(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应。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不低于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法出让。对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企业,在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入驻产业集聚区创业园或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多层标准厂房出售的,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逐步探索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层次推进的协调管理机制。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按照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可通过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对协议收回的土地,可按原出让价格或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予以补偿。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对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建设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合法转让;对未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条件和规划要求开发使用土地的或未按原约定完成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不经允许不得转让;确因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后,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储。鼓励企业出租多余厂院、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市土地交易机构要建立全市工业用地二级交易信息平台,积极引导低效和空闲工业用地进行依法交易。


第十七条规范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招拍挂,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已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出让,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五章农村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乡镇、村规划。建立乡镇、村规划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制度,其中,快速通道沿线镇、中心镇规划及许昌市规划区内的社区规划报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其村庄规划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评审。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按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实施迁村并点工作,建设新型农村居住社区,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发展,加快乡村城镇化,确保土地资源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按照全市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大力开展“三项整治”。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为重点,在成规模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大规模整治,建设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区。大力开展村庄整治,全面启动“千村整治”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行政村新村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业公司加工、仓储、机库和培训场所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在符合规划、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将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或废弃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并安排项目建设,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土地整治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严格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二十一条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加大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对现农居点人均建设用地规模偏大的村庄,可暂停其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审批。对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允许转为城镇非农居民户口,允许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土地收储与净地出让管理


第二十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土地收储运作模式。按照“统一征收、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原则,科学有序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本级土地收储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总体负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收储计划编报、立项申报、建设规划方案编报、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收储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除对新增建设用地实施征收报批外,同时负责本辖区内已收储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被依法征收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收储地块达到“净地”条件后,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验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交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部门统一收储。收储土地具备供地条件后,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统一出让。


土地成交后,提取总价款的2%作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以及土地开发收储,其它收益按既定比例由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分成。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各集聚区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收购储备程序,可先期进行收购储备,收购储备土地数量可占本年度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用地数量的30%—50%,在保障计划项目用地的同时,积极引导其他新上重点项目向集聚区集中。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并从中拨付一定额度作为工业用地前期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机构启动工业用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筹措。市政府金融办应指导和支持市土地收储机构利用储备土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要合理使用土地收益基金,降低收储成本。规划为绿地的要尽量使用土地收益而不使用土地收益基金,以保证土地收储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高度重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重要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促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加强综合监管


第二十八条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许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出让土地履约保证金交付、建设用地供后公示、开竣工申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等各项监管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土地闲置浪费行为,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未执行《划拨决定书》要求的土地使用人,要追究其违约、违规责任,对于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把各县(市、区)及其产业集聚区单位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挂钩。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县(市、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土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强化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协调议事机制,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第三十三条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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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 【1】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近年逐渐增多。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是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洗钱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成为金融市场的一颗毒瘤。因为洗钱者并非遵循市场规律,寻求市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寻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这一犯罪方式有其社会根源,分析如下。
第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开始出现。金融工具的特点是多样化、灵活化,有效补充实体经济的不足。中国九十年代以后,证券市场才开始发展。二级市场的交易更是迟滞于世界上发达国家。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迅猛发展,大量的西方资本随之流入中国。其中不排除一些金融过程中夹杂政治因素。金融的监管任务越来越繁重。西方金融历史悠久,行业成熟,专业人才多,对金融工具掌握娴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学习中提防。
第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在中国金融业是比较新兴的行业,金融领域许多专家学者也是不断地学习国外经验,最主要体现在诸多海外归来的学者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引入中国。在法学领域,对金融内涵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立法不仅是立法精神要公平正义,更需要立法技术。洗钱立法涉及金融、法学两个领域,未来立法必然要求要有一批对此两个领域理论上有所造诣,实践上有操作经验的人才。而且要不断借鉴西方资本市场相关立法经验,使之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要不仅学习德法大陆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对英美法系中资本市场规范技术的研究。
第三,权力寻租是洗钱的一个温床。官员腐败使得洗钱犯罪得到庇护。部分官员在洗钱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一些东南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政治不透明,官商勾结十分严重,经济发展模式不规范。权钱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会矛盾迭起。官员利用政治地位,在程序上绕过一些关卡,让洗钱者有缝可钻。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员与有组织犯罪一起涉入洗钱犯罪。
美国政府官员与洗钱犯罪关系也是错综复杂。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对商人的温和态度原因有七点。1、政府官员与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渊源;2、政府官员的家族涉足商业领域;3、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交甚密;4、许多政府官员之前是商人出身;5、政府官员想任期届满后进入商界;6、商人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起很大作用;7、政党的上台需要政治献金。【2】 这些因素构成美国特色的洗钱犯罪官商勾结体系。
中国的腐败问题一直存在,同样对洗钱犯罪也造成重大影响。经济学家黄苇町对腐败问题与洗钱的关系则指出,官员在聚敛大量的来源不明的钱财之后,开始转行做进出口生意,以快速致富的方式清洗被侵吞挪用的资金。【3】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洗钱犯罪蔓延迅速。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把非法资金漂白的主要形式。毒品、偷渡、贩卖人口等所得巨额收入,历来寻求使之合法。跨国犯罪集团游离各个国家之间,利用各个国家法律、政治、文化上的差异,它们往往以表面上合法的公司形式来掩盖非法运营活动。
第五,专业人士的为虎作伥。在洗钱过程中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更罔顾职业道德,为洗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甚至利用系统的漏洞,使之合法地规避。掌握技术的人才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洗钱犯罪提供武器,扰乱金融市场,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
  二、洗钱犯罪分子分析
洗钱犯罪从本质上看是把非法所得的财产以合法化。洗钱犯罪经常是一个流程性犯罪,不是单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窜起来的。不是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多个人合作完成的。前一个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后一个人的存在,后一个人也不一定清楚前一个人的犯罪所为。流水作业,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特点。好比工厂里制衣,分工合作。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使得每个犯罪环节更加精细,效率更高。只是当初他并没有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鉴。当然没有前一个流程的成功,就无法进入后一个环节。要想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如果在前几个环节予以打击,也许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线索。一些保护伞并不想牵扯入自己,就在适当的时候予以截断。所以,所抓到只是非关键人物。关键人物进行逍遥法外,在黑暗处暗暗嘲弄司法的系统的无能。政治现金的存在使得洗钱集团往往可以从走漏的风声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这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高于普通犯罪。九十年代的“远华案”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赖昌星通过地下钱庄转移不法资产,远逃加拿大,使得司法机关花十几年时间才引渡回来。而且基于国际引渡法,赖昌星无法被判死刑。
高明的犯罪分子在洗钱过程中寻找法律的漏洞,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法律再严密也是人设立的制度,“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其中的缝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专业人士愿意为利益而铤而走险,走在非法的边上,罔顾法律,终究在人类的对立面。诱因可能是想挑战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击网站纯粹是为了刺激。
当然,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得一些人愤愤不平于现状,却无力改变现状,所以就想办法冒险一试。此类粗鄙型犯罪分子犯罪动机可能基于不劳而获的想法。在洗钱犯罪中,他们往往是追随者的角色。当然,他们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参与了犯罪活动,却客观地助纣为虐,被高明的洗钱者利用。
前者是受诱惑于利益,他们本来是衣食无忧,但是虚荣攀比之下,就不再安分守己,蠢蠢欲动,终究为利益而奔波而不法。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知识分子不能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社会群体之利益。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弥补社会的裂缝,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习得的技能,肆意掠夺财富。后者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政府有失责之处。对待此种洗钱犯罪者,要予以正确引导,否则有不法分子指明一条发财捷径,就追随其集团。
如果把前者与后者共同关在一牢狱,那么前者可能对后者进行教唆。前者多了些帮手,后者也会变得狡诈无比。在犯罪集团中领导者往往喜欢隔离于实际操作的层面,隔离的层面越多,被查出来的几率越小。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经常难以揪出洗钱犯幕后的黑手。追随者之所以乐意追随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赖性。在犯罪集团中大多数犯罪分子对强者的崇拜,产生此依赖性。另一方面是想获取犯罪知识、技能。既然社会之不公正,使得他们失去受教育机会,人总是倾向于变得更加强大,总有受人尊重的需要, 故而借此机会学习。倘若刑满释放后,对社会的危害更甚。所以,从犯罪防治方面论,也要区别予以矫正,不能一概而论。
法定犯常常没有违反伦理道德,违反的是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相较于明显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自然犯,法定犯难以引起民众对犯罪分子的憎恶。洗钱犯罪属于法定犯领域,洗钱犯罪分子在很多场合甚至参与公益活动,以博取民心。在打击洗钱犯过程中不容易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容易取得民众的合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是隐蔽的,却是巨大而危险的。如果没有严密的法律制度,此类犯罪分子更容易成为漏网之鱼。
  三、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打击洗钱犯罪有几点建议:1、完善洗钱法律法规,加强金融与法律交叉方面的立法技术;2、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3、对不类别的洗钱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4、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以赢得支持;5、加强跨国刑事合作,截断资金外逃路线。
总之,洗钱犯罪不只是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秩序的毒瘤,防范不当,也将蔓延至其他国家。当然,一个犯罪现象总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想有效地遏制洗钱犯罪,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方面切入,多管齐下。打击洗钱犯罪是市场经济下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际、政府、社会、企业、其他团体、个人要相互协作配合,才能够有效地净化市场,维护金融秩序,守卫正义。


【作者简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UTS)法学硕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画传媒有限公司总监。

【注释】
【1】 第一部分洗钱犯罪的社会根源,作者曾经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原题目是《论洗钱犯罪》。参见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493
【2】(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30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3】(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2、(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7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这些单位遵照执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下: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广发影字〔2004〕257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电影产业化、数字化进程,推进并规范管理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现阶段,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以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传输方式为主,卫星、光缆传输方式待试验成熟后再推广。
  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所使用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或《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城市数字电影院(厅)原则上应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目前既有胶片放映机又有数字放映机一厅双机放映的应逐步向数字单机放映过渡。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的数字放映设备,只能在县城以下(含县城)的专业放映场所或者县城以上流动放映场所、非专业放映场所使用,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三、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新增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凡在城乡新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或者在县以上(含县城)新从事社区、厂矿和学校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业务,需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在县以下(不含县城)从事农村、厂矿、社区和学校等范围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县以下(不含县城)的农村、厂矿、社区和学校等范围从事数字电影放映业务。
  四、允许境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数字电影院(厅)。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数字电影院(厅),按照《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43号令)执行;境外企业投资数字电影院(厅)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第21号令)执行。
  五、鼓励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含外资)组建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放映设备符合《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1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50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15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院(所有厅)或者75个以资本为纽带的数字电影厅,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放映设备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20家以上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等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数字电影院线;30家以上不同省(市、区)以资本为纽带的学校、农村、社区非专业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可组建一条跨省数字电影院线。
  六、申请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在数字电影放映场所发行放映的数字影片,必须确保正确的导向,影片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各类数字电影放映场所一律不得发行放映未获得《电影片(数字)公映许可证》的数字影片。试点地区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经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当地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八、各数字院线公司和数字电影放映单位,要认真放映好国产影片,并提供优质服务,国产影片的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不得低于年度总放映时间和影片数量的三分之二。依照《关于鼓励影院放映国产数字影片的通知》(电专字〔2004〕3号)文件,对于年度放映国产数字影片达到要求的城市影院,给予当年按比例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优惠政策。在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放映场所放映国产数字电影的收入,免征国家电影专项发展资金。
  九、进口数字电影要符合《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进口影片的管理规定。数字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单位专营。进口数字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十一、本管理办法将在试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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