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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49:46  浏览:9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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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汕尾市政府智库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资源,集中各方智慧,提高我市战略决策水平和政府行政效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人员选聘原则

 智库人员的选聘要“精干、高效、实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需要选聘。

第三条 智库人员选聘条件

关心支持汕尾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对外友好等合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尤其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金融、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离退休有关领导,对汕尾有特殊贡献、热心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的人士。

第四条 智库人员选聘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机构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

(三)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愿意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以及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等帮助,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和海外侨领;

(五)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实践中,有突出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青年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

(七)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八)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或学者。

第五条 智库人员服务管理机构

成立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负责智库人员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市府办经济研究室、市发改、法制、经信、外经贸、外事、科技、教育、卫生、建设、农业、水务和市工商联等部门协助配合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库人员选聘程序

(一)聘请智库人员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领导提名推荐或本人自荐等方式向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推荐智库人员人选;

(三)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受理后,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

(四)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

(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市政府智库人员聘书;

(七)智库所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智库人员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依法可以公开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考察活动;
  (三)应邀对汕尾市辖区内机关、农村、社区、企业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第八条 智库人员的职责

(一)决策咨询。智库组织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二)围绕市政府在作出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三)对汕尾市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引资引智等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参与汕尾市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五)为市政府在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时提供评估、咨询意见;
  (六)为市政府洽谈、签约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及法制事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七)在国内外宣传、推介汕尾,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科技、经济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情况及应对办法;

(八)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第九条 智库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享有智库津贴。市政府每年向受聘的政府智库人员给予一定的智库津贴;

(三)在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对智库人员突出的智力成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优秀智力成果的评审、奖励;
  (五)可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智库人员的活动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咨询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

开专题咨询会;
  (二)应邀参加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三)开展课题研究或组织专题调研;

(四)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选送研究报告参与市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智库人员的管理

(一)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负责汕尾市智库人员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智库人员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三)及时整理智库人员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市领导参阅;

(四)组织协调智库人员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五)负责制定智库工作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发送至智库人员。

第十二条 智库人员聘期与解聘

(一)市政府智库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可连任。期满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智库关系自行解除。

(二)市政府智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2、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3、两年内没有参与我市任何活动,也没有提供任何咨询意见的。
  第十三条 智库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市政府智库专户管理基金(由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代管),由市财政核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负责智库人员津贴和日常工作开支。市智库人员服务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审的要求,提出每年度政府智库经费需求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审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智库工作会议支出、调研考察活动支出、办公支出以及补贴支出等项所需经费,由智库专项基金渠道列支;

(三)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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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对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以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为宗旨,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坚持政府定价、限价销售、个人负担、产权私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
二、范围及对象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单身居民方可购买: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1998年12月31日以后转让的应计算在内,下同)、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人口2人或2人以上家庭。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承租的公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单身的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四)申请日任一方已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领取结婚证,且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的。
(五)就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外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单身居民,且毕业后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限购小套型住房。
(六)申请日年龄已达到30周岁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无承租公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房小于建筑面积32平方米的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家庭人口及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上述申购条件的前提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申购:
(一)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0年。
(二)35周岁及以上且取得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镇常住户口10年及以上的无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三、申购方式
购买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准入制的程序。由市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可供房源的地块及户型等情况。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普通(限价)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房管所受理申请后,会同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核查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并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盖章。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房管处核准后签发《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若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原则上将每批次的50%可供房源供应优先申购的家庭和单身居民,如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超过批次可供房源的50%时,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另50%的可供房源及优先申购剩余房源供应非优先申购家庭和单身居民,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将两部分准购对象名单登报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签发《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房产开发公司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住房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采取摇号方式售房,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对优先申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若取得《准购证》后放弃的,再次申请不再享受优先申购资格,所有获得准购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二次放弃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产生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四、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上市限制
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的,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在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普通(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及“上市交易限制”等相关内容。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区房管处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房管处实施。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
  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建科发〔2004〕105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钱江新城管委会,在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建设发〔2004〕107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工作的管理,落实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备案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在杭州市区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杭州地区实施细则》。
  二、2004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本市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做好相关工作。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抽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节能效能评价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杭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节能办组织对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技术评估和成果鉴定,并对通过的产品和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图、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确保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设的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对方案中有否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工程概算中有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七、设计单位在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不予通过。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按规定送报备案。施工许可应审核《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九、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涉及节能方面工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并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认真审核涉及节能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根据《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对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做出监理专项报告。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除应检查设计审查报告中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落实情况,还应重点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抽查。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节能要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和验收的,应及时责令改正。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应对该工程建筑节能相关监督情况进行评述。
  十二、居住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节能专项报告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备案机关备案。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相关技术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略)
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略)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略)
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略)
5、《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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