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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4:06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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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考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每年初进行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县区政府为一类单位,市直部门、直属机构为二类单位。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具体评分细则在当年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按照单位自评10%、日常通报15%、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数据测评50%、年终考核打分15%、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10%的比值,确定考核成绩。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参照省政府关于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制订考核方案和细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考核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网站测评、社会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社会评议依据《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打分,根据排名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协调发布、统计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是否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密审查后,将可以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全面、具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情况发生;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八)社会评议情况。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实施奖惩。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本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折算分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效能建设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进行衔接。

(四)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提请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铜政办〔200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2.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附件1

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

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0
有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等重点方面信息公开的举措,效果良好的。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5
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处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普法的重要内容。











附件2

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科室)(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0
做好财政预决算、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信息等重点内容的公开。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明确受理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立受理点。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对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政府信息查阅点
5
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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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邀请,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德·阿·梅德韦杰夫于2013年10月22日至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了梅德韦杰夫总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梅德韦杰夫总理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也会见了梅德韦杰夫总理。

  一

  两国总理对中俄关系进一步巩固、两国所有主要领域合作取得重大进展感到满意,认为双方继续积极推进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将为两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符合提高两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双方将继续在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等涉及两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坚定支持,积极推动经贸合作,扩大人文交流,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开展有效协调。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年至2016年)》,将有助于完成上述任务。

  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下设的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人文合作委员会、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在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效率。

  二

  双方愿继续共同努力,挖掘潜力,确保两国经贸合作稳定、快速发展。为此,双方商定:

  ——为双边贸易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双边贸易额增长,在2015年达到1000亿美元、2020年达到2000亿美元,提升贸易质量,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将扩大相互投资作为优先任务,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加强协作,优先实施现代化领域合作项目。启动《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落实机制,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和国际惯例参与购买俄罗斯企业股份,对双方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已商定的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双边贸易、直接投资和信贷领域扩大使用本币,加强在相互提供出口信贷、保险、项目融资和使用银行卡等领域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继续推进民用航空制造领域的合作项目,加强在船舶工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实施《2013-2017年中俄航天合作大纲》的基础上发展并深化两国在该领域的长期合作,并商定结合本国和平研究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发展规划,继续开展联合工作,研究大型科学和应用项目合作的可能性、方式和条件。

  ——进一步扩大科技领域交流,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合作,推动在包括两国边境在内的地区建立联合科技园。

  ——深化在信息通信和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

  ——推进在农业、渔业、农产品贸易和农业投资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内推动设立农业合作分委会。

  ——继续优化海关监管,推进信息交换、监管结果互认和风险管理务实合作,加大执法合作力度,加强边境海关合作,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三

  两国总理高度评价中俄能源合作成果,愿本着互利、互惠、互信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能源全面战略合作,确保将两国政治关系优势转化为更多能源务实合作成果。

  双方将继续切实落实好双边能源合作协议,确保中俄原油管道长期、安全、稳定运营,落实好扩大原油贸易计划,推动天然气领域合作,增强和提升煤炭、电力、能效、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合作水平。

  双方支持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和确保核安全的原则,扩大中俄核领域重点项目一揽子合作,为该项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四

  两国总理积极评价启动中俄地方领导人定期会晤机制,愿积极推动扩大地方合作的地域范围和合作领域,提高合作质量和实际效益。

  双方认为应积极实施《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并制定首批优先合作项目清单,予以重点推进。

  双方欢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罗斯联邦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机制,支持进一步深化两地区经贸、投资和人文领域互利合作。

  双方支持发展跨境运输基础设施,以扩大两国边境地区经济合作,认为有必要在中俄跨境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工作组框架内积极务实地研究相关项目。

  双方确认将尽快开工建设同江-下列宁斯阔耶跨境铁路桥,加快推进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公路大桥项目。

  双方将共同努力发展过境铁路运输和多种方式联合运输。

  五

  两国总理对《中俄人文合作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表示满意,强调人文交流是中俄关系发展的战略领域,支持进一步深化两国人文交流。

  双方高度评价并总结中俄互办旅游年活动,愿深化旅游合作。

  双方批准中俄青年友好交流年活动清单,强调举办青年友好交流年将为加深两国青年一代之间的友谊、促进中俄各领域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鼓励中俄高校间开展直接合作,建立同类高校联盟,支持高水平人才联合培养,不断扩大两国教育领域人员往来规模,努力实现2020年前中俄10万人留学计划。

  双方将合作修复中共六大会址,作为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的分支机构,并建立纪念馆。继续办好中俄文化节等文化交流活动,相互举办中俄电影节,继续深化电影合作。

  双方商定开展两国媒体全方位、多形式合作,加强在相互翻译对方国家文学作品方面的合作。

  双方支持加强在医疗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利用传统医学进行疗养和康复治疗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围绕2014年索契冬奥会开展务实合作,继续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沟通和协调。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档案部门的合作。

  六

  双方对中俄国界第一次联检工作进度表示满意,指出西段国界检查2013年计划内工作已顺利完成,重申将积极推进联检工作,确保中俄两国国界线走向在实地得到准确标识并保持不变。

  双方将深化在中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委会机制下的合作,继续推动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工作,加强在污染防治和及时消除环境灾害后果领域的合作,推进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2013年黑龙江流域抗洪救灾过程中开展的密切有效合作,愿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两国边境地区防洪减灾领域的合作。

  七

  中俄两国在关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持一致或相近立场,将继续在对外政策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促进共同发展,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重要贡献。

  双方指出,应通过和平手段和政治对话解决包括叙利亚、朝鲜半岛核、伊朗核在内的国际问题,反对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动辄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颠覆别国合法政权。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推动上述问题解决进程。

  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二十国集团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扩大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双方认为,《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成果不容篡改,呼吁各有关国家共同致力于强化互信、友谊和合作的氛围。

  双方将与亚太各国一道,继续致力于在综合和不可分割的安全、和平解决争议和分歧的基础上,推动建立非集团化、平等、开放、透明、包容的安全合作格局。

  八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联邦教育科学部关于支持组建中俄同类高校联盟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国际漫游资费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关于联合举办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在灾害医学领域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开展特定商品海关监管结果互认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联合打击航空运输渠道违反海关法行为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深化中国海关总署东北地区边境海关和俄罗斯海关署远东海关局及西伯利亚海关局边境海关合作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俄罗斯联邦旅游署关于2012中国“俄罗斯旅游年”和2013俄罗斯“中国旅游年”活动成果的联合声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关于天津炼厂投产进度及向天津炼厂供油的主要条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关于购买亚马尔液化天然气的购销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石油公司关于预付款出口合同备忘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俄罗斯恩佳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与俄罗斯联邦邮政公司合作意向备忘录》

  ——《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8亿美元贷款协议》

  ——《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4亿美元贷款协议》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俄罗斯对外经济与开发银行7亿美元贷款框架协议》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罗斯MBC有限公司关于奥杰罗铅锌矿项目建设EPC合同》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俄罗斯Meetline有限公司关于俄罗斯斯维尔德罗夫斯克州30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工程EPC合同》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九次定期会晤将于2014年在俄罗斯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李克强          德·阿·梅德韦杰夫

                               二Ο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案例

  2011年8月24日,张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载客十余人去某地赴宴。在即将达到目的地时与一辆中午放学后送学生回家的校车相撞,当场造成三轮车上三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将该校车扣留。三名受伤者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随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该校方和三位伤者达成由校方赔偿三位受害方1万元的赔偿协议。后来三位受害方反悔该赔偿协议,将校方诉至法院,在诉讼阶段法院能否变更和撤销该赔偿协议?

  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交通网络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但是,交通的便捷掩盖不了交通事故的频发现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及受害方鉴于时间和其它因素的考虑,往往在交通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这种官方主持和见证的赔偿协议,大多能够及时消除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民事纠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受害方具体伤情的变化,其中部分协议没有及时得到履行,最后受害方把肇事方诉至法院,重新要求对该交通事故进行评判,主张新的赔偿请求。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遇见。在上述案例中,三位受害方能否在诉讼阶段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从《合同》角度考量。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从《民法》角度分析,它属于双方达成的民事法律合同。从《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如果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在没有法定情形就不能够变更和撤销。但是,如果该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规定的变更和撤销理由,那么法院就应该作出变更和撤销的决定。

  二从赔偿的界限考量。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往往是急需住院治疗费用,而且在治疗初始阶段医院并不能确切诊断出受害方的所有伤害情况,而且对于伤者的后续治疗,院方及医疗鉴定机构并不能完全准确预测出需进一步治疗的时间和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否反映上述情况,而且具体确定的赔偿数额包括那些项目,这些因素是受害方在诉讼阶段进行变更和撤销与肇事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具体理由。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三位受害人虽然在治疗阶段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出现后续治疗重大费用,或者在赔偿协议中明确了赔偿界限,出现赔偿项目以外的情形,那么法院应根据受害方具体情况的演进,合理变更和撤销原来的赔偿协议。

  三从公平正义角度考量。鉴于现阶段法律普及力度及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的知晓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及其家属往往忙于对伤情的救治,往往忽视赔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及法律规定。有部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既符合《合同法》规定,而且明确了赔偿界限和隐含的伤情后续治疗费用。在这种情形下,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既然作出了权利让渡与终结,那么他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作为法律执行机构,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考量,如果存在上述原因和结果,那么应该秉承公平正义原则处理上述纠纷,如果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法院应该作出对受害人有利的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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