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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5:30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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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眉府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把眉山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者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地段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容秩序等。

第三条 凡在眉山城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东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考核等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环保、文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单位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边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划定。

(二)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园林、市政、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包环境卫生:门市(单位)内配备垃圾容器,不向外扔杂物、垃圾,自觉搞好门市(单位)对应人行道的环境卫生,将垃圾放置于垃圾地库或定时收集点。

包市容秩序:不得违规占道经营、娱乐,自觉清理门市(单位)、建(构)筑物上的小广告,将门市前的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到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违规设置招牌、广告,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

包园林绿化:爱护门前绿化树木和花草,严禁攀折树木、践踏草坪,自觉清理绿化树上的悬挂物,自觉清理绿化带内的垃圾,不得依树搭棚、擅自占用绿地。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市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三包”由施工单位和

拆迁人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五)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码头、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三包”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摊点、售货亭的占用场地,由从业者负责。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工作。办理委托后,其责任主体不变。市容环卫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开展“门前三包”优秀单位(门市)和不合格单位(门市)评选活动,定期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东坡区人民政府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不符合“门前三包”要求的责任单位,由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年度累计三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商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及其它评先评优资格。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东坡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和公开场所曝光。

工商、文化、公安、卫生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教育和处罚工作。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宣传力度,对“门前三包”工作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行为公开实名曝光,必要时实施跟踪报道。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眉山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不服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之外的城市居民的责任区管理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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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美化城市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江河管理范围、广场、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展示牌、标语、橱窗、画廊、实物造型设施等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玉林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交通、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城市空间属于国家所有。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江河管理范围、市政公用设施、广场、绿地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出让,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
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同地段或者相似地段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价格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使用协议或者租赁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租赁费由协议双方自行商定。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公告要求,持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参与竞标、竞买、挂牌活动。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通过拍卖确定的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通过挂牌确定的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即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设置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在建设户外广告设施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按原状修复。
第十一条 除了非营利性单位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牌匾、指示牌等招牌,应当持招牌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招牌广告的设置,不能遮挡建筑物主体立面和破坏原有建筑风格。除车站、宾馆、酒店等商业经营单位外,机关、办公楼、住宅楼等建筑物一般不得在楼顶上设置招牌广告。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档,美化市容环境,建设单位应当持围档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设置与建设内容一致的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全市性重要活动或者文化体育等公益性活动、商品交易会、商品展销会、商品促销活动等临时宣传广告,由有关单位、经营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悬挂与活动内容一致的横幅、悬浮物等临时宣传广告。
第十四条 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的公共汽车、出租车车身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全部遮盖原车身颜色。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其他车辆不得在车身设置广告。
户外广告设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电子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电子化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18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行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现就电子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建设应服从和服务于资产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紧紧围绕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来进行。各公司应根据各自业务规模和特点,考虑电子技术发展和业务创新,制定电子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围绕总体规划进行。
二、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努力做到适当、有序发展,严禁贪大求全。制定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搞好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的需求分析和技术论证,必要时财政部将组织资产公司联合电子化建设小组对各资产公司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论证和鉴定。
三、为了尽快批复资产公司年度电子化建设资金预算,请资产公司尽快将电子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实施细则上报财政部审定。同时,每年上报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财务预算时,一并上报当年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财政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四、为规范电子化设备(包括软、硬件)的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资产公司对电子化设备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未下发前,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办法,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办法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即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也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即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严禁资产公司的职能部门与供应商、开发商单独谈判采购事宜。
五、必须加强电子化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总公司集中统一采购,由总公司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的办法。总公司对办事处可采购集中采购分散供货的方式,加强对办事处电子化建设的采购和开发管理。设备采购要坚持“一次规划,分批购买”的原则,严禁留有库存。
六、本通知下发后,资产公司应按上述原则继续加强已有的电子化建设项目的维护和完善,确保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业务需要,确保信息上报时效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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