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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02:45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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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房产权属、使用、买卖、租赁、交换、转让及其他行为引起的房产纠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和郊区、湾里区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房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争议的问题有进行陈述和辩论以及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权利;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义务。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付和拒付租金的一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东湖、西湖、青云谱区范围内的和跨县、区的以及涉外的房产纠纷案件。

  县和郊区、湾里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区范围内的房产纠纷案件。

  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县、区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市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下列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单位内部的;

  (二)分家析产的;

  (三)涉及继承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应当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由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受理的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如发现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六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双方自愿或有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证据或证人姓名、住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住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已经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如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又无异议的,应当准许;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继续仲裁。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协助,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仲裁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现场勘查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查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查或鉴定结论,并由参加勘查或鉴定的人员签字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案件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但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公民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所),纠纷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经两次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仲裁;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应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核实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以再行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载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职务(公民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二)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争议的事实;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区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撤销原裁决,责令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凭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完相应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仲裁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收取标准由市房管局提出,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经裁决处理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仲裁费酌情退还。

  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村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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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总 则
为搞好内燃机车段修工作,提高修车质量,确保铁路运输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内燃机务段干部和职工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贯彻“质量第一”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段修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纪律,按照本规程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机车进行检修,在确保段修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切实保证安全,努力提高机车完好率,为铁
路运输提供质量良好的牵引动力。
机车段修的各级机构和干部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联系实际,讲求实效,抓好各项基础工作。在机车段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四按”是按范围,按“机统—28”及机车状态,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按工艺
;“三化”是: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科学地组织段修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严密而协调的生产秩序,提高机车段修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
本规程的限度表与规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段修中因机车改进设计或遇到超出本规程基本技术规定范围的检修作业时,可参照产品图纸、设计资料、大修规程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机车运用中发生碎修和临修时,其基本技术规定可按定修机车的要求执行。
本规程是段修机车验收的依据。遇有问题时,按《铁路机车验收规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章 段修工作管理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第1条 内燃机车段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检修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检修和有关规章;审批机车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铁路局:对全局机车检修工作综合平衡,督促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命令;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局有关机车检修细则和办法、机车架修范围、探伤范围、验收范围、配件互换范围及定量、主要部件检修工艺;编制机车大修计划;审批机车架修计划。
铁路分局: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规章、命令;督促检查本分局管内各机务段的机车检修工作,坚持按计划修车。
机务段:贯彻执行部、局、分局有关的规章、命令;编制机车定修范围、检修工艺;制定机车和主要部件检修的技术作业过程表和有关制度;编制机车检修计划,全面完成段修任务。
检修车间
第2条 机务段检修车间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抓好机车检修质量、检修时间、劳动生产率、配件材料及能源消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贯彻执行按固定机车的综合性包修负责制或按机车主要部分的专业性包修负责制,并根据检修任务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班组,加强对生产班组的管理。
三、在段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按”、“三化”、记名检修,不断提高机车检修工作的程序化、文明化、机械化程度,建立健全各种修程的检修台帐和记录,把记名检修落实到班组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中去。
四、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及时指挥生产。检修主任(或副主任)要按时主持召开各种检修会议,传达上级命令,确定超修范围,检查生产进度,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按照机车检修评定标准,对每台机车的检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定。
五、切实抓好机车检修、配件修复、段制品生产等项调度工作,保证机车架、定修和大型互换配件检修按作业过程表进行,实现均衡生产。
六、根据段定的职工培训计划,按生产班组的不同专业,有计划地组织检修人员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八、对参加机车检修工作的乘务员进行考勤,布置并指导工作。
修程和周期
第3条 内燃机车应根据其构造特点、运用条件、实际技术状态和一定时期的生产技术水平来确定其检查修程和周期,以保证机车安全可靠地运用。
一、修程:
分为大修、架修、定修三级,其中架修和定修为段修修程。
二、周期:
各级修程的周期,应按非经该修程不足以恢复其基本技术状态的机车零部件在两次修程间保证安全运用的最短期限确定。根据当前机车技术状态及生产技术水平,检修周期规定如下:
大修 60~72万公里
架修 20~24万公里
定修 不少于2万公里
运用在坡道大于12‰线路上的机车,其检修周期下限允许降低10%。
架修周期包括新造或大修至架修、架修至架修、架修至大修间的公里。
由于机车担当客、货运输任务不同,各地运用条件差异也较大,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局内燃机车各级修程的周期,并报铁道部核备。为不断提高内燃牵引的经济效益,应认真掌握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延长机车的检修周期,
经充分试验验证,允许突破以上规定的检修周期上限,但须报铁道部批准。
检修周期确定后,在日常掌握中,定修公里允许伸缩10%(但不得少于2万公里);有的机车架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由机务段鉴定,报铁路局审批;有的机车大修公里需要延长或缩短时,经机务段鉴定,由铁路局审查,报铁道部(机务局)批准。
检修计划
第4条 内燃机车检修应按计划均衡地进行。检修计划由机务段技术室负责会同检修、运用车间,根据机车的实际技术状态、走行公里或期限,以及检修、运用车间的生产安排进行编制。机务段长应定期检查检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定修计划:
机车定修月度或旬(周)计划应在月或旬(周)开始前3~5天提出,经机务段长批准,报铁路分局后执行。运用车间要于机车定修开工48小时前填好“机统一28”,并于24小时前交检修车间。
二、架修计划:
机务段在每年度开始前85天编制出分季的年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平衡汇总后报铁道部备案,每季度开始前45天编制出分月的季度架修计划报铁路局,铁路局审查、平衡批准后,于季度开始前30天下达到承修段,并通知委修段。委修段于月度开始前25天将架修机车不良
状态书寄给承修段。承修段于每月开始前10天编制出架修施工月计划报铁路局并通知委修段。
检修范围
第5条 机车各级修程必须有科学的检修范围,并认真贯彻执行。
定修范围由机务段编制,报铁路局备案;架修范围由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备案,架、定修范围应由编制单位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定期组织修订。
机车架、定修范围编制的依据:
一、架、定修周期。
二、各机组、部件的技术要求。
三、机车状态的变化规律。
检修范围应保证:
一、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机破、临修。
二、机车不发生因范围不恰当而造成的超范围修。
检修工艺
第6条 为了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和效率,必须有合理的、先进的检修工艺。
铁路局组织编制主要机组和部件的检修工艺,并报铁道部备案;机务段编制架、定修车上作业项目的检修工艺、小部件检修及其它作业的检修工艺或工艺卡片,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7条 编制、贯彻检修工艺的基本要求:
一、检修工艺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技术规定、限度以及国标、部标、图纸、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力求简明实用,通俗易懂,操作简便、安全;检修工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标准,解体、检查、修理、组装、试验的基本方法,所用的专用工具、量具、设备和材料等。
二、检修人员必须熟知自己所从事作业的工艺,并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检修工作。工艺装备、工具和量具须定期校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三、要定期检查与分析工艺执行情况,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各项工艺,使之达到合理、科学、先进的要求。
配件互换 配件生产
第8条 配件互换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组织均衡生产的有效措施。配件互换及配件生产的基本要求为:
一、机务段要执行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配件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范围。配件定期互换应纳入机车架、定修范围。
二、根据少占用国家资金的原则,机务段应按铁路局下达或批准的定量在检修车间配备定期互换和非定期互换配件,并建立互换配件的管理制度。良好互换配件保有量应符合规定要求。互换配件报废时,由机务段按照规定组织鉴定,并办理报废手续,经批准后要及时申请补充。
三、铁路局应根据部定配件生产供应范围积极组织配件生产,产品质量须符合国标、部标、图纸及有关技术条件要求,并逐步向专业化、集中生产的方向发展。铁路局机车车辆配件厂要不断增加配件生产品种,逐步把各段生产的技术要求较高、批量较大的配件纳入厂的生产范围,供应
机务段修车的需要。
四、机务段要根据互换配件修复周期、良好配件保有量、段制品生产范围,认真组织配件的修复和生产,并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努力做到物尽其用。
技术管理
第9条 机务段必须贯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负责制,在机车检修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技术管理,执行有关技术规定,严肃技术纪律。
一、要贯彻落实各项技术规章;掌握机车及主要部件状态,编制检修计划;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搞好计量工作,对工、卡、量具及计量仪表加强管理,按期检验;开展技术革新和机车技术改造;推广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二、要按时做好机车履历簿和检修台帐的填写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积累,并妥为保管。对有关数据要定期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提高机车检修质量提供依据。
三、要建立健全机车检修工作分析制度。年、季,月度定期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任务和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机车质量、技术安全以及有关技术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专题分析的主要内容为:机破、临修、碎修、超范围修及重大返工修等。对机破、临修要明确发
生原因及责任者,并提出防止措施。
机务段应将上述各项分析情况每季汇总归纳,并经段长审查后于季度以后10日内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年进行综合分析后于1月末提出上年度的检修工作总结报铁道部。
四、在机车检修工作方面要发挥技术室的应有作用,做好检修计划、检修工艺、技术革新、综合分析、技术资料等以及机车各部(柴油机、液力传动装置、电机、电器及电线路、蓄电池、辅助装置、制动、走行、轮对、仪表)的技术管理工作。
其 它
第10条 跨局、段的架修机车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规定的日期回送入段。回送机车的所有零、部件不得拆换。机车履历簿和补充技术资料等须在机车入段时一并交给承修段。
参加架修的机车乘务员要在开工前向驻段验收室报到,当好验收员的助手,并在架修的工长领导下完成铁路局规定范围的作业。交车后,由承修段会同驻段验收室对机车保养状态和乘务员在架修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连同考勤表一起寄送所属机务段。
架修机车自交车时起,应于48小时内离开承修段。承修段要将填写齐全的机车履历簿及验收记录交接车人员签收后带回。
第11条 机车经架修后,在正常运用和保养维修的情况下,承修段应按规定的范围保证规定的使用期限,其范围和保证期由各铁路局制定。规定范围以外的要保证一个定修期。
架修机车如因质量不良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驻段验收室判明责任,如委修段能够修理时,要尽量代修,材料费由承修段负担,必要时也可返承修段修理。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 油 机
第12条 机体及机座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机座状态,并清扫干净。主轴承盖、稳压箱及齿轮箱不许有裂纹。
二、气缸盖栽丝无裂纹及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主轴承螺栓及螺母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及机体的接触面须平整。螺母紧固力矩标准为180~185公斤/米,或相应的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
四、主机油道、活塞冷却油道架修时应冲洗干净。焊修后须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活塞冷却油喷嘴不得有裂纹和松动。
五、机体与机座应配对组装,更换其中任一个时,组装后与齿轮箱结合面的不平齐度不大于0.05毫米。
六、机座的弹性支座橡胶元件不得有老化、龟裂和破损。
七、油底壳经焊修后应灌水作密封性能试验,保持30分钟无渗漏。
第13条 曲轴及其附件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若用磁力探伤检查,探伤后须作退磁处理。
二、曲轴均衡块螺栓不得松缓,紧固力矩标准为65~70公斤/米。
三、曲轴油道须清洗干净,油封杯、油封垫及螺栓必须按原位组装,更换油封垫时要严格按图纸加工。组装后曲轴油道应进行10公斤/平方厘米的油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减振器各部不许有裂纹、渗油。惯性体、摩擦环不许有严重拉伤,更换摩擦环时,两侧摩擦环对惯性体端面凸出量之差应不大于0.05毫米。减振器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分解时,曲轴输出法兰、正时齿轮与曲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应分别为18±0.5毫米和8—1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破损,允许有不超过3处的开裂,但总长不大于100毫米,深度不大于10毫米,开裂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扭转试验,扭矩2000公斤·米时扭转角为7.5°~9.5°,裂纹不得扩大,扭转试验合格者可继续使用。架修时应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
润滑脂、检查轴承状态。更换弹性联轴节内的零件后应作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100克厘米。弹性联轴节装上曲轴后,直径210毫米止口外园面径向跳动量不得大于0.5毫米。
第14条 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安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二、轴瓦不许有剥离、龟裂、脱壳、烧损及严重腐蚀和拉伤。
三、架修或选配轴瓦时:
1、新瓦紧余量应符合表1规定(表略)。
2、旧瓦紧余量允许较表1下限减少0.04毫米。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瓦口全长内不平行度不大于0.03毫米。
四、轴瓦组装时:
1、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轴瓦定位销不得顶住瓦背。连杆瓦背与连杆大端孔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3、同一瓦孔的两块轴瓦端面错口应不大于0.5毫米。
4、相邻主轴瓦的润滑间隙差应不大于0.03毫米,整台柴油机各主轴瓦润滑间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5、止推环与曲轴止推面紧靠时两者应密贴,允许有不大于0.05毫米的局部间隙存在,但沿圆周方向的累计长度应不大于1/4圆周。
第15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顶部允许有轻微的碰痕和点状烧伤,裙部允许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侧面拉伤或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配相应的活塞环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五、活塞头与活塞裙的配合过盈量为0.048~0.105毫米,碟形弹簧无裂损,齿形螺母的紧固力
+2
矩为50 公斤/米。
第16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主副连杆体、连杆盖及副连杆销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及副连杆销衬套均不得松动,更换时过盈量应分别为0.125~0.16毫米和0.07~0.10毫米。连杆盖的油孔应畅通。副连杆横动量不得小于0.5毫米。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其螺纹不得有锈纹、损坏或严重磨损。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的紧固力矩。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M30×2—1为75±1公斤/米,小螺钉M24×2—1为45±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小端带衬套)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在距连杆中心线两侧200毫米处测量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超限时允许刮修衬套(表略)。
五、更换主或副连杆时应检查主副连杆间的开度,其最小值不大于130毫米,最大值不小于320毫米。
第17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同一柴油机各活塞连杆组总重量差不大于360克,活塞组重量差不大于200克,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250克(其中主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180克,副连杆组重量差不大于70克)。
二、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转动灵活无卡滞。
三、连杆螺栓与连杆体及盖的接合面须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
第18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垢,保持油路、水路畅通。
二、气缸盖密封垫安装面须平整,损伤时允许切削加工、但气缸盖密封垫安装止口深度不得大于4毫米。
三、气缸盖、气门座不得有裂纹,气门座、气门导管、横臂导柱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气门导管的装入过盈量应分别为0.06—0.08毫米和0.005—0.015毫米。
四、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杆身不直度、气门阀口面对杆身的跳动量均不大于0.05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进气门不得小于4.3毫米,排气门不小于4.0毫米。
五、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气门摇臂、横臂、调整螺钉、球头、球座不许有裂纹,油路要畅通。更换摇臂衬套时与摇臂的过盈量应为0.015~0.065毫米。气门锁夹应无严重磨损,并须成对使用。
七、气缸盖组装时,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气门锁夹对气门弹簧座上平面的凸出或下陷量不大于1毫米,但横臂与锁夹或弹簧座间必须有不小于0.5毫米的间隙。横臂应水平,其两端与气门杆的端部接触要良好。组装后配气机构应动作灵活。
第19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的穴蚀深度架修时不得大于7毫米,定修时不大于9毫米。内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轻微擦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气缸套与水套的配合间隙为0.026~0.11毫米,组装时水套进水口应与气缸套最下端一条筋的缺口相错90°±3°。
三、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四、气缸套与水套组装后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20条 凸轮轴及挺柱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剥离、严重拉伤及碾堆等缺陷。
二、凸轮轴轴颈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0.10毫米(支撑于第2、5位轴颈)。
三、凸轮与轴不得松旷,更换凸轮时凸轮与轴颈的过盈量为0.01~0.04毫米,组装后应校对配气相位。
四、挺柱头不许有松缓,挺柱及导筒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表面不许有剥离及擦伤,滚轮转动灵活,挺柱无卡滞。
五、推杆头不得松缓,球窝处不得有剥离及麻坑,推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
第21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支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橡胶密封圈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支管、波纹管、烟筒、消音器不许有裂纹,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各密封垫应无泄漏。
三、排气系统的隔热保护层须完好。
第22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喷咀环内外圈、转子轴、叶片不得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允许有下列情况存在:
1、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卷边或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
2、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圈锒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舌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3、喷咀环和涡轮叶片的外边缘有不大于0.5毫米的周向摆动,但轴向无松动。
二、转子组更换零件后须做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3克·厘米。
三、涡轮进气壳外侧有裂纹时,经2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不发生渗漏的允许继续使用。
四、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五、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装车后,当柴油机在正常油、水温度下以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以上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应不小于30秒。
六、增压器在车上运用时,用手拨动转子应能自由转动。
第23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拉伤及剥离。齿杆无弯曲和拉伤。
二、柱塞偶件须进行严密试验,在室温试验用油粘度E20=1.85~1.90、柱塞顶部压力为200±5公斤/平方厘米的条件下,严密度应为7~32秒。试验台应用标准柱塞偶件校核,允许用标准柱塞偶件的实际试验秒数进行修正。
三、出油阀偶件须进行4~5公斤/平方厘米的风压试验,保持15秒钟无泄漏。出油阀行程应为4.2~4.8毫米。
四、测量“B”尺寸,精确到0.01毫米。
五、喷油泵组装后,拉动调节齿杆应灵活,并作供油量试验:
1、停油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30.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喷油泵应停止供油,并不得滴漏。
2、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550±5转/分时,用10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315±5毫升。
3、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215±5转/分时,用26.5毫米厚卡块固定齿杆位置,柱塞往返200次的供油量应为20±5毫升。
六、喷油泵下体各零件不许有裂纹及严重拉伤,滚轮不得有腐蚀及剥离。
第24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得有拉伤、剥离及偏磨。
二、针阀行程为0.48~0.60毫米。
三、喷油泵组装后须作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下,试验用柴油,当喷油器的喷射压力调整至350公斤/平方厘米后,油压从330公斤/平方厘米降到280公斤/平方厘米的时间应不少于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260 公斤/平方
厘米,以每分钟40~70次喷射,应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喷射1分钟,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5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补偿弹簧的特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二、各滑动及转动的磨擦表面应无手感的拉伤及卡痕。
三、更换飞锤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0.1克。飞锤的摆动幅度应保证柱塞全行程为6.2±0.1毫米。
四、滑阀在中间位置时,滑阀活塞与套座第5排孔的上边缘应有1.6±0.1毫米的重叠。滑阀上、下
+0.1
行程均为3.2 毫米。



五、伺服马达杆的全行程为25±0.5毫米。
六、补偿弹簧预紧力为1±0.2公斤。
七、调速器组装后须作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的各结合面及油封无泄漏。
2、油温达到60℃后,储油室工油压应为6.5—7公斤/平方厘米。
3、各档转速与其名义值差应不大于10转/分。
4、调速器装车后,油温达到正常时,变换主控制柄,转速波动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稳定后与该档转速名义值差不大于10转/分,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瞬时转速应不低于350转/分(柴油机最低空转转速为425转/分时)。
第26条 柴油机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控制装置各杆无弯曲,安装正确,动作灵活。横轴轴向间隙应为0.18—0.4毫米,杠杆系统的总间隙不得大于0.6毫米。在弹性位杆处测量杠杆系统总阻力应不大于2.5公斤,各喷油泵接入后应不大于7.5公斤。
二、当横轴上最大供油止档中心线与铅垂线成17°角时,横轴左右臂中心线与铅垂线之夹角应为14°,此时各喷油泵齿杆应在0位(用30.5毫米厚卡块检查)。
三、当喷油泵调节齿杆在0位时,超速停车摇臂触头与横轴触头之间夹角应为28°,当喷油泵在最大供油位置时,两触头应不得接触。超速停车装置作用后,摇臂触头应能通过横臂触头将喷油泵齿杆拉回零位。
四、超速停车装置的调速弹簧、复原弹簧须符合原设计要求,各油封及密封垫圈状态良好,飞块与三角扛杆的间隙应为2±0.5毫米。超速停车装置的动作值为1210±15转/分,装车后允许进行适当调整,以柴油机的极限转速值为准。紧急停车机构应作用良好,按下紧急停车
按钮时柴油机应迅速停车。
第27条 机油泵(润滑机油泵和活塞冷却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承座板(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轴承座板(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机油泵轴承座板擦伤时允许磨修,但磨修后轴承座板厚度应不小于43毫米。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机油泵、燃油输送泵、辅助机油泵检修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略)。
第28条 机油系统限压阀检修要求:
一、阀口配合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按表4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29条 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蜗壳、进水法兰、叶轮等不许有裂纹,叶轮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及腐蚀,叶轮焊修后须作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二、叶轮与轴的配合应为过盈量0~0.02毫米,叶轮与前后水封环的径向间隙应为0.13~0.20毫米。
三、叶轮直径99.74毫米之外圆面组装后的径向跳动量应不大小0.06毫米。
四、油封,水封状态良好,组装后叶轮转动灵活。
五、水泵检修后应进行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略)。
第30条 示功阀及曲轴箱防爆门检修要求:
一、示功阀不许有裂纹、缺损和乱扣,手轮无松缓、旷动,阀口状态良好,用柴油作密封试验,压力120公斤/平方厘米,保持2分钟无泄漏。
二、曲轴箱防爆门状态良好,开启压力为0.3公斤/平方厘米,用柴油试验应无渗漏。
第31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供油提前角为23°±1°,齿轮端面不平齐度不大于2毫米。
二、气缸套装入机体压紧后,水套法兰支承面与机体顶面应密贴,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塞不进,气缸套内孔的椭圆度、锥度应分别不大于0.1和0.15毫米。
三、活塞连杆组装时,应使活塞环切口与活塞销中心线相错45°,相邻活塞环口相错90°或180°。组装后主连杆大端横动量应不小于0.40毫米,并能左、右自由拨动。
四、气缸余隙应保证主、副缸的几何压缩比均达到12.5∶1,与计算值相比,实际压铅值允差+0.10~—0.15毫米。
五、气缸盖螺栓最终紧固力矩为90~100公斤·米,或测相应螺栓伸长量为0.35~0.40毫米;喷油器压块的紧固力矩为18~20公斤·米。
六、进、排气门冷态间隙均为0.50毫米。
七、曲轴输出端油封的径向间隙应为0.35~0.60毫米。
八、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九、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2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架修时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若试验时的大气状况与标准大气状况(大气压力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不同,功率应作相应的修正。
二、最大供油止档应按2750马力封定。
三、试验中,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6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表略)。
四、柴油机更换了主要配件后须作如下试验:
1、更换了曲轴、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2、更换了1台及以上的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3条 机油、燃油、及空气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机油细、精滤清器、增压器机油精滤器体及滤芯不许有裂纹或破损,并须彻底清扫干净,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安全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机油细滤器为2±0.2公斤/平方厘米,精滤器为1±0.2公斤/平方厘米。
二、机油离心滤清器体、转子和轴不许有裂纹,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但校正后须探伤检查。更换转子部分零件后应做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限压阀口应密封良好,开启压力为
+5
2 公斤/平方厘米。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离心滤
清器装车后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燃油粗、精滤清器体无裂纹,粗滤器内、外滤网无破损,精滤器纸滤芯应更换,三通阀须转动灵活
0.5
无泄漏。精滤器溢油阀开启压力1.5+ 公斤/平方
厘米。密封垫状态良好,组装后各结合面无泄漏。
四、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不滴油为止),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使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

网式滤芯应根据其赃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第34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热交换器(包括机油、燃油、传动油热交换器,以下同)的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和盖不许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不得超过总数的2.5%。
四、组装后,机油、传动油热交换器的油和水系统要分别进行10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燃油预热器油系统作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5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的内外表面应清洗干净,其散热片须平直。
二、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
四、运用中每个单节散热片倒片面积不得超过10%。
五、架修时、每台机车的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升水从2.3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需的时间应不大于60秒,4个单节有1个不合格者,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的散热器单节应全数
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36条 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中冷器的散热片应平直,其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锌套应无裂损,其厚度残存量不得小于原厚度的1/3。
三、中冷器内每个冷却组堵焊管数不超过6根,整个中冷器堵焊管数不多于20根。
四、中冷器组装后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7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清除烟垢及水垢。炉体管组、燃烧室体、烟囱、上、下水箱不许有裂纹或开焊。
二、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三、喷油器应进行喷油量试验,当喷油压力为10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大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喷油量应不小于17公斤/小时。当喷油压力在6~16公斤/平方厘米范围内时,喷油器喷油应雾化良好。
四、点火装置应作用良好,预热锅炉组装后须作点火试验,在电压96伏、喷油压力10~15公斤/平方厘米下,连续点火5次,不许有点不着火的现象。
五、预热锅炉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第38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各管间及管路与机体间不得碰磨。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剥离。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39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冷却风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0克·厘米。平衡块总重不得超过250克。
二、风扇与偶合器涡轮体紧固后。风扇下端面与风扇托板间应有间隙。
三、风扇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四、组装后风扇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五、风扇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79条办理。
滚动轴承及齿轮
第40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超过100℃,轴承型号后带“T”者允许加热至120℃。
第41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许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一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应良好。
液力传动箱
第42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油路须畅通,管接头不得泄漏。
三、截止阀(放油阀)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43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与轴端面齿配合状态应良好,组装时应对准原基准刻印,螺钉紧固力矩M16的为18公斤·米,M14的为12公斤·米。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各钎焊处不许有开焊。叶片出口处沿叶片流道方向卷边、破损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损坏的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时,允许锉修使用。
四、泵轮和涡轮锉修后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的轴向间隙两侧之和应不大于8毫米,流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0.5毫米。
七、泵轮轴与中间体的起动变扭器体锒入孔不同心度不大于0.08毫米,泵轮轴与变扭器盖止口(起动档为Φ640毫米处,运转档为Φ570毫米处)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20毫米。
第44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电机传动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有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2毫米。
第45条 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阀座(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主控制阀的滑阀与阀套,风动装置的体、活塞、活塞套、支架等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手动Ⅰ档活塞及自动Ⅰ档滑阀行程均为42±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38±1毫米。
四、主控制阀及其风动装置组成后,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手动或自动时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46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45.4±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分别为1.25±0.05、2.5±0.05、5.0±0.05、10±0.05毫米,总行程为18.7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10±0.1毫米。
五、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导杆的距离为8.33±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超过±5%。
第47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5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
四、控制泵、惰行泵检修后须进行性能试验,并符合表7规定。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7.0±0.5公斤/平方厘米(表略)。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
第48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和拨叉不许有裂纹。齿形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6毫米。内齿不大于1.0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推板与外齿离合器内、外挡板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5毫米,组装后推板与档板单侧间隙不小于1.0毫米。拐臂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1毫米。
三、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应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中立位插销作用应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惰行泵传动轴之间的间隙为1.0~1.5毫米。
六、合齿风缸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应动作灵活无卡滞、无泄漏,活塞行程为29±1毫米。
第49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控制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法兰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涡轮、油室体、油室档板、箱体不许有裂纹。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制动磨擦片阻抗除外),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制动装置作用良好,凸轮不得有严重磨损,磨擦片状态须良好。
五、温度调节阀、充油调节阀动作准确、灵活,无卡滞及泄漏。
第50条 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O”型密封胶圈及各部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单向板阀开关作用良好,阀片行程为9毫米。
第51条 液力传动箱总组装及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异音,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三、各轴组装时其轴向移动量为:输入轴不大于0.60毫米,变扭器轴不大于0.30毫米,输出轴不大于0.6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风扇偶合器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四、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五、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六、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8规定(测量时油温不低于65℃)(表略)。
电 机
第5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0条办理。
第5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5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规定值或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5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坚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辩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5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轴伸不得有裂纹。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时轴承端盖径向跳动量超过0.01毫米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标准。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5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用500伏兆欧表在常温下测量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组装后电机整体对地 0.5兆欧
第5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作用良好。油嘴不许松动、破损,油路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均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第5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
1
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级。
2



四、超速试验。重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五、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以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电器及电线路
第6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实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的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小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6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无限度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组合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6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应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6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断裂,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6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6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动开关、自动脱机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须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66条 灯具及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6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6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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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根据先合同义务将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分为几种情形,同时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信赖利益 适用类型 损害赔偿
前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笔者拟就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目前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国台湾民法学者梅仲协先生将缔约过失责任概括为:“当事人所欲订立之契约,其必要之点不合意者,则应负缔约过失之责任,该他方当事人因契约不成立而蒙受损害者,得请求相对人赔偿其消极利益”;而且“于为缔结契约磋商行为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任,纵契约未成立亦然。”①而另一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行为规定)负责。”②刘得宽先生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在契约缔结交涉开始以后,虽然犹未缔结完成,在这交涉阶段中也会产生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若当事人一方在此期间有故意过失违背信赖关系之行为时,亦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王利明先生指出,尽管这些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第二种观点“未能区别违约责任和缔约责任,故不尽完善。”第三种观点虽然指出了缔约过失乃是违背了“以信赖关系为基础之法定债务关系。”但又认为“‘须以违反债务为理由向对方负损害赔偿义务’,故未能表明缔约过失的独立存在价值。”因此,王利明教授把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定义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①此外,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不仅指契约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责任,而且包括在合同成立后,出现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撤销或被宣布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王利明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另一民法学者余延满先生则根据先合同义务理论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概念中提出了先合同义务这一词语。余延满先生接着对先合同义务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磋商,依诚实信用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②崔建远先生也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③以上各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都有一定的参照使用价值,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义务的行为称为缔约过失行为,主观上的过错称为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法学界说法不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个:
1、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关键看缔约方在此阶段有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以此作为一个评判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要约邀请,不属于缔约阶段,应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王利明先生也认为,“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这种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这一特点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亦即有些学者所称先契约义务),如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告知、互相忠诚、不得隐瞒瑕疵、不得欺诈等义务。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只有当缔约人一方违背了其应负有的这些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时,才能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必须有损失,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一特点也为大多数民法学者所认可。“在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该责任的确定应以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为前提条件,只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才有可能成立。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王利明先生在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时似乎也予以了认同。但笔者之所以把缔约过失责任看成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这种责任“并没有在现行法中得以明确地确认,尤其是因为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只是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解释出来的义务。”而是因为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所采纳的一种责任。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磋商过程中,只存在对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故缔约过失责任仅仅寻求一种补偿性的救济。”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了阐述,都是比较可取的。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即缔约过失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指依据何种法理确立和追究缔约过失人的法律责任,大陆法系学者对此历来有多种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四种主张:
第一种是侵权行为说。指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上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按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认为“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限于合同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不属于合同的请求权,就认为属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此观点在以前德国和法国颇为流行。甚至有的学者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并且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此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二种是法律行为说。指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契约或事先达成的默契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乃是违反了担保义务而产生的,因此,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契约的请求权。”笔者认为该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合同既然没有成立,根本就无法适用违约的责任。同时,如果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并不能完全都独立的存在并生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足取。也有人认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法律行为,因当事人在从事缔约行为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尽管此时合同未成立或生效,但仍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互相协作、照顾、保护、告知、诚实等附随义务,因此把缔约过失行为看作是“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之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也值得商榷:先契约义务从本质上来说应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并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因此,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
第三种是法律(直接)规定说。则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既不是法律行为请求权,也不是侵权行为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特殊请求权。认为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违法责任中的一个独立的类型。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违反的是一种法定的、对一般人普遍适用的义务,因此违反该义务时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大多赞成第三种学说观点。即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或请求权基础应当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说法均具有明显的缺陷:缔约过失责任有时并不侵犯相对人的具体权益,且侵权行为法有关免责、举证和时效的规定,使缔约过失责任的惩戒力度和保护有效性大为降低;法律行为说以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事先达成的订约默契作为责任基础,实际上是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一般违约责任的窠臼,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违约责任之间的界限;法律规定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遭遇到严重的适用困难。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说法因存在理论或实践上的困难,均不足取。
第四种是诚实信用说。笔者赞同诚实信用说,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要约承诺关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并致对方当事人受害,此时由于在当事人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难以以违约为由追究致害人的法律责任。但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①当事人若客观上违反上述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法律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它通常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因其与合同有关,所以它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但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等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以上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这两种责任形成的时间点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而且这两种责任的免责情形也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由而被免除违约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就不存在免责的问题,因为在要约承诺阶段不存在实际履行的问题。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违反的都是法定的义务,一般都以行为人的过失为必要条件,等等。但这两种责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这两种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之间通过接触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但侵权责任发生在一般的社会交往中,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而且一般与合同无关。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损害赔偿等法律关系。“所以侵权行为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和基础,这是两种责任的重要区别。”
2、缔约过失行为与侵权行为所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王利明先生认为:“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都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①余延满先生也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本质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义务。”
3、这两种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利益的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灭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且依法享有所谓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
4、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一些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中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侵权责任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5、这两种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类型或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表现为对缔约方财产和人身损失的物质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没有其他责任类型或形式;而侵权责任是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综合,除表现为财产损失外,有时还可以表现为对人格权或精神损害的安抚和平复,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形式,因此侵权责任的形式要多于缔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无论从其产生前提、责任性质、责任地位,还是从其具体适用等方面而言,都与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有着极大的区别,是传统意义上两大责任体系难以替代的责任制度,正是这些自身特点决定了其独立存在及其适用的必要性。缔约过失责任将在我国债法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如果民事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缔约关系,则当然不发生缔约过失问题。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范围的确定,学界观点不一。王泽鉴先生认为,一般言之,被害人得请求的,系若无加害行为时,其所处的状态故应该以信赖利益为原则。德国和日本的学说判例中,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以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即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有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通常认为,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如此,才能不致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
六、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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