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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7:48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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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放射卫生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97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放射卫生法规,切实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放射卫生法规。 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对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使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防护工作管理人员及职工明确各自的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自觉遵法守法。

  二、要认真做好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管。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都应当经卫生许可(许可证的格式见附件1),卫生行政部门在许可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证,严把准入关。要做好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对本辖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严格管理。要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作业人员健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放射源办理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环保部门。

  三、要加强退役放射源的管理。放射源退役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交原供货单位回收,对闲置的放射源,也要建立档案,严格管理。对已处置或回收的放射源,卫生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公安部门(退役放射源注销通报单见附件2)。

  四、要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准购制度。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准购批件。对于需多次购买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订购单位可每年办理一次准购批件(见附件3),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本年度实际购买情况汇总表和下一年度的订购申请表(见附件4),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在计划内购买。凡没有准购批件的,销售单位不得向其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五、要认真做好放射事故的报告及结案报告上报工作。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严重和重大放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卫生部;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结案报告应逐级上报卫生部。

  六、要把好预防性监督审查关,对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审查。按照规定,对属于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出具对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七、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8号令)执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承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格式见附件5。

  八、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号令) 中第三条规定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关于放射性豁免限值,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8)和《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 13367-92) 进行判定。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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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府发〔1996〕7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制止餐饮业暴利和价格欺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反暴利和价格欺诈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以餐馆、酒吧、宾馆、饭店、列车餐车、流动餐饮摊(车)等方式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市县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查处餐饮业的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对餐饮业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餐饮业的价格,属国家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国家定价执行;属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字税金和合理利润定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并建立物价台帐。
第七条 经营才应当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由物价管理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 餐饮业的食品加工毛利率按内扣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
内扣毛利率=──────────×100%
销售价格
第九条 餐饮业的酒水加价率按顺加毛利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
顺加毛利率=─────────×100%
购进价格
第十条 餐饮业为顾客提供音乐,歌舞、时装表演或卡拉OK等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餐饮业销售价格计算方法为:
1.加工食品价格按内扣毛利率计算: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或
1-等级分类毛利率
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
1-(等级分类毛利率 浮动毛利率
注:原材料成本包括主料、辅料及调料。
2.水酒价格按顺加毛利率计算:
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毛利率)
3.服务费收取金额计算公式:
服务费收取金额=饮食销售总收入×服务费率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照《重庆市反暴利和人格欺诈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三条 按星级饭店标准评定的餐饮业其等级确定,由市旅游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物价局验收审批。
第十四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发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配合各地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共同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种植业重点布局在《全国蔬菜规划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580个产业重点县和2012年当年实施改扩建的农业部已公布确定的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安全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生产基地集中连片,承担单位须是具有一定基础、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畜牧业重点扶持主产省(区、计划单列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14个省区2012年新增资金支持牛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渔业重点选择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优先安排改扩建养殖场。

  (二)实施标准

  1.蔬菜。每个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亩以上,每个露地蔬菜标准园1000亩以上。鼓励技术力量强、产业基础好、区域优势突出、品牌影响大的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园,采取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和分户管理的模式,更大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园(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

  2.畜产品。主要支持畜种包括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其中:生猪出栏0.5-5万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蛋鸡存栏1-1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鸡出栏5-10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牛出栏100-2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羊出栏300-3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

  3.水产品。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大中城市优质水产品有效供给。

  (三)实施方式

  1.指标资金切块到省。“菜篮子”产品生产以地方为主导,在落实好市长负责制和地方财政安排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农业部根据人口、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支持情况及2011年项目考核结果,及各省(区、市)种养业发展水平,核定各省2012年建设指标,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2.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在区域选择上,应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规范选择申报单位。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公开选点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符合条件的种、养场(园、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建设内容,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后,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数量不得低于立项项目个数的120%,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已承担过国家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的场户今年不再重复安排,优先安排改扩建种植、养殖场。项目申报书式样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省级方案上报备案。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附项目申报书式样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实施区域的遴选、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

  5.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项目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按照评分顺序给予补助。评审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对照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内容是否与年初计划的实施内容一致,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2年当年实施,对于以前年度实施的、对照实施内容不一致的将不予补助。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名单。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蔬菜:以农业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项目考评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的标准蔬菜园项目补助,并将列入农业部标准蔬菜园创建名单。

  畜产品: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户名单。

  水产品:根据省财政部门和渔业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对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或合作社名单。

  (四)补助内容

  蔬菜:一是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分品种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印发规程到项目区每个农户,张挂到标准园醒目位置及每个温室大棚;组织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并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田间管理。二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性诱剂、防雾滴棚膜、避雨栽培、滴(喷)灌、果实套袋等生态栽培物化技术,完善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台账;生产档案统一编制,详细记载农事操作;定期检测产品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期采收、不合格的产品不销售;统一包装和标识,产品质量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重点通过推进“五化”,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比重,提升畜产品质量。一是推行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二是推行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四是推行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推行粪污无害化。优先支持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水产品:一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进行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养殖机械设备升级,完善进排水、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节能减排和质量检测装备,购置优质苗种、全价配合饲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养殖水净化和废水处理、水质监测与调控等技术,普及疫病科学防治技术。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殖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健全以“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过程、药品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为重点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

  (五)补助标准

  省级农业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情况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具体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避免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中央下达资金。

  三、工作要求

  “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涉及种植、畜牧、渔业等行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切实将此项政策作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园、到场、到塘,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加强验收考评。各地可根据农业部下发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本省区实施细则,结合项目验收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请各地于2012年12月底前将绩效考评报告、项目验收评分表和项目总结一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财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和任务资金挂钩。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


附件:
农办财〔2012〕9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7/t20120716_27874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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