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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3:01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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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理顺和管理好住房资金,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系指国家、单位、个人按房改有关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资金。


  第三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计委、经委、财委、科委、建委、教委、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市房改办和“中心”,做好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原则。
  (二)立足于原有资金转换原则。
  (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四)有偿使用、多存多贷、利息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市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每年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
  (二)财政原每年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三)按规定提取的房产税。
  (四)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和地产经营收益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按10%比例从房屋租金中提取的资金。
  (六)出售直管公有房屋回收的资金。
  (七)按5%的比例从单位出售自管房屋收入中统筹的资金。
  (八)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九)住房资金在使用中增殖的资金。
  (十)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


  第六条 单位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单位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住房折旧费。
  (三)单位原用于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四)单位出售自管房屋回收的资金。
  (五)单位自管房屋租金。
  (六)单位组织合作建房筹集的资金。
  (七)按规定在成本和财政预算以及在预算外收入中提取或列支的住房资金。
  (八)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的筹集: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交缴的公积金。


  第八条 “中心”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和划转住房资金。核定划转后的住房资金分别存入城市、单位、个人住房资金在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城市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发放住房房租补贴。
  (二)缴纳或支付公积金本息。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设和改造。
  (四)发放住房专项贷款。
  (五)新建、扩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
  (七)支付住房建设债券本息。
  (八)其他住房支出。


  第十条 单位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发放住房房租补贴。
  (二)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解困房、倒危房建设和改造。
  (四)新建、扩建、改建和购买住房。
  (五)单位负担的公积金支出。
  (六)其他住房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必须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住房
  (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三)大修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中心”会同市房改办负责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单位住房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单位负责编制,报“中心”批准后实施。
  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使用,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报“中心”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本户家庭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之间的个人住房资金可以相互使用。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资金购买、新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使用的个人住房资金存回本人户内。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应当将资金总额的13%留做备付准备金,其余87%用于发放单位和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资金使用中增殖的资金,专项用于补充备付准备金、贷款风险储备金和房改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 住房资金年度贷款计划,由“中心”负责编制,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银行(含信用社,下同)设立独立存款帐户。
  (二)必须列入年度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三)必须具有30%以上的建房或购房资金,银行证明。
  (四)必须具有担保单位或以不动产做抵押。
  (五)必须具有还贷能力。
  (六)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七条 个人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或购房证明。
  (二)必须具有30%以上的建房或购房资金。
  (三)必须具有担保单位或以不动产做抵押。
  (四)必须具有还贷能力。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一年公布一次。但单位贷款额度超出其住房债券和公积金额度的,其超出部分贷款利率,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位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四章 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协助划转,并对单位处以应划转金额一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做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贷款额处以20—50%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执行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一律不享受住房资金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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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附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顺序号|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1 | 会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2 | 会铁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3 | 会铁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4 |会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6|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7|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8|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49| |
减:坏帐准备 |5 | | | 其他应付款 |50|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应付工资 |51| |
预付帐款 |7 | | | 应付福利费 |52| |
其他应收款 |8 | | | 未交税金 |53| |
存 货 |9 | | | 未付利润 |54| |
待摊费用 |10| | | 其他未交款 |55|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预提费用 |56|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7|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其他流动负债 |58|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流动负债合计 |65|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22| | | 长期借款 |66| |
拨付所属投资 |23| | | 应付债券 |67|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68| |
固定资产原价 |24| | | 其他长期负债 |75| |
减:累计折旧 |25|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净值 |26|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7| | |所有者权益: | | |
在建工程 |28| | | 实收资本 |78|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 | 上级拨入投资 |79| |
固定资产合计 |35| | | 资本公积 |80|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81| |
无形资产 |36| | | 未分配利润 |82| |
递延资产 |3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5|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4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41| | | | | |
资产总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9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损 益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7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减:管理费用 |10| |
财务费用 |11| |
三、营业利润 |14| |
加:投资收益 |15| |
营业外收入 |16| |
减:营业外支出 |17| |
四、利润总额 |20|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货币资金 |4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短期投资 |4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 3.应收票据 |43|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 5.预付帐款 |4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 6.其他应收款 |4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6 | | 7.存货 |47|
小 计 |12| | 8.待摊费用 |48|
2.其他来源: |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3|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2)增加长期负债 |14|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3)收回长期投资 |15|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6|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7|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8| | | |
小 计 |22|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2|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53|
(1)应交所得税 |24| | 2.应付票据 |54|
(2)提取盈余公积 |25| | 3.应付帐款 |55|
(3)应付利润 |26| | 4.预收帐款 |56|
(4)应交特种基金 |27| | 5.其他应付款 |57|
小 计 |32| | 6.应付工资 |58|
2.其他运用: | | | 7.应付福利费 |60|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 8.未交税金 |61|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9.未付利润 |62|
(3)偿还长期负债 |35| | 10.其他未交款 |63|
(4)增加长期投资 |36| | 11.预提费用 |64|
小 计 |38| | 12.其他流动负债 |65|
| | |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6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0|
------------------------------------------------------------------------------------------------------------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制服垫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商品”“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拨付所属投资”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余额,按该科目期末余额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上级拨入投资未结转“实收资本”的余额,按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发生额(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运输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净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减增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特准储备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财政部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财政部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二)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三)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四)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绩,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七)本规则适用于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一切有会计工作的单位。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一)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精简的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三)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的经济(经营)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四)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注解:本《规则》所称会计主管、会计主管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统称。),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
,稽核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各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等情况具体确定。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六)各单位要定期检查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使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不得任意增减或者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需要登记明细帐的,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
(三)会计人员对下列会计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只限于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单位,用于核算材料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不得将盘盈、盘亏、报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内容,计入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照材料类别和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一般不要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必须按月
根据实际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分配结转的差异,不得多转、少转或不转。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
“待摊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已经发生应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分摊期限和方法必须在费用发生时确定,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受益期限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
“预提费用”科目,只限于核算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用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正确计算可能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预提,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预提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结算。
“产成品”科目,必须根据验收入库的实际产量和按规定计算的产品成本记帐,不得估计产量、估计成本。不得多留、少留在产品成本,压低、提高产成品成本。
“销售”科目,要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口径一致的要求,进行核算。不得多转或少转销售产品的成本。不得将不属于销售费用的开支,计入销售费用。


“待处理财产盘盈”或“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财产中查明尚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盘盈和损失,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不得将应上交的利润等转作其他应付款,隐瞒利润,转移资金。

四、填制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收支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通用一种记帐凭证。
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
进行结算。
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
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三)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或“£”。人民币符号“¥”或“£”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或“£”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易于辨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注:由于计算机内没有行书字体,所以上面的行书字都未打上.)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圆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
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
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四)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
始凭证。

五、登记会计帐簿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二)会计人员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
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数,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1.登记帐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2.登记完毕后,要在会计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3.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适当空距,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宽的二分之一。
4.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铅笔书写。但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在不设借贷、增减、收付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的方向(如增、减),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5.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6.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7.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四)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
1.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将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五)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
1.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2.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划一条单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
下应划双线。年终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年新帐第一行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六、编制会计报表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都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篡改会计报表数字。
(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该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三)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不得遗漏。
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未经核定的,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四)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按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五)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七、管理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同意。
(三)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会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由单位领导指定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要长期保存。
(四)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八、办理会计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怍,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
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六)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十)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附 则
(一)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则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二)过去颁发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工作规则的规定,如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三)本规则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198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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