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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29:55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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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通知

皖政秘〔2011〕13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滁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品牌优势,科学制订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建设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的新途径、新模式,着力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效益产业,切实提升开发区土地和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滁州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滁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

开发区的复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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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民营主体、混合型主体的企业呈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同时,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求退出市场主体地位的也将增多。近三年以来,我院受理了五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申请企业解散的有二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将越来越多。根据我院受理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以便更好地审理此类案件。

  一、民营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审查方面的问题

  (一) 观念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破产就是逃债,要求法院要慎重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

  虽然在学说界、司法实务界对受理民营企业的破产不持任何争议,但是,社会上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及政界,他们对民营企业的破产还心存顾虑,认为这些企业破产就是在逃国有银行的债务。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民营企业获取贷款的主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最大的债权人一般是金融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导致民营企业破产时,国有商业银行只要是债权人的一般都予以反对。金融部门的反对,也就影响到政府部门,因为政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支持。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各类经济主体都能平等竞争,能平等地退出,这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念。要做到这一点,第一,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使全社会都理解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仅在企业的设立、发展中给予同一政策,在企业退出机制也应给予同等的政策,同等的退出机制,也是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第二,法院依法审查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破产申请,不能搞区别政策。一是平等审查,即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均依照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该条规定的均应立案受理,不符合该条规定均不予立案;二是平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凡是申请破产的企业都要按照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提供各类材料,不能对民营企业要求严,对国有企业要求松。第三,法院独立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法院要依法独立进行审查。但是,破产案件牵涉面广、涉及职工安置等多方面问题,单靠法院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还要多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二)帐务问题:认为民营企业的帐目不一定真实

  现在一个企业有几套报表已是不争的事实,即向银行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业绩优良、这样可以达到多贷款的目的;向税务部门呈送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的业绩可能就不怎么好、这样可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企业自己保留的一份报表,这份报表反映其经营的真实情况、供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有的企业可能还有更多的报表。但是,不论企业有多少报表,企业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原始票据只有一份,其原始凭证应是唯一的。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企业可能做假账时,对此法院要重视。第一,法院在立案受理企业申请破产时要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同时要求债务人管理好企业的账簿、必要时在管理人还没有确定时,法院应查封企业的账簿;第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委托审计时,审计两个事项:一是,企业帐务的真实情况。这主要是审查帐务材料的真实性即原始凭证是否涉嫌造假等、帐务的连续性即企业自设立以来其帐务是否完整是否有断档等情况、帐务的一致性即企业帐、据、银行资金往来等,然后结合会计原理分析,帐务是否存在不真实或虚假的情况;二是,企业的损业情况。如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企业的帐务不真实或帐务不完整不能对帐务进行审计,法院对此应以企业不能提供会计资料,不能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认为企业帐务齐全能够作出审计结论,应予采纳。第三,将审计结论告知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认为根据现有帐据不能对审计结论推翻的,但认为原始凭证可能是假的,对此告知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中止破产案件的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案件,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认为破产企业的帐务有假,经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认为通过该企业的帐据分析,该企业帐据应是真实,遂出具了审计报告。但是,债权人仍认为,反映该企业帐务的原始凭证可能是虚假的,于是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不报案,我院继续审理此案。第四,要求企业对出现的几套报表进行解释。对民营企业的帐务问题,笔者觉得要持这样的态度,一,不能怀疑,要相信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二,要慎重对待,不管有无债权人提出,法院都要求管理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三、要听取债权人的意见。民营企业财务除了涉及假帐问题外,还可能涉及这几个问题,1、股东私分或变相私分企业资产;2、股东抽逃入股资金;3、企业资产体外运行或叫做企业帐外帐等。这些都需要在审计时予以查明,如发现以上问题要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去执行,该追回的应依法追回。

  (三)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问题

  一些流通性公司、服务性公司,企业成立时办公场地是租的,注册资本也不多,这类企业如经营不善,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申请时,已没有财产,甚至破产诉讼费用也没有钱支付,需要股东从自己的收入中来支出。对这类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否受理?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其无法合法退出市场,债务人长期陷入债务里不能自拨;债权人因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权利也得不到保护;如果债权人将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也无法将此案执行结案,对法院也有影响。对此,我们认为,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其理由:一、从破产法的规定来看,申请破产的条件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无财产,且债权人又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执行,因此无财产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二、企业破产申请时能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提交的材料,如企业不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应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这就是说,无财产的企业只要其帐务齐全,能提交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法院应予受理。三、法院受理后,管理人经审查,发现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无财产的企业通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就能合法地退出市场主体地位,其未清偿的债务就不再清偿。但是,无财产企业申请破产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因企业无财产,破产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如诉讼费、管理人的报酬等,现在一些无财产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公司的股东表示愿意承担这项费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债权人对立情绪大,无财产企业所面临的债权往往是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如因企业出现交通肇事致受害人损伤,车辆投保的保额较小,而损害的程度又很大,或因工伤事故致职工受伤企业又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如企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清偿,债权人可能以上访或其他形式反对法院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  

  二、 破产财产分配方面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职工借款能否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问题

  民营企业在职工中借款用于企业发展,这也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营企业破产对于企业向职工的借款是否视同集资比照劳动债权,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去适用,这也是破产企业、职工与担保债权人的最大分歧。破产企业以及职工认为,企业向职工借款,实质是集资,既然是集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就是说职工集资款与劳动债权是等同的。既然2002年最高法院已将职工集资等同于劳动债权,那么破产法实施后,对于集资款也应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劳动债权一样,首先集资款要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与其他劳动债权一并按第一顺序予以清偿,集资款清偿不足部分,以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但是,担保债权人,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即使是集资也只是参照劳动债权的顺序清偿,不是等同劳动债权,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包括集资,因此集资不能按照劳动债权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我们认为,第一,企业向职工借款,与最高法院所规定的集资应是不同的概念,集资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均等地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而企业向职工借款,可以是全体职工,也可以是部分职工,且所借款的数额不同,因此,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不能称作集资;第二,即使企业向职工的借款也视为集资,也不能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适用的劳动债权有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提到集资可以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作扩大解释将集资适用该条规定。

  除了向职工借款外,企业向社会借款的情况仍大量存在。对此,姑且不论其是否合法,通常做法,对此类借款视为一般债权处理。无论是企业向职工借款还是向社会借款,均作一般债权处理,如涉及人数多了,还有一个社会稳定的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予以考虑。

  (二)劳动债权中职工工资等方面确定问题

  1、职工身份的难以界定。对于是否为企业职工,一般依照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职工身份,但是,现在民营企业用工不规范,有不少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还有一些企业经常使用季节工、计时工,这些人与企业的劳动身份更不好确定,因此企业破产时难以确定他们的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数额。

  2、管理者的工资标准难以确定。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破产前确定了较高的工资待遇,但企业停产后,他们是否还享有这个待遇,因此,难以确定他们的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企业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仍在企业领取较高的工资,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中,由于股东有权决定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也能在公司领取较高的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否合法合理?在破产清算中发现尚欠他们的工资该不该发,其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

  4、企业聘用的已退休人员,破产时是否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否支付给他们经济补偿金。

  对以上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按以下意见处理,一,对于职工身份的确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来确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工资表记载的为准;二、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尊重企业的决定按实际发放标准执行,但破产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适当降低;三、股东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已发的工资不再追回,欠发的工资不再补发、欠交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为其交纳、经济补偿金不予给付;四、聘用的退休人员其欠发的工资予以支付,社会保险金及经济补偿金不再给付。

  以上仅是在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时所发现的一些问题,敬请专家及资深法官予以赐教。

  加强对民营企业退出市场主体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规范地审理好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是法院在新形势下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一个新课题,对此,需努力实践、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紧扣三项重点工作 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任全辉


  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最基层的工作单位,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一线平台。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基层检察院机构数、干警数、办案数都在80%以上。基层检察院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是检察机关全面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结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就基层检察院如何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作一粗浅思考,与大家共勉。
  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1、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越来越高。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物质财富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地方经济发展了,但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
  2、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关注。
  3、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机关的方式日益多元和普遍。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腐败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
  4、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或频发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挑战。近几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即首先是社会矛盾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之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处置难度大。然而,检察机关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
  二、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信用缺失现象剖析
  1、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与公众评价反差较大。每年的“两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很多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反腐倡廉如此引人关注,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腐败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二是人民群众期盼反腐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严惩腐败分子。不可否认,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被检察机关查处,但自我感受与公众评价却相差甚远。从办案的实际看,立案后起诉少,判刑轻,缓刑多,抗诉少,出狱早,已成为社会公众密切关注的话题。
  2、履行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不到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侦结率低,移送起诉率更低。公安机关每年只有三分之一的立案数进入刑事诉讼环节,检察机关很难甚至无法监督到位。行政执法领域以罚代刑、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执法不公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些重大失职、渎职、贪赃枉法的大要案件未能及时有效查处,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3、办案或诉讼公开、透明度不高。尤其是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积极向社会公众或案件当事人公开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定、流程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完善的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给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未开处理案件的窗口,使他们在思想、认识、感情上对基层检察院各种检察活动难以认可和支持。
  4、法律文书不释法说理。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终端产品”,其本身就是执法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和体现。在检察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文书没有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许多法律文书不能以理服人,没有讲清案件事实与法律法规、处理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也很难得到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机关的认同,被监督者时常产生抵触情绪,质疑检察机关决定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猜测多于信任、博弈多于配合。
  5、不文明办案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虽然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以及“大学习大讨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活动,检察干警的执法作风有了明显改变。但个别干警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接待当事人举止不文明,态度不热情,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执法行为简单粗暴野蛮,甚至激化人民内部矛盾。
  6、检察官个人素质缺陷。检察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不可否认,部分检察官不注重仪表,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或者经常出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其行为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而一些在社会上影响重大的错案的产生也有检察官的专业知识不足等因素存在。社会公众根据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个案感知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一旦因为某个个案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则检察活动也就难以得到信任和认可了。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
  (一)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要把涉及民生利益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抓点,依法查处。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民生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严重,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
  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首先,要建立健全快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如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等。第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依法从宽处理。认真落实刑事赔偿政策,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政策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二)严格规范管理,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一是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二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送法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要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网上舆论环境。
  (三)强化职业道德,通过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要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关门学习、学历教育与外出交流、检校互动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素质。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干警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通过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之中,落实到检察干警的言行举止之中,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
  三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监督制度体系;狠抓廉政督查,如重要执法活动、重大经费开支、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要集体研究。
四要打造“阳光检务”,通过公正、文明、公开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应运用网络等媒体和检务公开宣传栏及其他载体,开展检务公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公布检务活动。基层检察院要设立检察网页,并通过网页将检察职能、案件办理、工作报告以及承诺为民等有关检务信息及时向外界发布,通过网络交流、电话访问等形式跟广大民众互动,征求民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相关咨询。同时,应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人士的联系工作,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贤达的监督,发挥人们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明确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自侦案件的范围、程序,使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常规监督更加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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