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35:24 浏览: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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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我省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福州市:
市本级41人
鼓楼区23人 台江区23人 仓山区23人
晋安区23人 马尾区23人 福清市35人
长乐市27人 闽侯县27人 平潭县23人
永泰县23人 闽清县23人 连江县27人
罗源县23人
厦门市:
市本级39人
思明区25人 湖里区21人 集美区23人
海沧区21人 同安区23人 翔安区21人
漳州市:
市本级41人
芗城区25人 龙文区23人 龙海市27人
漳浦县27人 华安县23人 东山县23人
长泰县23人 云霄县25人 南靖县25人
平和县25人 诏安县25人
泉州市:
市本级41人
鲤城区21人 丰泽区23人 洛江区21人
泉港区23人 晋江市31人 南安市35人
石狮市25人 惠安县29人 安溪县35人
德化县21人 永春县25人
三明市:
市本级37人
三元区21人 梅列区21人 永安市25人
清流县21人 宁化县25人 建宁县21人
泰宁县21人 明溪县21人 将乐县23人
沙 县25人 尤溪县25人 大田县25人
莆田市:
市本级39人
荔城区25人 城厢区25人 涵江区25人
秀屿区27人 仙游县33人
南平市:
市本级37人
延平区23人 邵武市23人 武夷山市21人
建瓯市25人 建阳市23人 顺昌县21人
浦城县23人 光泽县19人 松溪县19人
政和县21人
龙岩市:
市本级39人
新罗区27人 漳平市25人 永定县27人
上杭县27人 武平县25人 长汀县27人
连城县25人
宁德市:
市本级37人
蕉城区21人 福安市23人 福鼎市23人
霞浦县21人 寿宁县19人 周宁县19人
柘荣县19人 古田县21人 屏南县19人
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明确文书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二、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两个规范
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组织贯彻好新的登记规范的实施对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和形象,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机关务必把组织实施好新的登记规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与原有规范相比,新的规范制度有较大幅度变化。《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共分9个部分,64个规范,其中新增加规范8个,修改规范53个,其余3个规范未作修改。在修改的53个规范中,修改规范条目188条,其中增加条款21条,修改条款159条,删除条款8条。另外,对各规范的备注说明部分进行了统一修改。《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共分3个部分,包含各类文书87种,其中新增文书16种,修改文书51种,拆分文书4种。内资企业登记文书共作了307处修改,其中增加97处,删除29处,改动181处。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对企业登记人员的全员培训,重点学习掌握调整的原则和具体变化,做到应知尽知,全面提升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理念和操作水平。
二是要加强宣传。施行新的登记制度规范涉及广大当事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让当事人和企业了解、熟悉新的规范,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营造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三是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要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在登记窗口的服务措施、登记软件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申请、登记顺畅进行。
规范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
附件:1.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qyzcj/200907/P020090703603418120834.doc
2.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qyzcj/200907/P020090703603418124125.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10日〔84〕法办字第128号文件中《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刊登时,我院对这两个文件的个别内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今后执行这两个文件,应以公报刊登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的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