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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8:55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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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及确认新增补贴品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以来,政策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效果快速显现,对强农惠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下乡政策作用,根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972号),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产品之外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

  为加强地方自主选择新增家电下乡品种的管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见附件1),对新增品种补贴政策、具体型号确定方式、流通企业及中标产品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情况,确定了各省(区、市)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见附件2)及各类新增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见附件3)。

请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具体操作办法,并尽快启动相关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惠农强农、扩大内需、拉动生产的政策落实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附件1: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附件2: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明细表

  附件3: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新增家电下乡产品实施方案.doc
附件2……各省份增加品种.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3/P020100329514978902643.xls

附件3……各地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最高补贴限额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3/P020100329514979074404.xls


附件1:

新增家电下乡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家电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在现有9类补贴品种之外自主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为加强新增品种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新增品种补贴政策
(一)对农民以及国有农、林场职工在户口所在省(区、市)内购买新增品种,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每类补贴品种设定最高补贴限额。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所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财政部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地方每类新增品种的最高补贴限额。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综合考虑农民消费能力、市场占有率、价格结构等因素,确定新增品种的最高限价,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新增品种实施期限,与各地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一致。新增品种每户限购2台(件)。
二、新增品种具体型号的确定
(一)新增品种的具体型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由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地招标时应当遵守《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搞地方封锁和垄断,不得设定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附加条件限制企业投标,不得变相指定企业以及品牌型号,不得设定恫吓性违约责任吓阻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中产品标准应对投标产品的报价、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是:(1)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及安全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率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四)各地招标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各品种的中标价格(销售最高限价)后,要与中标企业签订中标协议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五)招标结束后,各地要将招标结果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承担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
目前已中标的流通企业可以承担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若现有中标流通企业不能满足新增品种的销售任务,各地可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要求自行组织流通企业招标,适当增加流通企业销售新增品种,中标流通企业需在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其下属销售网点需在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
四、新增品种中标产品的管理
(一)新增中标产品生产、销售、补贴等工作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需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二)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对新增中标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新增中标产品外观等应符合家电下乡专用标识使用规范。
(三)各地要参照《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财建[2009]682号),建立对新增品种中标企业的考核及管理制度。
(四)新增品种与统一实施的9类产品一并纳入对地方的考核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增品种的具体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新增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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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市政管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
市市政管委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作如下修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按用水类别、用水季节和超计划用水幅度,分别定为现行公共供水水价或者地下水资源费的1倍至30倍(具体标准列表附后)。
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标准
┏━━━━━━━━━┳━━━━━━━┳━━━━━━━━┓
┃ 用水类别 ┃自来水加价标准┃自备井水加价标准┃
┃超计划 及加价 ┣━━┳━━━━╋━━━┳━━━━┫
┃ 用水幅度 倍数 ┃平时┃6-8月┃ 平时 ┃6-8月┃
┣━━━━━━━━━╋━━╋━━━━╋━━━╋━━━━┫
┃ 10%以下 ┃1倍┃ 3倍 ┃ 2倍 ┃ 6倍 ┃
┣━━━━━━━━━╋━━╋━━━━╋━━━╋━━━━┫
┃ 10%-20% ┃2倍┃ 6倍 ┃ 4倍 ┃ 12倍 ┃
┃ (不含20%) ┃ ┃ ┃ ┃ ┃
┣━━━━━━━━━╋━━╋━━━━╋━━━╋━━━━┫
┃ 20%-30% ┃3倍┃ 9倍 ┃ 6倍 ┃ 18倍 ┃
┃ (不含30%) ┃ ┃ ┃ ┃ ┃
┣━━━━━━━━━╋━━╋━━━━╋━━━╋━━━━┫
┃ 30%-40% ┃4倍┃ 12倍 ┃ 8倍 ┃ 24倍 ┃
┃ (不含40%) ┃ ┃ ┃ ┃ ┃
┣━━━━━━━━━╋━━╋━━━━╋━━━╋━━━━┫
┃ 40%以上 ┃5倍┃ 15倍 ┃10倍┃ 3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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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6日

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1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六号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视片、视盘幻灯、照片、书画、报刊、抄本,印有淫秽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不在本规定查禁之列。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藏或隐匿淫秽物品,不准制作、复制、出租、出售、传播、张贴淫秽物品。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播放有诲淫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六条 涉外的接待、交通运输等单位对客人送给或丢弃的有诲淫内容的书、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应立即全部送交本单位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及时上交公安机关。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更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时非法携带的各类诲淫性物品,应主动上交本单位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不准私自保存或向外扩散。


  第八条 进口外国书刊、资料较多的文化教育、科研等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进口的书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凡夹杂诲淫内容的,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限制阅读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从国外进口的夹杂诲淫内容的没有参考使用价值的书刊和资料,由单位负责,派专人看护,到公安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严禁任何人借销毁之机抢看、藏匿、扩散。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应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准接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初次参与观看淫秽录像或淫秽物品活动的,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本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免予治安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二)违反第五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三)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各类淫秽物品一律没收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裁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便利,违反本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制造、贩卖、携带、存放淫药、淫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黑龙江省查禁卖淫及嫖宿暗娼活动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各类合法出版物有关淫秽、色情内容部分的鉴定和处理,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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