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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1:00:08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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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 南 省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 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附表:















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单位(盖章):
行政编制数:




年 月 日

项目
合计
厅局级以上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其他
备注

职位设置数















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文号















实际配置数















超、缺职数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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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省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采取考核或考试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的岗位及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经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其它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用人单位  (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九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三十条 招聘单位(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招聘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州(地、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5〕24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31日



关于成立督导组指导推进市属非工业系统
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全力打好国企改革攻坚战的精神,确保完成全年国企改革任务,按照市委的要求和推进国企改革工作的需要,成立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有企业改革督导组。现制定督导组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督促检查国企改革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主管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发挥企业干部职工积极性,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督导组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和指导:

  (一)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总体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中央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改革的重大意义是否宣传到位,为广大职工所充分认识与了解;改革的各项政策是否结合各企业的实际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二)企业改革进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按照全市年初下达的企业改革计划,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的改革进展情况。对未达到改革计划进度的企业,逐户会诊、找准症结、强力推进,限时完成改革任务;对于正在积极实施改革的企业,要督促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协助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对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区,要帮助抓好收尾工作。要切实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责任制,对于改革领导机构不健全、改革目标和任务不明晰、执行改革计划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企业改革的规范化程度。要依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与各项政策,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的实际,认真检查企业在改革各阶段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对处于改革准备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宣传工作是否到位,企业资产、人员、债务等基础情况是否清楚,改制取向及改制预案的制定是否正确和符合实际等;对处于改革启动阶段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是否按要求开展,提交审核的文件是否全面,改制模式是否清晰;对正在实施改革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改制方案落实情况、产权交易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及企业在改制进程中的稳定状况等;对处于收尾阶段的改制企业,要重点检查原企业终结程序和新企业运营情况等。

  (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改革环境的检查,了解掌握劳动、土地、房产、规划、财政、教育、卫生、公安、国资等综合部门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帮助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授权的有关事宜可现场处理解决,不必层层上报。对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为督导组工作开“绿色通道”;对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充分发挥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克服“等靠要”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二、督导组的组成

  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督导组工作由史文清、王颖、方存忠同志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划分为八个督导小组(督导组成员、联络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督导一组由史文清、许桂芝同志任组长,王莉、朱海、杨学春、赵洪波、高大伟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杨晓新、张博、常玉春)。负责市粮食局、市房产住宅局、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投资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哈建工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二组由王颖同志任组长,老孝国、曲磊、何小菲、胡淑芳、席长青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黄湘倚、盛祥君)。负责哈进出口集团、市城投集团、哈开发区、哈物业供热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三组由方存忠同志任组长,王璞、吕玲义、孙青林、张晓宁、滕茂行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许耀才、陈立刚)。负责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尚志市、延寿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四组由朴逸同志任组长,于沐琳、石永明、张晓侠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李岩、程向红)。负责市教育局、动力区、平房区、呼兰区、宾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五组由淳于永菊、张振藩同志任组长,吕桂华、刘传新、张天波、梁三基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张宇星、张索明)。负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松北区的督导工作。

  督导六组由王华放、杨亚光同志任组长,王英波、刘晓东、周絮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于波、田玲璐)。负责巴彦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的督导工作。

  督导七组由王大伟同志任组长,冯德让、严玉平、徐淑芳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孙家平、彭秀琦)。负责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哈渔业集团、市牧业集团的督导工作。

  督导八组由聂云凌同志任组长,边洪霄、李成栋、俞滨洋、徐松丹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栾永刚、韩旭明)。负责市交通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的督导工作。

  综合督导组由丛国章同志任组长,冯德让、朱海、孙克非等同志为成员(联络员:陈永昕、徐志越)。负责沟通协调与综合材料的起草、把关等工作。

  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担负市属非工业系统和区县(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时间安排

  督导组自2005年8月起开展工作。8月1日下午集中培训;从8月2日起用一周左右时间分小组进行集中调研。各督导小组每月至少保证2次集中督导,日常督导工作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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