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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44:37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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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8号



印发《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设立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市、区地方财政收入解缴成立。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20%,鹤山市每年解缴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20%,于次年第一季度末解缴入“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补助原则,对市本级及相关市、区潭江水质保护工作实行适当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潭江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和保护潭江水质以及调节相关市、区保护潭江资金的不足。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流域重点综合整治项目补助;

(二)流域生态保护项目(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生态示范村建设等)补助;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四)水资源保护科研项目补助;

(五)潭江水资源保护规划、管理、检查、表彰等经费开支;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潭江流域综合整治项目。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履行本条规定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项目设立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须由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按预算、国库、政府采购等管理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经费开支,由市环保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作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对本地区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区财政、环保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环保部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的;

(四)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项目设计书的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环保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相关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即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二的80%部分,鹤山市每年应解缴的其该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千分之一的80%部分)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全称(盖公章):

负责人:
职务:
电话(含手机):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申请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占地: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万元):
项目已投入资金(万元):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

已落

实资


自有资金

(万元)
国家补助

(万元)
省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银行贷款

(万元)
其他

(万元)








项目

建设

主要

内容


项目

要求

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市、区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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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1984年3月3日,教育部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需要,对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必须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提高。目前高等学校助教的绝大部分是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选留的,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也还需要选留一些优秀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承担助教工作。为了使他们能够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具备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并尽快地使其中的一部分成长为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特对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助教进修班的培养目标,是使参加进修班的助教具备本专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学的原则和规律,为他们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以后担任讲师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助教进修班一般开设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6门左右,共约600学时左右。课程考试全部合格者,发给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以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证明,可作为今后申请学位的基础。
二、助教进修班的接受对象,应是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高等学校助教。他们应具备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实践,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符合这些条件者由所在学校推荐,并参加办班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主要考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加试外语,成绩作为参考。
三、助教进修班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必要时也可以定为一年半。教学形式以授课为主,也要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学员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学习期间要给予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训练。为保证学员有较多的自学时间,课堂讲授时数不宜过多,周学时不超过16学时为宜。
四、助教进修班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下述条件的院校举办。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科、专业,一般应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办班学校,须将所办助教进修班的招生和教学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为保证教学质量,助教进修班授课人员必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校,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修班应成立临时党团组织,设立班主任,加强对学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的管理工作。助教进修班应纳入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事业计划。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同时,不断摸索和总结办班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助教进修班学员在进修期间,享受进修教师同等待遇。学习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财社(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精神,现就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下达的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有关经费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统一下达;省级财政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的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人员经费定额和业务经费定额,根据省级编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机构,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及相关经费,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正常需要。
二、做好经费指标和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省以下药政、药检、医药管理等机构现有人员及其开支等情况,合理确定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药品监督管理事业费。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国有资产全部上划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在资产的划转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认真开展清产核资,摸清上述部门和单位现有的资产占用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省以下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及有关部门现有的人员、经费及其国有资产,按照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实际人数和经费预算数,以及国有资产的实际占用数或一定比例,上划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有偿转让、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更等事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报省级财政审批。
在合理上划省以下现有人员及其经费基础上,如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出现空缺,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地)县级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经考核择优选用一部分,经费基数同时上划;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从大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一部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人员配备情况,逐步安排到位。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上述收入,要逐级上缴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上缴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经费,保证药品监督工作的开展。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收入,要及时返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用于行政执法和技术执法装备的配备。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原则,核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的年度经费预算,统一核付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四、安排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几项要求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用经费按照当地财政预算定额核定。
(二)药品监督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对大案、要案所需办案经费要重点保证,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
(三)省级财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工作需要,科学制定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药品监督工作中打假办案急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经费要优先安排。
(四)改革现行药品抽验机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抽验不得收费。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地方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由省级财政安排。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属于政府安排的药品监督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五、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妥善解决垂直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以及编制安排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药品监督管理经费。
(二)省级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药品监督事业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四)省级财政部门要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上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严禁挪用截留。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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