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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9:38  浏览:8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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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1995〕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由主管教育副市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立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教育局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市、区教研部门领导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研员、校长和一线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由市教育局发文确认。评审委员会建立学科评委专家库,由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资格、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并取得相关成果的骨干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的成果学科类别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专家一般为5人,从评委库中抽取,临时聘请。
第五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各学科组的初评结果,确定奖励项目和等级;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一般问题。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工作。
第六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在我市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所产生的成果,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由市教育局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对其中拟授予特等奖的,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奖项名额及奖金标准如下: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一等奖3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2000元。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一)在本市教育教学工作中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成效明显的。
(三)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费用,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申请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经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拟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珠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逢双年份)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个人获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政府奖)的项目,市不再重复评奖;各区政府不再设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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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根据《追诉标准》第14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在这里,“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使国家财产直接遭受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导致多个合同违约等,此时应将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计算;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这是对刑法第168条中“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标准的进一步具体化,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肯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无论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30万元,都应予追诉。
这里的“停产”不是指因原料暂时供应不上而小范围停产几个小时之类,而是指整个单位较长时间、大范围停产,这种情况下,直接经济损失可能一时显现不出来,但其影响是非常大的。而公司、企业的破产则是其法人资格的消亡,其危害后果自不待言,而且刑法中已对此情形也已直接明确予以规定。
3、造成恶劣影响的。这是考虑到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复杂多样,很难列举全面,为了不遗漏其他情形而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追诉而作的兜底性规定。当然,实践中对此也要严格把关,不能随意追诉。 由于本案要求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具体衡量时也应从程度上加以把握。主要应从行为危害、影响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造成职工大量下岗、工资长期拖欠、罢工、游行、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应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追诉。
实践中具体办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正确进行认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该行使职权的时候却随意行使职权,或者不属于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却擅自作出决定等行为,通常表现为超越职责权限或者违反行使职权所应遵守的程序而行使志气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具体表现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看其行为是否具备《追诉标准》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即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利益也遭受了重大损失,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能按本罪处理

处理梁丽事件的思路

龙城飞将


  雅典学园网友清泉82在我的博文《关于梁丽案件再次向副院长何兵教授求教》下留言,关于梁丽案件他同意我关于先解决法律问题的观点,但不同意我对梁丽进行道德批评的观点。他的留言对我有很大启发。
  从司法的层面,梁丽已经结案了。检察院不起诉,公安局撤消案件,东莞珠宝商不起诉。但人们对梁丽事件的关心远远没有结束。在这里,我特别使用“事件”一词,涵盖作为案件处理的司法过程和司法过程之外人们以及政府对梁丽事件的关心。
  总的看来,处理梁丽事件,分为四个层面,这几个层面不可混淆。

第一层面:司法层面

  公安局从立案侦察开始至现在撤消案件,检察院批准逮捕不准取保候审直至近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阶段的任务是,查清事实,对照法律确定她是否有罪。若有罪,确定具体罪名,决定如何量刑。若无罪,则在公安是撤消案件,在检察院是不起诉,在法院是做出无罪判决。就梁丽案件而言,查清了事实,遵从了法律。但是,司法过程是否遵从了刑事诉讼法律,仍受到人们的质疑。

第二层面:同情弱者

  由于梁丽是社会的下层,是弱者,社会应当同情。但是,正如许多人所讲的,同情弱者的前提是在司法层面遵从法律规定,无罪作无罪的处理,有罪作有罪的处理。
  同情弱者,可以从司法层面,也可以从政府层面,也可以从人民大众层面。以梁丽为例,同情她作为弱者,人民大众方面,作出了舆论方面的反应,支持了梁丽,促使司法机关避免了一次冤假错案。政府方面,通过群众组织为她治病,体现政府的关怀。司法方面,则分为两上侧面。其一是法律规定方面。包括刑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二是司法实践方面,在此基础上司法人员予以作为弱者的案中人以温情的司法结果。
  人们把许多案件在舆论的影响下司法结果为无罪或轻罪称为同情弱者,例如梁丽案件有的著名法学家就持这样的观点。他们评论说,“同情弱者,但更要保护秩序”(何兵),梁丽是走了一回钢丝(屈学武)。他们认为,梁丽案件的处理是同情弱者的结果。我则认为,梁丽案件的这个结果不是由于弱者,而是司法基本遵从了法律。事实上,以梁丽事件,即使早期不明真相的时候可能采取一点强制措施,但过长时间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已经使得人们对这个司法过程的合法性一片质疑声,这里还有多少同情弱者?梁丽捡东西几十秒钟,被警察找到几个小时,查清事实却用了九个半月!是司法机关效率低,还是司法过程违法,还是案件过于复杂,一定要这么长的时间。
  相反,近来兄弟俩为筹集钱给母亲治病后被轻判的案例,可以肯定是考虑到他们属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同情而轻判的。

  如果机场小纸箱中的珠宝真是被小偷盗窃,如果梁丽捡来珠宝后想占为已有,我在其它几篇文章中,一再讲到,对梁丽的行为不能鼓励,相反,应当从道德的层面进行规制。正如何兵教授所言,这样的处理结果“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
  读了雅典学园网友清泉82的留言,我受到启发,对梁丽事件道德评价的观点有一些变化。

雅典学园网友清泉82给我留言说:
  
  “清洁女工梁丽能够原物原价、完整地交回遗忘物,道德上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不仅不应当谴责她,而且还应当嘉奖她----按合理程度地嘉奖,以支持和鼓励社会公德之运行”。

  是的,我们应当重新对梁丽的道德水平进行评估。

  如果梁丽是盗窃犯罪,她一定是有预谋的。她也许不专心于自己的工作,早就盯上了这个纸箱。尽管不知道这个小纸箱中装什么东西,但凭经验她可以知道里面装的东西一定非常贵重。再加上珠宝公司的承办人员马大哈,更给她带来了盗窃的机会。因为她是犯盗窃罪的,所以即使那个承办人不是马大哈,她也会声东击西,制造条件使珠宝的主人离开宝物。只要她得手,她就会悄悄地把东西转移走,不会放在洗手间和自己家里容易被人找到的地方。她早就想好了如何销赃,下线找谁。但这一切都不是。
  人们在批评梁丽道德问题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如果是另一个人职业盗窃犯偷盗了这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结果会怎样?能够顺利地找到吗?能够这么容易就“破案”吗?从这个角度看,珠宝被梁丽捡到,是珠宝公司的幸运。若真是被人盗窃,就没有这么好运了。难道珠宝公司不应当对梁丽有所心存感激吗?
  如果梁丽想将小纸箱的珠宝占为已有,捡到珠宝后没有告诉同伴,没有去珠宝商店作鉴定,而是把它转移到不为人们知道的地方,以后等事件平息后再拿出来,该如何给她定性呢?
  如果公安人员找到梁丽,梁丽很痛快地承认是她捡了那个价值昂贵的小纸箱,但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人们的反应会怎样?公安此时还会不会认为梁丽是盗窃?检察院会不会仍然认为梁丽是犯了侵占罪?珠宝的主人会不会认为梁丽是敲诈勒索?

第三层面:道德规制

  现在,我们要讨论一下这个事件中梁丽的道德问题。
  道德是判断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道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按照孔子的思想,治理国家,要“以德以法”,道德和法律互为补充。同时,法律反映立法者的意志,顺应民意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诉求。
  道德具有普适性,对整个社会的所有人,不论身份,全皆适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自天子以至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人之有阶级、等差,各国均不能免……以礼之阶级为表,而修身之平等为里,不论阶级、等差,人之平等,惟在道德”。”
  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
  道德很多时候跟“良心”一起谈及,良心是指自觉遵从主流道德规范的心理意识。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主要来自于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言行,此人们往往“听其言而观其行”然后作出评判。
  中国文化中多有提倡对自己严格、对他人宽恕的思想。子曰:“厚以责己,薄以责人。”韩愈:“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
  为了分析问题简便,可以把人们的道德水平划分为三个等级:高级:较高的道德水平、道德高尚。中级:中等的道德水平、达到道德底线。低级:较低的道德水平,往往伴随无耻、无赖、轻微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有一句俗话,你可以不高尚,但不能无耻。要做到这个要求,就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这就是道德底线,诚实守信、互利、平等、责任,不损害对方利益等。
  决定社会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主要有四个:
  第一、官员的道德水准。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官员的道德水平决定着当前和今后社会道德发展的水平。仔细研究国家审计署每年的审计报告,不难发现每年国家部委有大量的资金使用违规,是不是违法没人敢说,几十亿甚至几百亿,但官员们极少受到罚处。不幸的是,中国的官员们的道德水平很低,所以中国人民的道德水平也就高不到哪里了。中国官员腐败程度有多高,其道德的水平就会有多低。
  第二、媒体的道德水平。媒体的道德水平实际上是指掌握媒体语言的人的道德水平,媒体发表什么道德水平的节目,对于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具有很大的舆论导向作用。
  第三、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幸福学认为,人有求生的本性,懒惰的本性和不满足的本性。资产阶级的腐朽道德来自于人的懒惰本性,官员的腐败道德来自于人的不满足本性。当人们的生活状况很贫穷,以致他们面临生存的窘境时,人的求生本性就会促使人们做出很多很不道德的事情,比如偷盗事情,抢劫事情和欺骗事情等犯罪行为,从而使社会的道德水平显得很低下。显然,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犯罪率很低的社会是一个道德水品很高的社会,这样社会的人们生活水平一定是比较高的。
  第四、人民的受道德教育水平。中国幸福学认为,人们的道德水平来自于人们所接受的感性教育和理性教育。前面三项大致属于人们所接受的感性教育,人民受道德教育的水平是人们直接接受道德教育的程度。不可否认的是,宗教有很多的内容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总体而言,西方社会道德水平较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们普遍接受宗教教育的结果。中国现在一切以经济为中心,一切向钱看,的道德水平又如何提高呢?
  毫无疑问,如果梁丽捡到珠宝后拾金不昧,主动上缴,她的道德水平就是较高的,应当受到人们的赞扬。
  如果梁丽捡到珠宝后并不主动交出,而是等待别人,包括公安机关派人上门索要,她还提出要求给予她本人一定的报酬,她的道德水平属于哪一个水平呢?请大家一起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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