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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47:44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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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进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考试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人员由人事、编制、监察、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领导组成,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在防城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以及招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方式进行。
(一)招聘初级以下岗位人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
(二)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的,经同级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可以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面试比例和名单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订协议的人数确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事业单位的。
3.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利用本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需要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提出招聘申请,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凡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经面试、考察和体检等规定程序后,择优聘用。
四、招聘程序
第十条 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前须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编制数、空编数、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办结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变动,在每年11月30日前更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一次。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由市人事局于公开招考前一个月通过防城港人才网等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考前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不得拒绝其报名。
拟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比例的,予以开考。达不到1:3比例但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方可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命题和评卷由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商上级部门组织进行。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由市人事局统一在防城港人才网公布,并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教)等方式进行。
在笔试合格成绩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面试采取由人事、编制及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成员和专家组成,从具备考官资格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考官组成人员须报市人事局备案。严格执行考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没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考试的总成绩。
(四)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为2人以上,由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名单须经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考察内容为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综合考核材料后对能否聘用给予考核结论,考核出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五)体检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市直的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和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直用人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市)用人单位呈报的聘用材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聘用审批材料包括:审批函;进入面试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拟聘人员个人近年思想工作总结;综合考核材料及结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公示结果说明。
(八)聘用
市直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县、市)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市人事、编制、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直和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聘后管理、纪律与监督等按照桂人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市本级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
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申请使用
编制类型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
编制
单位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构
编制
部门
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调动的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编制领 导
意 见


编委主任意见

备 注 送达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区、县、市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使用编制人员
拟分配岗位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编制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用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组织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办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市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一寸
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健康
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拟调配
何地何单位  
调配理由  





历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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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供销合作社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5〕2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供销合作社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供销合作社管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

长春市供销合作社暂行管理条例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社章》规定的原则和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均应尊重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办社宗旨及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供销社实行代表会议制,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3至5年,有关供销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推选产生。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员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和执行机构,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七条 监事会的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主任的选举、调动要征求上级联合社的意见。不经同意,不得随意调动,以保持供销社领导班子的稳定,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组织基础。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主任负责制。供销合作社主任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供销合作社主任应接受同级监事会、社员(社员社)监督。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社批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要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各级供销社都要研究制订并实施本社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各级联合社都要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及下级社开展业务和各类经营活动,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社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情况与意见,为社员和社员社搞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是逐级入股联合组成,自下而上是个完整体系。上级社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下级社要认真执行。下级社要接受上级社的指导监督,上级社与下级社应当加强合作与联合。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社联合社不能和商业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要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和财产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和使用,各级供销社所属单位的资产归本级社所有,由本级社授权经营者有偿使用。所属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社有权依法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供销社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和财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和限制经营范围,不得非法干预其内部机构设置和用人的自主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城市建设规划占用供销社土地、房产、经营网点、设施等,要有偿使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凡属平调供销合作社人、财、物,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供销社有权拒绝、控告、检举,当地政府要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和处理。

第十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对其改革与发展要重点保护和支持,在一般情况下,上级社不许收取基层社的管理费,特殊情况,需经长春市社批准,其额度不许超过基层社年销售额的3‰。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要在城乡建立综合性经营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要根据城乡和社员的需要,通盘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协调发展。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方便群众购销,便于领导和管理,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综合商场、综合门店、专业公司、专业门店、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仓储、运输和其它生产经营服务机构,要努力办好人口较集中的村级分销店,要兴办综合服务站、代购代销店,也可同农民联办商店等。做到既服务于农民,又要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不受城乡分工、行业分工、商品分工、经营层次和经营品种的限制。只要供销合作社具备条件,都可以委托其经营或代营。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增加出口创汇。要根据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积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繁荣城乡经济。

第二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购销结合、批零结合、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综合经营、专业经营、集团经营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可以自营、联营、代理、代办,还可以和其他经济组织实行股份经营。在供销、信息、科技、运输、加工、储运等方面,为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积极推行贸工农一体化,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流通市场。

第二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上级社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依照法律、法规,对其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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