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33:16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7〕4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赣审经责发〔20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受市政府指派由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二条 审计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审计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原则上任期内必审一次,由市审计局年初提出审计计划,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政策情况;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五)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八)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对外投资及收益、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十二)地方经济是否有存在急功近利,影响发展后劲,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行为;
(十三)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单位(人员)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开始实施审计后的五日内,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重点说明以下事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与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任职期间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和相关经济活动事项;
(六)任期内经济责任的自我评价;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权限
(一)查阅领导成员会议(含党委、党组会议、领导办公会议等)有关经济方面的记录、纪要和文件;
(二)查阅相关单位的经济活动资料;
(三)听取领导干部本人作情况介绍;
(四)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人员对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评价,并了解、掌握被审计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其他有关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法》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细致、负责的职业态度,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市审计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出具相应法定文书,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审计查实的问题,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与协助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基本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经济责任;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
(五)审计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对任期内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的经济事项,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查清的,审计机关可持保留意见,但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应予以反映。
第十条 建立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度。对履行经济责任表现好的,应予肯定;对存在问题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对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
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
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一)信息交换对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
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
(二)信息交换方式
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
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三)关于户数核对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
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
(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
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
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
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信息交换通知》附表
附件1:

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电话 邮编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间 变更事项 变更后内容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吊销时间 吊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注销(吊销)登记时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所属期: 年 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开始营业时间 行业 经营范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

财综〔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顺利完成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确保各地不因项目资本金不到位而影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投资模式并测算项目资本金需求。2011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按照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尽快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同时,对于不同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尽快确定具体的投资模式和投资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为此,各地可按照20%比例,测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需求。
  二、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分别由企业和政府解决项目资本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可以有多种模式,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组建专门投资公司或利用已有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或无偿收回、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建设等。其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以及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项目资本金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由相关企业自行解决,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其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可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渠道筹集。
  三、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突出位置,尽最大努力筹集资金,解决好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确定的“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原则,县级筹资存在困难的,市级要帮助解决(其中,已实施省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地区,由省级帮助解决);市级筹资存在困难的,省级要帮助解决。各地解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的资金来源,首先要立足于政府预算(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仍有缺口的地区,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政府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
  四、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切实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期开工建设。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同时,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月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按月监控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支出进度,保障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顺利完成全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