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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57:11  浏览:8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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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与运营绩效等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国有资产统计数据是国家推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共同任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编制上报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及早布置培训,争取工作主动。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经验,在国务院国资委布置和培训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表内容、指标口径、编制方法、软件操作等工作要求,及早布置下发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做好层层布置、培训工作,明确工作任务,争取工作主动,确保统计范围全面完整。对工作力度不足、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的单位,应当加强帮促和指导,推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严格工作要求,规范报表编制。提高基层企业报表的填报质量是确保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针对当前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衔接过渡期报表填报复杂的特殊情况,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工作规范,做好报表编制工作。一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遵照相应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户数清理、债权债务确认、存货盘点、损益结转等各项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要求,认真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二是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内部交易与内部往来充分抵消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将各级子企业的会计报表自下而上逐级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三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科目、口径和内容填报报表。四是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企业规范执行新会计准则,缩短新旧会计准则的过渡期,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报表编制中的问题,严把数据质量关。一是采取企业自审、复审、集中会审相结合,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确保同一表中相关数据之间、不同表中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相互配比、衔接一致,切实提高填报质量,客观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状况。二是重点审核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报表数据年度间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及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统计覆盖范围的全面完整。

深化财务监督,强化决算管理。企业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做好各项决算管理基础工作,并加强应收账款催收,清理整合低效、无效资产,严肃财务决算工作纪律,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可靠。二是加强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出资人委托审计和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对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等工作制度,将财务决算审核与诊断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结合起来,并将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加强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工作途径,本着“减轻负担、数据共享”的原则,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一是对于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充分利用报表软件中的转换功能,在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相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础上转换生成财政部门报表,避免重复填报。二是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中央企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148号)精神,做好协调工作,采用软件数据转换的方式,满足不同部门的工作要求,实现数据共享。

明确报送范围,做好报送工作。《2008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兼容了新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已纳入国有投资单位合并范围的国有参股企业,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但重要参股企业需要单独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直接持股的国有参股企业,应当填报本套报表。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具体报送要求:

集团所属境内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2008年度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依次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本地区汇总、分户企业数据电子文档。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报送级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外一级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并入一级企业报送;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属于经费报账性质的境外办事机构(包括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项目组等),由境内投资单位报送本套报表的境外办事机构基本情况表。

规范数据资料管理,做好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和国有资产统计数据库,完善数据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对涉密数据应限专人保管,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采用网络查询等手段,做好数据共享服务,及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深化统计工作成果,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营运状况的分析研究,为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提供依据。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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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技工院校讲话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2009年底,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时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突出强调了技能人才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了新时期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意义。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流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到“十二五”末,全国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500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00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800万人次。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成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国建设5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20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500所示范性普通技工学校和100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基地,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本区域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在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的同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到“十二五”末,技师学院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6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达到50%以上,技工学校每年开展社会培训人次应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数。

(四)开展多元办学。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要注重发挥多方面力量开展技工教育培训;要指导技工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

(五)注重内涵发展。各地要处理好扩大规模和内涵发展的关系,指导技工院校在注重改善办学条件,保持适度办学规模的同时,强化内涵发展。要通过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坚持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通过加强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六)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努力实现校企互利双赢。各类技工院校要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要求,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实习。结合专业设置设立企业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每个专业至少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

(七)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积极创新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逐步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在全国选择部分技工院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开发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和教材,推进一体化教学场所和师资队伍建设。技工院校要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推行模块化、“培训菜单”等教学改革方式。加快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

(八)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教学改革实际,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要科学划定学分,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控。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开展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全国技工院校扩招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服务。要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技工院校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的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可给予适当奖励。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十三)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要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全国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定期组织进行技工学校合格评估,继续实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四年复评制度。推动全国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试点院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十六)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十七)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共培训和鉴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竞赛服务。由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合理整合地方培训资源,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坚持公益服务方向。依托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技能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依托县(市)级技工学校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要重点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不断优化政策,加大经费投入。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主动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支持技工院校改善基础设施和实训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和奖励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等工作。要用好用足现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投入,针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制定紧缺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整合资源,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研究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技工院校管理支持服务力度。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宣传力度,运用多种新闻媒介和形式,广泛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技工院校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摘要: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法院作出赔偿数额的判决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抚慰功能、报应功能、遏制功能和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进步,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价值目标和构成要件,针对现行立法的缺憾,提出建议,意在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瘦肉精”、“染色馒头”、“三聚氰胺”、“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企业信誉,政府公信力,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食品安全问题已然上升到了国家安全层面。
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其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第四,从能否约定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的四方面的社会功能。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一倍赔偿提高到了十倍,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大进步。
我们应当明确《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要件:赔偿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第二,行为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即可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第三,结果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第四,因果关系要件: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主观恶意性。
但是,我们仍应看到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张赔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助长和鼓励了生产经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无疑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1.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而消费者一般也会因为怕麻烦和赔偿数额不大而放弃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进一步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2.降低索赔难度
  让受害者去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方面可以促进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对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完善监管体系
  现阶段我国质监系统、工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权利和责任对食品安全问题加以监管,但管理部门的众多和分管领域的不同也容易诱发推诿现象的发生,这无形中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加紧体系体制的改革与建设十分必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好监管中遇到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
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那么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四、结语
食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贴近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十倍赔偿” 制度的确立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对于改变“食品不安全”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在正确理解和运用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这对依法有效保护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伊犁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赵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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