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的要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现公布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下称《目录》)品种。
此次公布的《目录》,共计209个药品制剂(见附件)。其中:中成药制剂173个(甲类非处方药128个,乙类非处方药45个),化学药品制剂36个(甲类处方药19个,乙类非处方药17个)。《目录》公布后,请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中成药部分)
一、内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七宝美髯丸 每45丸重6克 甲
2 七宝美髯胶囊 每粒装0.32克 甲
3 二至益元酒 每瓶装(1)100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乙
4 人参卫生丸 小蜜丸每10丸重1.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5 人参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50毫升(3)100毫升 乙
6 人参袋泡茶 每袋装2.2克 乙
7 人参蜂王浆胶囊 每粒装0.3克 乙
8 十全大补丸 每10丸重0.6克 乙
9 十全大补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乙
10 三黄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五味子片 每片重0.35克 乙
12 双参安神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3 伤风净喷雾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15毫升 甲
14 全鹿片 基片重0.35克 甲
15 华容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16 西洋参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17 西洋参颗粒 每袋装4克 乙
18 抗衰灵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灵芪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0 芙朴感冒颗粒 每袋装15克;每块重15克;每袋装10克(相当于原 乙
药材量15.5克)
21 阿归养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22 阿胶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23 阿胶养血膏 每瓶装125克 乙
24 京制牛黄解毒丸 每丸重3克 甲
25 刺五加颗粒 每袋装8克 甲
26 参杞全鹿丸 每40丸重3克 甲
27 参杞糖浆 每瓶装(1)100毫升(2)400毫升 甲
28 参芪阿胶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9 参芪益气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0 参芪鹿茸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1 参芪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2 参茸加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33 参茸补血酒 每瓶装500毫升 甲
34 参茸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35 参鹿健肺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36 参鹿膏 每块重5克 甲
37 明目滋肾片 基片重0.3克 乙
38 枣参合剂 每瓶装(1)10毫升(2)20毫升(3)100毫升 乙
(4)250毫升
39 养血补肾丸 每6丸重1克 甲
40 复方虫草口服液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41 复方扶芳藤胶囊 每粒装0.37克 甲
42 复方阿胶补血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43 复方板蓝根胶囊 每粒装0.5克 乙
44 复方板蓝根颗粒 每袋装3克 乙
45 首乌片 薄膜衣片每片重0.37克 甲
46 健身长春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47 振源口服液 每支装(1)10毫升(2)20毫升 乙
48 海龙胶口服液 每支装20毫升 甲
49 益元黄精糖浆 每瓶装100毫升 甲
50 益气养血补酒 每瓶装(1)135毫升(2)250毫升(3)500毫升 甲
51 益肾生发丸 每10丸重1.6克 乙
52 益精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53 清凉油(白色)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54 绿梅止泻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5 野菊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56 鹿茸洋参片 每片重0.5克 甲
57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3克 甲
58 黄连上清丸 每10丸重0.6克 甲
59 黄连上清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60 黄连上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61 黄连双清丸 每10丸重0.35克 甲
62 黄精养阴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20毫升 甲
63 棕色清凉油 每盒装(1)3.5克(2)4.5克(3)10克 乙
(4)18.4克(5)19克
64 熟三七丸 每10丸重0.8克 甲
65 熟三七散 每瓶装(1)3克(2)10克(3)40克 甲
二、外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紫草气雾剂 每瓶装(1)30毫升(2)50毫升(3)120毫升 乙
2 香荷止痒软膏 每瓶装(1)4克(2)10克 乙
3 烧烫宁喷雾剂 每瓶装(1)20毫升(2)50毫升 (3)100毫升 乙
4 痔炎消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5 榆槐片 每片重0.45克 乙
6 熊胆栓 每粒重1.2克 乙
三、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八味痛经片 薄膜衣每片重0.31克 甲
2 八珍益母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八珍鹿胎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4 十一味黄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5 乌鸡白凤丸 每10丸重1克 甲
6 乌鸡养血糖浆 每瓶装(1)20毫升(2)60毫升(3)120毫升 甲
7 五加更年片 薄膜衣每片重0.33克 甲
8 四物膏 每瓶装(1)125克(2)250克(3)400克 甲
9 归芍调经片 基片重(1)0.22克(2)0.44克 甲
10 白柏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1 妇炎清洗剂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12 妇洁搽剂 每支装20毫升 甲
13 妇科调经颗粒 每袋装14克 乙
14 妇康宝煎膏 每瓶装250克 甲
15 利夫康洗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16 更辰胶囊 每粒装0.2克 甲
17 花红胶囊 每粒装0.28克 甲
18 鸡血藤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9 复方三七补血片 薄膜衣每片重0.27克 甲
20 复方乌鸡丸 水蜜丸每10丸重0.45克;大蜜丸每丸重9克 甲
21 复方黄松洗液 每瓶装(1)50毫升(2)150毫升(3)250毫升 甲
22 复方黄松湿巾 每片含药液12克 甲
23 益母草颗粒 每袋装2克 乙
24 调经祛斑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25 黄枣颗粒 每袋装20克 甲
26 痛经宁颗粒 每袋装12克;每袋装5克(无蔗糖) 甲
27 舒尔经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28 舒更胶囊 每粒装0.3克 甲
四、儿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儿咳糖浆 每瓶装10毫升 甲
2 小儿化滞健脾丸 每10丸重2克 甲
3 小儿牛黄清肺散 每袋装1克 甲
4 小儿利湿止泻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5 小儿启脾片 基片重0.3克 甲
6 小儿扶脾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7 小儿麦枣片 每片重0.45克 甲
8 小儿柴芩清解颗粒 每袋装5克 甲
9 小儿清凉止痒酊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小儿渗湿止泻散 每袋装2.5克 甲
11 小儿喜食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2 小儿感冒片 基片重0.18克 甲
13 小儿感冒退热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4 厌食康颗粒 每袋装7克 甲
15 参术儿康糖浆 每瓶装(1)10毫升(2)100毫升 甲
16 和胃疗疳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17 肥儿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8 食积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19 健脾止泻宁颗粒 每袋装10克 甲
20 健脾消疳丸 每丸重4克 甲
五、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口炎清颗粒(无蔗 每袋装3克 甲
糖)
2 口炎颗粒 每袋装3克 甲
3 口洁含漱液 每瓶装20毫升 乙
4 口洁喷雾剂 每瓶装20毫升 乙
5 双山颗粒 每袋装15克 甲
6 四季青片 薄膜衣每片重0.62克 乙
7 甘桔冰梅片 基片重0.2克 甲
8 余麦口咽合剂 每瓶装100毫升 甲
9 芩黄喉症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0 拨云退翳丸 每10丸重1克 甲
11 复方牙痛宁搽剂 每瓶装(1)5毫升(2)10毫升(3)20毫升 甲
12 复方决明片 基片重0.25克 甲
13 银菊清咽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4 景天虫草含片 每片重0.8克 乙
15 蒲公英颗粒 每袋装15克 乙
16 蓝蒲解毒片 每片重0.4克 乙
17 蜂胶口腔膜 每片1厘米×1.3厘米 甲
18 熊胆眼药水 每支装(1)5毫升(2)10毫升 甲
19 藿胆滴丸 每丸重50毫克 甲
六、骨伤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十味活血丸 每10丸重1克 甲
2 丹芎跌打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甲
3 正伤消痛膏 7.6厘米×11厘米 甲
4 龙血竭含片 每片重0.38克 甲
5 龙血竭胶囊(肠溶) 每粒装0.4克 甲
6 龙血竭散 每袋装1.2克 甲
7 伤痛跌打丸 每10丸重1.5克 甲
8 乳香风湿气雾剂 每瓶装60克 乙
9 肾骨胶囊 每粒含钙(Ca)0.1克 甲
10 复方三七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11 活血风寒膏 每张净重15克 甲
12 活血跌打丸 每5丸重1克 甲
13 珍牡肾骨胶囊 每粒装0.63克 乙
14 络通酊 每瓶装(1)15毫升(2)25毫升 甲
15 骨松康合剂 每瓶装(1)30毫升(2)90毫升(3)500毫升 甲
16 骨愈灵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17 根痛平片 薄膜衣每片重(1)0.3克(小片) 甲
(2)0.5克(大片)
18 消肿镇痛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乙
(3)16厘米×12厘米
19 益肾健骨片 薄膜衣每片重0.3克 甲
20 强腰壮骨膏 每片(1)7厘米×10厘米(2)8厘米×12厘米 甲
(3)12厘米×16厘米
21 麝香祛风湿油 每瓶装(1)8毫升(2)12毫升 甲
七、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足光散 每袋装(1)20克(2)40克 甲
2 参皇软膏 每支装(1)30克(2)36克 乙
3 肤康搽剂 每瓶装(1)25毫升(2)50毫升 乙
4 复方蛇脂软膏 每支装(1)10克(2)20克 乙
5 洁身洗液 每瓶装(1)100毫升(2)200毫升 乙
6 润伊容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甲
7 润伊容胶囊 每粒装0.35克 甲
8 热痱搽剂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乙
9 清凉止痒搽剂 每瓶装(1)60毫升(2)100毫升 甲
10 景天祛斑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11 紫松皮炎膏 每片5厘米×7厘米 甲
12 紫椒癣酊 每瓶装(1)50毫升(2)100毫升 甲
13 新肤螨软膏 每瓶装(1)2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甲
(2)30克(每1克含甲硝唑30毫克)
14 薄荷止痒酊 每瓶装30毫升 甲
第五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二)
(化学药品部分)
一、呼吸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氨金黄敏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15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 甲
克、人工牛黄1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50毫克
2 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100毫克、盐酸金刚烷胺40毫克、 甲
咖啡因6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8毫克、人工牛黄4
毫克
3 愈创甘油醚糖浆 1毫升:20毫克 甲
二、神经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复方阿司匹林双层片 每片含阿司匹林230毫克、对乙酰氨基酚126毫克、 乙
咖啡因30毫克、枸橼酸2.3毫克、柠檬黄0.035
毫克、硫胺0.15毫克、二甲基硅油1毫克
2 双氯芬酸钾凝胶 20g:0.21g 乙
3 五维甘草那敏胶囊 每粒含马来酸氯苯那敏5毫克、维生素B65毫克、维生 甲
素B25毫克、烟酰胺10毫克、泛酸钙20毫克、生物素
0.25毫克、甘草皂苷12.5毫克
4 小儿贝诺酯维B1咀嚼片 每片含贝诺酯200毫克、 甲
维生素B12毫克
5 乙酰天麻素片 50mg 甲
三、消化系统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铋镁豆蔻片 每片含碱式碳酸铋155毫克、碳酸镁206毫克、颠茄 甲
流浸膏6毫克、大黄粉12毫克、复方豆蔻酊0.1毫升
2 复方碱式硝酸铋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50毫克、碱式碳酸镁400毫克、碳 甲
酸氢钠200毫克、大黄粉25毫克
3 复方铝酸铋片 每片含铝酸铋200毫克、甘草浸膏300毫克、重质碳酸 甲
镁200毫克、碳酸氢钠1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茴香10毫克
4 复方胃膜素片 每片含胃膜素560毫克、海螵蛸(漂)细粉96毫克、 甲
莨菪流浸膏0.032毫升
5 甘油灌肠剂 (1)60毫升;(2)110毫升 乙
6 鼠李铋镁片 每片含碱式硝酸铋300毫克、碳酸氢钠200毫克、碳酸 甲
镁400毫克、弗朗鼠李皮25毫克
7 维U颠茄铝镁片Ⅱ 每片含维生素U50毫克、颠茄流浸膏2.6毫克、氢氧 甲
化铝123毫克、三硅酸镁53毫克
四、五官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呋麻滴鼻液 每100毫升含盐酸麻黄碱10克、呋喃西林200毫克、 甲
氯化钠9克
2 复方硫酸软骨素滴眼液 每毫升含硫酸软骨素5mg,氨基乙磺酸1mg 乙
五、皮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苯甲酸苄酯搽剂 每1000毫升含苯甲酸苄酯250克 乙
2 薄荷麝香草酚搽剂 每1000毫升含薄荷脑15克、樟脑5克、苯酚10克、麝 乙
香草酚10克
3 复方水杨酸苯甲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30克、苯甲酸60克、甘油适量、 甲
月桂氮卓酮适量、薄荷脑适量
4 复方水杨酸樟碘溶液Ⅱ 每1000毫升含水杨酸60克、苯甲酸120克、樟脑75克、甲
碘酊60毫升、甘油10克、薄荷油10毫升
5 复方五倍子水杨酸搽剂 每1000毫升含五倍子提取物50克、苯甲酸30克、薄荷 甲
油15毫升、甘油100毫升、水杨酸40克、β-萘酚15克、
苯酚11毫升、70%乙醇适量
6 复方氧化锌软膏 每1000克含氧化锌200克、苯酚20克、樟脑54克、水 乙
杨酸甲酯10克
7 水杨酸苯甲酸松油搽剂 每1000毫升含松馏油300毫升、苯甲酸60克、水杨酸 甲
44克
六、妇科用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克霉唑阴道片 (1)100毫克;(2)150毫克 甲
七、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分类
1 二维钙赖氨酸片 每片含盐酸赖氨酸50mg,磷酸氢钙150mg;维生素D2 乙
0.05mg,维生素B10.05mg
2 复方牛磺酸胶囊 每粒含牛磺酸165毫克、维生素B1(硝酸盐)1.65毫 乙
克、维生素B2(磷酸酯)0.85毫克、维生素B60.85毫
克、烟酰酸镁3.35毫克
3 复方维生素B2片 每片含维生素B22毫克、烟酸20毫克 乙
4 复合氨基酸胶囊 每粒含L-亮氨酸18.3mg,L-异亮氨酸5.9mg,L-赖 乙
氨酸盐酸盐25mg,L-苯丙氨酸5mg,L-苏氨酸4.2mg,
L-缬氨酸6.7mg,L-色氨酸5mg,DL-蛋氨酸18.4mg,
5-羟基邻氨苯甲酸盐酸盐0.2mg,维生素A2000IU,
维生素D2200IU,维生素B1硝酸盐5mg,维生素B23mg,
烟酰胺20mg,维生素B120.001mg,维生素B62.5mg,
叶酸0.2mg,泛酸钙5mg,维生素C20mg,维生素E1mg
5 富马酸亚铁颗粒 (1)1g:0.1g(2)2g:0.2g 甲
6 牡蛎碳酸钙胶囊 按Ca计(1)50毫克、(2)100毫克、(3)150毫克、乙
(4)250毫克
7 牡蛎碳酸钙咀嚼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100毫克、 乙
(4)125毫克、(5)150毫克
8 牡蛎碳酸钙颗粒 5克:50毫克(按Ca计) 乙
9 牡蛎碳酸钙泡腾片 100毫克(按Ca计) 乙
10 牡蛎碳酸钙片 按Ca计(1)25毫克、(2)50毫克、(3)75毫克 乙
11 葡萄糖酸钙维D2散 每1000克含葡萄糖酸钙150克、葡萄糖150克、维生素 乙
D27万单位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其他社会法律服务人员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服务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统一受理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承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农村“五保户”;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其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
第七条 前条所列当事人可以就下列范围的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代理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八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九条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无国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诉讼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法律服务机构自愿、免费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特别紧急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受理的。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有受理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法律事务,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助。
第十九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因经济困难而指定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附送被告人经济
困难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服务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服务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者受援后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在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其办案的,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四)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向受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通过多渠道筹集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作为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碍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违法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2日